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摘要
· 法規解讀:多地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調整婚育假期配置
· 法規解讀:各地陸續出臺新規,落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
· 新規速遞: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施行,上海修訂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修訂工資支付條例
· 典型案例:北京西城法院及海口中院發布勞動人事糾紛典型案例
一. 法規解讀:多地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調整婚育假期配置
為貫徹《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1年8月20日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體現了優化生育政策的重大調整。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在原第二十五條中增加了第二款,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為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新修訂內容,江蘇、貴州、吉林、四川、山西、黑龍江等地相繼結合當地情況對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訂。由于各地的基本情況不同,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也存在區別。其中,與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關聯性較強的主要為對假期種類和假期調整。本次修改和調整后,各地與婚育相關的假期設置主要如下: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當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合理保證員工的休息與休假權。此外部分地區還強調,不得因為女性生育而影響其獎金、福利待遇、晉升等就業權益。
二、法規解讀:各地陸續出臺新規,落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
2021年7月16日,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人社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意見》”)(參見《海問·研究︱海問勞動法雙月報》(7-8月))。自9月以來,北京、浙江、山東、重慶、貴州、湖南等地根據《意見》確定的規范新就業形態用工、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原則性政策,陸續出臺實施意見。
2021年9月5日,北京率先出臺《關于促進新就業形態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此后,浙江頒布《浙江省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山東和重慶出臺《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實施意見》;貴州發布《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開展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專項行動的通知》;湖南則發布了《共享經濟靈活用工平臺服務規范》與《共享經濟靈活用工平臺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的通知。各地出臺的新規中,對《意見》提出的指導性政策作出了不同程度的細化。上述地區的如下具體規定值得注意:
1、浙江省八個部門聯合發布的實施辦法,提出了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較為具體的規則。例如:
(1)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關系區分為勞動關系、不完全符合勞動關系情形、民事關系三類,分別明確用工法律責任,對不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情形,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益的底線;
(2)平臺企業應將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按規定實時匯聚到電子勞動合同(協議)在線平臺,納入統一監管;
(3)企業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企業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4)鼓勵將對勞動者的扣款規則,調整為體現優績優酬的正向激勵措施;
(5)要求平臺優化規則,對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的要安排工間休息;
(6)強調建立健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單險種工傷保險制度等。
2、北京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發布的通知,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分為三個類別,平臺網約勞動者、平臺個人靈活就業人員及平臺單位就業員工,并分級分類對不同類別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出不同的保障措施;明確對“平臺單位就業員工”的管理責任分配,要求在“平臺單位就業員工”勞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平臺企業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湖南市場監管局從共享經濟靈活用工平臺的服務和管理規范入手,發布了湖南省地方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兩項標準著力于解決共享用工平臺的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安全性等參差不齊的問題,增強平臺本身的規范性。
4、貴州省在通知中明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應于2022年2月前制定外賣員、網約車司機勞動合同、書面協議等通用示范文本;推動建立平臺企業用工情況報告制度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激勵懲戒機制;并要求定期在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公布一批合規用工企業名單。
5、北京、山東、重慶等地在《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每項指導意見的牽頭單位和參加單位,在明確分工的同時,也起到監督政策落地的作用。
6、在勞動爭議處理方面,加班和拖欠勞動報酬問題受到格外關注。貴州省強調認真組織學習涉及超時加班勞動爭議以及新就業形態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北京市也明確勞動監察部門及其他主管部門應“加大拖欠勞動報酬、違法超時加班等突出問題的治理力度”。
平臺企業在平臺服務和管理建設,以及用工的過程中,應密切關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保護的重點問題,結合各地的實施細則,規范用工管理。
三、新規速遞: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施行;上海修訂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修訂工資支付條例
1、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施行
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雙減政策”)出臺以來,為了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教育部和人社部于2021年9月9日發布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適用于校外培訓機構中的教學人員、教研人員以及助教、帶班人員等輔助人員;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并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的管理規范,如聘用前先查詢其犯罪信息、開展崗位培訓、公示從業人員信息等。
另外,《管理辦法》要求對違反規范的從業人員建立全國統一監管平臺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人員將不得再被聘用為校外培訓機構的從業人員。
2、上海發布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條例
上海人大常委會于2021年10月28日修行的《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將于2021年12月1日生效?!渡虾J邪踩a條例》的修改依托于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對具體條款的修訂思路也與《安全生產法》相一致(《安全生產法》的主要修訂內容參見《海問·研究︱海問勞動法雙月報》(5-6月))。
除了與《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持一致外,《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還明確了危險性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的信息化管理,運用數字化技術開展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等工作,按照要求向相關部門實時、準確、完整地報送相關數據。
3、江蘇省修訂工資支付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于2019年9月29日修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本次修改的條款較少,主要集中在對部分行政處罰條款的調整,主要包括修改罰款的金額范圍、調整行政處罰的種類等。
四、典型案例:北京西城法院及??谥性喊l布勞動人事糾紛典型案例
2021年9月16日,北京西城法院召開“涉勞動者帶薪年休假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發布五個涉勞動者帶薪年休假糾紛的典型案例。五個典型案例分別涉及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工資、年休假標準、勞動者不再享有年休假的法定情形以及疫情期間年休假安排等常見問題。
海口中院和??谑腥松缇钟?021年9月23日聯合發布十個勞動人事爭議的典型案例,涉及勞動關系認定、加班、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調崗等各個方面。
兩地發布的典型案例中,以下關于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工資的問題值得關注:
1、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仲裁時效
對于該問題,不同地區的案例中呈現出法院所持的不同意見。
在北京西城法院發布的案例一中,勞動者以長期拖欠工資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于次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共計4萬余元。法院認為,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仲裁時效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因此,勞動者主張的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已超過仲裁時效,故僅支持2018年至2020年未休年假工資。
在??谥性喊l布的一個典型案例中,2008年至2011年期間及2017年度,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2017年8月31日,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法院認為未休年休假工資屬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報酬,其仲裁時效從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算,因此,勞動者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未過訴訟時效。與北京西城法院的觀點恰好相反。
2、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對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工資的影響
對于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對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工資的影響問題,不同地區的法院也存在不同的觀點。
例如,北京西城法院發布的案例二中,勞動者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辭職后,勞動者以公司未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等事由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無論哪一方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都應當按職工當年未休年休假天數向其支付工資。
然而在上海地區,法院普遍認同在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違紀而合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當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例如,在(2021)滬01民終2329號案例中,法院認為由于雙方勞動合同因勞動者嚴重違紀行為而被解除,勞動者未休年休假的責任應由其本人承擔,因此,公司無需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
在勞動用工中,企業可以根據其所在的地區,具體判斷是否以及如何向勞動者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
***
*聲明:本文所載信息僅供參考之用,并不代表我們的法律建議或法律意見。如您需要進一步討論,請聯系您在本所的日常聯系人或聯系海問勞動法團隊
京ICP備05019364號-1
京公網安備11010501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