前 言
2023年2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相關制度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等配套規則同步發布實施。這標志著我國注冊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在中國資本市場改革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股票發行注冊制的“一個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并將審核注冊分為交易所審核和證監會注冊兩個環節。在注冊制背景下,系統地研究、分析交易所審核階段和證監會注冊階段的終止及被否案例,將有助于及時掌握最新的審核關注重點及監管動態。為此,我們將于每月推出一期“A股IPO終止及被否案例簡報”,選取前一個月A股IPO終止及被否的代表性案例進行簡要分析。
主營業務: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乾元浩”)主營業務為禽用生物制品研發、生產、銷售及技術服務,主要產品為多品種的禽用疫苗及少量畜用疫苗。發行人選擇的上市標準: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中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牧股份”,股票代碼:600195)通過直接持股及表決權委托安排,擁有乾元浩表決權的股份比例為52.65%,為乾元浩控股股東。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間接和直接合計持有乾元浩56.68%股份,為乾元浩實際控制人。申報文件顯示,報告期內,乾元浩研發費用、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年復合增長率分別為7.95%、1.25%、21.05%,另外,其研發費用分別為1,420.47萬元、1,548.83萬元、2,138.31萬元和346.63萬元,占各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3.34%、3.12%、3.77%和2.61%,低于同行業可比公司7.68%、9.11%、8.32%和7.10%的平均水平。交易所在第二輪問詢中對乾元浩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進行了問詢,要求其結合研發費用、營業收入及凈利潤的復合增長率、各類產品核心競爭力、技術先進性、行業未來發展方向、市場潛力、核心技術、技術儲備情況,詳細分析并說明自身成長性以及創新、創造、創意或其中某一項的特征,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就該等問詢,乾元浩回復:①自身成長性方面,其業績在報告期內呈增長趨勢,符合創業板對成長性的要求;行業空間較大,為未來成長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空間。②創新、創造、創意特征方面,乾元浩通過論證其屬于高新技術企業,公司主營業務屬于戰略新興領域,公司處于創新行業、研發體系創新、產品創新及生產工藝創新等,符合創新的特征。
深圳證券交易所于2022年12月30日發布并實施了修訂后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2年修訂)》,本次修訂明確了創業板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評價標準,制定了研發投入復合增長率、研發投入金額、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等評價指標[1]。乾元浩未達到上述評價指標中關于研發費用金額和研發投入、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的相關要求。雖然前述修訂發布時間晚于交易所第二輪問詢時間,因此問詢中交易所未明確涉及相關評價指標,但乾元浩撤回申報文件并終止IPO后,有市場分析認為其撤回可能與不滿足上述評價指標有關。
乾元浩分拆自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中牧股份。申報文件顯示,本次分拆后,中牧股份以畜用疫苗及其他原有業務為主業,乾元浩以禽用疫苗為主業。中牧股份下屬的貿易業務部從事進口禽用疫苗的國際貿易代理業務,乾元浩分公司南京生物藥廠存在部分畜用疫苗生產產能,因此乾元浩與中牧股份存在少量業務重疊。為避免分拆后的同業競爭情形,2020年12月29日,乾元浩與中牧股份簽署了《畜用生物制品總經銷協議》,約定中牧股份為乾元浩畜用生物制品總經銷,產品范圍為乾元浩生產的全部畜用生物制品。此外,乾元浩承諾自《畜用生物制品總經銷協議》生效之日起的5年內停止畜用疫苗業務(乾元浩該部分業務量較少,收入占比不足7%)。交易所在兩輪問詢中均關注了同業競爭情況。第一輪問詢中,交易所關注了乾元浩與中牧股份的產品是否存在替代性、競爭性、是否有利益沖突,并要求整體性說明乾元浩與中牧股份的業務是否構成同業競爭,是否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法律障礙。乾元浩認為其與中牧股份的業務不構成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論證理由主要為:①中牧股份以畜用疫苗為主業、乾元浩以禽用疫苗為主業,畜用疫苗、禽用疫苗為獸用生物制品行業的兩個不同細分行業,其疫苗靶向動物和適用動物類型、工廠及生產資質、原材料及供應商、生產設備生產工藝和關鍵技術、商標品牌和終端客戶等方面均具有明顯差異,因此不存在同業競爭;②乾元浩、中牧股份存在少量業務重疊(即銷售畜用疫苗和禽用疫苗同類產品),但因存在細分產品、毒株、效價或應用領域等方面差異,不構成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就此,交易所在第二輪問詢中進一步要求乾元浩結合同行業可比公司和相關市場案例情況,說明同類產品因毒株、效價或應用領域不同而認定為不構成同業競爭是否符合行業慣例、認定禽用疫苗與畜用疫苗不構成同業競爭是否合理。就該等問詢,①乾元浩列舉了同行業可比公司申聯生物(688098)的案例,以及百克生物(688276)等多個其他行業分拆上市案例,該等案例存在同類產品因功能差異、應用領域不同等角度不同而認定為不構成同業競爭,同類產品因門檻資質和商標商號不同、產品性質不同、適應癥和抗原機制不同、治療機制和臨床用途不同等角度不同而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的情況。基于此,乾元浩認為同類產品因毒株、效價或應用領域不同而認定為不構成同業競爭符合行業慣例。②乾元浩進一步說明,其在認定不存在同業競爭時,并非僅以毒株、效價或應用領域不同,也綜合考慮了經營模式、業務定位、發展規劃、商標品牌、產品差異、生產基地、資質文件等多方面的差異,不存在替代性、競爭性,亦不存在利益沖突,并補充了相關論證分析。《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發行條件包括“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2]。申報文件顯示,乾元浩及其子公司、乾元浩控股股東均存在一些合規性瑕疵,引發了交易所關注,包括:乾元浩及其子公司合規性方面,報告期內,①乾元浩及子公司存在產品批準文號、排污許可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多項生產經營資質有效期不連續的情況;②乾元浩存在向未取得全部經營許可的經銷商銷售獸用生物制品的情況,銷售收入占當期營業收入的12.53%、8.37%、9.88%和2.47%。就前述情況,交易所在兩輪問詢中均進行了關注,其中第一輪問詢主要關注了相關生產經營合規事項的事實情況。第二輪問詢則進一步關注了乾元浩是否存在因該等合規問題被處罰的風險。針對第①項多項生產經營資質有效期不連續問題,乾元浩通過論證其報告期內不存在被行政處罰的情況,且已經取得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規證明,說明不存在被處罰的風險;針對第②項存在向未取得全部經營許可的經銷商銷售產品的情況,乾元浩說明其已通過主動終止與相關經銷商合作的方式進行了整改。乾元浩控股股東合規性方面,2019年中牧股份下屬蘭州廠在獸用布魯氏菌疫苗生產過程中使用過期消毒劑,致使生產發酵罐廢氣排放滅菌不徹底,攜帶含菌發酵液的廢氣形成含菌氣溶膠,造成蘭州獸研所發生布魯氏菌抗體陽性事件。截至2021年3月31日,經甘肅省疾控中心復核確認的布魯氏菌抗體陽性人員11,369人。就前述情況,交易所在兩輪問詢中均進行了關注,其中第一輪問詢要求乾元浩說明中牧股份是否存在進一步處罰風險;該事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是否構成乾元浩本次發行上市的法律障礙。第二次問詢要求乾元浩說明中牧股份是否存在進一步賠償的風險,并關注了乾元浩、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關鍵崗位人員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或涉訴情況。
主營業務:江蘇飛宇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飛宇科技”)主營業務為醫藥中間體、農藥中間體研發、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為側鏈、酰氯和胺化物。發行人選擇的上市標準: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吳玉飛通過直接持股及所控制的員工持股平臺,合計控制飛宇科技84.50%的股份所代表的表決權,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申報文件顯示,飛宇科技客戶集中程度較高,報告期內飛宇科技對前五大客戶的銷售收入占各期營業收入的比重分別為91.92%、87.11%、83.74%和91.97%。其中,飛宇科技對江西富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富祥藥業”,股票代碼:300497)的全資子公司富祥(臺州)生命科學有限公司(“臺州富祥”)的銷售收入占當期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25.14%、45.44%、36.41%和25.54%,除2019年為第二大客戶外,其余期間臺州富祥均為飛宇科技當期第一大客戶。2021年1月,臺州富祥的實際控制人包建華向飛宇科技增資獲得發行人4%股權。交易所在問詢中對包建華入股與飛宇科技和臺州富祥交易的關系進行了關注,要求其結合包建華入股時間、入股價格的公允性,入股前后飛宇科技與臺州富祥的交易情況,說明與臺州富祥相關交易定價的公允性、交易方式的商業合理性。就該等問詢,飛宇科技回復:①包建華所控制的臺州富祥與公司存在業務往來,其對公司業務有一定了解,系看好飛宇科技未來發展前景,與公司協商一致入股,包建華認購價格與其他同期入股的投資人一致,定價公允。②臺州富祥作為富祥藥業的全資子公司,主營業務為醫藥原料及中間體進出口業務。臺州富祥與飛宇科技互相有外貿合作需求,經雙方業務人員接洽了解后于2019年開始合作。報告期內,公司向臺州富祥銷售產品定價參考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價格,與公司銷售同類產品的其他貿易商客戶的平均價格不存在明顯差異。《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3]規定的發行條件包括“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就首發企業報告期存在的財務內控不規范情形,《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4]要求對首次申報審計截止日前報告期內存在的財務內控不規范情形,中介機構應根據有關情形發生的原因及性質、時間及頻率、金額及比例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對內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響,是否屬于主觀故意或惡意行為并構成重大違法違規。發行人已按照程序完成相關問題整改或糾正的,中介機構應結合此前不規范情形的輕重或影響程度的判斷,全面核查、測試并確認發行人整改后的內控制度是否已合理、正常運行并持續有效,出具明確意見。首次申報審計截止日后,發行人原則上不能再出現上述內控不規范和不能有效執行情形。申報文件顯示,報告期內,飛宇科技存在諸多財務內控不規范的情形,包括:①在無真實業務支持的情況下,為滿足銀行的受托支付要求,存在將關聯方及第三方作為受托支付對象,以取得銀行貸款的情形;②為滿足資金臨時周轉需要,存在以票據或貨幣形式與關聯方或第三方拆借資金的情形;③存在通過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賬戶收取拆借回款、利息及供應商返利的情形;④存在支付給供應商大額票據后或收到客戶大額票據后,將票據票面金額超過當時應結算金額的差額部分以自身小額票據進行差額找回的情形。交易所在問詢中要求飛宇科技說明報告期內財務內控不規范情形的發生原因、資金流向、資金用途、解決情況、整改措施,并要求保薦人、申報會計師就飛宇科技財務內控不規范的情形是否對發行條件構成不利影響發表明確意見。
[1]《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2年修訂)》第三條 本所支持和鼓勵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申報在創業板發行上市:
(一)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15%,最近一年研發投入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20%;
(二)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金額不低于5000萬元,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20%;
(三)屬于制造業優化升級、現代服務業或者數字經濟等現代產業體系領域,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3億元的企業,或者按照《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則申報創業板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不適用前款規定的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要求。
[2]該項規定已被中國證監會2023年2月17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所廢止,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保留了發行條件中關于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規性的相關要求。
[3]該項規定已被中國證監會2023年2月17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所廢止,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保留了發行條件中關于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要求。
[4]該項規定已被中國證監會2023年2月17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所廢止,《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未包含發行條件中關于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要求,但證監會同時間發布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5號》中保留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