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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期香港資本市場發展概覽主要就2023年6月至8月期間香港證監會的最新發布、香港聯交所發布的香港《上市規則》修訂和咨詢總結及資本市場紀律行動進行簡要介紹。本期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 香港證監會最新發布
監管機構就推動大宗交易納入互聯互通機制達成共識
2023年8月11日,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發布聯合公告,就推動大宗交易(非自動對盤交易)納入互聯互通機制達成共識。根據聯合公告,境外投資者將可以通過滬股通、深股通參與上交所、深交所的大宗交易,境內投資者將可通過港股通參與港交所非自動對盤交易。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進行的大宗交易以及通過港股通進行的非自動對盤交易將同步開通。
香港證監會發表有關香港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表現的檢討報告
2023年7月21日,香港證監會就香港聯交所在2021年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發表檢討報告。在檢討過程中,香港證監會對香港聯交所上市科的一般營運、流程及程序進行了全面評估,并對香港聯交所在審核主要或規模更大的收購和出售事項的通函所載的業務估值、執行首次公開招股《配售指引》和審閱首次公開招股承配人名單的表現進行了深入審查。
此外,香港證監會在檢討報告中向香港聯交所提出了一系列建議,包括檢討香港聯交所的內部指引以加強承配人審閱流程,以及改善與主要或規模更大的收購事項及出售事項的業務估值有關的披露做法。
香港證監會與香港聯交所簽訂《規管上市事宜的諒解備忘錄》第二份補充文件
2023年6月28日,香港證監會與香港聯交所簽訂《規管上市事宜的諒解備忘錄》的第二份補充文件,以配合香港聯交所計劃于2023年下半年推出的“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的運作。第二份補充文件主要載列了條文以表示香港證監會及香港聯交所接受并同意接收發行人及相關顧問和代理人透過FINI以電子紀錄形式所提供的資料和文件,及接受并同意該等人士在其中使用電子簽署。
根據香港聯交所最新時間表,FINI將于2023年10月正式推出,屆時公開招股結算流程將更現代化,新股定價至開始交易的時間將大幅地縮短。
香港證監會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有關貸款、墊付款項、預付款項及類似安排的聯合聲明
2023年7月13日,香港證監會和會財局針對上市發行人在可疑的情況下將公司資金轉移給第三方的涉嫌失當行為個案有明顯增加的情況發布聲明。
從個案中歸納可疑貸款及有關的慣常做法主要包括(i)欠缺商業理據:許多可疑貸款乃在商業理據薄弱甚或沒有商業理據的情況下作出的;(ii)風險評估、盡職調查及文件記錄不足:可疑貸款通常在沒有適當的風險評估、盡職調查或文件記錄支持的情況下作出;(iii)內部監控不足:授出可疑貸款的上市發行人沒有就授出、監察及收回貸款制定適當的內部監控制度及政策。
該聲明對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在重大貸款及有關事項上提出了更詳細的合規要求,例如董事除了審查貸款的理據和建議條款外,董事亦應視情況所需確保貸款由稱職的人員進行信貸評估,及獲提供適當的抵押品,以保障上市發行人的利益。
第二部分 香港聯交所新規
香港聯交所刊發咨詢總結根據中國內地監管新規修訂香港《上市規則》以及其他有關中國發行人的條文修訂
2023年6月30日,香港聯交所就建議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及其他香港《上市規則》修訂的咨詢文件刊發諮詢總結。其中,大部分修訂將于2023年12月31日生效。
香港《上市規則》的主要變動包括:
1. 減少須呈交的文件數量及強制規定以電子方式提交文件;
2. 上市發行人須在適用法律及法規容許的范圍內,透過電子方式發布公司通訊;及
第三部分 紀律行動
香港聯交所對環球大通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63)(“環球大通”)一名前董事的紀律行動
背景:
環球大通的一家附屬公司于2020年7月進行了三項收購,涉及合共人民幣4,270萬元。隨后,在2020年8月,該附屬公司的銀行戶口結余約港幣1,120萬元被全數提取。但有關收購事項及現金提取均未經該公司董事會授權,造成合共約港幣5,870萬元的減值虧損。香港聯交所經調查發現,其前董事謝科禮曾參與及/或知悉有關收購事項及現金提取。在有關收購事項的合法性存疑的情形下,謝科禮并沒有尋求獲取有關收購事項的資料。相反,謝科禮似乎極力隱瞞有關收購事項,并且允許有關現金提取在并缺失一般付款所須的證明文件的情況下進行。謝科禮未有配合香港聯交所的調查。
因此,謝科禮未有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保障該公司及其股東整體的資產及利益,沒有就該投資及現金提取遵守該公司當時生效的內部政策,違反香港《GEM上市規則》第5.01條。
裁定:
香港聯交所向該公司前執行董事謝科禮發出董事不適合聲明,認為謝科禮不適合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層成員,并作出公開譴責。
香港聯交所對中國賽特集團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153)(“中國賽特”)及十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背景:
2014年至2019年期間,中國賽特前執行董事兼主席蔣建強安排中國賽特通過一連串貸款及墊款,向其本人提供近人民幣1.5億元的財務資助。蔣建強并沒有向董事會披露這些交易(盡管該等交易亦獲中國賽特前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邵小強批準)。然則該等貸款及墊款僅為蔣建強個人利益而進行,不但有違該公司的商業利益,亦為該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所禁止。該公司曾多次未能向香港聯交所及/或公眾投資者提供及時和準確的資料,例如上述貸款及墊款屬香港《上市規則》下的關連交易,應予以披露,但該公司未有就此作任何披露。
該公司其他董事對于蔣建強有明顯利益沖突且事關重大的操作,即便注意到,卻概無查問或采取跟進行動以促使該公司遵守香港《上市規則》,例如在2020年3月,該公司董事會其他時任董事均知悉導致審核事項的關注事項以及相關資料被隱瞞,但對蔣建強不披露資料的決定均未有提出任何反對意見。
因此,該公司全體董事均未有履行他們須確保該公司有足夠及有效內部監控的職責。該公司就有關香港《上市規則》下之關連交易、合約審批及付款授權的監控等基本方面均存在重大不足。董事中兼負特定內部監控責任者的失職情況尤為嚴重,故該公司所有相關董事均違反了香港《上市規則》第3.08條及其董事承諾。
裁定:
香港聯交所譴責中國賽特,對五名董事/前董事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譴責四名董事/前董事;批評一名前獨立董事;并進一步指令上述其中五名董事各自完成培訓。
香港證監會對興證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興證國際”)內部監控缺失作出譴責及罰款港幣350萬元
背景:
香港證監會經調查發現興證國際存在內部監控缺失,具體而言:
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及2020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相關期間),興證國際未能有效地執行有關交易后監察的內部政策,以及確保其交易后監察系統所鑒別出的所有異常交易均已妥為經過檢視。
2016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興證國際未確保適當地將在檢視系統警示方面的發現及結果記錄在案,且在相關期間并沒有設立有效的合規程序來確保其執行有關交易后監察的內部政策及將系統警示的檢視記錄在案。
興證國際在相關期間內沒有有效執行有關記錄電話買賣盤的內部政策,亦沒有就至少1,034項買賣盤妥善地記錄和備存客戶的電話買賣盤指示,反映該公司并沒有遵守有關記錄電話買賣盤指示的監管規定。
興證國際未有勤勉盡責地監督其客戶主任,且沒有在客戶主任違反有關記錄電話買賣盤的內部政策后及時對他們采取充足的跟進行動,亦沒有在察覺其客戶主任違反有關記錄電話買賣盤指示的監管規定后立即向香港證監會匯報。
裁定:
香港證監會對興證國際作出譴責并處以罰款港幣350萬元。
香港聯交所對聯眾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899)(“聯眾國際”)兩名前董事的紀律行動
背景:
在2018年初,聯眾國際向一名借款人授出合計約港幣6,200萬元的貸款。該借款人乃經由聯眾國際的主要股東體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介紹。聯眾國際前非執行董事傅強同時為體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和聯眾國際的董事。
聯眾國際前主席及執行董事楊慶負責安排及批準貸款。楊慶未就貸款的訂立、管理和監督以適當謹慎和勤勉行事。他僅基于其個人理解,即貸款將由體育之窗提供擔保,而批準貸款。但事實上貸款并未獲擔保,說明楊先生并未就此擔保采取適切跟進行動。傅強及楊慶均未對該筆貸款履行其應有的董事職責。
借款人最后拖欠貸款。貸款介紹人體育之窗安排第三方代為承擔貸款的還款責任。傅強聲稱在對前述貸款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該第三方的責任提供個人擔保。隨后,傅強聲稱另立協議豁免第三方向聯眾國際還款的責任。因該豁免安排無明顯的商業理據,傅強同時作為聯眾國際前董事和該筆貸款的唯一擔保人,該公司認為傅強通過貸款與借款人挪用資金,且未對貸款事宜履行其應有董事職責。傅強對香港聯交所的調查并沒有任何實質回應。
因此,楊慶和傅強違反了香港《上市規則》第3.08條;傅強亦同時違反了香港《上市規則》項下的其董事承諾。
裁定:
香港聯交所向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傅強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并批評該公司前主席及執行董事楊慶。
香港證監會因長江證券融資(香港)有限公司(“長江證券融資”)犯嚴重且廣泛的保薦人缺失,對其罰款港幣2,000萬元及暫時吊銷牌照
背景:
長江證券融資于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間呈交的六宗上市申請為:太平洋礦產控股有限公司(“太平洋礦產”)、亞太網絡信息控股有限公司(“亞太網絡信息”)、恒電控股有限公司(“恒電”)、萬創國際(開曼)有限公司(“萬創”)、恒升昌建設控股有限公司(“恒升昌”)及百應租賃控股有限公司(“百應租賃”)。
香港證監會經調查發現,長江證券融資未在太平洋礦產、萬創及恒生昌的上市申請中進行一切合理盡職審查;未向太平洋礦產、恒電及百應租賃就其符合所有相關上市資格提供適當意見及指引;未確保太平洋礦產、亞太網絡信息及萬創的招股章程申請版本已披露所有重大資料;及未在其聲稱的全部六宗上市申請中已進行的盡職調查工作備存妥善記錄。因此,長江證券融資犯有失當行為,違反了香港證監會之《操守準則》和《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的相關規范,而致使其繼續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
裁定:
香港證監會對長江證券融資公司作出譴責并處以罰款港幣2,000萬元;香港證監會局部暫時吊銷長江證券融資的牌照,令長江證券融資不得為任何證券在香港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由2023年8月18日起計為期一年,或直至香港證監會信納長江證券融資就其保薦人相關業務具備足夠的監控措施和程序以確保其遵循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為止,期限以兩者較長為準。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美亞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16)(“美亞控股有限公司”)及前高層未有及時披露內幕消息
背景:
經調查發現,美亞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九名前任高層人員未有按照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披露內幕消息。是次研訊為美亞控股及其董事于審裁處上訴得直后的研訊程序。
裁定:
香港審裁處裁定美亞控股沒有就披露內幕消息的法定規定制訂書面指引及/或內部監控政策,違反了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向其施加的披露規定。香港審裁處在研訊程序中評估了美亞控股未經披露的資料(包括核數師辭任)相當可能會嚴重影響美亞控股的股價,故裁定該等未經披露的特定資料構成內幕消息。
此外,香港審裁處裁定其九名前任高層人員亦違反了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向其施加的披露規定,理由為因其蓄意、罔顧后果或疏忽的行為導致美亞控股違反披露規定;及/或他們沒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有妥善的預防措施,防止該項違反。
香港聯交所對利時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26)(“利時集團”)的紀律行動
背景:
利時集團于2017年至2021年期間進行了多宗須予披露、主要及持續關連交易,但均未有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十四及十四A章的規定及時作出披露或取得其所須之股東批準。
裁定:
2023年7月19日,香港聯交所決定對利時集團采取公開譴責并進一步指令該公司:(i)委任合規顧問為期兩年;(ii)就香港《上市規則》第十三、十四及十四A章對其內部監控情況展開檢討;及(iii)促使其每名現任董事各自完成24小時的培訓。
香港證監會譴責長江證券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長江證券資產”)違反監管規定及犯有內部監控缺失并處以罰款港幣340萬元
背景:
在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間,長江證券資產曾:
多次沒有充分分隔客戶款項,涉及款額介乎港幣300元至港幣105萬元;
三次沒有在訂明時限內分隔其收取的客戶款項,涉及款額介乎港幣651,518元至港幣850萬元;及
在察覺未有充分分隔客戶款項后,沒有立即通知香港證監會。
此外,長江證券資產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間亦曾向三名客戶發出不準確的戶口結單,且在2017年1月至6月期間曾19次沒有在訂明時限內向四名客戶提供戶口結單。
因此,長江證券資產違反了香港《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及香港證監會《操守準則》的規定。
裁定:
2023年7月13日,香港證監會決定對長江證券資產采取公開譴責并處以罰款港幣340萬元的紀律處分。
RaffAello Capital Limited(“RaffAello”)前負責人員因其為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之缺失遭香港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兩年
背景:
曾光輝于2017年至2018年期間為保薦人主要人員,負責監督由RaffAello作為獨家保薦人的上市申請的執行工作。
香港證監會發現,曾光輝未有履行其作為RaffAello保薦人主要人員、負責人員兼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理由為其未有:
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處理該項上市申請;
勤勉盡責地監督其下屬執行保薦人的工作;及
確保RaffAello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和依循恰當的系統、監控措施及程序,以規管保薦人的工作。
裁定:
2023年7月11日,曾光輝因違反香港證監會《操守準則》而被禁止重投業界,為期兩年,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
法院裁定魏秉權進行無牌活動罪成并判處罰款
背景:
魏秉權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間,誘使三名散戶投資者投資于First Asia Holdings Limited(“FAH”)發行的所謂“美國上市”股份,就FAH及/或First Asia Capital Limited據稱籌備FAH股份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一事提供資金。
魏秉權向該等投資者提及多項事宜,當中包括一旦FAH成功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他們所持FAH股份的投資價值將會上升100%;如他們擬將投資回報變現,便須將各自的FAH股份換成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即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PF”))的股份。當該等投資者收到PF股份時,PF股價早已大幅下挫。
魏秉權承認罪行,被判處罰款港幣6,000元,并被飭令支付香港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裁定:
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定,魏秉權在未獲香港證監會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擁證券交易執行受規管職能的罪名成立。
香港聯交所對能源及能量環球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42)(“能源及能量環球控股”)的紀律處分
背景:
能源及能量環球控股之附屬公司在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間進行了五項交易,涉及收購可換股債券、將有關債券轉換為股份及后續的股份出售。有關交易各自構成主要交易或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但該公司未有遵守香港《上市規則》所要求的披露及股東批準規定。該公司發現上述不合規情況后自行向香港聯交所匯報有關情況,并作出多項補救措施。
裁定:
2023年7月5日,香港聯交所對能源及能量環球控股作公開批評。
海問香港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業務組常駐香港及北京,服務眾多國有及民營香港上市公司。除證券合規及信息披露服務外,該業務組亦可提供公開市場收購及私有化等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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