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商業秘密作為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之一,對于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對集團公司而言更是如此。集團公司業務更為復雜和多元化,而且伴隨集團內多個公司之間的協力配合,集團公司的內部合作與共同研發活動日益頻繁。在該過程中,集團公司會通過共享信息、技術和資源等手段實現更高效的業務合作,并由此產生大量共有信息。例如,客戶名單、聯系人、報價、合作模式、市場策略等經營秘密往往是在內部合作的過程中共同積累的;而在技術研發過程中,集團內多個公司可能會利用各自的資源分工協作來研發某項技術,再將各自研發的部分進行整合,從而產生整套技術秘密。以上商業秘密往往涉及到集團公司的核心技術和戰略信息,當其受到侵害時,集團公司應當盡快采取必要措施進行維權。
在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中,原告需要對權利基礎、商業秘密范圍、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等要件進行舉證。由于商業秘密侵權的隱蔽性及復雜性,在商業秘密由單一主體持有的情況下,以上要件的證明已經較為困難。而對于集團公司而言,商業秘密往往由集團內多個公司共同持有,由于對商業秘密的管理方式存在差異,多個公司之間的業務和人員存在混同、研發過程中研發主體出現多次變更、共有商業秘密所涉技術存在多次迭代更新等情況,導致商業秘密權利人會面臨更多挑戰。
本文將結合法律法規與司法實踐,針對涉及集團公司的商業秘密糾紛,結合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中的關注要點,為集團公司的日常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建議和參考。
一、原告主體資格:如以集團內多個公司作為共同原告,此時須證明各公司均對涉案商業秘密享有權利
在(2014)民三終字第3號侵害商業秘密案二審判決[4]中,一審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由于權利人單方授權而達成的商業秘密共有,屬于權利主體對其權利的處分,應予準許,“雖然目前各方當事人就涉案技術信息的權利主體發生爭議,但被告一等也承認該技術信息的權利主體至少應包括原告二。此種情形下,原告二已明確表示同意將其所擁有的技術信息與其他兩個原告共有。該行為屬民事權利主體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故三個原告以涉案技術信息的共有人身份共同起訴主張權利,并無不當。但原告一和原告三享有的權利不能超過原告二對涉案技術信息所享有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也認可上述觀點。
二、商業秘密范圍:須明確商業秘密各部分及其形成時間與集團內各公司之間的對應關系
在商業秘密民事訴訟中,商業秘密范圍的確定是案件審理的前提,而商業秘密的形成時間與對應的研發主體對商業秘密范圍的確定至關重要。根據相關司法實踐,在以集團內多個公司作為共同原告的情況下,由于技術迭代或商業秘密生成時間跨度較大,在研發過程中有不同主體的加入與退出,可能導致商業秘密各部分由不同主體研發,因此在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時,原告也需要明確共有商業秘密各部分及其形成時間與集團內各公司之間的對應關系。
三、保密措施:須證明集團內多個公司均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結語
集團公司通過內部多個公司間的資源共享及調配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高效地實現集團公司核心技術升級與業務發展。而集團公司在享受內部合作帶來的優勢的同時,由于集團公司龐大體系所帶來的管理難度的提升,其所面臨的商業秘密泄露風險與保護難度亦在增加。
[1] (2020)京民申4839號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 (2017)蘇8602民初708號民事判決書
[3] (2018)最高法民申4529號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4] (2014)民三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
[5] (2014)民三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
[6] (2017)最高法民申1602號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7] (2019)滬0110民初166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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