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以來,隨著《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9]27號)及《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的陸續出臺,A股上市公司分拆其子公司至境內上市(以下簡稱“境內分拆上市”)在規則和實踐層面均落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有44家境內上市公司所屬子公司正式向境內交易所遞交分拆上市申請并獲受理,其中,21家境內分拆子公司已完成上市。
本篇為境內分拆上市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旨在探討境內分拆上市中生產獨立性的審核關注要點及解決路徑,供讀者參閱。



根據項目經驗及公開案例,境內分拆上市審核實踐中,擬分拆子公司如為生產型企業,其生產獨立性系審核關注重點,主要包括生產場所獨立性、生產設備獨立性、生產流程獨立性等事宜,具體如下:
1、生產場所獨立性
在境內分拆上市中,擬分拆子公司通過租賃方式使用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下屬其他主體,后文同)生產場所進行生產的情形并不少見,在有些項目中亦存在關聯租賃面積占比較高的情形。該等情形可能引起審核機構對擬分拆子公司生產場所獨立性的關注。
在大族激光(002008.SZ)分拆大族數控(301200.SZ)案例中,發行人申報時的主要生產場所系向上市公司租賃,其關聯租賃生產場所主要為發行人生產基地,占發行人使用的生產場所總面積的比例約為55.96%;發行人募投項目包含自建生產場所,預計募投項目建成后,發行人的自有生產場地將進一步增加(屆時關聯租賃比例將下降至34.59%)。對此,審核機構對關聯租賃物業的切割情況、是否清晰、是否影響發行人的資產完整性及獨立性、租賃價格公允性進行了問詢。
在該案例中,中介機構經核查認為:(1)關聯租賃物業未注入發行人的主要原因系該等物業不得分幢、分層、分套轉讓,無法按照發行人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分割轉讓;(2)發行人已與關聯方簽訂了租賃期限約為5年的租賃協議,租賃價格公允,能夠確保發行人長期使用;(3)募投項目建成后,發行人自有廠房將進一步增加;(4)基于上述,發行人租賃上市公司房產對發行人資產完整和獨立性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優先考慮租賃整幢、整層物業,并確保發行人與關聯方的生產場所有效物理隔離;
與關聯方簽訂期限較長的租賃協議,并約定優先續租或自動續期條款、出租人不得單方解除租賃協議等條款,以確保發行人能夠長期、穩定使用相關租賃物業;
結合關聯租賃的占比及業務實際等情況,考慮建設/購買自有生產場所或向外部第三方承租生產場所;
在境內分拆上市中,亦可能存在擬分拆子公司租賃上市公司生產設備進行生產的情形,該等情形可能引起審核機構對擬分拆子公司生產設備獨立性的關注。就租賃上市公司生產設備的情形,結合項目經驗,建議可以考慮采取如下措施降低對發行人生產獨立性的影響:
通過自購生產設備等方式,在可行時盡快實現生產設備的全部自有;租賃控股股東的生產設備僅作為自有設備購置前的過渡性安排;
如實現全部生產設備的自有確有難度,應優先實現主要核心設備的自有;
就生產流程獨立性事項,結合項目經驗和相關案例,建議可以考慮采取如下措施降低對發行人生產獨立性的影響:
生產核心環節應由發行人自主生產;
結合業務實際,在可行的前提下,就生產的非核心環節,優先考慮終止委托關聯方生產的模式,調整為由發行人自主生產或委托外部第三方生產;
如從業務實際等角度就生產的非核心環節確需委托關聯方生產,則盡可能確保發行人具備相關環節的實施能力,并適當引入外部第三方外協廠商,避免僅委托關聯方實施特定生產環節;
結合業務實際,在可行的前提下,盡可能由發行人獨立擁有主要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并自主進行生產;
通過適當引入外部第三方等方式,降低關聯方相關資產對發行人生產過程的重要程度,盡可能減少關聯交易;
通過簽署長期租賃合同并約定優先續租權等方式,確保發行人能夠長期使用相關資產;
確保相關關聯交易履行各方的內部決策程序,并保證關聯交易的合法、合理及公允性;
結合生產所涉資產未投入發行人的原因、今后的處置方案等,進一步論證該等情況是否對發行人資產完整和獨立性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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