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進一步加大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支持力度,符合條件的紅籌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的渠道愈發通暢。結合海問律師近期參與的多個紅籌企業境內上市項目經驗,我們就此類結構市場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了簡要梳理,期待有更多符合條件的紅籌企業登陸境內資本市場,實現國家、企業、投資者的多方共贏。
1、什么是紅籌企業?
紅籌企業,是指注冊地在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
常見紅籌企業架構如下:
2、紅籌企業境內上市有行業限制嗎?
限于以下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1)互聯網,(2)大數據,(3)云計算,(4)人工智能,(5)軟件和集成電路,(6)高端裝備制造,(7)生物醫藥,(8)新一代信息技術,(9)新能源,(10)新材料,(11)新能源汽車,(12)綠色環保,(13)航空航天,及(14)海洋裝備。
但是,具有國家重大戰略意義的紅籌企業可不受前述行業限制。
3、紅籌企業在境內不同板塊上市所適用的發行上市規則是否有區別,企業如何選擇上市板塊?
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證券并上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關于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關于擴大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試點范圍的公告》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關于發行上市條件的基本要求。
在此基礎上,企業還應關注相應板塊對于新股發行上市的條件要求,包括相關板塊的股票上市規則、相關交易所的專項細則等,結合自身的行業屬性、財務指標等實際情況并參考相關板塊的整體估值和流動性等因素綜合考量,選擇最適合的上市板塊進行申報。
4、紅籌企業境內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要求?

5、存在AB股的紅籌企業可以境內上市嗎?
總體上允許,科創板和創業板的上市規則也作出了進一步細化規定,主板尚待上市規則進一步細化。
已境內上市的九號公司、已提交注冊的曠視科技,均存在表決權差異。
6、帶有VIE結構(協議控制架構)的紅籌企業可以境內上市嗎?
如發行股票,中國證監會審核/注冊環節將征求紅籌企業境內實體實際從事業務的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意見,依法依規處理。
如發行CDR,現行規則層面尚不涉及前述征求意見的環節。
已境內上市的九號公司、已提交注冊的曠視科技,均帶有VIE結構,發行的證券品種均為CDR。
7、什么是發行CDR?
CDR是中國存托憑證(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的簡稱。存托憑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品種之一,可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紅籌企業發行CDR的結構下,CDR持有人并非直接持有發行人的境外基礎證券,而是依法享有CDR代表的發行人境外基礎證券權益,并按照存托協議約定通過存托機構行使其權利。存托機構應按照存托協議約定,根據存托憑證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礎證券相應權利,辦理代為行使表決權、存托憑證分紅、派息等業務。存托機構可委托托管機構管理境外基礎證券。
紅籌企業發行CDR的架構如下:
相較之下,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架構如下:
8、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和發行CDR的主要區別?
主板上市規則尚無關于紅籌企業上市條件等規定。就科創板和創業板而言,紅籌企業發行股票和發行CDR的主要區別如下:
法律關系:如前文所述,發行CDR相較于直接發行股票的法律結構更為復雜,且由于存托機構和托管機構的加入,發行人需額外支付一定數額的存托費用。
VIE的審核:如前文所述,存在VIE結構的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受理相關申請后,將征求紅籌企業境內實體實際從事業務的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意見,依法依規處理;發行存托憑證的,應于首次公開發行時,在招股說明書等公開發行文件顯要位置充分、詳細披露相關情況,特別是風險、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定的各項措施,規則層面不涉及中國證監會征求其他部委意見。
發行證券的數量:發行股票的情況下,已發行股份數量加上本次新發行的A股合計應不低于3000萬股,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若紅籌企業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內外公開發行的股份可合并計算)。發行CDR的情況下,發行后的存托憑證總份數應不低于3000萬份,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應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發行后的存托憑證總份數超過4億份的,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0%以上);對于已在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由于境外上市股份不屬于“存托憑證對應的基礎股份”,則新發行的CDR對應基礎股份應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發行后的存托憑證總份數超過4億份的,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0%以上),嚴格按照上市規則條款將導致境內外公開發行的股份無法合并計算,建議可在具體項目上與監管機構就此進一步溝通。
交易類強制退市指標:發行股票的情況下,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于400人將觸發強制退市指標;發行CDR的情況下,不適用這一規定。此外,在連續特定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每日股票收盤價、每日股票收盤市值方面,發行CDR的企業在適用方面有相應調整。
除上述外,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與發行CDR不存在顯著差別。
9、未上市紅籌企業境內上市后老股東持有的股份能否在境內市場流通?
未上市紅籌企業到境內上市,其老股東通過將持有的存量股份登記、存管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實現老股在境內市場的流通;如果紅籌企業發行CDR,則老股東將其持有的存量股份轉換為對應的存托憑證后,可以實現存托憑證在境內市場的流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類未上市紅籌企業的老股東減持普遍可能涉及較大金額的用匯需求,因此在上市申報前需要就存量股份減持等涉及用匯的事項形成方案,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征求外匯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10、已上市紅籌企業境內上市后原境外上市的股票與境內市場上市的股票是否可以互相轉換?
目前還不可以。
11、已上市紅籌企業境內上市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對于擬申請A股上市的紅籌企業的公司治理安排,境內監管機構在牢守投資者權益保護這一底線的基礎上,總體上保持著較為包容開放的態度。具體而言,紅籌企業的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可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其投資者權益保護水平(包括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剩余財產分配等方面)總體上應不低于境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特別是對于已在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由于需要持續符合已上市交易所上市規則對于公司治理的要求,相對于未上市紅籌企業向境內公司治理規則的靠攏程度,審核上傾向于更為寬容。
12、紅籌企業不同注冊地的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對境內上市是否存在影響?
紅籌企業依據其注冊地的法律法規登記設立并存續,若當地的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對于該企業到中國境內上市存在特別規定,企業也應當予以遵守。基于我們目前的觀察,紅籌企業的注冊地以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中國香港等地區最為常見。其中,開曼群島和英屬維京群島對于當地企業到中國上市的監管要求總體較為靈活,相對地,注冊于中國香港的紅籌企業在發行A股股票時則需面對和解決中國香港《公司條例》下制度層面及技術操作層面的相關特別要求。
13、紅籌企業發行的A股股票可以沒有面值(票面金額)嗎?
我們熟悉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都擁有“票面金額”的概念,A股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格式準則中也要求公司披露“每股的票面金額”等信息。但是,紅籌企業系依據其注冊地的法律法規登記設立并存續,而當地公司法可能在某些基本概念層面與中國境內公司法律制度存在差異。截至目前,已境內上市的五家紅籌企業中,依據其各自注冊地的規則,其發行的股票均擁有面值(例如百濟神州每股面值為0.0001美元、華潤微每股面值為1港元)。但是,中國香港《公司條例》于2014年3月3日開始全面取消香港公司的面值制度,所有香港公司現時股份已無面值。因此,注冊于中國香港的紅籌企業(如已獲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中國移動)發行的A股股票將無股票面值。
14、紅籌企業境內上市的一般流程是怎樣的?
在A股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的大背景下,紅籌企業境內上市的一般流程如下:
針對已在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申請境內上市,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還需要特別關注根據其上市地的相關規則應履行的內外部審批和信息披露事宜,包括提前與其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溝通,取得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必要的批準或豁免。以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紅籌企業為例,股東大會通函應由香港聯交所提前審閱,企業還需取得香港聯交所針對上市規則第8.20條、第13.26條等規則的豁免。
15、紅籌企業A股上市募集資金是否可以用于境外項目?
紅籌企業A股上市募集資金可以人民幣或外匯匯出到境外,也可留存在境內使用。如果紅籌企業需要將募集資金匯出境外,則應根據境內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至銀行辦理資金匯出手續;如果企業需要將募集資金留存在境內使用,則應符合境內現行關于直接投資、全口徑跨境融資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盡管規則并未限制紅籌企業將A股上市募集資金用于境外,但出于對A股募集資金持續監管要求等因素的考量,企業仍應慎重安排募投項目。
16、已經境內上市的紅籌企業有哪些?
截至目前,已經實現境內上市的紅籌企業共有以下五家,均在科創板上市。中國移動A股IPO已于日前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有望成為第一家在A股主板上市的紅籌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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