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1日,香港證監會對《公司收購、合并及股份回購守則》(“守則”)的建議修訂發表咨詢總結,該修訂守則已于2023年9月29日刊憲并實時生效。是次修訂主要為將執行人員的現行作業常規編纂為守則條文及就守則作出厘清,變動包括修改一些重要詞語的定義、簡化程序以提高效率及引入環保措施以減少兩份守則相關文件的碳排放足跡(如強制以電子方式提交文件)。經修訂的守則已經生效并已上載到香港證監會網站,香港證監會鼓勵如對守則有疑問,可咨詢執行人員的意見。香港證監會就過往市場監管及執行經驗針對一些屢被錯誤詮釋、有欠清晰的定義或規則進行了修訂、補充及注釋。由于香港法院過往亦曾對守則中的一些規定作出不同的詮釋,有見及此,香港證監會亦籍此機會對其作修改以消除詮譯上的歧義。另為配合守則修訂,香港證監會亦制定了若干相應安排,如在給予執行人員結束要約期的明確權力同時亦要求其于證監會網站登載《執行人員的決定及聲明》并更新要約期列表,以列出結束有關要約期的理由。是次守則修訂充分考慮到市場從業人員于實踐時對守則于不同情境或具體情況的應用上所產生的疑慮而作出。證監會一直強調會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實施靈活監督,此修訂將其確切要求納入守則可為業界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以期經修訂的守則能達致與時并進且符合公眾期望的成效。■ 香港聯交所刊發有關建議修訂《上市規則》以推出庫存股份機制的咨詢文件及有關發行人自動股份購回計劃的指引信
2023年10月27日,香港聯交所刊發了有關建議修訂《上市規則》以推出庫存股份機制以征詢市場意見,亦于同日刊發有關自動股份購回計劃的指引信(HKEX-GL117-23),為發行人在限制期內繼續于聯交所執行自動股份購回計劃授予豁免的框架提供指引。
有關建議庫存股份機制的咨詢
咨詢文件的主要建議如下:
● 刪除有關注銷購回股份的規定,讓發行人可根據其注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以庫存方式持有購回股份;
● 采用與《上市規則》現時適用于發行新股相同的方式規管發行人庫存股份再出售事宜;
● 為維持市場公正及減輕證券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的風險:
○ 就下述活動施加為期30日的暫止期:(i)購回股份后再出售庫存股份(不論場內或場外);(ii)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后再在聯交所購回股份;及
○ 禁止在限制期內或明知交易對象為核心關連人士的情況下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及
● 對《上市規則》作出相應修訂:
○ 允許新上市申請人在上市時保留其庫存股份,但任何庫存股份再出售均須遵守與發行新股相同的禁售期規定;
○ 要求發行人(作為庫存股份持有人)就《上市規則》規定須經股東批準的事宜放棄投票;
○ 在《上市規則》各個不同部分(例如計算公眾持股量及規模測試時)將庫存股份從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或有投票權股份中剔除;
○ 要求發行人在說明函件中披露其擬購回的股份是否會被注銷或被保留作庫存股份的意向;及
○ 訂明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再出售庫存股份包括由其代理人或名義持有人代為進行的庫存股份再出售。
有關自動股份購回計劃的指引信 (HKEX-GL117-23)
● 有關指引信列旨在列明向發行人授予豁免的框架,讓其可于聯交所進行自動股份購回計劃,并讓該計劃可在限制期內繼續進行。
● 指引信亦提述聯交所評估發行人的股份購回計劃和豁免申請時所采用的準則,包括發行人的規模及其股份的流動性,以及為防范利用未披露內幕消息進行交易及潛在價格操縱風險而采用的措施。香港聯交所所建議刪除有關注銷購回股份的規定,允許上市公司根據其注冊地的法律及組織章程文件,以庫存方式持有購回股份;并采用與《上市規則》現時適用于發行新股相同的方式對庫存股份再出售事宜作規管。此舉將有助上市公司更靈活管理其資本結構以致令其可迅速應對并因應市況按市價于市場上小批量再出售庫存股份,除可以此作為配售新股以外的集資方法,亦可作為代價轉讓用以償付雇員股份計劃或轉換可換股證券。
■ 香港聯交所刊發有關香港聯交所刊發有關須予公布的交易中代價基準及業務估值披露的指引信 (HKEX-GL116-23)
2023年10月20日,香港聯交所刊發了有關須予公布的交易中代價基準及業務估值披露的指引信,并敦促發行人披露充分的細節(包括定量輸入參數值和具體條款),以支持達致須予公布交易代價的方式;倘代價主要基于獨立估值,則必須披露關鍵假設及估值輸入參數值。
香港聯交所在審閱發行人之交易通函時發現若干個案中之交易條款(包括代價、估值計算及代價基準)不符合一般的披露標準,如發行人未有就相關數字作出具體定量披露或僅包括定性或敘述性陳述等。此外,香港聯交所亦表示倘發行人的估值報告中稱可比公司乃基于其“大部分”或“主要”從事若干業務而挑選,但并無提供任何量化基準,該等估值將不為香港聯交所接納。
● 就估值法披露而言,發行人須解釋所采用的方法為何以及如何適合正在考慮的交易。如使用多于一種估值法,則須各自對其進行分析并披露其如何構成最終評估值。
就估值假設的披露而言,香港聯交所亦就不同估值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及資產基礎法等)各自訂明了相關披露要求。
■ 香港交易所將沙特交易所納入認可證券交易所名單
2023年9月28日,香港交易所宣布,已將沙特交易所納入其認可證券交易所名單。今后,在沙特交易所主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可以在香港申請第二上市。目前香港交易所的認可證券交易所名單上共有16間海外證券交易所,遍布全球15個國家。
■ 香港交易所首次公開招股結算平臺FINI于11月22日啟用
2023年9月27日,香港交易所宣布,數碼化首次公開招股結算平臺FINI將于11月22日正式啟用,11月22日或以后刊發招股書的新股上市招股及結算流程將透過FINI處理。FINI將新股從定價至股份開始交易的時間由五個營業日(T+5)大幅縮短至兩個營業日(T+2)。新平臺亦會引入全新的公開招股資金預付模式,有助減少超額認購新股所凍結的資金。
■ 香港聯交所刊發有關GEM上市改革的咨詢文件
2023年9月26日,香港聯交所刊發了有關GEM上市改革的咨詢文件以征詢市場意見。香港聯交所主要提出的建議包括:
● 引入新的「簡化轉板機制」
● 合資格的GEM發行人轉往主板時毋須:(a) 委任保薦人進行盡職審查,或 (b) 刊發達到「招股章程標準」的上市文件。取而代之的是,轉板申請人必須
(i) 符合主板上市的所有資格;
(ii) 已刊發作為GEM發行人的三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期間擁有權和控制權不變以及主營業務未發生任何根本性變化;及
(iii) a. 符合每日成交金額測試 – 「簡化機制」下的轉板申請人在轉板申請前的250個交易日及直至股份在主板開始買賣為止(參照期),須有至少50%的交易日達到最低每日成交金額門坎;b. 成交量加權平均市值測試 – 「簡化機制」下的轉板申請人在參照期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市值須達到主板上市的最低市值規定,及c. 在轉板申請之前12個月及直至股份在主板開始買賣為止皆有良好合規紀錄。
● 為大量投入研發活動的高增長企業推出新的資格測試。采用此新測試的GEM上市申請人,除符合其他條件外,須確保其在上市前兩個財政年度的合計研發開支不少于3,000萬港元,而每個財政年度的研發開支占同期總營運開支達15%或以上。
● 取消強制季度匯報規定,GEM發行人的其他持續責任亦改與主板發行人一致。
評論
香港聯交所認為中小企業對支持創新、擴大就業、促進經濟發展發揮重要的作用,故其致力為中小企業提供有利經營環境,助力其業務發展。而香港聯交所剛推出之GEM上市改革正旨在提升GEM作為中小企業重要集資平臺的吸引力。鑒于過去數年間隨著經濟及監管環境的轉變(包括香港聯交所為提升市場素質而實施的改革等),再加上疫情的影響,GEM的上市數目及融資金額有所緩減。有鑒于此,香港聯交所與一些市場持份者檢視了GEM的定位,并根據不同持份者的反饋和建議設計了一系列改革建議(如上),并就此進行市場咨詢。香港聯交所雖無意降低GEM上市門坎,但考慮到現時對營運現金流的要求確實令一些有高增長潛力的中小企業無法實現GEM上市,加上需要發季度業績等亦增加了GEM發行人的合規成本,故香港聯交所引入了“簡化轉板機制”(無須招股書及保薦人)并為迎合著重研發且具有高增長潛力但沒有凈運營現金流記錄的公司引入“新財務資格測試”,且考慮取消季度業績的強制披露。是次改革意味著香港聯交所為吸引來自大灣區及其他地區靠研發驅動的成長型公司赴港上市而對上市規則作出“與時俱進”的調整,以增加其競爭力,亦同時反映香港聯交所已不再視現金流和利潤為判斷該等公司是否優質的唯一標準(此亦體現于香港聯交所早前專為特專科技公司而設的第18C章上市章節中)。咨詢期結束后預期新規將可于2024年初生效,由于新規能有效降低上市費用及合規成本,故其推出料將有助增加GEM上市的吸引力。
背景:
黃百偉在關鍵時間為建滔集團有限公司(建滔)主席兼執行董事的私人助理,在2020年3月21日的會議上知悉建滔的主席兼執行董事建議可能將依利安達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依利安達)私有化。黃百偉在明知可能進行的私有化是一項內幕消息的情況下,于2020年3月24日透過其證券帳戶以平均價10.98港元買入3,000股依利安達股份,翌日有關股份便被暫停買賣。依利安達股份在公布可能進行私有化后于2020年4月3日恢復買賣,當日該公司股份收報17.26港元,較暫停買賣之前的收市價10.6港元上升了62.83%。黃百偉在2020年4月6日以平均價17.34港元賣出他在2020年3月24日買入的3,000股股份,獲利19,080港元。
裁定:
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對黃百偉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并強調內幕交易屬嚴重罪行,在一般情況下,這項罪行的適當量刑應為實時監禁。然而,裁判官認為,經考慮所涉及的利潤金額相對較低和黃百偉及早承認責任后,社會服務令在這宗個案中是適當的懲罰。裁判官提醒如黃百偉在履行社會服務令時不合作,便可能會重新考慮判處實時監禁。■ 香港證監會禁止長江證券融資(香港)有限公司(長江證券融資)前負責人員陳祝祥重投業界七年香港證監會發現,長江證券融資履行其作為六宗上市申請(包括該五宗上市申請)的保薦人的職責期間,干犯嚴重且廣泛的缺失。該五宗上市申請涉及太平洋礦產控股有限公司、恒電控股有限公司、萬創國際(開曼)有限公司、恒升昌建設控股有限公司及百應租賃控股有限公司,而長江證券融資作為該五宗上市申請的獨家保薦人所干犯的缺失可歸因于陳祝祥的疏忽。其疏忽包括沒有(i) 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處理該五宗上市申請;(ii) 勤勉盡責地監督交易小組進行保薦人工作;及(iii) 確保長江證券融資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香港證監會禁止長江證券融資前負責人員陳祝祥重投業界七年。■ 香港證監會對指尖悅動控股有限公司(指尖悅動)及其現任及前任董事展開法律程序香港證監會在2023年10月6日公布已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尋求對指尖悅動的八名現任或前任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和尋求對當中六人作出賠償令,原因是他們涉嫌干犯企業失當行為,以及違反其對指尖悅動的責任。香港證監會亦正尋求法庭頒令指尖悅動委任獨立外聘審計師,以檢視其內部監控程序,并就此編制報告,從而確保指尖悅動遵守香港所有相關規則和規例。香港證監會經調查后采取上述法律行動。調查發現,八名現任或前任董事違反了他們須以真誠和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受信責任,且沒有以合理的謹慎、技巧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去保障指尖悅動的利益。在指尖悅動上市后不久,該八名董事便促使公司動用首次公開招股的所得款項,將4.5 億港元投資于一只基金,但他們沒有對基金的往績紀錄和投資組合等進行適當的盡職審查。指尖悅動在2019年12月將該基金部分贖回,并隨即動用另外2.5億港元投資于一家小型私人公司所發行的貸款票據。貸款票據其后出現違約,導致指尖悅動蒙受 2.5875 億港元的損失及損害(包括應計利息)。名列香港證監會法律程序的九名答辯人為:(i)指尖悅動;(ii)主席、首席執行官兼執行董事劉杰;(iii)前執行董事兼聯席公司秘書王在成;(iv)前執行董事兼首席財務官劉展喜;(v)前執行董事兼首席運營官朱炎彬;(vi)前執行董事兼副總裁吳俊杰;(vii)-(ix)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郭靜斗、姚敏茹和杜戈陽。■ 香港證監會取得針對星美文化旅游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取消上市地位)前董事的臨時強制令香港證監會在2019年10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針對梁鳳儀及星美文化旅游集團另外兩名高級行政人員(前主席兼非執行董事黃宜弘及前執行董事蔣開方)展開法律程序,香港證監會指在2010年至2012年間的關鍵時間,梁鳳儀、黃宜弘及/或蔣開方假借多份有關電視特許權的非真實買賣協議(代價合共為3.2775億港元),實施一項欺詐計劃,導致星美文化旅游集團購入定價嚴重過高的資產。星美文化旅游集團因而蒙受的損失估計約為2.3536億港元,而梁鳳儀或黃宜弘賺得的不當利潤則介乎3,520萬港元至7,427萬港元,即轉賬予梁鳳儀及/或由梁鳳儀或黃宜弘擁有的多家公司的款額。香港證監會最近獲得有關梁鳳儀的新數據,當中顯示梁鳳儀耗散資產的風險確實存在,香港證監會因而申請臨時強制令以禁止梁鳳儀處置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的資產。原訟法庭在香港證監會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申請后發出臨時強制令,而有關香港證監會申請強制令的正式聆訊則有待進行。根據臨時強制令,梁鳳儀(i)必須將其每項價值為50,000港元或以上的資產以書面方式告知香港證監會,不論有關資產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是否以她本人名義持有,或是單獨或以聯名形式持有;(ii)如就其在香港、上海及加拿大的指明物業簽立買賣協議,設立任何新的產權負擔,及提取任何以這些物業作為抵押的新貸款,則必須將有關事宜通知香港證監會;及(iii)由通知香港證監會當日起計的28日內,不得處置、處理或縮減有關購買價格、貸款或由相關產權負擔產生的任何款項。■ 香港證監會譴責致德證券有限公司(致德證券)違反監管規定并處以罰款200萬港元和制裁其負責人員香港證監會調查發現在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間,致德證券沒有(i) 制訂有關記錄交易指示的政策,及遵從有關記錄交易指示的規定;(ii) 實施內部監控措施,以監察職員與客戶之間的交叉盤買賣及確保客戶得到公平對待;(iii) 建立并維持充足而有效的監察制度,以偵測及評估客戶帳戶中的可疑交易;(iv) 設立系統及監控措施,以識別及評估存入客戶帳戶的第三者存款;(v) 就第三者操作客戶賬戶要求或取得書面授權;及(vi) 訂立內部監控措施,以監察雇員交易。致德證券的缺失構成違反《操守準則》《內部監控指引》及香港證監會在2019年5月31日發出的《致持牌法團及有聯系實體的通函──第三者存款及付款》。香港證監會認為,致德證券的缺失可歸因于其負責人員趙冠宇沒有履行其作為該公司負責人員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并令他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致德證券因多項內部監控缺失及一系列監管違規事項,遭香港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00萬港元。■ 香港證監會撤銷Axial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Aixal)的牌照并暫時吊銷其負責人員的牌照五年香港證監會調查發現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期間的連續19個月,Axial沒有維持100,000港元規定速動資金。盡管Axial在速動資金跌至低于規定水平不久后已察覺到有關情況,但卻在18個月后才通知香港證監會, 另外Axial在證監會多番提醒下,依然沒有在訂明期限內呈交其截至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1年6月、2022年6月及2022年12月的半年度財政資源規則申報表,以及持牌法團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須就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呈交的的經審計財務報表和其他文件(年度文件)。香港證監會認為,Axial的行為不僅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財政資源規則》及《操守準則》,同時亦公然蔑視《財政資源規則》下的制度。在上述情況下,Axial的行為遠遜于持牌中介人所應達到的標準。香港證監會亦認為Axial的缺失乃歸咎于其負責人員Eugene Chung沒有履行他作為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兼負責人員的職責,包括沒有確保Axial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有違《操守準則》第9項一般原則,當中規定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應承擔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商號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香港證監會已撤銷Axial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的牌照。香港證監會亦暫時吊銷Eugene Chung的牌照,由2023年9月7日起至2028年9月6日止,為期五年。■ 香港聯交所對C-LINK SQUARED LIMITED(股份代號:1463)(C-Link squared) 及兩名前董事的紀律行動C-Link Squared于上市當天及上市后不久簽訂服務協議。根據這些協議,該公司于上市后的一星期內向服務供貨商作出3,850萬港元不可退還的付款,相當于該公司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逾一半之多,但該公司當時并沒有披露該等交易及付款。對照該公司在上市時提交的溢利及現金流量預測的備忘錄,上述向服務供貨商支付的費用是導致該公司的純利和凈虧損大幅偏離預測的主要原因。該公司沒有(i)在其溢利備忘錄或上市招股章程中披露該等潛在協議,(ii)全力協助保薦人履行盡職審查工作,及(iii)在支付服務費之前咨詢合規顧問,導致在上市時向投資大眾提供的資料不足,并使該公司面臨重大財務風險。該公司及董事接受對他們的制裁并同意和解,有助事件迅速解決。相關董事除了受到譴責,亦承諾(i)在28天內辭任該公司/其附屬公司的所有董事及高級管理層職位,及(ii)日后不會擔任任何香港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或高級管理層職位。香港聯交所對C-Link Squared及其前執行董事Ling Sheng Hwang及Ling Sheng Chung作出譴責。■ 香港聯交所對曠逸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83)(曠逸國際)兩名前任董事的紀律行動香港聯交所指出此紀律行動涉及曠逸國際根據一項合營安排進行一系列買賣交易,并因此損失超過100萬美元。曠逸國際就合營業務所支付的款項全遭挪用。該合營業務由曠逸國際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沈潔新結識的一名人士提出,對該公司來說屬全新業務,且此前并不認識合營安排的參與方。沈潔對建議的合營業務沒有進行或只進行了非常有限的盡職審查,亦沒有進行任何商業或風險評估。在沒有通知或咨詢董事會任何其他董事的情況下,沈潔同意訂立該合營安排。沈潔及曠逸國際前主席兼執行董事任慧勇沒有配合香港聯交所的調查,違反了《董事承諾》。香港聯交所對涉案兩名前任董事作公開譴責并分別向沈潔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及向任慧勇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是指香港聯交所認為,沈潔不適合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職務。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香港聯交所認為,若任慧勇仍留任為該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一如既往,就持牌人士及/或機構的違規行為,香港證監會會作調查并于定案后,(視乎違規的嚴重性)對其采取相應紀律行動,包括除牌、罰款等。而上述個案中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亦以涉及未有披露潛在利益沖突為由而對項目保薦人或交易團隊成員作出禁止重投業界的處分。但倘遇情節嚴重的(如上文提述的詐騙計劃等),香港證監會亦可因應個別個案需要,選擇通過采取法律行動尋求法院對違規者施予其他懲罰。為配合香港證監會調查、搜證及執法等行動,香港法院亦可于適切情況下根據香港證監會所作申請頒下相關命令(如上文提述的臨時強制令等)。至于觀乎香港聯交所于上述個案中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所采納的準則亦明確參照了其于2021年生效之有關紀律處分權利及制裁之上市規則修訂(“紀律處分及制裁修訂”),包括無須證明該等董事乃故意或持續不履行其根據上市規則應盡的責任;且即使其時該等人士已離任(如上述前董事),香港聯交所亦可對其施予相關制裁。另須留意該等聲明并非一項禁令,即如該等人士可向上市公司證明其合適性及適合擔任有關職位,則該等人士仍可擔任該上市公司或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至于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則為紀律處分及制裁修訂下香港聯交所為應對最惡劣或極其嚴重行為而新設之制裁選項。香港聯交所作此聲明時期望上市公司會采取積極行動免去相關人士職位。雖然有關人士應否留任董事仍由上市公司董事會全權決定,但倘該等人士在聲明發出后仍然留任,則香港聯交所一般會采取跟進行動(即包括(除停牌或取消上市地位外)禁止所涉上市公司于指定期間使用市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