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4月,強化重點行業反壟斷監管和完善公平競爭法律體系依然是中國立法和政策領域的關注點之一;值得注意的是,關于平臺經濟的監管政策提法有所調整,擬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并將出臺具體規范措施。在執法領域,市場監管總局審查經營者集中案件近百件,同時公布了3宗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和1宗橫向壟斷協議的行政處罰案例,分別涉及房地產、融資租賃和駕校。在司法領域,北京知產法院通報了競爭壟斷十大典型案件;最高院進一步明確了壟斷糾紛的一審法院管轄,并就音集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做出二審判決,該案對于認定《反壟斷法》所規制的經營者,以及認定拒絕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成立條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同期,最高院還出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司法解釋,體現了對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新動向。
立法和政策領域
2022年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強調要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完成平臺經濟專項整改,實施常態化監管,出臺支持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具體措施。
2022年4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了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其中包括《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將于2022年6月30日前將送審稿以及有關材料送法制審查,力爭在2022年底前提交市場監管總局局務會審議。
2022年4月26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新聞發布會上,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反壟斷局局長甘霖指出,修訂后的《反壟斷法》今年進入到全國人大修訂議程中,將有望今年出臺。
2022年4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新聞,將部署開展2022年反不正當競爭專項執法行動,專項執法行動突出以下五個重點,嚴厲打擊仿冒混淆、“口碑”營銷、商業賄賂、“二選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推進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 突出重點領域:聚焦民生和新消費、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場、新經濟等領域的競爭秩序。
◎ 突出重點行業:聚焦早教、中介、第三方測評、醫美植發等行業亂象問題。
◎ 突出重點人群:聚焦老年、青少年、女性等人群合法權益維護。
◎ 突出重點地區:聚焦農村、城鄉接合部、醫療機構周邊、學校周邊、文化娛樂場館周邊等違法行為多發地區。
◎ 突出重點商品:聚焦“保健”產品、農產品、防疫用品等重要商品。
2022年3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印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強調:(i)嚴格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要求;(ii)切實履行政府監管責任,要強化反壟斷監管,防止資本無序擴張、野蠻生長、違規炒作,沖擊經濟社會發展秩序;(iii)建立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案例歸集和通報制度,按季度對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典型案例情況進行通報,有關情況納入全國城市信用狀況動態監測,并在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布。
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作為維護統一市場內公平競爭的重要手段,《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在反壟斷監管方面提出如下要求:
◎ 立法方面:健全反壟斷法律規則體系,加快推動修改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從而維護統一的公平競爭制度。
◎ 防范反壟斷風險的具體措施方面:(i)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破除妨礙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化配置和商品服務流通的體制機制障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期降低市場交易成本;(ii)推進維護統一市場綜合執法能力建設,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量;(iii)對于重點行業反壟斷執法進行強化,包括:破除平臺企業數據壟斷等問題,加強對金融、傳媒、科技、民生等領域和涉及初創企業、新業態、勞動密集型行業的經營者集中審查,加強對電網、油氣管網等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的監管。
2022年3月17日,全國市場監管系統反壟斷工作會議以視頻形式召開,全面總結了2021年反壟斷工作,并部署了2022年重點任務。會議指出,2022年反壟斷工作重點主要包括:(i) 提高反壟斷法治化水平,提振市場預期和信心,著力完善公平競爭法律制度體系、增強公平競爭治理能力;(ii)穩定宏觀經濟和保障民生福祉,著力加強重點領域反壟斷監管執法等。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檢察工作的意見》,其中指出:(i)加強對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以及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等行政執法問題的研究,及時向執法部門移送履職中發現的相關案件線索,促進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公平競爭;(ii)積極推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修改完善,加強對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法律制度的研究,推動完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立法。
執法領域
經營者集中審查領域
◎ 無條件批準:2022年3月—4月[1],市場監管總局合計無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案98件,涉及通用倉庫、工業地產、產業園區、物業、醫藥、航空、半導體、金融、食品、新能源、汽車、制造、環保、廣告、體育、服裝、賽車、智慧交通等行業。
◎ 未依法申報集中:2022年3月—4月,市場監管總局共公布3宗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涉及房地產與融資租賃行業[2]。該3宗案件經評估,均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但相關經營者集中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市場監管總局對涉案企業處以30萬元至40萬元不等的罰款。
壟斷協議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執法領域
◎ 橫向壟斷協議:2022年3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告了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云南省大姚縣4家駕駛培訓單位壟斷協議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案中,4名當事人經共同研究商量簽定了《大姚縣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自律公約》,該公約中統一了機動車駕駛培訓費最低限額;后經有關部門約談后,當事人自行進行整改、終止了統一收費。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固定價格屬于嚴重反競爭行為,產生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后果,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20年銷售額3%的罰款,4名當事人所處罰款金額分別為4萬余元至19萬余元不等。
司法領域
2022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法釋〔2022〕13號),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壟斷糾紛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9號,于2022年3月20日起實施,“《新反法解釋》”)。《新反法解釋》出臺前,最高法院曾于2021年8月18日發布過《新反法解釋》的征求意見稿(“《意見稿》”)。
對互聯網領域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主要依賴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反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3]、第十二條(又稱“互聯網專條”,即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相關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4]。《新反法解釋》對前述條款的解釋,體現了對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新動向,就此,《新反法解釋》的主要修改包括:
◎ 確認《反法》第二條可以作為一般條款予以兜底適用,即在《反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他知識產權部門法規制之外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適用《反法》第二條;
◎ 明確經營者之間競爭關系的認定標準,不限于同業競爭關系,還包括爭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優勢等關系;
◎ 對經營者應當遵守的“商業道德”的認定作出指引,將行業規范納入商業道德體系,同時也為法官自由裁量認定商業道德留出空間;
◎ 細化互聯網專條關于流量劫持和妨礙干擾的具體適用規則,強調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刪除了《意見稿》關于惡意不兼容、互聯網專條兜底條款的解釋以及關于數據抓取的條款。
2022年3月16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院審理的競爭壟斷十大典型案例,并就該院新設立的專業法官會議競爭壟斷委員會及競爭專業審判團隊情況進行了發布。
◎ 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主要包括如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相關的反壟斷案例:音集協被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2018)京73民初1527號)、摩托羅拉被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2017)京73民初1671號)、中石油被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2017)京73民初1788號)。
◎ 在院級專業法官會議制度中新設競爭壟斷委員會,旨在從妥善審理競爭壟斷類民事案件、有效審理競爭壟斷類行政案件、加強競爭壟斷類審判人才培養、深入開展競爭壟斷類調查研究、探索涉外競爭壟斷類案件審判機制五個方面,努力提高競爭壟斷案件專業化審判水平。
◎ 北京知產法院近年來受理的競爭壟斷類案件數量增長明顯,涉及領域、行業逐年擴張,案件類型也日趨全面。其中,2020年受理競爭壟斷類案件184件,2021年達306件,增幅近66%,預計2022年競爭壟斷案件的收案數量將超過500件。受理案件涉及制造業、服務業等傳統行業,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要領域,且越來越多的涉及科技創新、數字經濟等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
最高院認定音集協屬于《反壟斷法》規制的“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加洲紅酒吧/中國音集協案。2022年3月,最高院對該案做出判決,駁回加洲紅酒吧的上訴,維持原判。
◎ 廣州市南沙區南沙加洲紅酒吧(“加洲紅酒吧”)于2018年對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音集協”)提起訴訟,一審、二審分別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高院審理。加洲紅酒吧主要主張音集協存在限定交易(要求其與音集協委托的天合公司簽訂合同;后二審改為主張拒絕交易),以及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要求補交簽約前兩年的許可使用費等)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 一審法院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屬于《反壟斷法》所規制的經營者,基于集體管理組織的唯一性和重要性認定音集協在中國大陸類電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經營中的許可使用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認定音集協不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
◎ 最高院認定音集協不存在拒絕交易行為:主要基于對雙方所提交易條件是否合理以及合理條件是否被對方滿足的評估,認為雙方未成功簽約的主要原因并非音集協不能滿足加洲紅酒吧提出的合理簽約條件,因此音集協不存在拒絕交易。
◎ 最高院認定音集協不存在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行為:音集協有權代表權利人要求在簽約前未經許可使用其管理的著作權的KTV經營者(加洲紅酒吧)補交簽約前兩年的許可使用費,且音集協未對該項費用的收取采取差別待遇,因此不屬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1.截至2022年4月25日,以審結時間為準統計,下文中“4月”均截至4月25日。
2.具體處罰案件包括:(i)阿波羅亞洲聯合運營平臺有限公司(AGRE Asia Link Operating Platform Limited)收購廣日有限公司股權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國市監處罰〔2022〕3號);(ii)阿波羅亞洲房地產管理有限公司(Apollo Asia Real Estate Management, LLC)收購唯迅有限公司股權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國市監處罰〔2022〕4號);(iii)法國巴黎銀行個人金融集團(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ce)收購浙江智慧普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股權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國市監處罰〔2022〕5號)。
3.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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