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引入庫存股份機制發表了咨詢總結。根據咨詢總結,庫存股份機制將允許上市公司在其注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許可的情況下回購股份,并以庫存股的方式持有股份,供日后再出售。庫存股份機制將于2024年6月11日正式生效。
本文將簡要介紹聯交所就本次引入庫存股份機制而作出的《上市規則》條文修訂(“本次修訂”),供讀者關注及留意。根據現時《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回購的股份將于回購之時自動失去其上市地位,并且上市公司必須確保在回購股份結算完成后,盡快將該等股份注銷。這旨在防范上市公司在市場上反復購回及再出售其股份從而操縱市場,同時亦防止內幕人士利用有關股份回購及庫存股份再出售的非公開信息來買賣股份獲利。
然而,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已載有防止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的廣泛保障措施,并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積極執行。現時,約92%的上市公司的注冊地的公司法允許公司回購其本身的股份并以庫存方式持有該等股份以供日后再出售。但是,由于《上市規則》要求所有購回股份自動失去其上市地位,這些上市公司仍無法持有庫存股份。
本次《上市規則》的修訂,刪除了有關注銷回購股份的規定,讓上市公司可根據其注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以庫存方式持有這些回購股份。
回購股份的程序將繼續根據現行的《上市規則》進行。現行《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進行特定的回購必須獲得股東批準,或獲得在聯交所購回股份的購回授權、且購回授權的上限為在決議授予購回授權之日上市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但如上市公司注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允許上市公司在其他情況下回購的股份(例如在市場外向特定股東購回股份又或《公司股份回購守則》所允許的雇員股份回購)也可作為庫存股份持有,該等回購股份不會被計入一般性授權限額。《上市規則》第10.06(1)條規定上市公司須向股東寄發一份有關建議回購授權的說明函件。本次修訂將要求上市公司在有關建議回購授權的說明函件中披露其是否有意注銷購回股份或將其持作庫存股份。聯交所明白上市公司對于如何處理購回股份的意向可能因情況變化而改變,故此本次修訂將要求上市公司(a)在翌日披露報表中呈報任何股份回購時,列明將以庫存方式持有或將在回購結算完成后予以注銷的回購股份數目,以及(如屬適用)披露任何與上市公司先前在說明函件中披露的意向說明有所偏離的原因;及(b)在年報中披露上市公司于年結日持有的庫存股份數目及其擬定用途。
本次修訂將現時適用于發行新股的規定應用于上市公司的庫存股份再出售。
根據本次修訂,與根據《上市規則》第13.36條發行新股類似,庫存股份再出售受優先購買權所規限,上市公司須按持股比例向所有股東售股,除非獲股東授予特定授權,或根據股東預先批準的一般性授權進行。請注意一般性授權必須就庫存股份再出售作出明確授權,上市公司方能根據一般性授權再出售其庫存股份。根據本次修訂,一般性授權在市場內再出售庫存股份的價格折讓上限為以下較高者的20%:(i)再出售之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或(ii)再出售之前五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根據一般性授權在市場外再出售庫存股份以收取現金代價需遵守與發行新股相同的20%價格折讓上限。然而,A+H上市公司再出售庫存A股可從股東授權規定的適用范圍內剔除,因為這些庫存股份并非在聯交所上市。用庫存股份償付股份授予的股份計劃會被視為《上市規則》第17章項下涉及發行新股的股份計劃。因此,根據該計劃授出股份須按《上市規則》第17章的規定受股東給予的計劃授權限額所規限。如上市公司計劃以庫存股份償付股份授予,該等股份計劃的規則也必須相應訂明。有關庫存股份再出售的其他修訂
現時適用于發行新股的《上市規則》規定將擴大其適用范圍至涵蓋上市公司的庫存股份再出售。任何向關連人士再出售庫存股份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關聯交易規定(向關連人士再出售庫存股份須經獨立股東批準(除非獲豁免))。
再出售庫存股份的上市公司同時需要遵守《上市規則》第13章及附錄D2規定的披露責任。除上述適用于發行新股的披露責任外,本次修訂將要求再出售庫存股份的上市公司:■ 在翌日披露報表中提供更多有關其在市場內再出售庫存股份的資料,包括最高及最低出售價格、集資額以及所使用的一般性授權的詳情;■ 以公告形式披露其在市場內再出售庫存股份,如果有關交易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或以上。公告須包含有關交易的原因、所得款項的用途以及《上市規則》第13.28條要求的其他數據(如適用);及■ 在其年報中披露:(i)年內在市場內再出售庫存股份的每月報告、集資總額以及所得款項的用途;及(ii)上市公司于年結日持有的任何庫存股份及其擬定用途。再出售庫存股份的上市公司也需要遵守《上市規則》第9.18至9.23條(如情況適用)有關就庫存股份再出售提交文件的規定。然而,如上市公司在聯交所市場內再出售庫存股份則(i)無須按《上市規則》第13.28條的規定就其在市場內再出售庫存股份刊發公告(除非有關交易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或以上);及(ii)無須按《上市規則》第9.23(2)條的規定向聯交所提交獲配售人的數據。
除在若干豁免的情況下(包括但不限于資本化發行或根據符合《上市規則》第17章規定的股份計劃授出股份獎勵或期權,或在根據股份計劃授出的股份獎勵或期權獲歸屬或行使時轉讓庫存股份),現行適用于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后再發行新股的為期30日的暫止期將適用于庫存股份再出售(不論是在市場內還是市場外)。暫止期亦適用于上市公司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在市場內再出售后再在聯交所回購股份,但不限制上市公司于在市場外再出售庫存股份(例如轉讓庫存股份以償付股份計劃下的股份授予或收購代價)后再進行股份回購。如上述股東授權規定,就A+H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相關《上市規則》規管回購及再出售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因此暫止期不適用于A+H上市公司再出售其庫存A股。另一方面,聯交所將擴大有關在聯交所回購股份的交易限制的適用范圍以涵蓋在聯交所再出售庫存股份:■ 禁止上市公司在擁有未披露的內幕消息時及在公布業績前30日內購回股份的限制也將適用于庫存股份再出售。■ 上市公司在聯交所不得明知而向核心關連人士購回其股份,而核心關連人士在聯交所亦不得明知而將其股份售予上市公司。此限制亦將適用于在聯交所再出售庫存股份。上市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市場內向關連人士再出售庫存股份可獲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規則》有關關連交易的規定。■ 上市公司須敦促其委任購回本身股份的經紀商向聯交所披露有關購回股份的資料(如被要求)。此限制亦將適用于在聯交所再出售庫存股份。新上市申請人可于上市后保留其庫存股份,但其須在招股章程中披露其庫存股份的詳情。同時,新上市申請人在上市后六個月內不得發行任何新股或再出售任何庫存股份,也不得就此等新股發行或庫存股份再出售訂立任何協議。這與上市后發行新股的處理方式一致,即保障投資大眾,防止在上市公司上市后不久便出現投資者股權被攤薄及股權架構變更的情況。
本次修訂將訂明上市公司(作為庫存股份持有人)須就《上市規則》規定須經股東批準的事宜放棄投票。本次修訂將訂明在《上市規則》不同部分(例如公眾持股量、市值、授權限額及交易的規模測試)計算上市公司的已發行股份或有投票權股份時,庫存股份概不計算在內。請注意如果上市公司購回本身股份后將導致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數目低于最低要求,則不得購回本身股份。無論有關購回股份會被注銷還是以庫存方式持有,此項規定都將適用。
《公司條例》
政府正提出修訂《公司條例》,讓在香港注冊成立的上市公司也可與其他海外成立的上市公司一樣受惠于庫存股份機制。《公司收購、合并及股份回購守則》中“投票權”的定義明確地剔除了庫存股份附帶的投票權(如有)。如果公司擁有庫存股份,則此類股份將不會被視為無利害關系股份,也不會被計入《公司收購、合并及股份回購守則》中各項門坎(例如30%觸發點、2%自由增購率或接納門坎)。此外,在全面要約或部分要約期間,無須就庫存股份作出要約。庫存股份機制生效時,證監會收購執行人員將刊發應用指引,說明在與《公司收購、合并及股份回購守則》有關的交易中庫存股份的處理及影響。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而言,在計算股東權益百分比時,庫存股份仍為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投票權股份的一部分,原因是庫存股份附帶的投票權只是被暫時中止,理應不會影響《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應用。證監會將更新其“《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概要—披露權益”指引,提供有關庫存股份處理的進一步信息,包括涉及庫存股份時的權益百分比計算。于二級市場再出售庫存股份構成以有值代價而進行的現有股份處置,并觸發《印花稅條例》所訂明的為成交單據加蓋印花的規定。因此,有關交易應根據《印花稅條例》繳納從價印花稅。
本次修訂已獲聯交所董事會及證監會董事會批準,并將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海問香港公司法及資本市場業務組具備買賣并購、上市前投資、首次上市(IPO)、合規、融資各種項目的服務能力,并對上市公司合規擁有豐富經驗。如對上述合規事宜有進一步咨詢,歡迎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