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就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以下簡稱“全面注冊制”)涉及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配套規則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中國證監會統籌安排下,于《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眾公司辦法(征求意見稿)》”)、《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重組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同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全國股轉系統”)新起草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掛牌規則(征求意見稿)》”),并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定向發行規則》(以下簡稱“《定向發行規則(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訂,并于2023年2月1日起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全面實行注冊制,全國股轉公司按照注冊制基本內涵和試點經驗,堅持市場特色,對市場準入、發行融資制度進行了優化完善。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審核監管理念,保持特色化制度安排,提高審核監管質效。
一、 掛牌規則修訂主要內容及解析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以下簡稱“《基本標準指引》”)等現有掛牌制度的基礎上,《掛牌規則(征求意見稿)》總結前期審核監管經驗,按照全面實行注冊制要求對掛牌準入制度進行了優化完善,遵循堅持注冊制審核理念、堅持與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一體發展、堅持提高市場運行質量、堅持特色化制度安排的起草思路,立足北交所設立后市場形勢的變化,進一步了明確新三板掛牌的相關制度安排。
(一)細化掛牌準入條件
《掛牌規則(征求意見稿)》在整體保持原有五項基本條件和適用標準基礎上,結合監管實踐,構建了“5+1”的多元化財務標準體系,并對新三板掛牌中股權清晰、公司治理、合法合規經營、業務明確、持續經營方面具體要求作出細化,同時規定了不得申請掛牌的情形。
1、構建“5+1”的多元化財務標準體系

(2)申請掛牌公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以下簡稱“創新企業”),最近一期末每股凈資產可以低于1元/股:
主要業務屬于人工智能、數字經濟、互聯網應用、醫療健康、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現代服務業等新經濟領域以及基礎零部件、基礎元器件、基礎軟件、基礎工藝等產業基礎領域;
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具有明確可行的經營規劃;
最近一年研發投入不低于1000萬元,且最近12個月或掛牌同時定向發行獲得專業機構投資者股權投資金額不低于2000萬元;或者,掛牌時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掛牌同時向不少于4家做市商在內的對象定向發行股票,按掛牌同時定向發行價格計算的市值不低于1億元;
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2、細化掛牌基本條件和適用標準
(1)在主體資格方面,《掛牌規則(征求意見稿)》保留了“申請掛牌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同時,在“申請掛牌公司應當持續經營不少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一般性條件外,規定了創新企業申請掛牌的例外情形,即“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少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但不少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2)《掛牌規則(征求意見稿)》將重大違法違規情形調整為五類刑事犯罪行為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等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即最近24個月以內,申請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不得存在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行為被司法機關作出有罪判決,或刑事處罰未執行完畢,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3、新增禁止掛牌情形
《掛牌規則(征求意見稿)》新增禁止掛牌情形,申請掛牌公司所屬行業或所從事業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并掛牌:
(1)主要業務或產能被國家或地方發布的產業政策明確禁止或淘汰的;
(2)屬于法規政策明確禁止進入資本市場融資的行業、業務;
(3)不符合全國股轉系統市場定位及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完善審核程序,強化信息披露
二、掛牌定向發行規則修訂主要內容及解析
自2013年新三板股票發行融資制度建立以來,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企業在新三板市場的融資規模不斷擴大,為推動新三板融資市場的健康發展,全國股轉公司對新三板股票發行融資制度已經進行了三次修訂,通過并聯審查、授權發行、自辦發行、取消單次發行新增股東不得超過35人限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不斷提高定向發行制度的靈活性和高效性。
本次《定向發行規則(征求意見稿)》配合《公眾公司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修改,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理念,提高中小企業融資效率,從審核機制、發行制度等方面進行了制度完善,進一步凸顯定向發行“小額、快速、靈活”的制度特點和優勢。《定向發行規則(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八十一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完善審核程序
為落實全面實行注冊制下審核安排,《定向發行規則(征求意見稿)》完善了申請文件的受理、審核、問詢、中止及終止等環節安排:
配合《公眾公司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要求,《定向發行規則(征求意見稿)》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理念,要求全國股轉公司全面履行審核主體職責,嚴格執行重大審核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全面提高審核質效。
3、拓展授權發行適用范圍
根據《公眾公司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授權發行制度的適用范圍拓展至超200人定向發行,并設置了“年度股東大會一次審議、董事會分批實施”的授權發行機制。《定向發行規則(征求意見稿)》配套規定了授權發行相關的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以便于市場操作。
《定向發行規則(征求意見稿)》推出一次出函、分期發行制度,進一步節約了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和時間成本,提高發行融資靈活性。
三、掛牌重組規則修訂主要內容及解析
1、核準制調整為注冊制
以注冊制理念為指導,《重組辦法》(征求意見稿)再造原有核準制下的審核流程,明確全國股轉系統與中國證監會在審核注冊流程中的職責與分工。
在理順審核注冊關系的基礎上,與《定向發行規則(征求意見稿)》相同,《重組辦法》(征求意見稿)同樣增加了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并明確了全國股轉系統對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現場檢查權,豐富完善交易場所自律管理手段。
2、銜接定向發行規則
現行有效的《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現行重組規則》”)規定,特定對象以現金認購公眾公司定向發行的股份后,公眾公司用同一次定向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適用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規定。
本次《重組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公眾公司按照經中國證監會注冊或經全國股轉系統審核無異議的定向發行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規定,即無需重復履行重大資產重組程序。
3、新增重組標準認定兜底條款,進一步明確重組標準
《重組辦法》(征求意見稿)也進一步優化完善現有重大資產重組監管要求,主要內容有完善掛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標準。
四、結語
非上市公眾公司注冊制改革是全面實行注冊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將新三板掛牌公開發行、定向發行、重大資產重組等行為統一納入注冊制管理,適用對象覆蓋全國股轉公司以及未在全國股轉公司掛牌的公眾公司,有利于實現新三板掛牌公開發行、定向發行、重大資產重組等業務領域由核準制向注冊制的平穩轉換,支持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企業利用新三板市場融資發展,進一步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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