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新證券法”)開始施行。國務院辦公廳、證監會、國家發改委、滬深交易所等于近日發布了若干配套規則,現就該等規則對相關實務操作的影響簡要提示如下:
一、分步實施股票公開發行注冊制改革,在過渡階段內相關板塊的股票公開發行繼續執行核準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在上交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的基礎上,監管部門將分步推進深交所創業板,以及證券交易所其他板塊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實行股票公開發行注冊制,相關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在此之前,相關板塊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繼續實行核準制,適用新證券法修訂前股票發行核準制度的規定。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并明確證監會(負責“公司債”)和國家發改委(負責“企業債”)就各自所負責的公司債券分別注冊
根據《國辦通知》,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依法經證監會或者國家發改委注冊。依法由證監會負責作出注冊決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由證監會指定的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依法由國家發改委負責作出注冊決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由國家發改委指定的機構負責受理、審核。
根據證監會《關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辦發[2020]14號),公司債券(注:指證監會負責的公司債)公開發行實行注冊制,由滬深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由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按照滬深交易所關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申請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并在本交易所上市的,由本交易所負責發行上市受理、審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債券發行實施注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20]298號),企業債券發行全面施行注冊制,由國家發改委注冊,國家發改委指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受理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為審核機構。此外,按照注冊制改革的需要,取消企業債券申報中的省級轉報環節。
三、滬深交易所明確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事項的銜接工作
滬深交易所于近日分別發布了《關于認真貫徹執行新<證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統稱“信息披露通知”),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事項的銜接工作主要如下:
1、需發布臨時報告的事項的范圍有所擴大
新證券法第80條、第81條新增規定了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典型的新增或調整事項如下(但不限于):“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信息披露通知明確,上市公司發生新證券法新增規定的重大事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
信息披露通知明確,針對新證券法第95條所規定的涉及虛假陳述等證券代表人民事賠償訴訟,觸及滬深交易所相關上市規則“重大訴訟和仲裁”披露標準的,上市公司需要及時披露。
此外,滬深交易所于2月28日分別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擬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格式指引,就上市公司擬新聘、續聘、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信息披露作出專項要求。
2、 明確境內外信息同步披露的要求
信息披露通知要求,對于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3、 強調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合規性,以及披露標準延續性和一致性
信息披露通知要求,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得與法定信息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自愿性信息披露也應符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并在后續類似事件發生時,按照一致性標準及時披露。
4、落實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新證券法對內幕信息及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均有所擴大。2020年2月28日,上交所頒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報送指引》,對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及報送情形進行要求,明確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高比例送轉股份、導致實際控制人或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的權益變動、要約收購、發行證券、合并、分立以及回購股份等七類重大事項的,應當報送內幕知情人名單,并明確了至少應報送的內幕知情人范圍。深交所于同日公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也對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工作進行了明確。
5、關于公開征集股東權利文件的披露
信息披露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相關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面向上市公司股東公開征集委托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的,上市公司應當配合披露征集文件。
6、待進一步完善上市及退市條件
信息披露通知明確,除上交所科創板外,在現有的上市和退市相關業務規則予以修訂前,暫時按照現行滬深交易所相關板塊上市規則等規定執行;對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所募集的資金,上市公司雖未按照核準用途但符合新證券法“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要求的,證券交易所不暫停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四、關于針對上市公司董監高相關要求的落實
1、落實董監高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的要求
按照新證券法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須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上市公司應當進行披露。如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直接申請披露。
2、關于“短線交易”適用情況的擴大
按照新證券法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
五、關于針對上市公司股東相關要求的落實
1、關于5%權益變動所涉及買賣限制及披露要求
按照新證券法的規定,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例外情形外,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就前述5%權益變動所涉及的披露事項,新證券法新增“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有表決權的股份變動的時間及方式”等內容。盡管5%權益變動所涉及的權益變動報告書格式指引尚未修訂,信息披露通知明確要求投資者和上市公司應當嚴格遵照執行前述披露要求。
2、關于上市公司5%以上股東持股增減變動1%的披露要求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就此,上交所在信息披露通知中明確,“公告應當披露持股人的名稱和住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稱和數額、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擁有有表決權的股份變動的時間及方式等事項”。深交所則于2月28日發布了《股東關于(增持或減持等)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1%的公告》的格式指引。
3、關于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要求
信息披露通知要求,新證券法第68條、第69條、第75條、第77條等對變更收購要約不得存在的情形、不同種類股份的收購條件、收購行為完成后的限制轉讓時限以及上市公司分立、合并的報告公告等事項的新規定,投資者和上市公司應當嚴格遵照執行。
4、關于“短線交易”適用情況的擴大
與對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要求相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針對自然人股東,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
* * *
隨著新證券法的正式施行,預期證監會、滬深交易所、司法機關等在近期會頒布一系列的配套規則,或者對現有規則進行系統的清理和調整。我們會即時關注,及時跟進。
京ICP備05019364號-1
京公網安備11010501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