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我國“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正在穩步推進,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科創板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創業板已經實施注冊制。股票發行注冊制的“一個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并將審核注冊分為交易所審核和證監會注冊兩個環節。在注冊制背景下,系統地研究、分析交易所審核階段和證監會注冊階段的終止及被否案例,將有助于及時掌握最新的審核關注重點及監管動態。基于此,我們將于每月推出一期“A股IPO終止及被否案例簡報”,每一期簡報將整理前一個月科創板、創業板終止及被否案例的基本情況,并選取代表性案例進行簡要分析。
2022年6月,深交所創業板終止的企業數量合計23家,上交所科創板終止的企業數量合計2家,本月不存在被否的擬上市企業。

(資料來源: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網站)
1.湖南聯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關于發行人主要技術資產所涉職務發明情況
基本情況:申報材料顯示,發行人現任股東、董監高中存在較多曾在地區公路管理行政部門、檢測中心、公路、橋梁建設公司任職的情形。其中,劉柳奇曾任湖南省婁底市公路管理局工務科副科長、局長助理,以及湖南湘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梁曉東曾任湖南環達公路橋梁建設總公司項目副經理、工程部部長,以及湖南天智交通建設技術有限公司業務部長;陳慶曾任湖南大學土木工程檢測中心檢測工程師、項目負責人。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說明其技術資產的產生背景,核心技術形成過程,是否來源于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在曾任職單位職務成果或其他關聯方。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了發行人各項主要技術資產產生的背景、形成過程,以及發行人相關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從原單位離職的時間、在公司任職時間、在公司參與的第一項專利的申請日;發行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第十二條規定[1],并結合董監高和核心技術人員所參與形成的發行人相關專利成果,主要系其自原單位離職一年后所產生形成,進一步說明不存在來源于其原單位的職務成果的情況。
(2)關于歷史股東及發行人獨立性的問題
基本情況:申報材料及審核問詢回復顯示,發行人前身湖南湘江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湘江工程監理”)及其股東湖南國際工程咨詢設計公司(“湖南國際”)在2003年之前實際上處于“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運營情況。為將兩者的人員業務進行分割,湖南國際從發行人退股并將其持有的全部股權轉讓至劉迎五。此后劉迎五于2003年因交通意外去世,其股權資產由其母楊玉芳和女兒劉舟繼承,兩人繼承的劉迎五所持股權于2004年5月轉讓給李紅春、陳國霞和羅咸慶。現任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梁曉東、劉柳奇、陳慶分別于2006年3月、2008年10月通過增資及股權轉讓入股發行人。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說明發行人前身湘江工程監理及湖南國際存在“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運營情況的產生背景,相關人員、設備的分流處理情況,目前是否存在包括湖南國際在內的第三方與發行人共用人員、場所、設備的情況。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發行人前身湘江工程監理的原自然人股東劉迎五等6人原均為湖南國際的員工,其中劉迎五為湖南國際的負責人;湖南國際當時的主營業務為建筑工程設計、咨詢,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考慮到與建筑工程監理公司合作較多,該6人與湖南國際于1997年共同出資設立湘江工程監理,此后該6人同時兼顧湖南國際與湘江工程監理的業務;2003年,湖南國際與曹建湘退出對湘江工程監理的持股,并將所持湘江工程監理股權轉讓給劉迎五;因當時湘江工程監理的監理業務資產設備較少,因此在分流時未簽署相關協議對資產、設備進行分割,人員根據自身意愿,選擇分流至湖南國際或湘江工程監理;自2003年之后,湖南國際與湘江工程監理不存在“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情形,且發行人不存在與包括湖南國際在內的第三方共用人員、場所、設備的情況。
(3)發行人獲取主要客戶的模式
基本情況:申報材料顯示,就質量與安全技術服務,發行人主要以招投標、商務談判獲取客戶,其中報告期內商務談判獲客比例在22%-27%之間。發行人較多客戶為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等主體,其采購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執行,達到相應采購限額標準的,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說明存在22%-27%的客戶來源為商務談判的合理性;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應招標未招標的情況,若是說明具體情況;是否存在商業賄賂的情形。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報告期內,發行人主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獲取訂單;同時,因發行人提供的檢測及監測服務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所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建設服務項目,對于部分任務緊急或金額較小的項目,客戶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其內部規章制度,采用招投標以外方式選聘供應商;此外,發行人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時,會約定相應的廉政條款或以附件形式與客戶簽署《廉政協議》,同時發行人制定了《廉政建設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嚴禁員工收受或進行商業賄賂、規范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采購和銷售管理。
2.江蘇新視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關于訂單獲取方式的合規性
基本情況:申報材料顯示,報告期各期,發行人強調法院客戶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其中以“其他方式”從法院客戶獲取的訂單金額占訂單總金額的比例分別為82.21%、85.30%、89.74%和84.71%。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說明以“其他方式”從法院客戶獲取的訂單金額占訂單總金額的比例均超過80%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根據《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具體數額達到中央或地方規定的公開招標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未達到公開招標標準的采購,由采購人根據采購服務的特點(如: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的等),選擇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或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發行人絕大部分訂單金額較小,未達到公開招標要求,因此法院客戶通常采用“其他方式”進行采購,即經法院內部決策后,與供應商直接簽署商務合同。
(2)發行人報告期內毛利率遠高于同行業可比公司
基本情況:報告期內,發行人以久其軟件(002279.SZ)、華宇軟件(300271.SZ)作為同行業可比公司,對毛利率做了橫向比較,發行人毛利率遠高于這兩家公司。發行人主營業務毛利率與華夏電通(873588.NQ,即久其軟件子公司)智慧法院服務業務較為接近,但仍顯著高于華宇軟件法律科技板塊。報告期內,發行人庭審公開業務提供服務的毛利率分別為81.14%、82.00%、82.57%,設備銷售業務毛利率分別為86.81%、81.48%以及79.30%。
關注要點:在注冊階段,中國證監會要求發行人結合僅選取久其軟件、華宇軟件作為可比公司進行毛利率分析的原因及合理性,進一步說明發行人毛利率遠高于同行業的原因及合理性;結合庭審公開業務提供服務與銷售設備的內容差異,說明庭審公開業務設備銷售業務高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3)關于發行人與大股東新浪的合作情況
基本情況:根據申報文件,發行人股東海南盈盛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海南盈盛”)、海南源鑫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海南弘新”)均為受新浪控制的企業,分別持有發行人18.18%、11.11%的股份,新浪為發行人的關聯方。報告期內,發行人與新浪旗下的子公司開展微博“司法公開”頁簽合作和新浪法院頻道合作。
關注要點:在注冊階段,中國證監會要求發行人結合新浪入股發行人過程及業務合作情況、參與公司日常管理情況,說明發行人通過無償使用新浪商標、域名、新浪法律頻道等是否客觀獲得經濟利益,日常銷售過程中是否利用運營新浪法院頻道等進行推廣宣傳,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情形,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的具體影響等。
3.浙江百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1)關于發行人的持續經營能力
基本情況:申請文件顯示,報告期各期,發行人扣非凈利潤分別為3,516.88萬元、3,707.18萬元、3,381.29萬元、2,427.46萬元;發行人通用照明領域、安防領域收入2020年出現不同程度下滑,就車用透鏡領域,發行人與主要客戶定點、量產時間較短。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結合發行人各領域主要客戶的穩定性、可持續性及向客戶傳遞原材料上漲的能力及其他客觀事實,說明發行人的持續經營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公司與各領域主要客戶已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報告期內公司銷售收入保持穩定增長,在手定點數量逐步累積;公司下游主要客戶自身經營情況穩定,公司與各領域主要客戶的合作具備穩定性及可持續性;報告期內,原材料價格上漲對發行人盈利能力存在一定影響,公司后續將積極通過成本管控措施以及產品價格調整消化原材料價格上漲對公司持續經營的影響。
(2)關于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認定
基本情況:申報材料顯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周良。周成、周華、周云系周良兄弟,其中周成持有發行人12.51%股份,并擔任發行人董事、副總經理;周華持有發行人0.96%股份,并擔任發行人副董事長;周云持有發行人員工持股平臺康智投資5.35%合伙份額,并擔任發行人光電部總監。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問題9的要求,結合公司章程或其他安排、董事會表決運作及實際經營等情況說明未將周成、周華、周云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規避同業競爭認定、鎖定期等監管要求的情形。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問題9規定,“實際控制人的配偶、直系親屬,如其持有公司股份達到5%以上或者雖未超過5%但是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在公司經營決策中發揮重要作用,保薦人、發行人律師應說明上述主體是否為共同實際控制人”,周成、周華、周云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周良的兄弟,《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項下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周成、周華、周云不屬于實際控制人的直系親屬;周成、周華、周云在發行人中負責的工作為公司日常經營中的一部分,對公司整體經營決策不構成重大、決定性影響;周成控制的企業主營業務與發行人存在顯著區別,周華、周云不存在全資、控股的企業,此外,為避免同業競爭給發行人造成損害,周華、周云、周成已出具《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3)關于對賭協議的終止情況
基本情況:申報材料及首輪問詢回復顯示,發行人及控股股東周良、第二大股東周成曾與部分非自然人股東簽署對賭協議,約定了未來投資者增資價格、清算優先權、優先認購權和股份回購,并先后終止除股份回購外的其他對賭條款。對賭協議約定了特殊條款終止及自動恢復條款,約定“若出現公司未能合格上市之情形,立即恢復”。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說明對賭協議的解除是否含有效力恢復條款;根據協議約定是否存在發行人被指定作為回購義務人的可能,發行人是否在協議簽署時及任何情況下均不承擔對賭義務。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發行人、周良、周成與相關投資方簽署補充協議,約定徹底終止原協議項下“未來投資者增資價格、清算優先權、優先認購權條款”,效力不可恢復;周良、發行人與相關投資方簽訂補充協議,各方確認“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增加第三方作為回購義務人”中的“第三方”系指不包括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內的其他主體,且該等條款的法律效力已徹底終止、自始無效,發行人在任何時候都不承擔股份回購的義務。
4.沈陽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關于歷史沿革中的國資程序瑕疵
基本情況:申報材料顯示,發行人的前身沈陽天安礦山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天安有限”)于2003年10月設立,設立時原大股東為沈陽煤炭科學研究所(“沈陽煤研所”)。沈陽煤研所于2009年11月以減資的方式退出,其主管單位中國煤炭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煤炭科工集團”)對沈陽煤研所出資、撤資等事項出具了確認意見。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說明原大股東沈陽煤研所通過減資方式退出所履行的程序及其合法合規性,是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及其法律依據,中國煤炭科工集團為批準沈陽煤研所減資的有權機關的具體法律依據。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① 1999年10月,經遼寧省人民政府批準,遼寧省煤炭工業管理局將沈陽煤研所全部資產及人員劃撥至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即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分支機構,改制后變更為中煤科工集團沈陽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科沈陽院”),并在此后一直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管理;② 2008年4月23日,國務院國資委下發《關于中煤國際工程設計研究總院與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組的通知》(國資改革[2008]400號),將煤炭科學研究總院與中煤國際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重組,并組建新的母公司中國煤炭科工集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成為了中國煤炭科工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根據中國煤炭科工集團關于“重大決策事項”中“集團公司內部有關重大改革重組事項”的規定,2009年減資退出天安有限事宜屬于中國煤炭科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決策權限范圍之內,無需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批或備案;③ 2009年11月23日,煤科沈陽院出具了《關于對沈陽煤炭科學研究所從沈陽天安礦山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資的批復》(煤科沈陽院[2009]52號),批準了撤資申請,并對天安有限凈資產評估結果進行了確認。④ 2015年4月15日,中國煤炭科工集團出具了《關于沈陽煤炭科學研究所原參股公司國有產權確權事項的批復》(中國煤炭科工辦字[2015]54號),確認關于沈陽煤研所對天安有限出資、放棄參與增資及撤資等事項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不存在損害國有、集體資產權益的情形。
(2)關于董事變動
基本情況:申報材料顯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為曹氏家族,曹氏家族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發行人55.21%股份,李小示、吳曉慧家族直接和間接合計持有發行人21.48%股份。2019年初,發行人董事會成員分別是曹樹祥、曹偉、李小示、吳曉慧、王長穎。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結合發行人董事會席位安排、公司章程及相關內部制度的具體內容,說明2019年初曹氏家族和李小示、吳曉慧家族在發行人董事會各占兩個席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與其持股比例相匹配,是否存在影響控制權的其他協議或安排,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動關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分析是否存在影響發行人實際控制權穩定的風險。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2018年7月,九鼎系投資人退出,其委派的董事相應辭職,因李小示、吳曉慧家族當時的持股比例為21.68%,高于上海復星創泓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18.62%,在充分考慮各自持股比例的基礎上,決定推舉李小示家族的吳曉慧為候任董事人選;此外,根據對曹樹祥、李小示、吳曉慧等人的訪談,以及其填寫的股東調查表,發行人進一步說明曹氏家族與李小示、吳曉慧家族之間不存在影響控制權的其他協議或安排,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動關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關于行業前景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
基本情況:申報材料顯示,發行人為煤炭開采企業提供專用設備的行業,其發展主要受煤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影響。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報告期內大宗商品周期以及國際產能供給對煤炭行業景氣程度的影響,分析碳達峰、碳中和的相關工作開展和煤炭能源消耗占比逐步降低對發行人持續經營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響,并介紹發行人未來業務增長點。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① 在經歷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流動性刺激帶來的一波上漲行情后,大宗商品價格經歷了一段較為漫長的調整期,目前步入了新一輪的上行周期。尤其是2020年底以來,全球大宗商品價格快速上漲,煤炭也是其中的受益者之一。但由于我國煤炭主要依賴于自產,煤炭進口量相對于自產量而言相對較小,因此,全球煤炭產量變化對國內煤炭供需關系影響較小。② 未來,如果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臺一系列壓縮煤炭產能、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等抑制煤炭供給和消費的政策,則可能會對煤炭機械裝備行業及公司未來業務發展帶來不利影響。③ 公司將結合自身的資金實力、產能狀況以及市場需求,努力拓寬新的應用領域,為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拓展新的業務空間,并降低煤炭行業波動可能給公司帶來的經營風險。
5.上海文華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關于報告期內大額現金分紅的情況
基本情況:公司于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別進行現金分紅4,000萬元、4,000萬元、10,000萬元。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說明主要股東取得的現金分紅實際用途,相關股東是否與發行人供應商、客戶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存在資金往來,是否存在資金體外循環的情形;結合發行人的現金流狀況、資金需求等情況補充披露發行人大額現金分紅的合理性,本次首發申請募集資金規模的合理性。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了報告期內公司持股5%以上主要股東分紅款實際用途,主要包括自身運營支出、向投資人進行分配、改善生活和住房等用途等;大額現金分紅符合公司當時發展階段的特點,報告期內公司現金流情況良好,給予投資者合理的投資回報,有利于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公司所處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行業,產品從研發到投入市場實現盈利有一定的期間,公司需要具備一定的流動資金和融資能力,在現發展階段有較大的流動資金需求。
(2)關于監管政策及數據安全
基本情況:根據申報材料,雖然公司所處行業為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但因其所服務和合作的期貨公司等主要客戶受證券主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公司業務經營活動和產品功能須符合《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信息技術管理指引》等行業法律法規中有關期貨交易規則和信息技術性要求。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說明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產生、存儲的主要數據類型,對相關數據的使用情況;發行人對于相關數據管理的內控制度建設情況及執行有效性情況;報告期內是否存在侵犯客戶或第三方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的情形。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以PC端和移動端劃分信息收集來源,披露了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的信息收集環節,以及收集、存儲信息內容的類型及范圍、數據的使用目的,并說明是否取得數據來源方同意。此外,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發行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制定了有關信息安全的全套完善的內部管理、流程控制制度,并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系統管理規章、風險控制制度及安全運行機制。
(3)關于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
基本情況:根據招股說明書,發行人為金融衍生品交易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提供商,行業內主要企業包括上海澎博財經資訊有限公司、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結合《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的相關規定及發行人具體業務的開展過程、業務開展過程中與客戶、同行業公司、數據來源方的關系、數據采集是否獨家或排他等,說明發行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存在《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所涉相關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達成或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集中等情形。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① 不存在達成或實施壟斷協議之情形。發行人與其供應商、客戶及同行業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書面、口頭壟斷協議及壟斷條款;亦不存在通過數據、算法、平臺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② 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發行人無法在相關市場內控制商品數量、商品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無法實質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市場支配地位”。③ 未實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集中。除從關聯方處收購發行人自身的業務前身大連文華財經資訊有限公司、大連新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相關股權外,發行人設立至今,不存在任何其他收購兼并的情形,未實施任何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集中。
6.蘇州京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關于低價引入小米基金
基本情況:2018年12月,發行人控股股東增田清志向湖北小米長江產業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小米基金”)轉讓350.84萬股,轉讓價格為4元/股,低于2017年嘉興古道煦灃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古道煦灃”)等投資者的增資價格(即5元/股)。因此,根據2017年簽訂的《關于“京浜光電”之股東補償協議》,由發行人控股股東增田清志分別向古道煦灃、蘇州奧銀湖杉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奧銀湖杉”)、嘉興燕翼股權投資有限公司(“嘉興燕翼”)、常熟市康虞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康虞投資”)等參照小米基金入股價格進行差額補償。2019年4月24日,增田清志與相關方簽署補償協議,以1元的對價分別向古道煦灃、奧銀湖杉、嘉興燕翼、康虞投資轉讓150萬股、100萬股、25萬股和15萬股。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說明違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的“反稀釋條款”,以低于前次機構投資者入股價格引入小米基金的背景及商業合理性,是否存在以低價入股換取小米業務綁定或者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合作安排的情形。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發行人2017年度及2018年度經審計扣非后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1,784.33萬元、974.47萬元。2018年12月小米基金入股時(4元/股),按照2018年度凈利潤測算市盈率為26.44倍,2017年11月古道煦灃等入股時(5元/股),按照2017年度凈利潤測算市盈率為14.69倍,小米基金入股時市盈率相比較上一輪增資有所上升;因觸發反稀釋條款,京浜光電控股股東增田清志以1元的對價對古道煦灃、奧銀湖杉、嘉興燕翼、康虞投資實施股份補償,實施股份補償后,小米基金的入股價格與其他同期入股股東的入股價格無差異。
(2)關于獨立性與持續經營能力
基本情況:小米基金持有發行人10.599%股權,系發行人第二大股東。報告期各期,發行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974.47萬元、2,135.54萬元、5,088.77萬元、3,201.68萬元,自2019年起發行人業績大幅增長。報告期各期,發行人應用于小米品牌終端的收入金額分別為0、2,565.09萬元、13,986.47萬元和12,283.79萬元,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0、14.53%、49.09%和68.01%,收入金額及占比增長顯著。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結合發行人業績爆發與小米基金入股時間具有高度關聯的情況,說明發行人的業務獲取方式是否存在影響獨立性的情形,發行人是否具備獨立面向市場獲取業務的能力。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發行人業績爆發是下游手機市場選擇樹脂IRCF以及樹脂IRCF領域發行人具有的技術優勢的結果,而小米基金作為專業投資機構,緊跟市場動態,所選擇的投資時點正是行業爆發初期。因而,在樹脂IRCF成為智能手機行業的選擇時,業績爆發與投資入股兩個時間點的重合是必然的,但小米品牌采用樹脂IRCF并不以投資入股發行人為前提條件;發行人是經過模組廠的供應商資質考評,并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的方式獲取訂單,是商業化市場選擇的結果,不存在影響獨立性的情形。
(3)關于成長性
基本情況:申報文件顯示,2020年以來,受新冠疫情和貿易摩擦影響,全球芯片供應緊張,2021年4-6月智能手機出貨量持續下滑;發行人新開發的產品已實現小批量生產,應用于華為手機,華為手機受芯片斷供影響,2021年1-6月出貨量大幅下滑;發行人第一大客戶歐菲光2021年1-6月營業收入同比下滑40%,扣非歸母凈利潤為-5,108.80萬元,同比下滑111.51%。
關注要點:交易所要求發行人結合下游手機終端品牌的經營業績、攝像頭模組廠商的出貨量、在手訂單情況和截至目前全球智能手機出貨情況,說明智能手機行業是否存在景氣度下滑,市場容量萎縮的情形;說明缺芯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發行人所處行業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發行人客戶是否存在重大不利變化。
就上述關注問題,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披露:手機終端品牌商2021年度經營業績同比上升,發行人全年銷售收入同比上升,2021年第三季度開始全球智能手機出貨量增速放緩,但第四季度有所回升且2022年因歐美疫情逐漸緩解,手機廠商的年度銷售計劃逐步正常,手機出貨量將保持增長勢頭,因而智能手機行業未出現景氣度下滑、市場容量萎縮的情形;芯片短缺造成下游部分企業減產或停產導致采購需求有所下降,短期內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從長期來看,雖然“缺芯”問題得到緩解的時間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但仍屬于階段性不利因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第十二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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