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期香港資本市場發展概覽主要就2023年11月-12月期間香港證監會、香港聯交所的最新發布及資本市場紀律行動進行簡要介紹。本期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香港證監會最新發布
2023年12月29日,香港證監會發布了第67期《收購通訊》。香港證監會指出,《公司收購、合并及股份回購守則》現已要求各方將裁定申請及文件以電子形式遞交至cfmailbox@sfc.hk。盡管前述規則已于2023年9月生效,但執行人員仍然收到無須再以實體方式提交的裁定申請和文件的實體副本。香港證監會促請市場從業員及參與兩份守則交易的各方,應熟悉修訂后的兩份守則及《應用指引20》,該指引列明了執行人員在審閱過程中的期望。
第二部分:香港聯交所最新發布
香港聯交所刊發有關GEM上市改革的咨詢總結
· 推出新的“簡化轉板機制”,讓合資格GEM發行人轉往主板時毋須委任保薦人進行盡職審查或刊發達到“招股章程標準”的上市文件;
· 為大量從事研發活動的高增長企業增設GEM上市的新“市值/收益/研發測試”;
· 將GEM發行人控股股東的上市后禁售期縮短至12個月;及
· 取消強制季度匯報規定,并使GEM發行人的其他持續責任與主板發行人保持一致。
為實施是次GEM上市改革的《GEM上市規則》及《主板上市規則》修訂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評論:首先,簡化轉板機制將為符合條件的GEM發行人提供更為靈活的上市路徑,提升轉板效率,使更多潛在的高成長企業能夠更便捷地選擇合適的上市通道。其次,為從事研發活動的高增長企業增設新的資格測試不僅有助于更全面地評估企業價值,也更符合科技和創新型公司的特點。新的資格測試給未能符合主板18A或18C資格的企業或其他行業的高增長企業多提供了一個上市渠道,并最終能夠轉到主板。第三,縮短控股股東IPO后禁售期是對流動性的一項重要優化,從24個月縮短至12個月以保持和主板相關要求一致,可為市場注入更多活力。而劃一GEM及主板發行人的其他持續責任將有助于減輕企業的合規成本。這一系列改革的實施將為香港GEM市場帶來更多的活力,提升其對尋求上市的中小企業的吸引力。
香港聯交所刊發關于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的香港《上市規則》及指引材料
為協助發行人及其代表熟悉有關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的新規定,香港聯交所于2023年12月13日在“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網頁刊發了相關材料。該等材料包括:經修訂的香港《上市規則》、香港《上市規則》附錄的經修訂編排、監管表格、費用規則、經修訂的常見問題119-2023至136-2023、各類經修訂的核對表及表格、經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下對現行呈交文件規定的修訂概要及有關以電子方式提交招股章程及隨附文件向聯交所申請批準登記招股章程及向公司注冊處申請登記招股章程的指引(指引信GL118-23)(“電子登記指引”)。除電子登記指引外,上述所有材料已于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
就電子登記指引而言:
· 自2024年1月1日起,上市申請人/上市發行人(及其顧問)可根據電子登記指引開始以電子方式提交文件,以申請招股章程的登記授權。
· 自2024年7月1日起,香港聯交所將不再接納就不符合電子登記指引規定的招股章程的注冊授權而向其發出的文件。
· 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過渡期間,上市申請人/上市發行人(或其顧問)必須全部以電子形式或以印刷本形式向香港聯交所及公司注冊處提交所有相關招股章程登記文件。
評論:香港聯交所于2022年12月刊發了有關建議擴大無紙化上市制度及其他規則修訂的咨詢文件并于2023年6月30日刊發了咨詢總結,而經修訂的香港《上市規則》已于2023年12月31日生效。擴大無紙化上市制度的實施使得上市申請人和發行人能夠更加便捷地進行文件提交和處理。通過數字化的方式可大大減少繁瑣的紙質文件處理流程,提高上市流程的效率,對于促進金融市場的活力和吸引力至關重要。
香港聯交所此次在專設的網頁提供的一系列相關材料和指引,為發行人和其代表提供了更為詳細和清晰的操作指南,有助于確保市場主體充分理解并能夠迅速適應新規定,減少因新制度實施而可能帶來的操作風險。電子登記的漸進的實施方式則有助于降低市場的適應成本,使得上市申請人和發行人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對數字化流程的適應。
由于此次涉及的規則較多,如上市申請人/上市發行人對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有任何疑問或難以遵守其規定,應盡快尋求專業意見或就具體問題咨詢香港聯交所。
香港聯交所刊發第九期《上市發行人監管通訊》
香港聯交所于2023年11月29日刊發第九期《上市發行人監管通訊》,梳理及回顧香港聯交所近期市場監管資訊,內容包括(i)無紙化上市制度;(ii)內部監控及規劃即將來臨的審計指引;(iii)審閱有關發行人企業管治常規情況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情況;(iv)交易的代價基準及業務估值披露的指引信;(v)簡化中國發行人上市制度;(vi)配售新股的上市申請的提示;及(vii)授權代表應可被聯絡到的提示。
· 內部監控及規劃即將來臨的審計指引:香港聯交所在今年審閱延遲刊發財務業績或財務報表附有非無保留意見的發行人中注意到,內部監控及審計規劃不足通常都是導致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香港聯交所指出發行人應具備完善的財務匯報的監控及程序,特別要注意識別及管理主要風險、進行有效的審計規劃并與核數師及專家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積極監察審計進度并應在企業管治報告進行相關披露。
· 配售新股的上市申請:香港聯交所指出在批準新股上市的程序可能會因發行人及其配售代理提交的資料錯漏而被延誤。常見錯漏包括:承配人名單上沒有公司承配人實益擁有人的資料、承配人地址不完整或遺漏身份證號碼、配售股份數目出錯等。有鑒于此,香港聯交所于10月更新了承配人名單的范本以盡量減少人手輸入錯誤。若所需資料全部收妥,香港聯交所一般可于即日或下一個營業日授出上市批準。發行人如擬迅速取得上市批準,建議事先與香港聯交所溝通協調相關程序。
· 授權代表應可被聯絡到:香港聯交所在履行其職能時會不時向發行人作出查詢,一般都是致電發行人的授權代表,查詢的時間可能是開市前,也可能是交易時段中。香港聯交所提醒發行人,其授權代表理應任何時候都可以聯絡得到,特別是營業日的上午八時后。若授權代表不在香港,發行人應有其替任人并向香港聯交所提供其聯絡資料。此外,為方便迅速回應查詢,發行人應密切留意媒體報道并及時評估其于內幕消息條文下的披露責任。
就上述《上市發行人監管通訊》中(i)、(iii)、(iv)及(v)項內容詳情,請見本所本期及往期香港資本市場法規及監管動態。
評論:香港聯交所《上市發行人監管通訊》旨在提升香港聯交所執行香港《上市規則》的透明度,每年刊發兩期,通過回顧年度內重要議題,為市場提供最新消息,并列出香港聯交所對上市公司合規情況的洞察,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系列重要的監管信息和指導,規范上市發行人行為。其中,就無紙化上市制度的擴大實施,鑒于所涉及的香港《上市規則》的大量變動,建議上市發行人就其合規影響咨詢相關專業意見并作出必要的安排;發行人的內部監控及企業管治是另外兩個重要議題,這體現了香港聯交所對于內部控制和企業治理的持續關注;《上市發行人監管通訊》中還包括關于交易代價基準和業務估值披露的指引,這提醒發行人在交易中保持透明度,提供準確的估值信息,有助于投資者更好地了解公司價值和風險;針對中國發行人的上市制度簡化則為中國企業提供更為便利的上市途徑,有望吸引更多優質企業選擇在香港上市。
香港聯交所刊發《新上市申請人指南》及有關上市發行人的指引文件
香港聯交所于2023年11月29日刊發《新上市申請人指南》,整合并優化了其多年以來刊發的有關新上市的指引信及上市決策,旨在藉此協助申請人及其顧問更加了解香港聯交所對相關香港《上市規則》及規定的詮釋,以及其對上市文件披露標準和質素的預期。該指南主要分為六個部分:(i)上市資格及上市合適性;(ii)特別上市制度;(iii)上市文件的披露;(iv)特定主題;(v)其他上市架構;及(vi)其他事宜,并在附件中記載了簡化的上市決策,以提高可讀性并優化呈現方式,同時保留了香港聯交所的原則和指引。2023年12月29日,香港聯交所進一步更新了《新上市申請人指南》以反映近期有關(a)GEM上市改革,及(b)以電子方式向香港聯交所及公司注冊處提交招股章程及隨附文件以供授權及登記的最新規管情況。
該指南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相關指引信及上市決策亦已隨即歸檔。香港聯交所未來將通過更新指南提供新指引,不再另行刊發指引信及上市決策。
就上市發行人而言,香港聯交所于2023年12月29日刊發了經修訂的有關上市發行人的指引文件,按主題重新組合指引信及上市決策,簡化上市決策并納入相關指引信,同時因應《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的刊發、有關無紙化上市機制及GEM上市改革的香港《上市規則》修訂而對若干指引信進行了修改。
評論:《新上市申請人指南》及有關上市發行人的指引文件的刊發體現了香港聯交所在持續致力于提高上市流程及香港《上市規則》應用的透明度和效率方面的努力。這一整合和優化的舉措為新上市申請人、上市發行人及其顧問提供了更為清晰和全面的指導,旨在協助他們更好地理解香港《上市規則》及相關規定的解釋,以及香港聯交所對上市文件披露標準和質量的期望。通過提供全面而清晰的指導,香港聯交所為市場主體提供了更好的工具,幫助他們更順利地完成上市流程,同時也提高了整個市場的規范性和競爭力。
香港聯交所實施首次公開招股“雙重參與”改革
香港聯交所于2023年11月21日刊發了經修訂的指引信HKEX-GL85-16(已自刊發之日起即時生效),容許新上市申請人的現有股東(包括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及基礎投資者在符合下列新的規模豁免條件下于首次公開招股中進一步認購或購買股份,即“雙重參與”:
· 發售總額至少為港幣10億元;
· 按此項豁免所允許的所有現有股東及其緊密聯系人(無論是作為基礎投資者及/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過所發行證券總數的30%;及
· 上市申請人的每名董事、行政總裁、控股股東及監事(僅適用于中國發行人)必須確認,他們或其緊密聯系人未有根據本項豁免獲分配上市申請人的發售證券。
評論:于指引信HKEX-GL85-16修訂前,上市申請人的現有股東及基礎投資者因其自身與上市申請人的關系一般會被香港聯交所認為在首次公開招股的股份配發中獲得特別優待。除非符合某些特定的條件(例如上市前持有上市申請人的投票權低于5%、非核心關連人士或其緊密聯系人、無委任董事的權力或任何其他特別權利等),否則現有股東一般不得于首次公開招股中進一步認購或購買股份。而本次指引信修訂后,香港聯交所進一步放寬了上述限制,在滿足特定豁免條件的情況下,允許獨立于上市申請人董事、行政總裁、控股股東的投資人更多地參與首次公開招股。香港聯交所亦指出,在首次公開招股時獲得更多獨立投資者參與,將有助于促進整個首次公開招股的定價流程,令發行價更貼近市場價格。
香港聯交所發布有關發行人企業管治常規的最新檢討以及全新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指引
香港聯交所于2023年11月17日刊發了《2022年發行人披露企業管治常規情況的報告》(“檢討報告”),旨在就企業管治常規方面可改進的地方為發行人提供指引。檢討報告主要分析了400家隨機抽選的發行人(“樣本發行人”)2022財政年度企業管治報告,重點分析了其遵守《企業管治守則》于2022年推出的新規定情況。
檢討報告的主要結果及建議包括:
· 企業文化:所有樣本發行人均報稱遵守了有關守則條文,但其《企業管治報告》中不一定有詳細披露其理想中的企業文化。香港聯交所指出,全面的披露應至少包括發行人如何實施企業文化以及其企業文化如何支持其長期業務目標的詳情。
· 連任多年的獨董(在任超過九年):在2022年實施新的《企業管治守則》后,所有獨董均已連任多年的董事會已大減三分之二。定期更新董事會成員組合可促進董事會分享不同觀點,發行人應定期評估董事會成員組合,以應對不同轉變(例如業務外部環境轉變)和其他挑戰。若發行人保留連任多年的獨董,其應充分披露該人士適合獲重新委任為董事的詳情。
· 多元化:在2022年實施新的《企業管治守則》后,董事會成員全屬單一性別的發行人已減至僅占所有董事會21%左右。香港聯交所觀察到樣本發行人高度遵守大部分有關多元化的披露規定。發行人應制定長期目標及時間表,以進一步在其董事會促進性別多元化,以超越最低規定,并且擴展至全體員工。現時董事會成員全屬單一性別的發行人須于2024年12月31日限期前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別的董事。
· 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所有樣本發行人均披露了有關其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的資料。定期監控及(至少)每年檢討一次內部監控系統是達到有效風險管理的關鍵。發行人應充分披露其檢討詳情,以支持其系統仍行之有效的檢討結果。
· 發行人須在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所有適用的強制披露要求(包括相關強制披露要求的分段)。若發行人認為某些強制披露要求不適用于其情況,必須在披露中清晰說明。
香港聯交所亦于同日發布了新指引《獨立非執行董事:角色和職責簡介》提供有關獨董主要責任和義務的簡易概覽,協助獨董進一步了解其在香港《上市規則》項下的職責,以及如何履行有關職責。
評論:兩份文件的發布反映了香港聯交所在企業治理方面的積極主張和引導作用。通過對企業文化、董事連任、性別多元化以及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深入審視,為上市公司提供了具體的指導和建議,為其提升企業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就上市公司而言,對于兩份文件中提及的企業管治方面的問題應給予關注。在企業管治報告中應提供有關企業文化的更詳細的信息;定期評估董事會成員的結構,制定具體的多元化目標和時間表;充分披露其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的資料,并定期檢討系統,確保其持續有效;確保在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所有適用的強制披露要求。通過對檢討報告中的建議的積極響應和逐步實踐,上市公司能夠更好地適應變化的市場環境,提升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香港聯交所發布有關優化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下的氣候信息披露市場咨詢的最新進展
香港聯交所于2023年11月3日發布了有關優化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下的氣候信息披露市場咨詢的最新進展。香港聯交所于2023年4月刊發咨詢文件,就建議優化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框架下的氣候信息披露征詢市場意見,相關建議原訂于2024年1月1日實施。
各項建議已考慮到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氣候相關披露(“ISSB氣候準則”)的征求意見稿及其后續審議而制訂。當時香港聯交所表示,在落實香港《上市規則》修訂時將會考慮最終的ISSB氣候準則。
ISSB于2023年6月發布最終的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ISSB進一步表示將會發布實施指引(“實施指引”)協助各司法權區監管機構有關實施ISSB準則的考量,并就可調節擴展及分階段實施ISSB準則提供建議。實施指引預期于2023年底前發布。
香港聯交所在落實香港《上市規則》修訂時,將考慮實施指引下的可調節擴展及分階段實施方針。因此,香港《上市規則》相關修訂的生效日期將押后至2025年1月1日,以給予發行人更多時間熟悉新的氣候信息披露規定。
評論:對于ISSB相關準則的關注和響應,展現了香港聯交所對于國際標準的敏感性。ISSB發布的氣候相關披露準則為全球企業提供了一個共同的框架,促進了全球市場的信息透明度和可比性。香港聯交所明確表示在制訂相關政策時將考慮最終的ISSB氣候準則,這有助于為全球投資者提供更為一致的信息披露環境。推遲香港《上市規則》相關修訂體現了監管機構的靈活性和對市場實際情況的理解。提供更長的過渡期,使得上市公司有更多的時間來建立相關體系、培訓人員,并確保順利過渡,使其更好地適應新的披露要求。此外,香港聯交所在考慮實施指引下的可調節擴展及分階段實施方針,顯示了其關注發行人的實際可行性和過渡成本。這種漸進的實施方法有助于平衡監管的要求與企業的實際情況,減緩了市場的適應壓力。
第三部分:紀律行動
香港聯交所對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中)(股份代號:6116)一名前董事的紀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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