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9日,香港交易所(“港交所”)公告發布《有關特專科技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詢文件》(“《咨詢文件》”)。《咨詢文件》提出,準備在其《上市規則》中新增設立第18C章節,以降低對于在港交所申請上市的特專科技公司的資格要求,吸引前沿行業來港上市,并就此征詢公眾意見[1]。港交所本次建議設立的新機制,是繼2018年在《上市規則》中增設生物科技章節之后對于上市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新機制的設立背景在于,港交所認為其上市制度相較于全球其他市場存在差距,部分未能達到盈利、收益或現金流量等主板資格測試要求的科技企業無法來港上市,轉而尋求在科創板等其他市場上市并獲得成功[2]。本文主要介紹新機制適用的科技行業范圍、新機制對申請上市企業提出的科技指標要求和知識產權信息披露要求、新機制落地時間,以便讀者點面結合地了解港股新機制中的知識產權相關規定。
港交所在提議新增的第18C章節中明確,可通過新機制申請上市的“特專科技公司”(Specialist Technology Company)是指“主要于特專科技行業內可接納領域從事(不論直接或透過其附屬公司)研發、商業化及/或銷售特專科技產品的公司”[3]。
港交所還列明了擬議的特專科技行業的范圍[4],并指明其目標即是涵蓋除生物科技以外的創業板行業[5]。而生物科技公司此前已可以通過《上市規則》于2018年新增的第18A章規定的機制在港交所上市。
可見,《咨詢文件》提議的修改如獲通過將意味著,符合科創板上市行業要求的中國內地企業,以后可能也可以選擇在港交所上市。
但是,港交所提議的特專科技行業與科創板也有部分區別[7]。
首先,港交所提議的新機制比科創板增加了部分行業和領域。
例如,除前文列示外,港交所在提議的特專科技行業中還新增了“新食品及農業技術”行業,并陳明其原因在于“全球正為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大量開發食品及農業科技,市場對有關技術的需求亦越來越高”[8]。
再如,港交所擬議的特專科技行業中的“先進硬件”行業中還包括“元宇宙技術”領域,而這一領域尚不屬于可在科創板上市的范疇。
其次,部分科創板領域未明確是否亦屬于港交所提議的新機制可接納領域。
例如,《咨詢文件》中,港交所在“先進材料”行業下目前僅明確了“合成生物材料”“智能玻璃”“納米材料”三項領域屬于可接納領域,尚不能確認其是否進一步包括科創板在“新材料”行業下列明的先進鋼鐵材料、先進有色金屬材料、先進石化化工新材料、先進無機非金屬材料、高性能復合材料領域。
最后,對于某些具體領域所應歸屬的行業,港交所提議的新機制與科創板存在差異。
例如,科創板將電動汽車領域歸類于“節能環保”行業,將半導體歸類于“新一代信息技術”行業,而港交所新機制將其均歸類在“先進硬件”行業。
《咨詢文件》建議設立的新機制中,港交所將特專科技公司區分為“已商業化公司”和“未商業化公司”,并對“未商業化公司”在預期市值、營運資金、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更嚴格的上市要求[9]。
科技相關的指標方面,相較而言,港交所建議設立的新機制對申請上市公司的研發投入占比的要求較科創板更高,但港交所并未設定專利類型與最低數量要求。
港交所在《咨詢文件》中特別指出,建議新設的第18C章節不對特專科技公司持有的知識產權的數量和類型提出要求的原因在于,“不同行業注冊知識產權的普及情況有所不同”[12],但港交所仍然認可“特專科技公司的成功通常有賴其擁有的獨特技術”[13],并從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的角度對特專科技企業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咨詢文件》建議設立的新機制對于申請上市的特專科技公司提出了詳細的信息披露要求[14]。
這些應當披露的信息不僅包括常見的商業和經營信息,也包括根據新機制的特點新增的研發風險、知識產權權屬等信息。新機制還對未商業化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進一步要求。
港交所也明確,“不符合披露要求的上市文件,可能根據《上市規則》不被視作大致完備且可能被退回。”[15]
其中,新機制對于知識產權信息的披露要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知識產權的來源
如前所述,新機制并未對申請上市企業持有的知識產權的數量和類型提出要求。
但申請上市企業仍應當對其知識產權作出定性披露,特別是特專科技產品的相關知識產權的來源是“授權引進(in-licensing)”還是“內部開發(internally developed)”[16]。
(二)知識產權覆蓋情況、有效期限
新機制要求申請上市企業披露與其特專科技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的各項基本信息,包括:
● 披露特專科技產品獲得及申請的任何知識產權詳情,或適當的否定聲明[17];
● 在上市文件的“概要”章節載列重要知識產權[18];
● 重要知識產權應用或保護各特專科技產品的部分(例如應用于主要技術或產品包裝上)[19];
● 重要知識產權受保護的程度及形式(例如專利正進行申請程序或已完成注冊、用以保障未注冊或未進入注冊過程的知識產權的程序)[20];
● 重要知識產權的有效期[21]。
(三)知識產權的穩定性
新機制關注申請上市企業與特專科技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是否穩定,是否可能因人事問題或合作開發而存在權利變更和糾紛、信息泄露等風險。
具體而言,申請上市企業應當披露以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信息:
● 申請人與其主要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之間訂立的任何服務協議的主要條款[22];
● 申請人為留聘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而設的措施(例如獎勵安排及/或不競爭條款)(如有),以及針對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離職而設的措施及安排[23];
● 與重要知識產權相關的重要支付責任[24];
● 如任何重要知識產權牽涉外購許可技術,披露申請上市企業在適用的許可協議中的重大權利及責任[25];
● 如涉及合作研發,披露合作安排的重要條款細則以及將由誰擁有相關知識產權[26]。
(四)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新機制關注申請上市企業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并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
● 說明任何可能會影響任何特專科技產品研發的法律申索或訴訟[27];
● 在上市文件的“概要”及“風險因素”章節中概述任何知識產權侵權的風險,并披露由董事(由保薦人的盡職調查作左證)就申請上市企業是否有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正面聲明,如是,則披露相關細節以及對申請上市企業經營的潛在影響[28]。
(五)競爭相關信息
新機制也關注申請上市企業的特專科技產品與同類產品相比的競爭能力,其中包括通過知識產權而形成的競爭態勢。
具體而言,申請上市企業應當披露以下知識產權信息:
● 自身特專科技產品的相關知識產權的覆蓋市場(jurisdiction,也可譯為“權利地域”)[29];
● 已經商業化的或研發中的競爭或潛在競爭產品/服務的核心知識產權的屆滿日期、技術和目標市場[30]。
雖然新機制落地的時間還沒有公開,但港交所上市主管此前接受采訪時稱,在咨詢期結束后會“盡快敲定最終版本”[31],并將落實特專科技公司上市安排的時間假設在2023年初[32]。
最終版的新上市機制可能與《咨詢文件》中的擬議版本存在差異,建議讀者屆時關注落地的新機制對于特專科技公司上市的實際規定。
港交所本次建議設立的新機制為更多行業的科技企業提供了上市機會。大致而言,新機制中可以上市的行業范圍將與科創板大致相近。
此外,相較于科創板,建議設立的新機制進一步將“新食品及農業技術”以及“元宇宙技術”企業納入可上市的行業范圍。
不過,選擇新機制上市的科技企業仍需要注意在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嚴格的要求,按要求披露知識產權的來源、知識產權的覆蓋范圍和有效期限、知識產權的穩定性、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和知識產權競爭相關信息。有意向的企業為此應盡早做好準備。
1. http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2/2210191news?sc_lang=zh-hk,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月12日。
2.《咨詢文件》第4-6段。
3.《咨詢文件》附錄四《<上市規則>修訂擬稿》第18C.01條。
4.《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4段。
5.《咨詢文件》第90段。
6.《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1年4月修訂)第四條。
7.關于港交所提議可通過新機制申請上市公司所屬的行業和可接納領域均可參照《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4段。關于可通過科創板申請上市公司所屬的行業和可接納領域均可參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1年4月修訂)第四條。
8.《咨詢文件》第91段
9.《咨詢文件》第109、110段及附錄四《<上市規則>修訂擬稿》。
10.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1年4月修訂)第五條、港交所《咨詢文件》附錄四《<上市規則>修訂擬稿》第18C.03(5)(b)條。對于科創板而言,“最低研發投入占比”是指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且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的,通常不需符合最低研發投入占比要求;對于港交所特專科技公司而言,是指上市前三個會計年度每年總研發投資金額占總營運開支百分比。
11.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1年4月修訂)第六條。對于未達到科創板一般申報指標中任一項要求的申請上市企業,仍可以其“形成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50項以上”為由申請科創板上市。
12.《咨詢文件》第215段。
13.《咨詢文件》第215段。
14.根據《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文件披露的內容包括: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資料、資金消耗率、現金經營成本、產品、披露商業化狀況及前景、目標市場、市場份額及行業概覽、有關業務模式的披露、研發投資及經驗及特定風險、行業標準/主管當局規定、知識產權、風險、上市文件封面的警告聲明、未商業化公司的額外披露。
15.《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0段。
16.《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d)(iv)項。
17.《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j)(i)項。
18.《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j)(ii)項。
19.《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j)(iii)項。
20.《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j)(iii)項。
21.《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j)(ii)項。
22.《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h)(v)(5)項。
23.《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h)(v)(6)項。
24.《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j)(ii)項。
25.《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j)(ii)項。
26.《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h)(v)(3)項。
27.《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h)(v)(7)項。
28.《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j)(iv)項。
29.《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d)(iv)項。
30.《咨詢文件》附錄五《指引信擬稿》第32段第(f)(ii)項。
3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0367853,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月12日。
32. http://www.aastock.com/sc/stocks/news/aafn-con/NOW.1234459/company-news/HK6,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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