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10月[1],立法領域,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指出要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細化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標準;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明確央企應針對反壟斷、反商業賄賂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或專項指南。執法領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無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案件共119宗,附條件批準案件1宗,屬中國首起不涉外資的附條件批準案件;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五所駕校的壟斷協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司法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首次在反壟斷案件中對共同市場支配地位作出認定,指出除審查多個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外,還應考慮經營者的行為一致性。在認定“其他協同行為”時,最高院認為應考慮市場行為協調一致性、意思聯絡、相關市場情況、合理解釋等因素;北京知產法院受理了國內首例涉及公共數據領域的反壟斷案件。
● 2022年9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國辦發[2022]30號),指出要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2022年10月底前,組織開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細化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標準,加強和改進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依法查處惡意補貼、低價傾銷、設置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嚴厲打擊“搭便車”、“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為。
● 2022年9月16日,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辦法》”),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中央企業應當針對反壟斷、反商業賄賂、生態環保、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稅務管理、數據保護等重點領域,以及合規風險較高的業務,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或者專項指南。
● 2022年9月16日,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中國信通院聯合發布《汽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指引》(“《指引》”)。《指引》明確了汽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核心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產業鏈任一環節均有資格獲得許可原則,協商處理行業差異原則)、合理許可費的計算原則(許可費計算基數、許可費考慮因素、累積許可費率限制原則、合理選擇許可費計算方法)等,《指引》的發布將加快推動汽車與通信等產業的跨界融合發展,保護市場公平競爭。
● 2022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召開了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二十大”)。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在二十大新聞會上,最高法院副院長指出要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依法審理電商平臺“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案件。
● 2022年10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公布《關于促進光伏產業鏈健康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作為紓解光伏產業鏈上下游產能、價格堵點,提升光伏發電產業鏈供應鏈配套供應保障能力的措施,通知中強調“嚴格貫徹落實價格法、反壟斷法,加強市場監測,發現擾亂市場秩序的問題線索,及時約談相關市場主體,推動依法合規經營;從嚴查處散布虛假漲價信息、囤積居奇等哄抬價格行為,以及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有力遏制資本過度炒作,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
● 2022年10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作了關于數字經濟發展情況的報告。報告指出,必須把數字技術的命脈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在科技自立自強上取得更大進展。適度超前部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筑牢數字經濟發展根基。加快深化產業數字化轉型,釋放數字對經濟發展的放大、疊加、倍增作用。對于備受市場關注的平臺經濟,報告明確,將支持和引導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完成平臺經濟專項整改,實施常態化監管,集中推出一批“綠燈”投資案例。
● 市場監管總局披露了《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四部反壟斷法配套法規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并表示將根據收到的意見修改完善相應規定,推進相關工作。
● 經營者集中審查領域
○ 無條件批準:2022年9-10月,市場監管總局無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案件共119件,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房地產、醫藥、互聯網、餐飲、材料、能源、運輸、天然氣、電力、光學產品、航空等行業。
○ 附條件批準:2022年9月13日,市場監管總局附條件批準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機場集團”)與東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東航物流”)新設合營企業案。本案是截至目前,中國首起不涉外資的附條件批準案件,審查歷時約12個月,期間歷經申報人撤回申報后再次提交。該案中,機場集團與東航物流擬在上海浦東機場新設合營企業從事智能機場貨站服務業務。市場監管總局審查認為,此項集中對上海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市場、以浦東機場為出發地或目的地的國際/國內航空貨運服務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故附如下條件批準了此項集中。
(1)保持機場集團與東航物流浦東機場貨站業務的相互獨立,機場集團、東航物流在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市場上繼續獨立開展公平競爭,不得交換競爭性敏感信息,不得達成或實施壟斷行為;
(2)保證機場集團、東航物流與合營企業相互獨立與競爭,具體措施包括人員不得兼職、股東權利限制、規定競業禁止期限、辦公場所及信息系統保持隔離、辦公系統用戶權限限制等;
(3)確保機場集團、東航物流與合營企業之間不直接或間接交換競爭性敏感信息。合營企業獨立運營,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獨立、人事獨立、生產服務獨立、采購獨立、研發獨立、定價獨立、銷售獨立;
(4)機場集團、東航物流繼續履行與相關客戶已經簽署的浦東機場貨站服務合同。合同期滿后,如相關客戶希望續簽合同,機場集團、東航物流不得拒絕,且續簽條件不得低于本次交易前的服務水平。本項承諾有效期為5年;
(5)機場集團、東航物流與合營企業應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提供在浦東機場的機場貨站服務。在同等條件下,不得就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對下游客戶實施差別待遇,不得實施不合理高價,不得不合理地限制浦東機場貨站服務提供總量;
(6)除監督受托人外,合營企業承諾每年邀請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對合營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除第(4)項承諾外,其他承諾自生效日起8年內有效。
● 壟斷協議執法領域
○ 橫向壟斷協議:2022年9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告了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新田縣龍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等五所駕校壟斷協議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案中,5所駕校在新田縣駕培中心會議上就統一辦公、統一報名和收費等問題達成共識,通過會議紀要的形式共同達成了固定價格協議。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后,當事人均回原址辦公,停止實施固定價格協議,恢復自主定價。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考慮了當事人違法時間較短、及時整改,且疫情期間經營困難等因素,據此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分別處以2018年度銷售額3.5%的罰款(4萬余元至7萬余元不等)。
● 最高院在“進賢縣溫圳鎮藝術幼兒園、進賢縣溫圳鎮六佳一幼兒園等橫向壟斷協議糾紛”[2]中指出:原則上應將反壟斷法關于禁止壟斷行為的規定作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壟斷協議實施者依據涉案協議主張損害賠償,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法院不應支持該類請求。
○ 基本案情:2017年,進賢縣溫圳鎮藝術幼兒園(“藝術幼兒園”)與進賢縣溫圳鎮六佳一幼兒園(“六佳一幼兒園”)、萬珍等人簽訂相關協議約定:合作各方每學期開學后根據所收取的學費、餐費及辦學開支進行核算,將凈盈利作為各方分紅的依據;其他方每年需向藝術幼兒園支付保底費,并按每年增加的凈盈利比例遞增;各方承諾在合作期限內涉及幼兒園運作的一切事務均由集體討論決定(各方各享一票投票權);違約一方需支付賠償金等。藝術幼兒園因六佳一幼兒園“不遵守協議約定”和“不進行核算”行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違約,并支付違約金及經濟補償金。六佳一幼兒園辯稱:涉案協議構成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橫向壟斷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協議。
○ 裁判要點:最高院認為,涉案協議明確約定了固定和上漲價格、個別經營者退出相關市場等內容,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也實際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構成橫向壟斷協議。因壟斷行為影響國家整體經濟運行效率和社會公共利益,故原則上應當將反壟斷法關于禁止壟斷行為的規定作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涉案協議應當依法被認定無效,對各方當事人均無約束力。反壟斷法第五十條(對應修改后《反壟斷法》的第六十條。)的立法目的系為壟斷行為受損害人提供司法救濟,而非為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提供不當獲利的機會,該等經營者主張損害賠償的,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而經營者通過壟斷獲利的行為正為反壟斷法所預防和制止,故人民法院對該類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 最高院在“馬利杰、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中[3]首次闡釋了共同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因素和證明標準。
○ 基本案情:2019年,馬利杰認為河南移動通信公司區別對待用戶,部分用戶可以過戶、停機保號、攜號轉網,部分用戶沒有上述權利,且河南移動通信公司拒絕為其辦理攜號轉網,限定特需號碼用戶只能與其交易,故主張河南移動通信公司違反了反壟斷法關于禁止經營者限定交易和差別待遇的規定,遂起訴河南移動通信公司。
○ 裁判要點:該案所涉相關市場為河南省洛陽市移動通信服務市場,為判斷河南移動通信公司在該市場上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最高院認為,如果相關市場內多個經營者就同類業務分別采取不同行為,往往是經營者之間開展市場競爭的正常表現,此時并無考慮共同市場支配地位的必要,只有相關市場內多個經營者就同類業務均采取相同行為,體現出行為一致性,才有考慮共同市場支配地位的必要性。本案中,相關市場內只有河南移動通信公司、河南聯通公司和河南電信公司三家經營者,河南移動通信公司在二審中自認其與另外兩家移動通信服務商就相關業務采用基本相同的格式條款,最高院據此認定河南省內三家移動通信服務商長期以來在相關市場內存在一致性經營行為。同時,結合市場份額數據,最高院認為基于市場份額可以認定上述經營者共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 最高院在“李斌全、湖南湘品堂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壟斷糾紛案”中[4],首次闡明反壟斷法下認定“其他協同行為”的四要素,并指出原告應舉證證明其中三項。
○ 基本案情:李斌全于2018年11月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在長沙南站二層候車廳沒有提供常溫飲用水的情況下,湘品堂公司等五被訴經營者作為長沙南站二層銷售飲用礦泉水的壟斷經營者,在長沙市場其他店鋪出售555ml怡寶飲用純凈水為每瓶2元的情形下,將555ml怡寶飲用純凈水的價格固定為每瓶3元,違反了《反壟斷法》、《價格法》相關規定,屬于以協同行為實施的橫向壟斷協議。湘品堂公司等五個被訴經營者辯稱,定價為每瓶3元是基于各經營者自身經營成本的考量,不存在任何意思聯絡和價格協同行為。
○ 裁判要點:最高院認為,在市場經濟中,價格競爭是經營者間最重要、最基本的競爭方式。反壟斷法規定,“其他協同行為”屬于壟斷協議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沒有訂立書面或口頭協議或者決定,但相互溝通,心照不宣地實施了協同一致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認定其他協同行為,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經營者的市場行為是否具有協調一致性;
2.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意思聯絡或信息交流:
(1)反壟斷法并不禁止經營者根據市場和競爭狀況獨立作出的市場行為,包括跟隨、仿效其他競爭者而采取的相同市場行為;
(2)經營者銷售商品必須明碼標價,相同區域內經營者可能彼此了解相同產品的定價,這是價格公開透明可能產生的正常結果;
(3)由于本案涉及的礦泉水商品屬于大眾消費品,普通消費者對于商品定價是否合理均有普遍認知;
(4)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僅僅基于相同礦泉水在特定狹窄區域內不同經營者間定價相同,難以初步推定經營者之間進行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
3.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市場變化等情況;
4.經營者能否對行為的協調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
原告應當對前三項要素提供初步證據。
● 2022年8月5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從事二手車交易的上海彧菡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彧菡公司”)對“檸檬查”運營方北京與車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車行公司”)提起的有關車險公共數據的反壟斷訴訟,這是國內首例涉及公共數據領域的反壟斷案件。彧菡公司認為,與車行公司利用其通過便捷獲取全國車險信息平臺公共數據而形成的壟斷地位,對包括彧菡公司在內的數據需求方查詢數據的需求收取不公平高價,對非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會員實施歧視待遇,違背了公共數據公平公開的開放原則,損害了數據需求方獲取公共數據的合法權益,屬于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該案目前正在審理過程中。
1.截至2022年10月31日,以審結時間為準統計,下文中“10月”均截至10月31日。
2.詳情請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2253號民事判決書。
3.詳情請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977號民事判決書。
4.詳情請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02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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