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9日審議通過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們在公司法修訂系列解讀—概覽一文中對于本次公司法修訂的背景和主要內容作了簡介,其中,本次修訂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即資本充實原則及股東出資責任。我們在公司法修訂草案系列解讀-資本充實原則及股東出資責任一文中對于公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的相應內容作了詳細梳理和解讀,本次最終頒布的新《公司法》較之于公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的相應內容還是有不少變化。本文擬就本次公司法修訂中關于資本充實原則及股東出資責任的內容作出進一步的介紹和解讀。
概 要
· 有限公司限期認繳制: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制度由認繳制修改為限期認繳制;
· 股份公司授權資本制和實繳制:新增股份公司的授權資本制,出資制度由認繳制修改為實繳制;
上述修改對現行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進行了吸收和優化,將其在法律層面予以規定,從內容上來講更加注重對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對股東及公司董監高就履行出資義務、維持公司資本充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話題展開
針對上述話題,本文詳細分析如下。
1. 有限公司限期認繳制;股份公司授權資本制和實繳制
我國《公司法》關于有限公司出資制度經歷了從1993年《公司法》的嚴格實繳制(股東認繳出資應在公司設立前繳足)到2005年《公司法》的適當放寬(允許股東2年內繳足認繳出資),再到2013年《公司法》的認繳制(取消了對出資期限的限制)。
海問小貼士
★ 新《公司法》生效以后,有限公司設立時或后續增資時的注冊資本認繳期限均不得長于五年;股份公司新增了授權資本制、且注冊資本由認繳制變更為實繳制。
★ 對于出資期限超過新《公司法》規定的期限的存量公司,新《公司法》規定應當逐步調整至規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后續將由國務院規定,就此有待進一步觀察。
★ 建議根據上述要求和公司情況合理設置新設有限公司或已設立有限公司增資的注冊資本金額和認繳期限(不長于五年),避免出現因注冊資金金額設置過大而導致出資瑕疵;就股份公司,應當于設立和增資時足額繳納股款,不能再設定出資期限。
2. 關于瑕疵出資股東及其他股東就出資瑕疵應承擔的責任
股東出資瑕疵包括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更為廣義的出資瑕疵還包括抽逃出資、違法分配利潤、違法減資等情形。瑕疵出資股東及公司其他股東需要就出資瑕疵對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責任。
海問小貼士
★ 新《公司法》沒有規定瑕疵出資股東就瑕疵出資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標準,就此,股東可以在相關交易文件中予以約定;如沒有相關約定,根據我們的經驗,司法實踐中可能根據個案情況按照同期存款利率或者一倍至四倍LPR等標準確定公司的損失,公司可以嘗試以更高的標準(例如四倍LPR)向瑕疵出資股東主張賠償責任。
★ 新《公司法》刪除了瑕疵出資股東對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的違約責任的規定,我們理解該等修改并不意味著其他股東無法向瑕疵出資股東主張違約責任,但為避免爭議,建議在相關交易文件中就此予以約定。
3. 新增公司及董事會催繳義務并優化股東失權制度
○ 催繳→
與本次修訂的修訂草案相比,新《公司法》增加了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起訴的規定,意在縮短失權股東提出異議的期限、盡快使得法律關系趨于穩定。
海問小貼士
★ 新《公司法》新增了公司及董事會對股東出資的核查催繳義務,未及時履行催繳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就此,從合規的角度,公司及董事會成員需要就對股東出資情況的核查和催繳通知的送達做好存檔備查工作。
★ 新《公司法》優化了股東失權制度,允許按未繳比例失權、擴大了失權制度的適用范圍,同時結合實務對失權流程優化。值得注意和進一步關注的問題包括:
其一,如公司后續擬啟動失權制度,建議在催繳通知中明確載明不少于六十日的寬限期,以免留下程序瑕疵影響后續失權制度的效力。
其二,新《公司法》規定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而非“應當”向股東發出失權通知,是否對瑕疵出資股東啟用失權制度仍然由董事會決定。就此,一方面,如果瑕疵出資股東是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董事會的股東,公司可能仍然難以發出失權通知,在該等情況下,關聯董事是否應回避表決以及公司監事會或者公司小股東是否可以代表公司發出失權通知,尚待進一步觀察;另一方面,董事是否會因未適當作出失權決定而承擔責任需要進一步關注。
其三,公司發出失權通知后應盡快完成相關股權轉讓或減資程序,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注銷的,公司其他股東(不僅限于設立時的股東)將被要求按照其出資比例繳納相應出資。
其四,失權股東如有異議,應當于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起訴。關于失權股東超過三十日提起異議之訴,法院是否受理、是否仍然需要從實體上和/或程序上審查失權是否成立,新《公司法》沒有規定,有待進一步觀察。
4. 有限公司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
海問小貼士
★ 在新《公司法》中,主張出資加速到期的主體包括公司和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
5. 明確有限公司未繳出資股權轉讓后的出資義務和責任承擔規則
現行公司法未對未繳出資股權轉讓后的出資義務和責任承擔作出規定。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公司和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出讓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非善意受讓人應與出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 瑕疵出資股東轉讓瑕疵出資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海問小貼士
★ 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出資義務,但如果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轉讓人需要承擔補充責任。基于此,我們理解,對于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一方面,原股東無法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逃脫出資責任、有利于保護公司債權人;另一方面,原股東在出售股權時,需要對受讓人的履行能力給予更多的關注,并建議在轉股協議中對受讓人的該等出資義務和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6. 強化董監高對維持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
總體來看,新《公司法》對于董監高的責任是明顯加重的,該等修改會促使董監高更加獨立地履行職責,增強公司治理結構的權力制衡,對公司發展和債權人保護都是更為有利的。
海問小貼士
★ 新《公司法》強化了董監高對維持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公司董監高在股東出資核查催繳(僅限董事)、防止抽逃出資、利潤分配、減資、提供財務資助、財務管理等方面要嚴格按照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勤勉盡責,并保留履責證據。
結 語
新《公司法》在基本沿用現行公司法的資本充實原則的基礎上,收緊了注冊資本繳付期限,吸收了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對股東出資責任相關規則并加以優化和完善,整體上更加注重對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對股東及公司董監高就履行出資義務、維持公司資本充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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