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隨著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知識產權已成為企業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可能成為提高企業技術壁壘、增加資產估值的利器,也可能成為阻礙企業發展的攔路虎。在企業上市過程中,監管機構會重點關注企業是否存在知識產權風險以及是否會對企業的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1。在科創板等板塊,監管機構亦將知識產權儲備和質量等列為硬性指標。近年來,競爭對手在企業上市進程中提起系列知識產權訴訟來阻礙其上市進程的案例也屢見不鮮。在一則案例中,某公司上市過程中被競爭對手指控侵犯其商業秘密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要求追究該公司及其核心技術人員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該競爭對手也對該公司的81項實用新型專利提起無效,其中59項專利被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比例高達72%。監管機構對該公司的知識產權訴訟和專利無效糾紛高度重視,展開了多輪問詢,最終該公司撤回了IPO上市申請。
補救于已然,不如防患于未然。企業與其在上市過程中被動地應對,不如在上市前提早進行風險識別和整改,掃清知識產權的風險和阻礙。本文將結合筆者的實踐經驗和實務案例,從監管機構針對知識產權的問詢要點出發,探討上市過程中可能面臨的知識產權問題及應對方案。
以科創板為例,根據統計數據,截至2021年9月,在500余家科創板IPO企業中,共計452家企業被問詢知識產權權屬和完整性的問題,占比80%以上,共計38家企業在IPO受理前后遭遇過知識產權糾紛2。其他主要的問詢要點則集中在核心技術人員、科創屬性、合作研發、技術先進性等方面。

表1:科創板知識產權核心問詢要點3
實踐中,監管機構的不同問詢重點可能對應相同的知識產權問題,例如,與核心技術人員相關的問詢可能會涉及員工與擬上市企業之間關于知識產權權屬的約定,合作研發方面的問詢也可能同樣涉及擬上市企業與合作方之間關于知識產權權屬的約定。
因此,為了便于企業參考并進行風險排查,本文從實操角度對問詢要點進行了梳理,根據風險來源將問詢要點歸為兩類:內控風險的問詢要點與外部風險的問詢要點。內控風險針對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控,包括知識產權布局、知識產權來源和核心技術人員的管理。外部風險則針對的是企業在對外進行商業合作和生產經營時應關注的要點,包括與合作研發方、核心技術人員曾經就職的前單位、競爭對手以及第三方權利人相關的知識產權風險。最后,我們將簡單介紹IPO進程中的系列知識產權訴訟并提供應對建議。
本部分將結合監管機構的問詢要點,對可能涉及到的企業內控風險進行探討并提供應對建議,具體包括知識產權布局、知識產權來源和核心技術人員的管理。
1.知識產權布局
企業的知識產權布局能夠反映企業的創新能力、技術實力以及市場競爭力。監管機構主要關注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取得方式、先進性、穩定性和對主營業務及產品的支撐等,以評估企業的知識產權布局是否會對現在和將來的業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具體來說,監管機構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知識產權披露的全面性和準確性
監管機構主要關注企業是否對其所持有的知識產權進行全面和準確的披露。
企業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盡量全面、準確、清楚,包括權利類型(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數量、權利的取得時間、取得方式(自主研發、轉讓、許可等)及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以便監管機構了解權利的性質和權屬。同時,除了經過國家機關確權并公示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外,還應當注意未登記和未公示的技術信息的披露,確保披露的全面性和準確性,以展示公司的技術實力。此外需要注意,上述權利的當前權利人應當為擬上市企業,其子公司等關聯公司的知識產權如果與擬上市企業不存在轉讓和許可,則不應作為擬上市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布局的完整性
監管機構主要關注知識產權對于企業核心業務和核心產品的覆蓋與支撐。
以專利為例,企業應當說明專利的保護內容與核心產品的對應程度,以及專利的授權時間、地域、有效期與產品上市時間、銷售地域、更新迭代周期之間的關系。此外,如果隨著產品的迭代升級,企業應當說明其也會進行技術改進和二次開發,并且已提前對升級技術進行知識產權布局。
知識產權的先進性
知識產權的先進性是體現企業技術實力以及市場競爭優勢的重要參考因素,也是證明企業科技屬性的重要依據。
對此,企業應盡量避免空泛、模糊地陳述其知識產權具有先進性,而應當提供具體衡量指標或表征,如同類產品性能對比參數、企業的專業資質、重要獎項、參與的重大項目等,從行業發展、市場地位,與競爭企業的優勢等角度進行說明。
知識產權的穩定性
以專利為例,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其中,發明專利需經歷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實質審查程序方能獲得授權,故權利較為穩定,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通常經形式審查即可獲得授權,穩定性相對較低。監管機構會關注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數量和比例,如果發明專利數量過低,可能會要求擬上市企業說明理由。同時,監管機構也會關注相關專利是否已獲得授權、被駁回或仍在審查中,以及是否存在專利無效的情況并評估無效的可能性以及對核心業務的影響程度。因此,在IPO過程中,企業應當注重專利撰寫質量,以提高專利授權率和穩定性。此外,企業也應當提高發明專利的數量,或者提供發明專利數量少的合理理由。
在某衛星通信設備生產企業的上市過程中,該企業披露其擁有64件專利,其中僅包括5件發明專利。針對監管部門關于發明專利數量低的問詢,該企業提供了充分理由:因其主營業務為衛星通信技術,涉及國家秘密,故核心技術是通過商業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而未申請專利,這也是該行業的普遍特點;該企業的技術均為自主研發,有較強的研發實力;該企業的知識產權布局較為全面,能夠覆蓋核心產品;此外,與該行業同類公司相比,該企業的專利數量處于中上游水平,而產品技術和性能指標已優于同類公司。最終,該企業在科創板成功上市。
2.知識產權來源
在實踐中,很多企業有較強的研發團隊,其所實施的技術均為自主研發,也有一部分企業因客觀條件所限,例如企業研發能力較低、技術研發周期較長、產品更新迭代較快等等,需要從第三方受讓或者許可知識產權。因此,監管機構會關注擬上市企業自主研發的知識產權情況和通過受讓或許可取得的知識產權情況,以及該等轉讓和許可的過程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會給擬上市企業的業務發展帶來隱患。具體來說,監管機構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企業自主研發能力與外部依賴性
為評估企業是否具備自主研發能力以及對外部技術的依賴程度,監管機構會關注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情況。
對于企業而言,應當在上市前提早進行知識產權申請并取得授權。若因客觀原因而難以實現,則應當通過受讓或許可方式獲得知識產權,并盡可能保證轉讓或許可文件的規范、具體及完整,同時應當盡早基于現有的知識產權進行持續研發,并在合理期限內獲得自主知識產權,以證明該企業具有自主研發能力且對外部的技術依賴較小。
在某網絡公司的IPO過程中,該公司披露了其名下的52項發明專利,其中21件已授權的發明專利均為受讓取得,而其余31件專利正在申請中而未獲得授權,故受到監管機構關于其自主研發能力的問詢。
在某醫藥公司的IPO過程中,其披露的主營產品為藥物A與藥物B,該兩種藥物占該公司營業收入的90%以上。經核查,藥物A對應的專利受讓自第三方,而藥物B對應的專利是通過一份法律用語不甚規范的“專利授權使用書”而取得,該“專利授權使用書”未包含關于專利許可的必要條款,對相關的權利義務約定亦不清楚或者未約定。因此,該公司無法證明其自主研發能力,存在對外部技術的極大依賴性,且其從第三方獲得的許可是否合法有效也存在爭議,故而上市失敗。
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是否完成公示程序
對于部分知識產權來說,轉讓需要以官方登記和公示程序為生效條件。以專利權為例,雙方簽訂轉讓協議并不意味著權利的轉移,專利權轉讓須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和公告后方可生效4。而在專利許可過程中,雖然官方登記和公示不是許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是將許可協議進行登記備案能夠對抗善意第三人,避免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許可方再簽訂其他專利許可,從而對本企業的許可實施產生影響。因此,企業應當在權利轉讓或許可的過程中嚴格遵守并完成法定程序,了解登記和公示程序在權利變更中的法律效力,避免因未完成登記和公示程序而無法取得權利或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影響上市進程和企業未來的業務發展。
許可協議約定是否明確
若擬上市企業披露了其從第三方獲得知識產權許可,監管機構會重點關注該許可的范圍、期限、穩定性,以及考慮原有許可范圍是否可以覆蓋企業未來發展的新業務。
因此,企業在簽訂許可協議時,應當明確許可主體范圍、許可期限、許可地域范圍、許可費用及計算方式、維護義務和費用的承擔,并根據未來可能的業務范圍和使用情況下的許可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若擬上市企業的上下游供應商或銷售商以及代工廠亦需要使用所許可的技術,企業還應當在許可協議中約定其具有“分許可”的權利,以防合作方因許可缺失而無法提供相應產品或服務,亦或其提供的相應產品或服務存在潛在的侵權風險,從而影響擬上市企業的正常經營。
3.核心技術人員
核心技術人員是企業自主研發能力的根本保障,關系到企業的經營現狀和未來發展,是評估企業科創屬性的重要指標。監管機構主要關注核心技術人員的劃分標準、穩定性,以及企業針對核心技術人員的激勵措施和約束制度等。
核心技術人員的劃分標準
在IPO過程中,監管機構面對企業披露的核心技術人員時,會關注核心技術人員的認定標準。
企業在回應核心技術人員認定標準時,需要提供明確、具體的理由,例如,具體認定條件、評分標準、各因素權重、績效指標等。此外,企業在遵守以上認定標準外,還應當結合學歷背景、工作經驗、取得的專業資質、重要科研成果和獲得獎項情況對認定標準進行說明5。
在深圳某企業的IPO過程中,監管機構對于核心技術人員認定標準提出問詢,該企業僅籠統地說明其認定的考慮因素包括該員工是否為技術負責人、研發團隊主要成員、專利發明人及其他綜合因素。但是,根據該企業披露的信息,有6名在研項目主要參與人員未被認定為核心技術人員,與前述認定標準存在矛盾,而該企業卻未能提供合理解釋。監管機構認為該企業針對認定標準的答復較為模糊,無法說明核心技術人員的具體認定條件,未能充分消除監管機構的疑慮。
完整、準確地披露核心技術人員的信息
核心技術人員的信息是監管機構據以判斷公司科研水平的依據,擬上市企業應當如實披露核心技術人員的數量及相關信息。
在無錫某公司的IPO過程中,該公司為了滿足科創板上市要求而虛假披露核心技術人員數量,其聲稱企業有19名核心技術人員。而經核查,該19名人員中有5名為行政人員,1名為銷售人員,其實際研發人員占比遠未達到上市要求,最終其上市嘗試以失敗告終。
核心技術人員的穩定性
核心技術人員的穩定性是企業能夠持續穩定研發的關鍵,也是投資者評估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因素,因此成為監管機構的問詢要點之一。
針對此類詢問,企業應當從公司研發人員分配、技術成熟度、工作流程體系的建立等方面進行說明。同時,企業還應當從員工任職時間、薪資福利、職業發展、培訓制度、激勵措施等方面,證明企業采取了維持核心技術團隊穩定性的相關舉措。
在一個案例中,成都某公司擬于科創板上市,監管機構注意到該公司僅有3名核心技術人員,故要求該公司回應對3名核心技術人員是否具有重大依賴,以及該3名人員變動是否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技術研發創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該公司從核心技術人員履歷、公司激勵機制和約束管理機制等角度進行了回應,最終得以成功上市。
對核心技術人員采取的約束措施
核心技術人員的入職、在職及離職后均可能產生知識產權風險。因此,監管機構較為關注企業在核心技術人員入職、在職和離職的過程中,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在核心技術人員入職時,企業應當明確要求核心技術人員避免披露或使用屬于原單位的知識產權,并要求該技術人員簽署相關協議或承諾書。
在核心技術人員在擬上市企業任職期間,企業應當與核心技術人員之間簽訂知識產權相關協議,詳細約定其任職范圍、所接觸的知識產權范圍和具體內容、知識產權歸屬、保密義務、違反相關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其他應當承擔的知識產權相關義務。企業可以通過在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包含相關的知識產權條款來實現,也可以通過簽訂專門的知識產權協議來約定。此外,企業也可以通過制定員工手冊和規章制度,對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進行規定,同時確保已實際通知到相關員工并且該員工已實際知悉,例如通過郵件發送或者要求員工簽署接收確認單。
在核心技術人員離職時,企業應要求其歸還相關文件和物品、刪除全部技術資料、簽署離職交接清單,并要求其承諾不向新單位或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許其使用相關技術信息,且離職后一年內不申請與前單位工作范圍相關的專利。同時,企業應當監控核心技術人員登錄公司郵箱、服務器、云盤并大量下載技術資料的行為,并及時終止核心技術人員訪問公司郵箱、服務器、云盤等的相關權限。
未完待續,下篇我們將重點介紹企業在對外進行商業合作和生產經營時應關注的“知識產權外部風險”相關的問詢要點,包括與合作研發方、核心技術人員曾經就職的前單位、競爭對手以及第三方權利人相關的知識產權風險;此外,我們將簡單介紹IPO進程中的系列知識產權訴訟并提供應對建議。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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