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東日漸成為中國投資者境外投資和項目的熱點地區。其戰略位置、資源稟賦、市場潛力、轉型愿景以及伴生的行業發展機會為海外投資者特別是中國投資者提供了新機遇。在傳統能源和基建項目之外,中國投資者對于投資中東地區醫藥、制造業、電信、零售消費、電商、數字娛樂、跨境供應鏈、物流、金融科技等領域顯示了日益濃厚的興趣。近年來海問律師協助客戶在沙特阿拉伯(“沙特”)、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聯酋”)等中東國家完成多項投資,積累了豐富的交易經驗,也組建了比較固定的當地合作律師團隊。
海問計劃推出“聚焦中東投資”系列文章,旨在討論相關實務問題,分享項目經驗,更好服務于中東投資。系列文章會貼近項目執行中的法律問題,盡量短小精悍、有的放矢。阿聯酋和沙特是近年來較受中國投資者青睞的國家。這個系列便以這兩國開始。
本文為“聚焦中東投資”系列文章的第四篇,主要介紹對阿聯酋在岸公司的外商直接投資制度(不含自由貿易區及經濟特區,即“自貿區”內離岸公司相關規定)。由于阿聯酋自貿區早已允許外資100%持有自貿區內實體的權益和更為友好的商業環境,阿聯酋自貿區仍然是外國投資者投阿目的地的首選。根據2015年的阿聯酋商業公司法(“商業公司法”),至少51%的在岸公司資本需由一名或多名阿聯酋實體或個人持有,任何違反上述規定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此外,不動產服務、商業中介服務、汽車出租等行業屬于禁止外商投資領域。以上規定對于外國投資者并不友好,這意味著投資者需要與阿聯酋實體或個人分享投資標的所有權,而這些實體或個人通常不會參與企業的運營。2018年,阿聯酋制定了外國直接投資法(Federal Law by Decree No.19 of 2018 Regarding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引入了外國直接投資正面清單(“Positive List”)與負面清單(“Negative List”)的概念,授權阿聯酋內閣設立由經濟部長和各有關機構代表組成的外國直接投資委員會(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Committee)以決定清單內容。2020年3月16日阿聯酋內閣決議(Cabinet Resolution No. 16 of 2020)根據外國直接投資法制定了正面清單,覆蓋了包括農業、工業、服務業領域的122項主要和附屬經濟活動,除個別應滿足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和條件外,外國投資者可100%持有正面清單所屬產業的公司權益。正面清單制定后,外國投資者僅在油氣探勘與開發、漁業、水電服務、軍事國防、航空運輸、郵政、銀行金融以及保險業等敏感行業領域受到限制。2020年9月27日阿聯酋公布新修訂的商業公司法(“新商業公司法”或“新法”),進一步放寬了外國投資者對于阿聯酋在岸公司的準入限制。新商業公司法移除了2015年商業公司法關于外國投資者最多持有49%股份、主要股東須為阿聯酋籍、以及外國公司應指派阿聯酋公民作為代理人的限制性規定;獲準成立的股份公司可通過IPO出售不超過70%的公司股票(原規定為30%);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原規定為25%);刪除了董事會主席及多數董事會成員應為阿聯酋公民的規定;廢止了2018年制定的外國直接投資法全文;引入了具有“戰略影響力”的行業清單的概念(“Activities with Strategic Impact”)。依照新法,阿聯酋各行業主管機關應派代表組成委員會決定具有戰略影響力的行業,并以內閣決議的形式通過具有戰略影響力的行業清單。委員會有權對具有戰略影響力的行業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董事會組成等涉及公司控制權事項施加具體限制。二、具有戰略影響力的行業清單(List of Activities with Strategic Impact)2021年5月30日阿聯酋內閣決議(Cabinet Resolution No. 55 of 2021)通過了具有戰略影響力的行業清單。依據該清單,具有戰略影響力的行業包括如下:1.涉及國家安全與國防的行業,其主管部門為國防部(Ministry of Defense)與內政部(Ministry of Interior)。
2.涉及銀行、外匯、金融機構、保險的行業,其主管部門為中央銀行(Central Bank of the UAE)。
3.涉及印刷貨幣的行業,其主管部門為中央銀行。
4.涉及通訊傳播的行業,其主管部門為通訊傳播與電子監管總局(Telecommunications & Digital Government Regulatory Authority)。
5.涉及朝覲(Haji)與副朝覲(Umrah)的服務業,其主管部門為伊斯蘭事務與捐贈事務總局(General Authority for Islamic Affairs and Endowments)。
6.古蘭經朗誦中心(Holy Quran Recitation Centers),其主管部門為伊斯蘭事務與捐贈事務總局。
7.漁業相關服務業(services related to fisheries)。
其中,涉及以上1至6項的外商投資應取得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有權對其外資持股比例、董事會組成和其他涉及公司控制的條件施加額外限制。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上述第7項漁業相關服務業(services related to fisheries)。
為取得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外國投資者應先向各酋長國(Emirates)的公司事務主管機關依法提出申請,相關部門于收到符合申請要件的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遞交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收齊材料后應審核并在14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決定:(1)批準申請并列明本國居民的應持股比例以及其他控制條件;或(2)拒絕批準。行業主管部門作出決定后,再將決定告知各酋長國的公司事務主管機關。
實踐中,任何擬通過投資或收購取得阿聯酋在岸公司股份的外國投資者通常還會被施加較為嚴格的KYC股東穿透披露程序。
外國投資者應基于自身業務特點和各酋長國具體情況選擇在岸公司的設立地,或者根據實際運營需求重新設計和調整已有在岸公司的股權和治理架構,對于可能涉及有戰略影響力的投資領域及需符合的投資條件預先進行判斷和風險識別。因違反持有股份限制或違規處置、發行股份的公司或個人可能面臨罰款或被處以刑罰,而相應的主管機關也可以視情況申請解散違反新商業公司法相關規則的公司,主管法院應緊急決定是否支持此類請求。如前所述,鑒于阿聯酋自貿區健全的監管和法律體系,友好的商業環境和良好的基礎設施,自貿區仍然為中國企業對阿投資目的地的首選(詳見本系列文章聚焦中東投資之一:在阿聯酋自貿區設立實體的方案選擇)。而隨著新商業公司法對于原有阿聯酋在岸公司的外商投資產業限制的逐步放松和解除,阿聯酋的在岸資產與企業對中國投資者而言也將更具有吸引力。中國投資者在投資或收購阿聯酋在岸公司或資產之前,應充分考慮預期業務活動的性質以及當地允許外資開展此類業務活動的程度。對于可能具有“戰略影響力”的投資領域,應就持股比例上限、董事會構成及其他與公司控制權相關事項提前咨詢法律顧問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