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布乘用車制動系統強制性國家標準解讀:更多“強標”護航智能網聯汽車發展
2025年7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針對強制性國家標準《乘用車制動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GB 21670-2025)》(以下簡稱“新國標”)進行了解讀[Ⅰ]。這一新國標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25年5月30日批準發布,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Ⅱ]。
新國標適用于《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GB/T 15089-2001)》規定的M1類車輛(即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相較于2008年發布的《乘用車制動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GB 21670-2008)》,新國標對于車輛的安全性能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 關注新能源及智能網聯車輛操作的熱點痛點
新國標禁止“單踏板模式”。
新國標規定,對于A型及同時具有A型和B型電力再生式制動系統[Ⅲ]的車輛,在默認工作狀態下,僅通過松開加速踏板實現的制動作用不應使車輛減速至停車。該要求將于2027年1月1日全面生效。
該要求明確了A型電力再生制動系統作為輔助制動的定位,強調車輛剎停仍需通過制動踏板來完成,避免駕駛員養成松開加速踏板停車的習慣,意在避免在緊急情況下因誤踩加速踏板而無法及時采取正確制動措施,引發交通事故。
· 規范若干系統硬件要求
新國標規定強制裝備防抱制動系統:新國標規定M1類車輛(定義見前文)應裝備防抱制動系統。同時,該等防抱制動系統需要滿足新國標對車輛防抱制動系統的試驗要求。
此外,新國標更改制動燈點亮要求:(1)制動燈應點亮:在自動控制制動和/或再生制動減速度>1.3m/s2時,制動燈應點亮,并且制動信號發出后,只要減速需求持續存在,該信號就應持續發出;(2)制動燈不應點亮:通過選擇制動或主要目的不是使車輛減速的功能(如輕微促動摩擦制動器以清潔制動盤)啟動部分行車制動系統時不應發出上述制動信號;當減速僅由發動機制動、空氣/滾動阻力和/或道路坡度產生時,也不應產生制動信號。
· 監管規則針對新能源車輛、智能網聯車輛的迭代更新 當前,新能源車輛、智能網聯車輛滲透率不斷提高。主機廠為增強競爭優勢、加大產品差異化,不斷在整車設計、局部設計中推出新功能. 其中部分功能直接關系到行車安全,被監管機構逐步納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監管范疇。主機廠需關注監管動態,在產品和功能設計細節上,做到合法合規,特別是符合新頒布的、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法規或標準的要求,也宜關注新頒布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在設計方面根據推薦性標準,達到更好的實踐水平。 · 主機廠需關注精細化運營,關注用戶互動文檔的準確性和充分性 隨著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普及,新功能、改進功能不斷增多,主機廠和智能網聯服務商(特別是一些后裝服務的服務商)應關注和用戶的互動文檔的設計、撰寫工作,對新功能——特別是關涉行車安全的新功能,實現與用戶準確、充分的告知與互動。 在日常實踐中,用戶告知文檔主要體現在車書、操作手冊、APP操作指南等各類用戶溝通渠道。這些文本、文檔的撰寫,不僅僅需要關注普通文檔的行文,更需要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特別是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對撰寫文本的呈現進行設計和調整。
2、車端應用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監管對“車端”形成常態化關注
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于2025年7月11日發布《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檢測發現68款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移動應用》,檢測發現68款移動應用(以下簡稱“APP”)存在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情況[Ⅳ]。其中再度提及部分車端應用存在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情形。
· 監管對“車端”形成常態化關注 在過去多年的APP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執法活動中,監管部門幾乎很少關注車端應用本身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即使監管對一些主機廠的應用進行過檢測、提出過批評或者通報,也集中在主機廠的手機端APP。 今年以來,在多批APP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的通報中,提及車端應用,既涉及預裝應用,也涉及通過車載應用市場下載的應用。 在智能網聯車場景下,車端應用也通過移動網絡(4G、5G等)連接和提供服務。相當一部分應用的核心運營內容以及對個人信息的處理方式與手機端高度相似,只是在交互邏輯、車端操作體驗和行車安全性方面進行適配修改。 因此,對于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方面而言,車端應用的底層監管關注與手機端不應存在本質區別。主機廠和智能網聯服務提供商應當更加關注車機端應用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合規性,對標手機APP、小程序的個人信息保護實踐標準,提升告知的透明度,獲得用戶的適當同意,在個人信息處理的一些細節方面嚴格對照監管要求,進行優化或整改。 · 車端應用個人信息處理常見問題 本次通報主要涉及的合規問題如下: 合規問題一: 多款車機預裝APP以及車機應用商店中的APP無隱私政策。 經過多年APP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的整改,目前手機端相當大部分主流APP以及小程序標配隱私政策,且大多可以實現單獨成文。完全缺失隱私政策的情形在手機端越來越少。 但是,相當一部分場景的車機應用往往針對車機操作習慣進行修改,一部分主機廠也往往要求CP(內容供應方和服務方)針對具體車型做專門適配。在此開發過程中,由于過往對車機應用的個人信息保護合規重視力度不夠,一些開發修改過程可能忽略對于隱私政策的適當納入、放置,忽略適當的隱私政策彈窗及取得同意設計,最終導致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存在嚴重瑕疵(例如完全缺失隱私政策等情況)。 合規問題二: 車機端APP在APP首次運行時未通過彈窗等明顯方式提示用戶閱讀隱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規則;以默認選擇同意隱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戶同意;隱私政策難以訪問;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未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等。 該問題的出現與上述“合規問題一”提及的開發流程和定制也存在關系。由于一些車機端應用需要針對車端環境(甚至具體車型)進行適配修改,修改過程中沒有充分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功能和流程的設置,導致例如“未通過彈窗等明顯方式提示用戶閱讀隱私政策”這類明顯的合規瑕疵出現。 合規問題三: 車機端APP的隱私政策未逐一列出APP(包括委托的第三方或嵌入的第三方代碼、插件)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等。 目前,逐一列出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等,在手機端應用的隱私政策審閱和整改中已經形成“標配”,是必須審閱的要點之一。 在車機應用中,由于一些應用經過專門調整與適配,其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等可能與手機應用存在不同,其委托的第三方或嵌入的第三方代碼、插件也可能與手機應用存在差異。就該等變化,CP或主機廠也應當關注,在開發流程中,加入專門的隱私政策審閱環節,針對車機應用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3、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備案正式啟動:汽車及泛出行行業經營者的新關注
2025年7月1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于開展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信息報送工作的公告》,明確了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2條、《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處理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網信部門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信息報送手續。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達到100萬人的,應當自數量達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報送。公告發布前,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數量已經達到100萬人的,應當在2025年8月29日前完成信息報送。[Ⅴ]
· 汽車及泛出行行業服務主體往往處理大量個人信息 汽車行業企業向用戶提供的智能網聯服務普遍支持用戶通過車機端、移動端和網頁端等多種終端的接入與操作,應用功能涵蓋影音娛樂、導航定位、輔助駕駛等豐富場景,涉及大量個人信息(包括用戶的行蹤軌跡、出行習慣等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活動。 多樣的服務終端以及復雜的數據流轉,直接面向車主的主機廠、自動駕駛企業以及泛出行行業的其他企業處理的個人信息量級往往龐大,相當數量的企業應已達到“100萬人”量級門檻。 企業應關注盡早梳理數據資產,如處理的個人信息量級超過100萬,應當指定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 及時報送并梳理內部制度 “100萬人”量級門檻的企業應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信息報送手續,同時也應盡快完善內部的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制度,明確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的職責清單。 在明確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的職責清單時,也需要結合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其他監管規定的要求,進行全面梳理。舉例而言,《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管理辦法》明確要求,處理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指定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負責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工作。所以設計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職責時,應直接納入負責人組織、負責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工作的方面與細節。
4、上海發布首批智能網聯汽車示范運營牌照
根據公開信息顯示[Ⅵ],上海市政府頒布新一批智能網聯汽車示范運營牌照,共計八家企業獲批從事智能網聯汽車示范運營,這意味著從自動駕駛測試示范應用到示范運營的邁進,進一步推動了L4級自動駕駛技術的商業化應用。
· 政策法規發展脈絡 2020年10月20日《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 從國家發展規劃層面明確到2025年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實現限定區域和特定場景商業化應用,力爭經過15年的持續努力,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實現規模化應用。 2021年7月27日《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 推動汽車智能化、網聯化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規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 2023年11月17日《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3〕217號) 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迭代優化,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2024年1月15日 《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車路云一體化”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3〕268號) 開展規模化示范應用。鼓勵在限定區域內開展智慧公交、智慧乘用車、自動泊車、城市物流、自動配送等多場景應用試點。 為落實上述政策法規,上海發布了《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示范實施辦法》《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應用管理辦法》《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高快速路測試與示范實施方案》,規定了提出申請、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示范,同時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單位,達到一定測試或者示范里程并且期間未發生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符合相關技術和資質要求,在通過相關測試和評審后,方可從道路測試升級為示范應用和示范運營,從而能夠在上海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特定路線的智能網聯汽車載人、載物或者特種作業的商業化試運營活動。 · 各地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示范運營 除上海之外,多地也在持續推進自動駕駛示范應用與示范運營的開展:
5、《廣告法》適用問題執法指南發布:汽車及泛出行行業經營者宣傳合規的新重點
2025年7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適用問題執法指南(一)》(以下簡稱“《廣告法執法指南》”[Ⅻ] 。
《廣告法執法指南》結合具體業務場景,列舉了廣告法律法規適用的“負面清單”,明確和具體解釋了商業廣告的特性,即營銷性、媒介性、受眾不特定性、非強制性,厘清了廣告法律法規適用范圍。 其中: 廣告的營銷性,是指廣告的目的在于推銷商品或者服務; 廣告的媒介性,是指廣告的發布需要依托大眾傳播媒介以及印刷品、廣告設施、交通工具等媒介; 廣告的受眾不特定性,是指廣告可觸達廣泛的不確定的個體; 廣告的非強制性,是指廣告宣傳的內容和形式不屬于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等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應當予以展示、標示、告知的事項。 原則上,只有具備上述特征的資訊信息,才適用《廣告法》的監管框架。 · 汽車行業及車載場景營銷的廣告法合規特別關注要點 汽車行業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會采用多途徑、多端口、多形態的商業宣傳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網站、手機APP和小程序內部廣告、移動設備彈窗廣告、車機大屏廣告等。 《廣告法執法指南》的發布,有助于企業厘清商業廣告與一般性商業信息的適用邊界,為企業在商業宣傳活動中更好地遵守《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提供指引。 對此,我們結合汽車行業常見的場景和《廣告法執法指南》的負面清單,提示關注如下: [Ⅲ]根據新國標的定義,A型電力再生式制動系統是指不屬于行車制動系統的電力再生式制動系統,即允許駕駛員通過松開加速踏板來實現制動。B型電力再生式制動系統則是屬于行車制動系統的電力再生式制動系統,即通過踩下剎車踏板進行動能回收。 [Ⅳ]參見https://www.cverc.org.cn/zxdt/report20250711.htm。 [Ⅴ]參見https://www.cac.gov.cn/2025-07/18/c_1754553420421538.htm。 [Ⅵ]參見https://www.shanghai.gov.cn/nw31406/20250804/65f59d83c83a4745bd4fce3a8e9e7877.html。https://www.sheitc.sh.gov.cn/zxxx/20250728/da880b9fc4014116a16c5bbdb1c2b998.html。 [Ⅶ]參見https://www.ncsti.gov.cn/kjdt/scyq/bjjjjskfq/jkdt/202402/t20240229_149976.html。 [Ⅷ]參見https://www.szns.gov.cn/xxgk/qzfxxgkml/jryw/content/post_12097159.html。https://www.szns.gov.cn/xxgk/qzfxxgkml/zcwj/qjzcwj/content/post_11976801.html。 [Ⅸ]參見https://www.sznews.com/news/content/mb/2023-05/12/content_30223281.htm。 [Ⅹ]參見https://www.gz.gov.cn/zwgk/fggw/szfwj/content/post_10357016.html。 [Ⅺ]參見https://www.wuhan.gov.cn/sy/whyw/202208/t20220809_2020331.shtml。 [Ⅻ]參見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5/art_98c21a3e7e554e44a79176508003a5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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