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簡介
1.《三員工嚴重違紀,公司辭退竟被判違法?背后有個共同原因》(作者:馬敬),https://bjhd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80717.shtml。
2.(2021)京01民終8051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就員工的違規行為公司實際已作出過處罰,員工后續亦繼續為公司提供勞動。因此,公司再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所列理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存在嚴重程序瑕疵,合理性不足,屬于違法解除。
3.(2019)蘇06民終2772號民事判決書:本案中,洪某違紀在先,在因違紀行為接受公司調查時又實施了欺瞞行為,公司將其作為兩次違紀行為。法院認為,公司先后兩次對洪某進行警告處分起因均系同一違紀行為,公司將洪某在接受公司調查時所采取的不良手段作為違紀行為明顯不合常理……當屬一事兩罰,故公司疊加兩次的警告處分對洪某予以解聘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4.(2019)渝民再214號民事判決書中,員工因工作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2萬余元,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屬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方先對員工作出了處罰600元的決定,后又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該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再審,仲裁裁決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一審法院判決公司解除行為合法,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構成一事兩罰,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再審階段,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中關于“一事兩罰”的認定不當,原因在于對員工罰款的性質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基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管理行為,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勞動合同之約定,該解除行為的性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公司先后對員工處罰600元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并非同一性質,兩次行為的依據也完全不同。最終,再審判決支持了“一事兩罰”,判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可謂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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