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特別是2021年下半年以來,影視明星和帶貨網紅補稅的新聞紛至沓來,相關事件的影響仍在發酵中。外人好事,外行好奇,行內好知,內行好學。就此,我們進行簡要評析,一起參詳,共同進步。
一、曾經的你——緣起、稅、滯納金
補稅事件,讓人看到了“曾經的你”的不為人知的一面。我們分析了相關補稅事件的一些基礎數據,下面的信息值得關注和思考:
1、稅款的平均滯納時間在7至10個月之間,這可能表明,稅務機關發現少繳稅款并查補稅款的行動開展得較為及時;
2、或者,稅務機關查補稅款依據的線索所指向的風險期間集中在較近的一段時間;
3、查補稅款的觸發事件,在較早的時候,是群眾舉報,后來,是經紀人舉報,再后來,則來自于稅收大數據分析,從國家層面看,這是一個從消極向積極發展的過程;
4、幾起具有重大曝光度的稅事,主辦稅務機關集中在經濟活躍的江蘇、上海、浙江;
5、這些稅事,還涉及廣西、江西等不甚發達地區,這些地區可能存在吸引不具有商業實質的主體前往設立機構的機制;
6、公開的信源未披露這些可能存在特殊機制的地區的相關機制是否承擔了相應的責任(下表中的事件A除外);
7、根據另外的信源,審計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準備在若干地區進一步行動。
下面的這個表格是上面的初步分析結論的主要數據基礎。

二、楚門的世界——群眾舉報、大數據 vs 虛構業務、隱匿收入
在相關涉稅事件中,當事人因各種原因而處在“楚門的世界”中,一經核查,暴露無遺。下面幾個信息值得關注和思考:
1、稅局主動進行稅收大數據分析而查補的稅款,較之因舉報而查補的稅款,一般而言,罰款幅度較低,這可能表明,大數據對納稅人的說服力更強,稽查過程對抗烈度較低;
2、另一方面,這可能表明,對于因舉報而被稅務機關稽查,相關當事人的情緒可能被帶到與稅務機關交涉的過程中,導致對抗烈度增加;
3、這幾個事件的共性是,都存在將個人收入改變為企業收入的安排,這表明,通過企業交稅,稅負更輕;
4、前述“企業”包括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按現行稅制,繳納個稅而非企業所得稅;
5、由于是“企業”,需要建賬,如不建賬,國家不能不收稅,那就只能核定征收稅款;
6、問題就出在“核定征收稅款”的機制和實操安排中;
7、如果“核定征收”過程合規,就安全,如何判斷“合規”,需要從法治思維出發;
8、如基于“實質重于形式”,則很可能這些安排都“不合規”,因為實質是少交稅;
9、那么,相關安排的具體法律形式是否有意義?
10、有,法律和司法實踐都重視法律形式(并非忽視實質),如擬設立“以實質刺破形式”的機制,一般都非常慎重;
11、稅法也是法,當然,稅法和稅收征管實踐有自己的一些特點;
12、除了“將個人收入改變為企業收入”的暗度陳倉式安排外,這幾個案例中,還存在為了“不依法申報納稅”而進行的“合同拆分”(陰陽合同)安排;
13、有的案例中,還存在“收取增資款”的安排,即,不是由個人取得相關收入,而是由其控制的公司接受新股東投資,新股東投入增資款;
14、增資本身不是所得稅應稅行為,關鍵是看與該安排相關的其他安排具體是怎樣的;
15、值得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對于收取增資款“隱瞞收入”,處以了5倍的頂格罰款,表明在這件事情上,對抗可能曾很激烈。
本文第一節中的表格以及下面的這個表格,是上面的初步分析結論的數據基礎。

三、我本將心向明月——向哪些地方的稅局交稅?
在相關涉稅事件中,相關個人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轉換為企業收入,明月隱入溝渠。這樣做,有若干動機:
1、“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的納稅地點需與支付者保持一致,具有規則剛性;
2、如轉換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收入,則當相關企業的設立地可選擇時,個稅納稅地點就具有了可選擇性;
3、關于企業設立地的選擇,請參見本文第一節和第二節中的分析;
4、簡言之,轉化收入性質的安排,是將納稅義務從稅收剛性地轉向稅收柔性地;
5、至于為何有的地方稅收剛性,有的柔性,可以另文探討;
6、在稅收柔性地交稅,一個巴掌拍不響;
7、可以說,相關當事人對柔稅地的有關部門有一定的“信賴利益”;
8、信心具有經濟價值;
9、因此,相關涉稅事件中,主辦稅務機關需要其他地方配合調查,甚至需要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管轄、督辦,也就不難理解了。
下面的規則總結,以及對應的表格,是上面的初步分析結論的規則基礎: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相應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門別類作出了規定。
從規則層面看,“向個人支付所得” 的單位或個人,承擔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這是《個人所得稅法》設立的基本規則)。具體而言,相關規則如下表所示:

下表中的申報納稅地規則,為納稅人(個人)提供了多種選擇。這些選項,一方面賦予了相關個人選擇的靈活性,另一方面,可能導致特定情形下的稅務機關管轄盲點。

四、羅生門——善意籌劃、惡意籌劃 vs 過度籌劃、籌劃不足
在稅務機關的通報和權威媒體近期的報道中,稅務機關表示,對惡意偷逃稅行為要堅決嚴厲打擊,產生有力震懾作用。稅務機關還要求,以稅收風險為導向,精準實施稅務監管,對利用“稅收洼地”和關聯交易惡意稅收籌劃以及利用新型經營模式逃避稅等涉稅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查處。這些信息透露的情況和形勢,有幾點需要思考:
1、稅收籌劃是事先有意安排,因而一定是“蓄意”的;
2、事后的“籌劃”,是遮掩、隱瞞已發生的法律事實;
3、當籌劃安排導致少交稅時,稅務機關通常會區分“善意”還是“惡意”,有區別地處理,其中,前者可能不構成“偷稅”,后者在本文提及的案例中,按“偷稅”進行了處理;
4、正確理解和執行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與政策的初衷合拍,就受到祝福;
5、發揮能動性的善意籌劃,是把握好“度”的合理節稅安排;
6、超出合理性的籌劃安排,因為不合理,就逐漸“惡化”了;
7、合理性問題,在不同的經濟和稅收征管環境中,標準難以統一,稅企之間也不易達成一致意見,頗有點“羅生門”的意味;
8、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有時將“惡意籌劃”降調表述為“過度籌劃”;
9、在規則層面,如果“籌劃不足”,反而導致多交稅,這種情況下,沒有退稅渠道;
10、雖然法律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退還,納稅人3年內發現也可以要求退還,但是,“超過應納稅額”一語中的“應納稅額”的含義一般作狹義理解,不對標“籌劃充分”狀態下的“應納稅額”。
下面的信息檢索總結和規則總結,以及對應的表格,是上面的初步分析結論的概念和規則基礎:
2013年2月,“惡意稅收籌劃”一語出現在首屆金磚國家稅務局長會議的會議公報中。在該會議的語境中,“形成金磚5國合作機制,打擊惡意稅收籌劃等逃避稅行為”的提法,意味著“惡意籌劃”指的是跨境惡意稅收安排,導致稅源國稅收流失。2013年9月,國際聯合反避稅信息中心(JITSIC)副局長會議在上海召開,JITSIC的設立宗旨之一,是識別和打擊惡意稅收籌劃。在后來的一些總局的表述中,“惡意籌劃”一直指向跨境稅收籌劃,未將該概念應用于國內稅收籌劃場景。“過度稅務籌劃”概念的情形類似。
2021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首次將“惡意籌劃”概念引入國內稅收語境中。

稅務機關對于稅務違法行為,綜合考慮情節、影響等因素,作出處罰決定。有的稅務機關還專門規定,制定和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時,應當遵循“信賴保護原則”。

五、當我想你的時候——發票、刑事責任、整改
在這些補稅事件中,還有一些具有共性的信息,值得注意:
1、在這些事件的公開通報中,沒有披露“虛開發票”情節,依一般的理解,這表明稅務機關未確認“虛開發票”行為;
2、只要不涉及虛開發票,納稅人的刑事責任風險就具有一定的可控性;
3、《刑法》規定,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4、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5、2018年時,國家稅務總局部署開展了規范影視行業稅收秩序的工作,該年年底前,相關主體紛紛進行自查自糾,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
6、2021年的自查補稅,應會采取類似方式;
7、帶貨網紅的收入,本質上來源于網絡平臺帶來的流量和人氣,大型網絡平臺企業,其內部合規與風控職能的設置和執行情況應遠好于網紅個人及其設立的企業的對應部分;
8、如有疏漏,網絡平臺企業的稅務風險會暴雷;
9、近日,稅務部門表示,將對協助偷逃稅款的經紀公司及經紀人、網絡平臺企業、中介機構等進行聯動檢查,依法嚴肅查處涉稅違法行為;
10、有平臺企業負責人表示,平臺會在網絡主播注冊時,就明確告知其納稅義務,并和網絡主播、經紀公司等共同承諾依法納稅,從源頭上負起責任。
下面列出2018年影視行業自查補稅的信息檢索總結表格,可供參考。2018年,稅務機關收到影視行業自查補稅117億元。數據表明,稅務稽查對于促進納稅人自查補稅,具有較好的效果。2021年,情況也料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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