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2024年8月11日,沙特內閣(Council of Minister)審議通過《投資法》(Investment Law,“新投資法”),取代及廢止于2000年頒布的《外商投資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舊外商投資法”)。根據新投資法及沙特投資部(Ministry of Investment of Saudi Arabia,“MISA”)的相關說明,該舉措旨在加強內外資的平等待遇、增加投資者對沙特投資的信心,提高沙特投資環境的競爭力,以完成沙特《2030愿景》的相關目標,包括推動經濟多元化及提高外國直接投資占GDP比重。新投資法將在公布180天后(2025年2月)生效,新投資法的實施細則(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the Investment Law,“實施細則”)將于新投資法公布180天內制定和公布,并與新投資法同步生效。本文旨在為中國投資者簡要介紹新投資法的變化與信號,為有意向投資沙特的投資者提供參考。
我們在此前發布的《聚焦中東投資之六:中國企業沙特投資常見關注問題》對沙特現行外商投資管理及外資公司設立程序進行了介紹。如該文所述,沙特現行的外商投資規則主要由2000年的《外商投資法》和2014年的《外商投資法實施規定》(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Foreign Investment Law,少量內容于頒布后修訂,“舊實施條例”)構成。舊外商投資法共18條,主要規定了外商投資的宏觀基本原則,包括(1)所有外商投資均應取得MISA頒發的外商投資許可證;(2)外商投資可以采取的形式(合資或獨資);(3)外商投資者的權利,包括有權匯出收益、原則不可被征收等;(4)違反外商投資法的相關法律責任;(5)與政府爭議的解決方式。舊實施條例共22條,對舊外商投資法進行了一定細化,包括申請MISA投資許可證需要提供的基礎文件、違反外商投資法的情形列舉等,但整體而言仍屬于較為原則性的規定。MISA在其發布的《服務手冊》中為外商投資者提供了更詳細的操作指南,針對不同行業,分別列舉了注冊資本要求、股東資格要求、外資股權比例限制、需要繳納的服務費等具體信息。目前最新版本為2023年公布的第10版《服務手冊》。新投資法共18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平等待遇原則、投資者權利及義務、投資激勵、注冊登記程序、負面清單制度、安全審查原則、爭議解決機制、法律責任。
新投資法修改了其適用范圍。舊外商投資法為針對外商投資者的特別法,而新投資法則統一適用于外商投資者和本國投資者,僅在涉及注冊登記、除外活動清單(List of Excluded Activities,“負面清單”)時對外商投資者進行了特別規定。在沙特五大經濟特區中設立企業的投資者也同樣適用新投資法規定,享受不劣于新投資法的權利。新投資法下的“投資”是指,為獲得經濟收益而使用資本在沙特建立、擴大、開發、資助、管理或部分或全部擁有投資項目。新投資法取消了舊外商投資法下“外國資本”的概念,并通過列舉的形式對于“資本”進行定義,即任何具有物質價值的資產,包括公司股份和權益、合同權利、不動產或動產、知識產權和法律授予的權利(如執照、許可證)等,但不包括貸款、債券、融資伊斯蘭債券,以及公共和私人債務工具。新投資法取消了外商投資許可證(Investment License),而改為外商投資者登記(Registration)。該等變化是本次法律修訂的關注焦點之一,該點分析詳見后文。此外,制定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的機構由沙特內閣改為外商投資審查常設專門委員會(Permanent Ministerial Committee for Examining Foreign Investments),制定完成后由MISA進行發布。新投資法明確規定應保障國內外投資者的平等待遇(equal treatment)。需要說明的是,該舊外商投資法第6條亦規定了外商投資項目應根據法律享有本國項目享有的利益和保障。明確了有權主管部門應根據客觀公平的資格標準向投資者提供激勵,但具體規則仍待實施細則規定。對投資者的權利進行了一些擴充及強化,核心包括(1)將投資者“可以”匯出相關資產收益,修改為了“有權”無延遲地匯出相關資產收益;(2)明確保護投資者的知識產權及商業秘密;(3)明確禁止直接及間接的征收(舊外商投資法未明確禁止間接征收);(4)明確MISA應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將違法行為區分為重大違法及非重大違法(具體適用情形留待實施細則規定),并且明確規定針對非重大違法,僅在MISA通知整改且未整改的情況下再予以行政處罰,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和注銷外商投資者登記。此外,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罰款的金額由舊外商投資法的50萬里亞爾降低為30萬里亞爾(按1里亞爾:1.92人民幣計算,約合57萬人民幣)。根據舊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者與政府間的爭議應友好解決,如無法友好解決則根據相關法律處理。新投資法明確規定了亦可以提交法院、仲裁或者調解。從上可見,新投資法從適用范圍及條文增設上存在較大變化,不僅在法規體系層面不再設立單獨的外商投資法、統一為“投資法”,而且多項條款在基本法層面明確規定對投資者的保護。該等修訂均可以體現沙特官方希望進一步減少外商投資者從事商業活動的難度,增加外商投資者對營商環境的信心,從而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資注入。新投資法對行政處罰權力的進一步限制(包括對非重大違法的處罰增加前置程序,及罰款金額的下調),也體現了沙特官方希望對投資者釋放更多積極的信號。但是,由于該等條款仍然以宏觀性的原則為主,在實質上及在實踐中多大程度上惠及外商投資者,仍須結合實施細則及其他配套規則的修訂進一步觀察。舉例而言,新投資法強調的“平等待遇”原則是否將影響現有的沙特本地化保護規則值得關注。此類保護規則包括,(1)沙特《政府招標和采購法》(Government Tenders and Procurement Law)規定,在政府招標和采購中,應優先考慮本地中小型企業、本地內容和上市公司;(2)2021年發布的區域總部計劃(Regional Headquarters Program,“RHQ計劃”)規定,符合RHQ計劃資格但未在沙特設立中東和北非地區總部的跨國公司及其相關方將不能參與沙特政府實體的招標并與其簽訂合同。(關于RHQ計劃,可參見我們此前發布的《聚焦中東投資之六:中國企業沙特投資常見關注問題》。)在新投資法實施前(即公布后180天內),實施細則將制定并公布。實施細則將如何進一步落地具體政策,現行《服務手冊》及相關其他配套規則是否會進行修訂均待觀察。對于中國投資者較為關注的其他問題,包括設立獨資貿易公司的注冊資本3000萬元是否將存在變化,我們也將進一步關注分享。中國投資者可能關心該新投資法對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影響,包括是否涉及組織機構的調整。結合前述介紹及MISA發布的對于新投資法的官方問答(“MISA問答”),已在沙特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無須進行特別調整以滿足新投資法的要求。此外,就中國投資者較為關注的沙化率(即要求企業所雇傭的沙特籍員工必須達到其員工總數的最低比例)規定,該規定并非在舊外商投資法項下的確立的制度,此次也未被新投資法予以修訂。
四、MISA投資許可證的取消與登記制度的引入 – “事前登記”還是“事后登記”?“實質備案”還是“實質審核”?
根據MISA隨新投資法一并公布的官方解讀材料(包括Updated Investment Law Profile及Executive Summary Profile for Updated Investment Law,合稱“新投資法解讀材料”),新投資法的主要變化之一是取消投資許可證。根據舊外商投資法第2條,MISA應向外國資本在沙特任何的投資活動(無論是永久還是暫時)頒發許可證。根據新投資法第7條及第8條第2款,MISA應建立統一的全國性登記系統,外商投資者應在投資前根據實施細則明確的方式于MISA登記(不包括在證券市場的投資,該等內容由資本市場法律另行規定),擬從事負面清單中投資活動的外商投資者應在投資前向MISA申請許可。根據MISA問答的進一步說明,在收到MISA出具的登記完成的通知后,外商投資者方可以取得公司商業注冊證書(Commercial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基于前述,較為明確的是“登記”并非“事后登記”,而是作為公司取得其他設立注冊文件的前提條件。
但是,仍有較多問題待后續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包括:(1)就已經設立并取得商業注冊證書的公司被外商投資者收購,應遵循何種程序尚不明確。作為參考,根據2022年4月公布的新投資法征求意見稿(Draft Investment Law),外商投資者在任何股權變更前應通知MISA,并且應在完成變更后30天內更新相關數據;該條款在新投資法項下并未被完全吸收,新投資法僅明確規定外商投資者對負面清單投資的股權發生任何變更前,應向MISA申請許可,但其他外商投資股權變動所須程序尚不明確。(2)新投資法項下的“登記”與舊外商投資法項下的“許可”需要提交的文件存在多大程度的區別(如是否仍須提供財務報表),是否實質地縮減外商投資者的時間及準備工作。(3)根據新投資法第7條第4款及MISA問答,為加快登記程序,MISA將建立一站式服務中心接受投資者申請各類許可證(我們理解包括行業相關許可,比如工業和礦產資源部頒發的工業許可證),并由相關部門負責審核。在該“一站式”服務中心的背景下,MISA的外商投資登記是實質性的額外程序還是已經和其他程序二合一,也待實踐細則的明確和實踐觀察。根據MISA在新投資法解讀材料中的說明,沙特在此次立法修訂過程中對比或參考了各國的外商投資制度,包括中國、新加坡、美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等。作為參考,中國外商投資法于2016年及2020年進行了兩次重要修訂,在2016年修訂前,外商投資者在中國投資原則均須取得商務部門的核準,2016年后,外商投資者于非負面清單領域投資原則而言向商務部門備案即可(但仍須單獨履行該程序),2020年后改為信息報送且在辦理工商登記時可一并向商務部門報送相關信息。沙特的新投資法旨在營造更友好的投資環境,吸引外商投資,對有意向在沙特投資的中國投資者而言是較為積極的信號。然而,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如何落地仍待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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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investsaudi.sa/en/resources/updatedInvestmentLaw
2. https://misa.gov.sa/app/uploads/2024/08/Saudi-Investment-Law-Profile-En.pdf
3. https://misa.gov.sa/app/uploads/2024/08/Executive-Summary-of-Updated-Investment-Law-En.pdf
4. https://istitlaa.ncc.gov.sa/en/trade/misa/1234/Documents/Draft%20Investment%20Law.pdf
5. https://www.saudigazette.com.sa/article/610952/SAUDI-ARABIA/Ministerial-committee-created-to-control-foreign-investments-in-sensitive-se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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