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兼職相關問題
實踐中,科研人員到轉化企業參與科技成果商業化活動存在多種方式,包括(1)兼職,(2)停薪留職/離崗創業,(3)辭職加入,(4)院校委派、到企業掛職或參與項目合作等,其中兼職是比較常見也是涉及問題較多的一種方式。
1.科研人員可以在轉化企業兼職嗎?
(1)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鼓勵和允許院校科研人員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實踐中,科研人員在轉化企業兼職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轉化活動越來越普遍。根據《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21年年度報告》,2020年,3554家院校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和離崗創業的人員數量為14,043人,平均每家院校兼職從事成果轉化和離崗創業人員數量為4人,其中中央所屬院校平均每家7.8人,地方所屬院校平均每家3.2人[i]。
對于院校科研人員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目前法律法規及政策層面整體上是鼓勵和允許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ii]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iii]明確了院校科研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不發生利益沖突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并獲得合法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科技人員交流,根據專業特點、行業領域技術發展需要,聘請企業及其他組織的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到企業及其他組織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科技部、教育部關于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技創新作用的若干意見》第15條規定“鼓勵和支持高校師生兼職創業,處理好相關的知識產權、股權分配等問題,處理好兼職創業與正常教學科研的關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 137號)第二條也明確了“支持和鼓勵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
(2)哪些人員可能被限制或者禁止兼職?
特定人員可能被限制或禁止在轉化企業兼職,涉及的考量因素包括是否擔任領導干部職務、科研人員所在院校是否為教育部直屬高校、院校內部規定是否有限制或具體規定等。
此外,《關于改進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兼職管理有關問題的問答》(中組部《組工通訊》2016年第33期總第2855期)也明確了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高校、科研院所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雙肩挑”人員(即同時在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兩類崗位上任職的人員)、所屬的院系所和內設機構領導人員不擔任領導職務后,其兼職可不再按照領導人員管理。
(iii)領導干部的親屬是否可以在轉化企業兼職?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中共中央紀委關于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中紀發[2001] 2號)、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印發<關于“不準在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和<省(部)級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或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任職情況登記表>的通知》(中紀發[2000] 4號),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不準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個人受聘擔任私營經濟組織的高級職務)。
此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還明確了黨員干部不得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違者將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雖然上述規定主要針對黨員領導干部,但在轉化企業未來融資及上市過程中,投資人、交易所及相關監管機構可能會對或可能要求對在轉化企業兼職、任職的人員進行梳理或核查,如存在黨員領導干部親屬在轉化企業兼職的情況,屆時可能需要回應監管問詢,并可能需要相應披露及/或進行清退處理。
2.需注意校內兼職相關規定及其具體要求
結合上述,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整體上鼓勵和允許非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到轉化企業兼職,但還需注意遵守院校的內部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并注意相關限制和要求,以下以清華大學為例。
(1)兼職審批/備案程序
根據《清華大學黨員干部兼職管理規定》、《清華大學校管干部兼職管理規定》、《清華大學關于教師校外兼職活動的若干規定(試行)》以及《清華大學教職工校外兼職活動管理規定》,科研人員如果是校設關鍵崗位的責任教授、院士、“百人計劃”入選者、長江學者特聘教授、講座教授等學術帶頭人及副處級以上干部,原則上不得占用工作時間在校外兼職,個別特殊情況須報學校特別審批。就具體程序而言,
● 程序啟動:教師到校外兼職,需持聘請單位的邀請函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院(系)或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清華大學教師校外兼職審批表》。
● 審批及備案程序:
(i)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在經濟實體[viii]中兼職,對確因工作需要到經濟實體兼職的,應由本人向其所在單位黨委報告并列出已兼職清單,由擬兼職經濟實體出具兼職理由說明材料,經學校黨委批準后方可兼職(該等批準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批準后,所在單位黨委按規定向黨委組織部和紀委、監委備案;
(ii)副處級以上干部原則上不得在外兼職和從中領取報酬,如確因工作需要到校外兼職的,經所在院(系)同意,報組織部審批,由組織部和人事處備案;
(iii)教授(或相當職務人員)到校外兼職,需經所在院(系)同意,報學校人事處審批,由學校人事處備案;
(iv)其他人員到校外兼職,經所在院(系)審批,在所在院(系)人事科及學校人事處備案。
根據上述規定,清華大學的上述批準/備案程序簡要梳理如下:

(2)兼職取酬:首先,對于領導干部通過兼職取酬,相關政策上整體采取限制或禁止的態度,詳情請見附表一。其次,對于非領導干部的科研人員通過兼職取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其他相關政策整體上是允許的。此外,院校內部可能有具體規定或要求,以清華大學為例:
● 經批準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兼職的黨員干部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任何報酬,也不得獲得股權和其他利益;
● 副處級以上干部原則上不得在外兼職和從中領取報酬,少數確屬工作需要經學校批準的兼職,個人所得報酬要上交學校。兼職期間若獲得聘用單位給予的重大物質獎勵,應按領導干部重大報告事項報告制度,如實向組織部門報告。
● 教職工校外兼職獲得相應報酬,原則上應當與學校簽訂校外兼職協議,具體約定兼職期限、工作內容、工作量分配、考核辦法、薪酬待遇以及兼職報酬上交比例等內容。因此獲得的報酬應當按年度按比例上交所在院系,納入單位人才發展基金,上交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所得兼職報酬(稅后)的30%。
(3)兼職數量:根據《清華大學黨員干部兼職管理規定》第七條,經批準在經濟實體和社會團體兼職的黨員干部,在經濟實體中兼職不得超過1個,在社會團體中兼職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
(4)兼職職務:根據《清華大學關于教師校外兼職活動的若干規定(試行)》第七條及《清華大學教職工校外兼職活動管理規定》第八條,除學校委派外,教師不得在校外的企業中兼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執行董事等重要職務,不得作為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因從事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等特殊情況確需到企業任職的,報學校批準后方可任職。
(5)兼職時間:根據《清華大學教職工校外兼職活動管理規定》,清華大學教職工從事校外兼職活動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一天,全年累計不超過22天。此外,根據《清華大學關于教師校外兼職活動的若干規定(試行)》,教師校外兼職活動須在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工作的前提下進行,原則上不占用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需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占用工作時間的校外兼職每周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且全年累計不得超過80小時(受學校委派到校外兼職的可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6)兼職年齡限制:根據《清華大學黨員干部兼職管理規定》第七條,兼職的任職年齡上限為70周歲。
(7)對使用學校人力、設備等的限制:根據清華大學《關于教師校外兼職活動的若干規定(試行)》第十五條以及根據《清華大學教職工校外兼職活動管理規定》第二十條,教師在校外兼職活動中,本人及校外聘用單位原則上不得使用學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研究和生產等儀器設備、資金、場地(包括教室)、信息等資源;確需使用者,需事先提出申請報學校審批,并與學校簽訂相關協議。
(8)報告及公示要求:根據《清華大學教職工校外兼職活動管理規定》第九條,校外兼職情況納入教職工年度考核內容,教職工應當于每年年底如實向學校報告全年兼職情況(包括現狀、研究成果以及收入情況等)。各院系當將本單位教職工年度校外兼職情況(包括兼職單位、兼職職務、兼職時間、是否取酬等)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公示。
3.兼職期間的知識產權歸屬
(1)兼職期間的知識產權歸屬于誰?
如本系列第一篇所介紹,科研人員在服務校外企業過程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可能被認定為系院校或者校外企業的職務發明創造,這需要綜合事實情況來判斷。如果科研人員保留與院校的人事關系,并在轉化企業兼職或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勞務關系,在作出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利用/主要利用了院校/轉化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這種情況下科研人員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應當屬于哪一方呢?
(i)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需結合科研人員與院校的人事關系、其本職工作的范圍、兼職/提供服務的具體安排、所利用的具體物質技術條件等具體事實來判斷。
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高院”)2011年判決的某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為例[ix]。南開大學教師張某在天津南開大學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南開工程公司”)從事微波制取癸二酸的前期研發工作,在完成部分前期研發工作后,張某離開了南開工程公司,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項與前期研發工作相關的專利(“涉案專利”)。南開工程公司認為張某此前系在南開工程公司兼職,涉案專利由張某在離開南開工程公司后一年內作出,且與其在南開工程公司開展的前期研發工作有關,因此屬于涉案專利系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南開工程公司。而張某則主張其因為是南開大學教師,利用了南開大學的實驗設備,涉案專利申請權應為南開大學享有。
天津高院經審理認為,(1)張某雖未與南開工程公司簽署兼職合同,但校內課題申報文件中明確張某與南開工程公司的關系是“兼職”,結合案件相關證據,張某系在南開工程公司兼職。(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涉案專利系在張某自南開工程公司離職后一年內作出,且與其在南開工程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因此涉案專利歸屬于南開工程公司所有。
(ii)《技術合同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第五條的規定,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執行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了現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應當按照該自然人原所在和現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達成的協議確認權益。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由雙方合理分享。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有可能結合具體情況,根據院校和轉化企業對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裁定專利相關權利的歸屬。
在上市案例中,交易所及監管機構亦可能重點關注擬上市轉化企業是否與相關院校或相關科研人員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如澤達易盛(688555.SH)在上市過程即被問詢此問題,澤達易盛回復稱相關科研人員在院校和澤達易盛工作內容的本質不同,其研究與實踐屬于兩個不同的方向,亦不存在專利、技術或其他資產糾紛、潛在糾紛等情形。
(2)風險防范建議
院校與轉化企業就科研人員兼職中產生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不明可能導致權利交叉、沖突或權屬糾紛,在轉化企業上市過程亦可能被監管機構問詢,如系重要/核心知識產權,不排除可能會對轉化企業的上市造成影響。為防范該等風險,實踐中可以考慮采取以下措施:
(i)院校、轉化企業以及科研人員在相關兼職協議(勞動合同、技術服務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融資交易文件及/或其他相關協議中,就相關知識產權的歸屬作出明確約定;
(ii)轉化企業設置防范知識產權歸屬沖突的內控制度/體系、隔離機制或沖突預防措施;
(iii)在轉化企業上市申報前,由院校出具書面確認文件,確認相關知識產權歸屬。
4.除兼職外,科研人員還可以通過其他哪些方式向轉化企業提供服務?有哪些因素需要考慮?
如前所述,除兼職外,科研人員向院校提供服務還有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停薪留職/離崗創業,辭職加入,院校委派、到企業掛職及參與項目合作。受限于院校內部對于科研人員提供服務類型的規定和限制,上述各種方式的利弊及考量因素如下表所列:

二、持股相關問題
1.科研人員可以在轉化企業持股嗎?
如本系列第二篇所介紹,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應由院校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對于科技成果作價出資的,應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獎勵該等科研人員[xv]。而一位科研人員能否在轉化企業持股,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來判斷:
(1)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允許非領導干部的科研人員在轉化企業持股
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并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在轉化企業持股無明確限制,但實踐中須受限于院校內部規定(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公開公示)。
以清華大學為例,《清華大學科技成果評估處置和利益分配管理辦法》第24條明確了除擔任學校正職領導和學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級單位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擔任領導職務人員,其本人作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經學校批準,可以獲得現金獎勵和股權激勵;第22條規定了各院系可根據學校科技成果作價出資的股權分配原則,結合自身資源投入、科研發展、團隊建設等情況,就院系內部審批流程、院系與成果完成人收益分配等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2)哪些人員可能被限制或者禁止持股?
與兼職相關問題類似,實務中需重點把握三個維度:
(i)該等科研人員是否為領導干部(定義見前文)?
相關法律法規對擔任領導干部職務的科研人員在轉化持股整體上采取嚴格限制或禁止的態度,具體如本文附表一所列。
此外,在領導干部被禁止或限制在轉化企業持股的情況下,領導干部的親屬亦不得在轉化企業持股,否則將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等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不得以委托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虛假退出”等)以及相關法律法規。
(ii)科研人員所在院校是否為教育部直屬高校?
如科研人員所在院校為教育部直屬高校,則需遵守針對教育部直屬高校的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印發<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十不準”>的通知》(教黨[2010] 14號)第5條、《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的通知》(教黨[2011] 22號),相關限制請見附表一。
(iii)院校內部是否有限制或禁止性規定,或者對所需履行的程序有特定要求?
以清華大學為例,《清華大學科技成果評估處置和利益分配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學校正職領導和學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級單位(即所在院系)的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作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獲取現金獎勵,但不得獲取股權激勵。
2.科研人員擔任領導干部后,此前因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股權應該如何處置?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 35號)第五條第(二)款,科研機構、高校的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后應及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1年后解除限制。
《關于改進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兼職管理有關問題的問答》(中組部《組工通訊》2016年第33期總第2855期)亦明確,高校、科研院所正職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可在任現職后及時予以轉讓,轉讓股權的完成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股權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轉讓的,應在任現職期間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利益,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1年后解除限制。院校內部也可能會作出規定,以清華大學為例,《清華大學科技成果評估處置和利益分配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即有類似規定。
3.持股安排中需注意哪些問題?
實務中一種常見的科技成果轉化模式是,一名或多名領銜的科學家牽頭并作為轉化企業的董事/董事長,科學家的博士或碩士學生組成科研團隊具體推進研發工作。由于科學家及其學生商業經驗可能不足,轉化企業通常會再聘請一名與科學家較為熟悉且具有商業經驗的高管或CEO負責具體的公司經營管理。在轉化企業進行融資前,典型的持股安排如下:科學家在轉化企業中占比50%~60%,高管/CEO占比5%~15%,研究團隊合計占比5%-10%,院校及所在院系通過相關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占比約15%~20%(該等股權通常由院校下屬的資產管理公司持有)。
(1)需注意持股結構中的代持安排。在一些情況下,科學家或高管/CEO可能會為某些尚未加入的第三方(如技術合作方、咨詢顧問)代持股權。如存在此種情況,為確保股權結構清晰,避免潛在股權糾紛,結合實際情況,可以考慮相應安排簽署股權代持協議,明確代持及未來代持還原安排。
(2)需注意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如存在多名領銜科學家,每名科學家的股比可能并不足以達到實際控制轉化企業的程度,且隨著轉化企業未來融資以及員工激勵股權池的設置會被進一步稀釋,因此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可能并不十分清晰。如存在此種情況,可以考慮科學家之間就投票權進行委托、達成一致行動安排,或者未來根據員工/高管激勵期權計劃向科學家適當增發部分股權,以避免轉化企業被認定為無實際控制人或者難以認定其實際控制人。
此外,有些院校的內部規定亦限制教職工在轉化企業擔任實際控制人。例如《清華大學教職工校外兼職活動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除學校委派外,教師不得在校外的企業中兼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執行董事等重要職務,不得作為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實踐中如存在該等適用規定,可能導致科學家無法對轉化企業構成實際控制。
三、總結及提示
1.注意科研人員針對轉化企業的全職服務(如適用)、保密、不競爭及不招攬義務。如科研人員尚未從院校辭職全職加入公司,一般無法要求科研人員作出全職服務承諾,此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在與科研人員的兼職合同、技術服務協議、融資交易文件或其他相關協議中就不競爭、不招攬義務進行充分約定。此外,一般亦需要求科研人員遵守保密義務,并確保其所提供的兼職或其他服務不會違反其與高校或其他方的保密協議。
2.根據轉化企業所處階段采用合適的服務形式(兼職,停薪留職/離崗創業,辭職加入,院校委派、到企業掛職或參與項目合作等)。一方面既滿足院校、科研人員及轉化企業的實際需求,也避免對轉化企業未來上市造成不利影響(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及監管機構通常會關注的人員/技術/業務獨立性、業務穩定性、股權清晰性和股東身份適格性、關聯交易及利益輸送等問題)。
3.建議就兼職期間的知識產權歸屬進行明確的約定,設置防范知識產權歸屬沖突的內控制度/體系、隔離機制或沖突預防措施,以避免權利交叉、沖突或糾紛的發生。
附表一 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中關于領導干部兼職/任職、持股的限制
(注:以下并非全面列舉,實踐中需要注意是否適用以及是否有其他需遵守的規定)

i 參見《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21年年度報告》第122頁。
ii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不發生利益沖突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
iii《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原則上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后的權利和義務。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
iv 參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條,該條例下黨政領導干部包括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和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及其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以及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該條例執行。
v 參見《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開展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教人廳函[2015] 11號)附件1《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情況匯總表》。
vi 參見中央紀委法規室“兩部黨內法規”權威答疑(二),http://fanfu.people.com.cn/n/2015/1126/c64371-27858131.html,“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二是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于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三是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員干部也屬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
vii 根據人事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 87號)第9條,事業單位現行的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一到十級職員崗位。
viii 《清華大學黨員干部兼職管理規定》下的“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各類使用協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聯誼會、聯合會、基金會、商會等稱謂的社會組織。
ix 張某與天津南開大學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上訴案,(2011)津高民三終字第26號
x 《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 16號)第二條第七款。
xi 參見《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 16號)第二條第七款。
xii 參見《清華大學教職工校外兼職活動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教職工從事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有關的離崗創新創業活動,參照校外兼職活動進行管理。
xiii 參見《中國科學院科技人員離崗創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申請離崗創業的科技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連續工作滿3年的事業編制人員;(2)離崗創業期間從事的工作與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根據該等辦法第三條,現主持國家或我院重大科技項目的人員,原則上不得離崗創業。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不得離崗創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在辭去領導職務后,可以申請離崗創業。現從事軍工項目或涉及國家秘密的人員(含在脫密期的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xiv 參見《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七條。
xv 參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xvi 參見http://www.gov.cn/zhengce/2022-06/19/content_5696702.htm,截至本文發布之日,公開渠道尚未檢索到該等規定的原文。
xvii《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第二條。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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