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一類備受關注的創業者來自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近年來,在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推動下,院校科研人員的科技成果日漸豐碩,院校也正在成為眾多“硬核科技”、“新科技”的發源地和聚集地之一。與此同時,推動院校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也正在成為國家立法和政策制定者、院校、科研人員和各類投資機構共同關心和推動的課題。
我們注意到,過去幾年間已經有科技成果走出院校、走向市場,帶動相關企業實現上市的一批案例(例如,在境內上市的理工導航、信捷電氣、寒武紀、藥康生物等)。在推動科技自主創新的時代背景下,我們預期未來會有更多的院校科技成果走上商業化之路,成就更多的科技創新型企業。那么,從科研人員以及投資機構的角度,這條院校科技成果商業化之路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又有哪些需要把握的要點?院校科技成果商業化系列將關注院校科技成果從產生、研發到商業化的全流程,從法律權屬、合規監管、知識產權、融資及并購交易、企業上市等多個角度,探析其中的常見問題,揭示關鍵風險,并提出解決思路。本篇謹作為此系列的第一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是指“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則將科技成果界定為“對某一科學技術研究課題,通過觀察實驗、研究試制或辯證思維活動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的成果”。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科技成果”其實是一個外延十分寬泛的概念。而本系列所聚焦的科技成果,主要則是在院校內產生、由院校科研人員參與的具有商業化價值的科學技術成果,該等成果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包括發明專利申請)、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等。
1.院校是科研人員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科研人員享有署名權。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院校科研人員(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3)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以及(4)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該等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院校,專利申請被批準后,該院校為專利權人,可以依法處置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而根據《專利法》第十六條,科研人員對職務科技成果享有署名權。
2.在一些情況下,科研人員參與的發明創造并不一定是院校的職務發明創造,相關專利權也并不必然都歸屬于院校。實踐中認定科研人員參與的一項發明創造是否是院校的職務發明創造可能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涉及的諸多細節和考量要點可能影響相關分析和結論。例如,如果科研人員對利用院校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交納使用費,或者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院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可能并不被認定為“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而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1]。此外,對于利用院校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科研人員還可以與院校訂立合同,就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進行約定[2]。
3.科研人員在服務校外企業過程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可能被認定為校外企業的職務發明創造。實踐中,院校科研人員可能向校外企業提供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等服務,在這些情況下,如果科研人員被認定為與校外企業不僅僅是一般的合作關系,而是構成臨時工作關系或勞動/勞務關系,則相關發明創造可能構成校外企業的職務發明創造。此外,如果科研人員在院校任職的同時在校外企業兼職或與校外企業有事實上的勞動/勞務關系,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系哪一方的職務發明創造,司法實踐中也可能按照貢獻大小在兩家單位之間進行分配。
4.委托開發和合作研發下相關發明創造權利的歸屬。實踐中一種常見的情況是,院校接受第三方(如校外企業)的委托進行研發,或者與第三方進行合作研發,并由院校科研人員及/或其團隊具體實施,該等情形下相關發明創造權利的歸屬如下:
(1)委托開發:院校接受第三方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屬可由相關方約定,如法律沒有另行規定或相關方無明確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作為研究開發人的院校。此種情形下,院校取得專利權的,作為委托人的第三方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院校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3]。
(2)合作研發:院校與第三方進行合作研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屬可由相關方約定,如無明確約定,則由院校和該第三方共有,且雙方任何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4]。
5.部分院校正在試點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根據科技部等九部門印發的《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國科發區[2020]128號)以及科技部《關于印發<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單位名單>的通知》(國科發區[2020]273號),目前40多家院校正在開展賦權改革試點[5],探索(1)將職務科技成果的部分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員及/或其團隊),職務科技成果由院校單獨所有轉變為院校與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并按照科研人員意愿采取轉化前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先賦權后轉化)或轉化后獎勵現金、股權(先轉化后獎勵)的不同激勵方式,以及(2)將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賦予科研人員。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應當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第四十五條進一步明確了該等獎勵和報酬的最低標準(例如,對于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出資的,從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相較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該等規定,賦權改革試點的突破性意義主要在于允許一定程度上改變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的現有規則,從院校單獨所有改為院校與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在成果權屬上即實現科研人員和院校共享。
我們已經在實踐中見到科研人員共享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者獲得科技成果出資所形成股權的諸多案例。例如,中國科學院國家納米科學中心作為賦權改革的試點單位之一,于2021年初成立了賦權試點改革領導小組,出臺了《國家納米科學中心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及一系列配套文件,并已推動其首個科技成果賦權項目“增強現實用衍射波導器件”成功落地,賦予科研人員對該項成果70%的所有權,并已完成知識產權權屬變更[6]。
一方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鼓勵院校通過多種方式推動科技成果走出院校、走向產業,但另一方面,一項科技成果能否走出院校可能受制于諸多因素,除技術特性及成熟度、應用價值等技術和商業考量之外,首先需要關注科技成果是否可能被限制進行商業化。
1.特定類型科技成果的商業化可能需要完成相應的事前審批/備案手續。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教育部、科技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教技[2016]3號),如果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秘密或國家安全,需要根據有關規定提前完成審批或備案手續[7]。而特定行業主管部門或個別地區出臺的政策可能有更高或更寬泛的要求,科技成果涉及關鍵核心技術[8]、社會公共利益[9]、國家重大公共利益[10]、公共安全[11],或者對外合作的[12],也可能需要提前完成審批或備案手續。
但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秘密、國家安全、關鍵核心技術、社會公共利益、國家重大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對外合作等概念比較寬泛,相關規定并未對此作出明確定義,亦未明確如何界定“涉及”,實踐中相關主管部門可能根據相關規定從嚴把握,并要求先完成審批/備案手續。
2022年3月,北京理工大學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組建的北京理工導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工導航”)在科創板上市。2016年10月,北京理工大學曾以無形資產(6項發明專利和4個慣性導航裝置產品專有技術)向理工導航出資,將慣性導航系統相關業務由北京理工大學轉入理工導航開展。在上市申請過程中,理工導航被要求說明該等科技成果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該等國防發明專利轉讓給理工導航的合法合規性等,理工導航在書面反饋中確認該等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需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審批或備案,北京理工大學及理工導航已就相關國防發明專利轉讓申請獲得相關部門批準或完成了備案。
2.除前述審批/備案手續外,還需遵守相關保密規定。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研人員作為院校的職工應當遵守院校的技術秘密保護制度,未經院校允許,泄露技術秘密給院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涉及國防發明專利、專有技術的,還須遵守《國防專利條例》、《國防科工局關于促進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意見》(科工技[2015]1230號)等規定,承接科技成果的企業還可能需要取得相應密級的軍工資質或保密資格證書。前述理工導航的案例中,科創板上市審核中心亦就理工導航是否遵守相關涉密規定、是否取得軍工資質或保密資格證書進行了問詢。
1.需要通過哪些程序?
目前,各地院校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制度經過多年的改革日趨完善,有的院校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備的科技成果轉化流程。但各地院校的科技成果轉化程序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機構設置也不盡相同。此外,不同的科技成果轉化形式(轉讓、許可、作價出資等)涉及的程序也有差異。實踐中,需要結合具體制度判斷所需手續。
結合我們的經驗,科技成果轉化流程大致如下:

(1)形成轉化方案。科研人員或團隊需要首先了解科技成果在國內外所處的地位,未來產品/服務的市場預期,技術需求方的情況(如資金狀況、管理能力、過往業績、市場開拓能力等),并與技術需求方達成合作意向,確定科技成果的轉化方式(轉讓、許可、作價出資等)、定價方式(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以及利益分配方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給予科研人員獎勵和報酬的最低比例作出了規定[13],而實踐中,各地院校給予的獎勵/報酬比例可能更高,需結合院校內部規定事先確定利益分配比例)。
(2)提交科技成果轉化申請。科研人員及/或其團隊向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處置申請表,啟動科技成果轉化程序。以清華大學為例,該等申請應由科研人員所在院系審核同意后,報送技術轉移研究院(清華大學知識產權管理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學校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工作)。
(3)進行資產評估和國資備案。有關是否需要完成資產評估和國資備案的問題,請見下文關于資產評估和國資備案的分析。
(4)院校主管部門就科技成果處置開展盡職調查。實踐中,有的院校要求就科技成果處置開展盡職調查。以清華大學為例,根據《清華大學科技成果處置盡職調查辦法》,就知識產權成果處置,清華大學技術轉移研究院需開展盡職調查,具體包括技術情況調查、技術受讓人情況調查、交易方案調查與分析以及審批程序合規性調查。
(5)取得校內主管部門的批復。實踐中,需要根據校內制度規定由校內主管機構審批。以清華大學為例,交易價格在800萬元以下的,報請知識產權管理領導小組審議,交易價格在800萬元以上(含)的,經學校知識產權管理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報請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批。
(6)校內公示。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審批通過后的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應公示不少于15日。
(7)取得資產管理公司以及院校資產管理部門的內部批準。對于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情況,歸屬于院校/院系的股權可能由院校的資產管理公司持有,因此可能需要取得資產管理公司內部的批準,以及作為資產管理公司上級部門的院校資產管理部門(如院校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批準。
(8)簽訂合同。各方簽署協議,并推進科技成果通過相應的轉化形式落地,以及相關公司實體的設立等。
以清華大學為例,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校內程序如下:

此外,在實踐中也需要注意遵守以下方面的規定和制度:
(1)遵守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院校關聯交易制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并未對院校與科研人員或其關聯人士的交易程序作出規定,一些院校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此有特別規定。例如,根據《復旦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如果科技成果轉化承接方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管為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其配偶或親屬,科技成果完成人需要主動提交科技成果轉化利益關聯的書面聲明,報所在院系和學校主管部門備案,且不得以協議定價的方式確定最終交易價格。
(2)就教職工在創業企業兼職或提供技術服務,以/或領導干部參與收益分配或黨員干部參與經濟活動的情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14]及院校內部的規定[15]。
2.是否需要做資產評估和國資備案?
(1)關于資產評估:
(i)院校有一定的自主權限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資產評估。根據2019年3月29日修訂的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100號令)第四十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財資[2019]57號)》(“《授權通知》”)進一步重申了院校的自主權。
實踐中,各地院校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著不盡相同的規定,有的要求科技成果轉化均應進行資產評估,有的則限定在關聯交易、作價出資、協議定價等情形下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是否做資產評估還需要根據各院校的內部制度具體判斷。
(ii)科技成果作價出資獲得企業股權的情況下,仍然需要進行資產評估。雖然上述辦法/通知授予院校一定的自主權,但作為上位法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實踐中,在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能會要求提供資產評估報告;從上市角度而言,依法完成資產評估、取得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也將有效降低未來創業企業上市時可能面臨的合規風險。
(iii)涉密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當進行評估。根據國防科工局《關于促進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意見》(科工技[2015]1230號)第十五條第(四)項,對于涉密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由具有軍工涉密業務資質的服務機構進行評估。
(iv)部分行業的科技成果轉化可能需要進行資產評估。雖然財政部等部門出臺的相關規章制度授予了院校一定的自主權限,但截至目前,有些主管部門出臺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意見仍明確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時,應依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科技成果的價值進行資產評估工作(如食藥監管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意見》(食藥監科[2017]7號)第三條第(十一)款)。由于該等規定尚未失效或修改,實踐中建議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是否需要辦理資產評估。
(2)關于國資備案:如根據院校自主權限及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則亦無需辦理國資備案。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1]802號),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后,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報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為”。因此,科技成果轉化免于辦理國有資產評估手續的,亦無需辦理國資備案手續。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資產評估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委托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對科技成果資產進行評估。如果院校自行對科技成果進行評估,或僅聘請相關專家、委托專家委員會對科技成果進行評估,或僅對科技成果進行盡職調查的,通常不需要辦理備案。
另外,實踐中如需辦理國資備案,通常由院校主管部門(如院校的資產管理部門及/或其技術轉移/轉化管理部門)負責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資[2017]70號),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原由財政部負責,現調整為由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負責[16]。
一項優秀科技成果的誕生往往是艱辛的,其商業化之路也注定充滿挑戰。本篇作為院校科技成果商業化系列的一個楔子,簡要介紹了什么是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屬于誰、科技成果能否走出院校以及科技成果如何走出院校等基本問題,系筆者在實踐中的一得之見。接下來,本系列將就具體領域和特定階段,提出相關問題并做出實務分析,以饗讀者。
1.根據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專利法》第六條。
3.《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條,《專利法》第八條。
4.《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條,《專利法》第八條。
5.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單位名單》的通知(國科發區[2020]273號),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成果暫不納入賦權范圍。
6.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海淀駐區科研院所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取得案例突破,http://www.bjhd.gov.cn/zfxxgk/auto4510_51816/auto4510_54705/auto4510/auto4510/202109/t20210910_4485440.shtml
7.參見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教育部、科技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教技[2016]3號)。
8.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財資[2019]57號)》第一條第(一)項,對于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報財政部備案。
9.參見《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年1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十三條。
10.參見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深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細則》的通知》(農科教發[2016]7號)第六條。
11.參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的決定》(2021年3月1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一條。
12.參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1999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第十四條第四款。
13.《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一)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二)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三)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標準。
14.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于《科學技術進步法》、《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的通知》(教黨[2011]22號)、《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執行中組發[2013]1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2]5號)。
15.以清華大學為例,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于《清華大學教職工校外兼職活動管理規定》、《清華大學科技成果評估處置和利益分配管理辦法》。
16.根據《財政部關于<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資[2017]70號),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應自收齊備案材料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填寫本年度本部門科技成果評估項目備案情況匯總表(附表),報送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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