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1年度,近300家上市公司發布了涉及協議轉讓完成的相關公告,海問近期也參與了高瓴管理的QFII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受讓隆基股份(601012.SH)6%的股份、三峽能源和三峽資本通過合資公司以協議轉讓方式受讓億利潔能(600277.SH)11.1722%股份等多個具有市場代表性的案例。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及北京證券交易所(“北交所”,與上交所、深交所合稱為“證券交易所”)在2021年下半年也相繼修改及/或出臺了關于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協議轉讓業務的辦理指引、辦理指南等相關業務規則。本文對上述規則進行了系統梳理,并結合相關案例情況對上市公司協議轉讓的監管體系及規則進行系統性介紹。
一、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協議轉讓監管體系

此外,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還需要適用相關的中國結算登記規則、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規則、權益變動規則,對于轉讓方或受讓方為國有企業的還需適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對于受讓方為外資企業的,還需適用《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協議轉讓一般注意事項
(一)協議轉讓適用情形

(二)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相關要求

三、權益變動及信息披露要求

注: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過6個月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四、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協議轉讓特別注意事項
(一)大股東、特定股東及董監高協議轉讓
1、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減持后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轉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日(即自持股比例減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量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規定,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共享該1%的減持額度,并分別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受讓人持股達5%以上或成為控股股東或者上市公司董監高的,應當遵守關于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其他規定。
2、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即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日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量合計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規定,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共享該1%的減持額度。
3、上市公司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繼續遵守以下限制性規定:(1)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5%;(2)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3)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二)國有股東協議轉讓規范
1、國有股東作為轉讓方的特殊要求
(1)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征集轉讓
· 審批程序:協議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 信息披露:國有股東擬公開征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應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進行提示性公告。國有控股股東公開征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應當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請停牌。公開征集轉讓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并由其出具核查意見。
· 轉讓價格:國有股東公開征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①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 價款支付: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于轉讓價款3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
· 股份過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和全部轉讓價款支付憑證是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
· 其他要求:上市公司股份過戶前,原則上受讓方人員不能提前進入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不得干預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
案例介紹:在哈工大投資通過公開征集方式協議轉讓博實股份(002698.SZ)17.11%股份的案例中,經哈爾濱工業大學批準,標的股份轉讓價格為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在股份轉讓協議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哈工大投資支付股份轉讓價款30%作為履約保證金,股份轉讓方收到全部股份轉讓價款后辦理標的股份的過戶手續。
(2)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開協議轉讓
· 適用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國有股東可以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①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并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②企業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③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潛在國有股東(經本次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后成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以下統稱國有股東)之間轉讓的;④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⑤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⑥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減資、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⑦國有股東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資的。
· 轉讓價格:原則同上述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征集轉讓的相關要求,但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按以下原則確定股份轉讓價格:①國有股東為實施資源整合或重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后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股份轉讓價格由國有股東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估值結果確定;②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之間轉讓且上市公司中的國有權益并不因此減少的,股份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確定。
· 審批程序、價款支付及股份過戶:同上述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征集轉讓的相關要求。
案例介紹:在鄭煤集團通過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向中國平煤神馬集團轉讓所持鄭州煤電(600121.SH)5.19%股份的案例中,標的股份的轉讓價格根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受讓方在轉讓協議簽訂后 5 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支付股份轉讓總價款 30%的保證金,剩余股份轉讓價款在轉讓事宜獲得省政府國資委批準后,向上交所提出本次股份轉讓確認意見書的申請前全部支付完畢。根據鄭州煤電于2022年1月5日披露的相關公告,鄭煤集團收到河南省國資委的批復,原則同意鄭煤集團向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鄭州煤電5.19%股份。
2、國有股東作為受讓方的特殊要求
· 審批程序: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其他情形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案例介紹:在海淀科技向海新致協議轉讓三聚環保(300072.SZ)29.48%股份的案例中,受讓方海新致取得國家出資企業海淀國投集團的審批決策文件。
(三)外國投資者協議受讓上市公司股份
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外國投資者擬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需滿足如下主要條件:
· 最低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0%;
·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鎖定期:3年;
· 審批程序: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對上述主要條件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主要條件如下:
· 最低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0%;
·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鎖定期:3年;
· 審批程序:與《外商投資法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相銜接,取消商務部門審批和備案要求,僅要求“在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完成戰略投資后,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或外方控股、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上市公司或外國投資者應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四)質押股份及司法凍結股份的協議轉讓
在辦理股份協議轉讓時涉及的標的股份存在質押的,可以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先行解除股份質押后再辦理過戶,一種是在取得質權人同意后直接辦理股份帶質押過戶(需向證券交易所提供質權人出具的書面同意轉讓文件)。
在辦理股份協議轉讓時涉及的標的股份存在司法凍結的,對于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先行申請解除股份凍結后再辦理過戶,一種是在取得有關人民法院同意后直接辦理司法凍結股份過戶(需向上交所和深交所提供有關人民法院出具的準許凍結股份過戶的文件);對于北交所上市公司,需先解除股份凍結才可以辦理股份過戶合規性確認。
案例介紹:在億利集團向三峽鄂爾多斯協議轉讓億利潔能(600277.SH)11.1722%股份的案例中,擬轉讓股份存在質押情形,轉讓方億利集團在取得質權人同意后,取得上交所合規確認,并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辦理股份帶質押過戶手續。
(五)受讓方限售期安排
受讓方在股份協議轉讓后減持股份的,應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要求,具體而言:
1、針對本次受讓股份:協議轉讓過戶完成后,同一受讓方3個月內不得就其所受讓的股份再次申請協議轉讓。
2、針對從大股東或特定股東受讓的股份:大股東協議轉讓后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或大股東、特定股東協議轉讓特定股份的,轉讓雙方限售期安排詳見本文之“五、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協議轉讓特別注意事項”之“(一)大股東、特定股東及董監高協議轉讓”。
3、外國戰投的特殊要求:外國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鎖定期為3年,但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該等期限擬縮短至12個月。
4、上市公司收購的特殊要求:受讓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受讓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8個月內不得轉讓。
5、短線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協議轉讓完成后,受讓方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或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受限于《證券法》關于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受讓方自協議轉讓股份過戶后6個月內不得賣出公司股份;此外,其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要求關于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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