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輔助駕駛與OTA監管走向縱深:智能網聯產品召回、生產一致性與宣傳規范
2025年8月1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公開征求對《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與規范宣傳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通知草案”)的意見。[Ⅰ]通知草案落實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5〕45號,“工信部45號文”)相關要求,與《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銜接。
通知草案從監管方向上的信號意義在于:監管部門對于輔助駕駛功能,監管視野從產品規格管理全面走向產品全生命周期監管。
用戶可感知的輔助駕駛產品“全生命周期”分為四個階段:裝載階段,宣傳階段,使用階段,售后階段。
A. 裝載階段:強化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關注OTA升級與關鍵信息填報
通知草案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強協調管理,發現企業未按照要求補充報送有關技術參數及驗證材料、車輛性能與報送技術參數不一致、未經備案開展軟件在線升級(“OTA升級”)活動、實際OTA升級活動與備案不一致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另外,對頻繁開展OTA升級活動的企業,市場監管總局將進行重點抽查和專項核查。
若干年之前,OTA升級主要意在提升車機系統能力(特別是infotainment車載信息和娛樂系統功能)、修補車機系統常見漏洞。近年,隨著新能源汽車和智能駕駛、輔助駕駛功能滲透率提升,OTA升級逐漸被部分主機廠主要用于升級、修正輔助駕駛能力,升級電源管理系統以及優化車控操作。 由此帶來的問題也同樣明顯:主機廠可能通過頻繁進行OTA升級,推出、改進、修補甚至取消部分穩定性并不十分完善的功能,甚至可以通過OTA升級直接覆蓋產品缺陷。作為現象之一,部分主機廠OTA升級頻率大幅度增加,引起了監管機構的關注。通知草案相當一部分內容,意在針對這一問題,進行監管規范。 對此,企業應當注意: 在機動車合格證系統中完整、準確填報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儲能裝置單體及總成等關鍵信息。 嚴格執行OTA升級活動分類管理要求,未經備案不得開展OTA升級活動,不得將未經充分測試驗證的軟件版本推送給用戶,不得通過OTA方式隱瞞缺陷。 確保生產的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品與準入產品一致,并承擔產品安全責任。 企業需要關注建立OTA升級的“備案—測試—推送—記錄”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確每個環節的責任部門,并限定升級頻率。
B. 宣傳階段:加強企業宣傳行為監督,整治夸大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
監管機構關注的重點之一,是智能駕駛、輔助駕駛功能普及率“飆升”的背后,為提升車輛銷量,部分主機廠對輔助駕駛功能進行重點宣傳甚至“夸大宣傳”,暗示具備高階智能駕駛甚至“自動駕駛”能力。但與此同時,目前市場上普遍理解量產乘用車并未標配L3或以上級別自動駕駛功能(在產品和駕駛事故責任承擔方面尤其如此)。產品宣傳、實際功能與法律責任承擔一定程度上“脫節”。最嚴重的是,這一做法不利于保障駕乘安全。
因此,通知草案提出,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大對企業廣告活動和商業宣傳行為中夸大組合駕駛輔助功能、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等情形的監督檢查力度,組織召回技術機構開展過度宣傳等問題的技術認定工作,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專項聯合調查,依法做好整治規范工作。
對此,企業應當關注: 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駕駛自動化等級、系統能力、系統邊界等信息時,應當真實、全面,不得做虛假、夸大系統能力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確保消費者正確理解和駕駛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 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命名及營銷宣傳中,不得暗示消費者可以視其為自動駕駛系統、具備實際上并不具備的功能,防止駕駛員濫用。 避免夸大宣傳車輛駕駛性能,誤導消費者以不合理的高速駕駛車輛。 注意涉及駕駛輔助功能、自動化等級的宣傳文案(包括廣告片、官網文案、銷售人員話術等)經法律審核后使用。
C. 使用階段:加大缺陷調查與召回管理力度,聚焦駕駛輔助安全與網絡安全
在用戶使用輔助駕駛功能階段,需要通過車書等車輛說明媒介,得到關于輔助駕駛功能的準確說明,有利于避免用戶誤解、準確使用產品。使用階段,用戶可能因高度信賴輔助駕駛功能,產生駕駛懈怠,出現雙手脫離方向盤甚至休息打盹等影響駕乘安全的操作,主機廠需要通過產品設計,有效防范此類風險。此外,智能網聯系統也可能受到各類攻擊、發現各種漏洞,主機廠需要作為責任主體,對系統網絡安全準備充分的預案。
因此,通知草案提出,市場監管總局將對存在因安全提示和使用說明不完善、網絡攻擊、網絡威脅和漏洞等安全事件開展缺陷調查,必要時督促企業通過召回方式進行改進。同時,市場監管總局將對駕駛員監測、警示和處置功能不足的問題開展專項調查,必要時納入缺陷分析與調查工作。
對此,企業應當關注: 在車輛APP、車載信息交互系統顯著位置和用戶手冊中顯示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安全提示和使用說明,以便于消費者閱讀、理解和操作,避免駕駛員將組合駕駛輔助功能視為自動駕駛功能使用。 開發、使用安全優先的駕駛員監測、警示和處置功能,密切監測駕駛員的駕駛狀態,在駕駛員出現脫手、睡眠等脫離動態駕駛任務的情形時,及時采取語音警告、方向盤震動、限速、靠邊停車、組合駕駛輔助功能禁用等警示或控制措施,以便駕駛員及時接管車輛和降低安全風險。并且,不得通過用戶操作或系統邏輯主動關閉駕駛員監測、警示和處置功能。 強化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缺陷信息監測,減少網絡攻擊、網絡威脅和漏洞引發的車輛事故風險。 企業需要注意嚴格落實相關合規義務,避免因產品出現安全提示不顯著、監測功能缺失或可關閉、網絡安全漏洞未及時處理等問題,導致市場監管總局啟動相應的缺陷調查,最終可能面臨召回整改以及隨之而來的經濟損失和品牌聲譽損害。
D. 售后階段:強化事件事故報告與深度調查,明確報告義務與責任追究
通知草案提出,市場監管總局將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加強事故深度調查與分析,并對企業事故報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經發現企業未按要求報告事故信息的,將向社會公開通報并督促整改。對企業在事件事故報告中存在隱瞞或遺漏重大事實的,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行專項核查。
現實中出現了若干與輔助駕駛功能相關的嚴重事故,是本輪針對智能駕駛/輔助駕駛功能進行密集監管的直接導火索。對此,企業應當注意按照工信部45號文的要求,在獲知其生產銷售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發生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失效導致功能退出等事件或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車輛發生碰撞等事故的,應當根據有關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2、汽車數據安全合規檢測:標準更新,安全加碼
2025年8月18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等發布第三批次關于汽車數據處理5項安全要求檢測情況的通報(“第三批通報”)[Ⅱ]。部分車型存在如下數據安全問題:
車端匿名化處理的視頻圖像中人臉目標的匿名化檢出率低于90%;
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同意期限設置為始終允許或者永久;
持續收集敏感個人信息時,未通過車載顯示面板圖標或信號裝置指示燈的閃爍或長亮等方式提示收集狀態;
車載系統上的應用程序缺乏隱私政策等。
另外,相較于2025年1月發布的第二批通報[Ⅲ],第三批通報對檢驗標準與檢驗方法進行了調整,具體可見如下對比表格。
關于汽車數據處理4項安全要求檢測情況的通報(第二批) 檢測標準與方法(2025年1月7日) | 關于汽車數據處理5項安全要求檢測情況的通報(第三批) 檢測標準與方法(2025年8月18日) |
檢測依據:根據《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有關要求,按照 GB/T 41871-2022《信息安全技術 汽車數據處理安全要求》、GB/T 44464-2024《汽車數據通用要求》和 TC260-PG-20241A《網絡安全標準實踐指南 - 車外畫面局部輪廓化處理效果驗證》相關技術標準組織實施。 | |
檢測對象:截至2024年9月27日前,按照《關于組織開展數據安全合規車型測評活動的通知》(中汽協函字【2024】440號),汽車制造商自愿向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和國家計算機網絡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心送檢的汽車。 | 檢測對象:截至2025年5月8日前,按照《關于組織開展數據安全合規車型測評活動的通知》,汽車制造商自愿向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國家計算機網絡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心、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國家工業信息安全發展研究中心等送檢的汽車。 |
檢測標準:檢測采用相同的測試要求、測試環境、技術標準和測試流程,包括車外人臉信息等匿名化處理、座艙數據不出車、座艙數據默認不收集以及處理個人信息顯著告知4項要求。檢測標準如下: | 檢測標準:檢測采用相同的測試要求、測試環境、技術標準和測試流程,包括車外人臉信息等匿名化處理、座艙數據車內處理、默認不收集座艙數據、處理個人信息顯著告知以及精度范圍適用5項要求。檢測標準如下: |
1.車外人臉信息等匿名化處理要求 a.車外數據未完成匿名化處理前,不應向車外提供; b.車端匿名化處理的視頻、圖像中的人臉目標和汽車號牌目標的匿名化檢出率均應大于或等于90%。 | |
2.座艙數據不出車要求 a.通過攝像頭、紅外傳感器、指紋傳感器和傳聲器從汽車座艙采集包含個人信息的數據,以及對其進行加工后產生的數據應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后向車外提供; b.為遠程查看、云存儲等功能,向使用者提供數據,應取得個人同意、限制他人訪問并采取安全措施; c.在選定的測評環境中測試車輛不應直接向境外傳輸個人信息。 | 2.座艙數據車內處理要求 a.為實現語音識別功能以實時判斷汽車控制指令,需要將語音指令數據在車外處理的功能,應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功能實現后即時刪除原始數據及處理結果; b.為遠程查看、云存儲等功能,向使用者提供數據,應取得個人同意、限制他人訪問并采取安全措施; c.在選定的測評環境中測試車輛不應向車外提供其他座艙數據; d.在選定的測評環境中測試車輛不應直接向境外傳輸個人信息等數據。 |
3.座艙數據默認不收集要求 a.除非駕駛人自主設定,汽車應默認設定為不收集座艙數據的狀態; b.汽車數據處理者應提供便利的終止收集座艙數據的方式; c.在保證行車安全以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駕駛人選擇終止收集后,應關閉車內傳聲器和攝像頭等收集座艙數據的部件; d.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時,應對每項敏感個人信息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單獨同意; e.取得敏感個人信息主體單獨同意時,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同意期限不應為“永久”或“始終允許”。 | 3.默認不收集座艙數據要求 a.除非駕駛人自主設定,車輛應默認設定為不收集個人信息的狀態; b.處理個人信息應取得個人同意,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取得單獨同意; c.提供自主設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同意期限的途徑,具備同意和拒絕的方式,且期限不應設置為始終允許或永久; d.應提供撤回個人同意的途徑; e.撤回個人同意,不影響撤回前基于個人同意已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效力; f.在保證行車安全以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駕駛人選擇終止收集座艙內圖像/視頻數據后,應關閉車內攝像頭等收集座艙內圖像 /視頻數據的部件; g.應具有刪除車端存儲的座艙數據的途徑; h.汽車數據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個人要求刪除的,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刪除。 |
4.處理個人信息顯著告知要求 a.取得個人同意時,應通過至少一種顯著方式向個人告知。處理個人信息的種類、處理各類個人信息的必要性,包括目的、用途、方式等; b.應使用清晰易懂的文字向個人信息主體說明收集個人信息的具體情境和必要性; c.應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各類型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應具體且明確,例如30天或1年等,或保存期限的規則; d.應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其個人信息保存地點,應將保存地點位置精確到地級市并告知所有保存地點,或明確的保存地點規則; e.應為個人信息主體提供便捷的查閱、復制和刪除等個人信息管理功能;個人信息管理功能應為交互式,且其功能入口應處于個人信息主體容易察覺的顯著位置; f.應設置用戶權益事務聯系人,并對外告知準確有效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聯系方式包括電話號碼、郵箱地址、網址或即時通信平臺賬號等;不便對外告知真實姓名的,應告知長期且固定使用的別名。 | …… 新增: (2)汽車數據處理者持續收集敏感個人信息需應通過車載顯示面板圖標或信號裝置指示燈的閃爍或長亮等方式提示收集狀態,提示方式應根據信息類型的不同做到差異明顯且清晰易懂。 |
5.精度范圍適用要求 a.收集個人信息時,汽車數據處理者應根據所提供功能服務對數據精度的要求確定攝像頭、雷達等的覆蓋范圍、分辨率; b.因同一數據收集設備支持多個功能服務且所需數據精度要求不同時,至少應有一個功能服務符合精度適用要求,對不符合精度適用要求的功能應做出合理說明。 | |
檢測方法:針對不同車型(區分年款)的各項數據處理功能,在相同的標準下進行4項合規要求的檢測,并根據相關功能的技術特點采取不同的檢測方法。具體包括: | 檢測方法:針對不同車型(區分年款)的各項數據處理功能,在相同的標準下進行5項合規要求的檢測,并根據相關功能的技術特點采取不同的檢測方法。具體包括: |
1.車外人臉信息等匿名化處理的檢測方法:企業提供第三方測試機構出具的車端匿名化報告,由技術人員從車端進行數據采樣,并進行匿名化效果分析和報告審核確認; | 1.車外人臉信息等匿名化處理的檢測方法:企業提供第三方測試機構出具的車端匿名化報告,由技術人員從車端進行數據采樣,并進行匿名化效果分析。 |
2.座艙數據不出車的檢測方法:在車端進行車輛對外通信數據的抓取和分析; | |
3.座艙數據默認不收集的檢測方法:在車內進行各項座艙數據收集功能的符合性確認; | |
4.處理個人信息顯著告知的檢測方法:在企業官方網站、車載應用程序或移動通信終端應用程序上進行《用戶隱私協議》或其他告知方式內容的符合性確認。 | |
5.精度范圍適用的檢測方法:企業提供功能清單及相關技術資料,技術人員對功能及技術資料進行功能符合性確認。 |
檢測標準的變化反映了監管邏輯由“框架性合規”向“全流程細節合規”轉變。具體而言: A. 細化座艙數據處理要求:“原則上車內處理+特定場景例外”規則延續 新增語音指令數據車外處理規則,明確了智能座艙語音控制功能的合規義務——要求車外處理需個人同意,功能實現后即時刪除原始數據及處理結果。新增禁止測試車輛“向車外提供其他座艙數據”要求,擴大了管控范圍(如座艙內環境數據、駕駛人操作習慣數據等)。 上述場景,一方面呼應了越來越多大模型“上車”場景的監管關注。大模型“上車”最高頻觸發的使用增強場景,是強化了智能座艙內部乘客語音交互理解的準確性和豐富度。 這也給究竟是進行“車內”數據處理還是“車外”數據處理帶來一定難題。大模型需要一定算力,較多場景當中以數據中心云端統一處理并回傳作為主要手段,本次明確車外處理的合規路徑方案,有利于助推大模型在智艙內的廣泛應用,促進智能場景協同發力。 針對上述要求,企業需要關注在技術層面設置“自動刪除觸發機制”并留存刪除記錄。同時企業需要關注梳理“座艙數據清單”,明確哪些數據屬于“不應向車外提供”的范疇。 B. 細化默認不收集座艙數據的要求:明確用戶同意與數據刪除義務 將車輛默認設定為不收集“座艙數據”收縮至默認不收集“個人信息”,清晰界定了管控范圍,突出保護個人信息權益。 此外,在個人信息主體行權響應方面,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對齊,明確個人有權撤回同意,撤回不影響撤回前的個人信息合法處理,新增企業需提供落實敏感個人信息同意期限禁止“始終允許/永久”的途徑。 此外,進一步與《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要求對齊,新增企業需提供車端數據刪除途徑,汽車數據處理者還需落實敏感個人信息10個工作日刪除時限要求。 C. 細化“處理個人信息顯著告知”要求:保障用戶知情權 新增敏感個人信息收集狀態提示要求,要求通過車載顯示面板圖標或信號裝置指示燈的閃爍或長亮等方式實時提示收集狀態(如麥克風開啟時亮燈),符合個人信息處理的公開、透明原則,建議企業在技術層面增設相關狀態提示功能。 D. 新增“精度范圍適用”要求:避免過度收集 要求攝像頭、雷達等設備的覆蓋范圍、分辨率匹配“功能服務對數據精度的要求”,且當同一設備支持多功能時,至少1項功能符合精度要求,不符合的功能需“合理說明”。 該要求符合《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精度范圍適用原則,建議企業針對每一項數據收集設備展示“功能—數據精度匹配說明”。
3、手機端APP和小程序的個人信息保護:合規關注依舊涵蓋汽車行業
2025年8月5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發布關于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移動應用(“APP”)和小程序的通報。[Ⅳ]其中,涉及汽車零部件公司、汽車銷售公司等運營的APP和小程序,所涉問題包括違規收集個人信息、未明示個人信息處理規則、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和賬號注銷難。
目前,汽車企業越來越多地通過APP和小程序為用戶提供服務,如車輛遠程控制、售后服務預約、汽車資訊推送等,收集了大量用戶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聯系方式、車輛識別碼、行駛軌跡等。 上述場景收集的個人信息類型相對敏感,使用場景和目的相對重要。在部分提供車控功能的APP中,APP功能甚至可能成為第三方非法獲得車輛控制權的媒介。在部分二手車交易環節,新舊車主也可能因為車控、歷史記錄等信息,產生個人信息不當交互甚至泄露,進而產生針對主機廠的客訴,影響用戶體驗和個人信息安全。 因此,企業在處理個人信息前,需要特別關注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等事項;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收集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提供賬號注銷渠道等,保障個人信息主體行權通暢。
4、APP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監管行動:繼續關注車載應用
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于2025年8月13日發布《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檢測發現70款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移動應用》,檢測發現70款APP存在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情況[Ⅴ]。其中再度提及部分車端應用存在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情形。
A. 監管對“車端”形成常態化關注 在過去多年的APP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執法活動中,監管部門幾乎很少關注車端應用本身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即使監管對一些主機廠的應用進行過檢測、提出過批評或者通報,也集中在主機廠的手機端APP。 今年以來,在多批APP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的通報中,提及車端應用,既涉及預裝應用,也涉及通過車載應用市場下載的應用。 在智能網聯車場景下,車端應用也通過移動網絡(4G、5G等)連接和提供服務。相當一部分應用的核心運營內容以及對個人信息的處理方式與手機端高度相似,只是在交互邏輯、車端操作體驗和行車安全性方面進行適配修改。 因此,對于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方面而言,車端應用的底層監管關注與手機端不應存在本質區別。主機廠和智能網聯服務提供商應當更加關注車機端應用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合規性,對標手機APP、小程序的個人信息保護實踐標準,提升告知的透明度,獲得用戶的適當同意,在個人信息處理的一些細節方面嚴格對照監管要求,進行優化或整改。 B. 車端應用個人信息處理常見問題 本次通報主要涉及的合規問題如下: 合規問題一: 多款車機預裝APP以及車機應用商店中的APP無隱私政策。經過多年APP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的整改,目前手機端相當大部分主流APP以及小程序標配隱私政策,且大多可以實現單獨成文。完全缺失隱私政策的情形在手機端越來越少。 但是,相當一部分場景的車機應用往往針對車機操作習慣進行修改,一部分主機廠也往往要求CP(內容供應方和服務方)針對具體車型做專門適配。在此開發過程中,由于過往對車機應用的個人信息保護合規重視力度不夠,一些開發修改過程可能忽略對于隱私政策的適當納入、放置,忽略適當的隱私政策彈窗及取得同意設計,最終導致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存在嚴重瑕疵(例如完全缺失隱私政策等情況)。 合規問題二: 車機端APP在APP首次運行時未通過彈窗等明顯方式提示用戶閱讀隱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規則;以默認選擇同意隱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戶同意;隱私政策難以訪問;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未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等。 該問題的出現與上述“合規問題一”提及的開發流程和定制也存在關系。由于一些車機端應用需要針對車端環境(甚至具體車型)進行適配修改,修改過程中沒有充分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功能和流程的設置,導致例如“未通過彈窗等明顯方式提示用戶閱讀隱私政策”這類明顯的合規瑕疵出現。
5、自動駕駛倫理指引:不同階段的企業責任
2025年7月23日,國家科學技術部公布由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人工智能倫理分委員會研究編制的《駕駛自動化技術研發倫理指引》(“《指引》”)[Ⅵ],在《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的既有分級基礎上強化倫理規范要求。
《指引》提出了以人為本、增進福祉,安全優先、尊重生命,公平公正、避免偏見,知情保障、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明確駕駛自動化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需做到合法合規、效益提升、控制風險、及時調整、保護隱私五大要求。
《指引》將駕駛自動化技術類型化,分為先進駕駛輔助階段(2級及以下的駕駛自動化,包括“應急輔助”“部分駕駛輔助”和“組合駕駛輔助”);有限制階段的自動駕駛(3級和4級駕駛自動化,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無限制階段的自動駕駛(5級的駕駛自動化,即“完全自動駕駛”),并相應提出倫理規范要求。
對于先進駕駛輔助階段,駕駛自動化系統在有限制的設計運行范圍內發揮輔助作用,責任主體通常是人類駕駛員。《指引》對企業提出了安全性要求、便利用戶要求、保障用戶知情權要求、技術邏輯透明可追溯要求、主動建立倫理審查機制要求。
對于有限制階段的自動駕駛,責任主體因具體運行場景而異。當自動駕駛系統作為自動駕駛責任主體時,應當能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向相關自然人主體或法人主體(包括但不限于自動駕駛系統開發者、自動駕駛系統生產商、自動駕駛汽車權利人、自動駕駛系統用戶,下同)清晰追責。本階段除需遵循前一個階段的要求之外,《指引》提出企業還需確保對影響自動駕駛系統功能的重大變更進行記錄并確保可被監管部門審查、自動駕駛決策行為可追溯審查、行車策略變更主動告知用戶、決策邏輯體現普遍社會認同、避免決策偏見。
對于無限制階段的自動駕駛,除非特殊情況下有用戶主動介入操作,否則無限制階段自動駕駛的責任主體以自動駕駛系統為主。當自動駕駛系統作為自動駕駛責任主體時,應當能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向相關自然人主體或法人主體清晰追責。本階段除需遵循前兩個階段的要求之外,《指引》提出企業還需確保系統安全性不低于優質人類駕駛員、決策邏輯具備時空一致性和行業一致性、預判用戶意圖時合法合規、對危害行為以合理方式及時干預。
《指引》作為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主導的規范,后續可能轉化為監管依據。建議企業在研發、生產、銷售、運維全鏈條嵌入倫理規范,提前布局合規。
[Ⅲ]參見http://www.caam.org.cn/search/con_5236617.html。 [Ⅳ]參見https://mp.weixin.qq.com/s/UsNF45FRAPt9ape5Zv8D4A。 [Ⅴ]參見:https://www.cverc.org.cn/zxdt/report20250813.htm。 [Ⅵ]參見https://www.most.gov.cn/kjbgz/202507/t20250723_194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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