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隨著元宇宙概念第一股Roblox在美國紐交所正式上市,Facebook公司的創始人馬克·扎克伯格宣布Facebook更名為“Meta”等一系列事件的發生,“元宇宙”成為了當前科技研發、投資等領域最火熱的概念之一。圍繞其展開的三維建模、物理仿真等各科技領域的討論,也呈現了一個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融合發展的未來。雖然元宇宙業務在迅猛發展,但業務發展背后的合規,包括在當前互聯網規則下應取得的資質、數據安全及個人隱私保護等一系列問題都亟待解決。與此同時,虛擬世界的經濟活動發展、NFT的出現,亦帶來了新的虛擬財產合規問題。本文將對元宇宙業務涉及的主要合規問題,包括NFT合規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一. 元宇宙
“元宇宙”一詞,最早出現在科幻小說《雪崩》中:“戴上耳機和目鏡,找到連接終端,就能夠以虛擬分身的方式進入由計算機模擬、與真實世界平行的虛擬空間”。《頭號玩家》等科幻電影,也以影視等更直觀地方式呈現了一種可自由在現實與虛擬世界穿梭的“元宇宙”概念。根據Roblox的招股書等公開披露,元宇宙具有如下特征:(1)虛擬身份,該身份與一般互聯網賬戶不同,可在不同的體驗/場景中使用;(2)社交功能,用戶可與現實朋友或元宇宙世界其他玩家社交;(3)沉浸式體驗,元宇宙應是“身臨其境的”;(4)低延遲連接,用戶應能從任何地方以各種設備無縫銜接登錄系統;(5)低門檻,用戶應能輕易地連接進入元宇宙世界;(6)內容豐富,元宇宙應以豐富多樣的內容支持用戶的興趣;(7)經濟,除開發人員外,用戶也應能在元宇宙中進行生產與獲得回報,應建立一定的經濟體系;(8)安全與穩定,元宇宙平臺應保障系統的安全與穩定,以提高數字文明1。
二. 元宇宙相關合規問題初探
(一) 互聯網規則下的業務資質要求
元宇宙的發展,依托互聯網交互技術、區塊鏈技術等數字技術,并涉足游戲、音樂等多個領域。拆解開來,在當前互聯網規則下,元宇宙相關主體應取得相關資質,且如下絕大多數資質屬于外商投資限制或禁止性領域,包括但不限于:
1.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元宇宙相關主體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2.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如元宇宙相關主體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包括(1)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2)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3.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根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的規定,如元宇宙相關主體從事制作、編輯、集成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應當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
4.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的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5. 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
根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此外,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相關企業可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測評機構開展安全評估,或自行對區塊鏈信息服務開展安全風險自評估,并通過“全國互聯網安全管理服務平臺”(www.beian.gov.cn)提交安全自評估報告。
應注意的是,根據《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境外投資者僅能在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進行投資,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同時,境外投資者也被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營等領域。
(二) 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
元宇宙世界的構筑,將依賴大量的數據來顯示用戶如何在虛擬世界各個不同場景與環境互動,不僅包括地貌、氣象等環境信息,也包括用戶的指紋、虹膜、面部特征等個人信息,因此,如何保障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隱私至關重要。在當前的《數據安全法》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信息保護法律法規下,元宇宙相關主體應注意:
1. 重要數據的安全保護義務
目前《數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并未對“重要數據”作出明確的定義,但鑒于元宇宙技術可能涉及多個領域,其收集、產生的數據可能對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帶來重大影響,存在被認定為重要數據的可能。如元宇宙相關主體被認定為重要數據處理者,則應根據《數據安全法》等法規的規定,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定期開展并報送風險評估,并注意有關數據出境的限制。
2. 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元宇宙相關主體在收集用戶信息時,應注意履行用戶告知及同意義務,按照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處理個人信息。此外,元宇宙技術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包括生物識別、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敏感個人信息的收集與處理,元宇宙相關主體在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時,應注意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向個人告知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必要性、處理方式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
三. NFT合規問題初探
(一) 什么是NFT
NFT,全稱Non-Fungible Tokens,意為非同質化代幣。與之相對應的是FT(Fungible Tokens),同質化代幣,如著名的比特幣(BTC)、以太坊(ETH)等數字貨幣。與同質化、可分割的數字貨幣不同,每個NFT在區塊鏈上都具有唯一的認證標識,并可記錄所有者,從而使得NFT產品在文件、代碼可被隨意復制的數字世界中具有了寶貴的“唯一性”,并使得轉讓數字作品所有權成為可能。
(二) 當前NFT的主要應用 ——數字資產
在目前元宇宙的設想中,FT已經擔當起了數字貨幣的角色,NFT則應運而生,承擔起元宇宙經濟中的另一個重要角色——數字資產。在NFT出現之前,如果一個畫家希望在網上賣出一幅其創作的電子版畫作,他會發現他很難真正轉移該作品的所有權,因為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在自己的電腦上保存這幅作品。NFT的出現則可將作品打上唯一的標識烙印,并且全程記錄作品的歷史交易及所有者,是數字資產真實性與所有權的可靠證明。因此,NFT當前已在數字藏品、游戲、域名、存證鑒權、證據留存、資產權屬認定等領域展開廣泛應用。其中,數字藏品領域更是因為屢次出現的高昂拍賣價格和眾多明星藝人的參與而備受矚目,下文將著重介紹NFT在該領域應用時交易的合規性問題。
(三) NFT交易平臺的金融監管合規問題
在日益火爆的NFT數字藏品交易背后,是如雨后春筍一般涌現的NFT交易平臺。不同平臺的運作模式各有不同,但通常的功能包括允許用戶通過平臺制作、發售并交易NFT藏品。當前,國外的NFT主要交易平臺大多基于公鏈,而國內的NFT交易平臺則多基于聯盟鏈,其中,存在于公鏈上的NFT可在基于公鏈的所有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而存在于聯盟鏈上的NFT僅能在支持該聯盟鏈的特定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在轉售機制上,境外交易平臺普遍允許自由轉售,而境內交易平臺一般不允許轉讓,或僅允許在持有一定期限(例如180天)后無償轉讓,即嚴格限制了國內NFT產品的流通。當然,該等限制與國內對金融風險的嚴格管控密切相關。
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針對“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的規定:(1)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2)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3)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 號)及《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等規定中也再次強調并細化了上述要求。因此,如簡單將境外NFT交易平臺的模式照搬回境內,則很可能違反相關法規中關于交易場所、交易方式等規定。此外,2019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發布《警惕“炒鞋”熱潮,防范金融風險》2,指出“炒鞋”交易呈現證券化趨勢,某些交易方式貼近需批準的類金融業務,涉及非法經營。因此,在NFT“易于炒作”的背景下,如平臺方對NFT二級市場交易持放任態度,導致大規模投機行為出現,則也可能會引來監管部門的關注。
2022年2月18日,銀保監會在其官網方發布《關于防范‘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3,其指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熱點,編造虛假元宇宙投資項目、打著元宇宙區塊鏈游戲旗號詐騙,惡意炒作元宇宙房地產圈錢,變相從事元宇宙虛擬貨幣非法牟利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該提示也進一步反映了金融監管機構對迅速發展的元宇宙領域的監管合規問題的關注。
(四) NFT鑄造及發行的著作權問題
鑄造NFT是首次將一個既存的數字事物存放并永久記錄在區塊鏈上的過程。在公鏈上鑄造NFT的過程很簡單,僅需在任意NFT鑄造網站上上傳圖片、音樂等希望生成NFT的文件,繳納相應手續費即可生成一個NFT,該類網站通常也支持在各大NFT交易平臺中一鍵上架。開放的區塊鏈及交易平臺也決定了任何人均可輕易鑄造并上架自己的NFT作品。如前文所述,境內的NFT交易平臺大多基于自己開發的聯盟鏈(如騰訊開發的“至信鏈”,螞蟻開發的“螞蟻鏈”),不與公鏈連通,其對于NFT鑄造也多持謹慎態度,多采取“邀請制”,而并非向所有人開放鑄造權限。NFT鑄造手續雖然簡單,背后卻隱藏著諸多法律問題。
首先,NFT作為一項區塊鏈技術,并不能將一個非作品“作品化”,其作用僅類似于在作品上蓋上一個可防偽、可顯示作品持有者等信息的動態圖章。因此,NFT作品是否能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下的作品,還是需要根據原作本身的性質進行判斷。
其次,創作作品與鑄造NFT并不一定由同一個主體完成。對于將他人非NFT作品鑄造為NFT作品發售的情況,市場上已有案例。俄羅斯藝術家Greta就曾發現有人未經她的許可將她發表在Twitter上包含作品的推文鑄造為NFT并放到交易平臺上出售,在大量舉報后,交易平臺已下架未經其授權的作品鏈接。與此相關,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鑄造NFT并上架交易平臺,可能會侵犯原作者的發行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同理,與明星合作發行NFT,如NBA推出的含有球星卡和精彩進球集錦的NFT產品——NBA Top Shot,也需考慮肖像權的授權問題。平臺方如收到相關侵權投訴時,應遵守“避風港原則”,及時刪除有關內容,否則可能同樣面臨侵權的風險。
四. 結語
元宇宙的概念包羅萬象,但很多看似新鮮的概念實際上已有相應的法規對其作出了規制。當然,新事物的出現也會暴露法律上的監管空白。因此,我們建議元宇宙從業者及投資人以理性的態度對待元宇宙業務中的機遇和挑戰,實時關注監管動態。
1. https://thesupertimes.com/news/roblox-ceo-dave-baszucki-believes-users-will-create-the-metaverse/
2. https://www.sohu.com/a/348578267_386972
3.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38723&itemId=915&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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