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刊發了關于退回及拒絶上市申請的兩份年度上市決策 (以下簡稱“兩份上市決策”) ,當中闡述2019年若干被退回(returned)及拒絕(rejected)上市申請的個別背景、被退回及拒絕原因,及聯交所進一步的說明。
1、整體情況
就退回申請而言, 2018年沒有退回申請,而于2019年聯交所共退回了4宗申請。而對于拒絕申請, 2018年遭拒絕申請有24宗,2019年則有18宗。
遞交上市申請本身涉及龐大的上市費用,若申請被退回或拒絕亦會影響申請人的公司整體發展計劃。聯交所也會將被退回的申請在網站上公布,對申請人及保薦人的聲譽也會造成影響。因此從過去案例中了解被退回及拒絕原因,避免遇到同樣后果,對上市申請人來說至為重要。
2、被退回上市申請
2.1 相關規則、規定及原則
上市申請人呈交的上市申請表格、申請版本的招股書及所有其他相關文件,其資料必須大致完備。如聯交所認為有關申請資料并非大致完備,聯交所不會繼續審閱有關申請,并將所有提交文件退回保薦人。申請人須由退回決定之日起計不少于八星期后,方可呈交另一份申請表格及新的申請版本。
2.2 2019年被退回上市申請案例
聯交所于2019年退回的4宗上市申請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申請版本招股書缺少申請人及其業務的重大資料(涉及1名申請人)
該名申請人的招股書缺少的資料及其缺少的資料屬重大的原因如下:

2)申請人未有于其各自的申請版本招股書載列所有必須提供的財務資料(涉及3名申請人)
主版上市申請人需在招股書列載上市文件刊發前三個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GEM(前稱創業板)申請人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十八 A 章提交申請的生物科技公司則為兩個財政年度)。
聯交所在其指引信HKEX-GL25-11訂明,若申請人于最近期財政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GEM申請人則為兩個月)上市,并符合其他若干條件,聯交所會考慮授予豁免在招股書內列載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的要求。指引信HKEX-GL56-13亦提及在遞交上市申請時,聯交所對申請版本招股書內的財務報表的要求。
聯交所在兩份上市決策內強調,若未有披露以上引述規定的財務資料,申請版本并非大致完備,此評估是一項明確測試。聯交所一般會按申請人指明的建議上市日期厘定最終招股章程內的財務報表及披露應涵蓋的期間。
兩份上市決策列舉了以下例子作說明。若主板申請人最近期的財政年度于2019年12月31日結束,而其建議上市日期于2020 年4月1日或之后,載于最終的招股書內的財務報表應涵蓋的營業紀錄期應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最少三個財政年度。就申請版本招股書而言,(i) 若申請人在最近期財政年度結束前(即2019年12月底前)遞交申請,其申請會因為不被認為大致完備而被退回;及 (ii) 但若申請人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間遞交申請,申請人可于其申請版本中載列較短期間(即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及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九個月的財務資料)的財務報表。但申請人須于稍后遞交涵蓋截至2019 年12月31日止三個財政年度的完整財務報表給聯交所審閱。
兩份上市決策內所述的其中三名申請人,正是因為未有于其各自的申請版本載列所有必須提供的財務資料而被退回申請,其情況如下:

3)注意事項 – 盈利預測備忘錄
聯交所亦在兩份上市決策內說明,若申請版本內沒有盈利預測,申請人提交上市申請時須一并提交由董事會所編制的盈利預測備忘錄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其所涵蓋期間應直至上市后緊接的財政年度完結日止,而其使用的上市日期須為申請人指明的建議上市日期。若申請人未有遵守有關規定,則其申請可能會被認為非大致完備而被退回。
3、被拒絕上市申請
3.1 相關規則、規定及原則
上市申請人必須符合若干條件,包括《上市規則》訂明的財務要求。而聯交所亦需確定申請人及其業務是適合上市。在兩份上市決策內,聯交所指明,其審批程序屬于定性(qualitative)審查,對申請人是否合資格及適合上市亦會作出通盤考慮。
于2018年4月,聯交所更新了指引信HKEX-GL68-13A,進一步說明聯交所在厘定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時,將繼續行使其寬泛的酌情權。而于兩份上市決策內,聯交所亦強調其審批過程會考慮到多項因素。但若聯交所有理由相信申請上市的目的并非為其本身業務或資產發展,或其規模及前景均與其獲取上市地位所付出的成本或上市目的不匹配,聯交所會更著重申請人申請上市的商業理據。聯交所在有上述懷疑時才會評估申請人是否真有集資需要,此非一項獨立規定。
3.2 2019年被拒絕上市申請案例
2019年的18宗被拒絕上市申請案例可分為以下幾類:
1)是否適合上市
i. 沒有需要上市的商業理據,并非真有集資需要(涉及16名申請人)
申請人未能:
a. 為擬進行擴充計劃提供充分的商業理據;或
b. 清楚說明其集資所得款項的擬定用途與過往業務策略不符的差異原因。
以下為其中兩例:

ii. 估值根據不足(涉及3名申請人)
申請人未能解釋:
a.為何預測市盈率高于同業公司;
b.挑選同業公司的理據;及
c.考慮到過往財務業績和利潤預測,其估值何以是合理估值。
以下為其中兩例:

iii. 董事/有重大權益關系人士或控股股東不適合(涉及1名申請人)
該名申請人與不良資產貸款人之間有若干融資安排,但無法解釋其背后的商業理據,該等安排對申請人不見得有明顯好處,反而犠牲申請人的利益而令不良資產貸款人取得債務業務。申請人亦無法證明其需要上市的商業理據,同時也令人質疑其董事是否適合擔任董事,及尋求融資時有否按申請人及其股東的最大利益行事。
2)不符合上市資格(涉及1名申請人)
該名申請人的主營業務為銷售服裝和家庭用品的零售連鎖店,其租金收入被確定為不屬于《主版規則》第8.05(1)(a)條規定下的公司「日常業務」所產生的收入,按該條規定,日常業務以外的業務所產生的收入或虧損應予扣除。而扣除上述租金收入和投資物業的相關成本后,該申請人不符合上市最低利潤規定,被拒絕申請。
4、結語
從2019年被退回申請中可見,聯交所已訂下了明確的測試,對于未有在其申請版本載列所有必須提供的財務資料的上市申請,若未能符合測試要求且未能取得豁免,將被視為申請并非大致完備,而可能遭到退表。
而對于被拒申請,其涉及的因素有多種,當中最常涉及的一項為上市申請人無法清楚展示其上市商業理據,而聯交所在評估后認為其并非真有集資需要,由此可知上市申請人充分證明其上市的商業理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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