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交所一則監管案例引發市場關注。英科醫療(300677)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劉方毅于2020年3月5日至12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的方式頻繁買賣已經進入轉股期的英科轉債。2020年5月5日,英科醫療收到深交所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61號),函中稱“上述買賣英科轉債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
2020年3月以來,多只可轉債遭遇爆炒使得轉股溢價率超過100%,甚至在接近贖回時仍有超過50%的溢價率,給中小投資者造成了相當的損失。深交所這一旨在打擊可轉債爆炒的監管關注,可謂是無心插柳,在一定程度明確了“相關股東在6個月內買入和賣出可轉債”構成短線交易。我們也借此機會,梳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12月修訂,2020年3月1日生效,下稱“新《證券法》”)下短線交易的幾個適用疑點。
一、短線交易規則變化
新《證券法》有關短線交易的規定在標的證券種類、交易主體及處罰力度等方面進行了擴大和強化,具體而言:
· 標的證券種類擴大:除上市公司外,“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以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均將受制于短線交易規則;
· 交易主體范圍擴大:不僅包括“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標的證券,還擴大到“該等人士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標的證券;
· 處罰力度增強:不僅處罰金額從“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增加至“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且在處罰手段上,罰款從“可以并處”轉向“并處”。
二、關于新三板的短線交易
新《證券法》將短線交易的標的擴大到“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被業內普遍認為是為新三板量身定做的。但我們注意到,在《證券法》修訂前即有不少市場案例,相關新三板公司已經按照短線交易行使了歸入權,包括但不限于:
1、美佳新材(831053),于2017年1月6日公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王方銀為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于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2月22日期間頻繁買賣公司股票,公司董事會收回其所得收益11,940元,歸公司所有;
2、智信股份(830878),于2017年6月22日公告,持股5%以上股東魏淑紅分別于2017年3月21日,2017年6月20日買賣公司股票,公司董事會收回其所得收益700元,歸公司所有;
3、綠環股份(833128),于2018年1月18日公告,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股東楊樹英分別2018年1月 12日,2018年1月15 日買賣公司股票,本次操作中虧損600元,不存在所得收益;
4、昊方機電(831710),于2018年9月21日公告,監事謝軍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間買賣公司股票,公司董事會收回其所得收益17,546元,歸公司所有;
5、財安金融(430656),于2019年3月13日公告,董事兼總經理胡東國于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2月28日買賣公司股票,公司董事會收回其所得收益600元,歸公司所有;
6、雙申醫療(831230),于2019年11月7日公告,董事尚志強于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間買賣公司股票,本次操作中虧損870元,不存在所得收益。
盡管如此,在上述案例以及我們檢索的其他案例中,并未看到監管機構對涉及短線交易的股東給與行政處罰,不排除是因為修訂前的《證券法》并未明文將新三板納入短線交易的監管范圍。
隨著新《證券法》的實施,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被明確納入為短線交易的監管范圍,為監管機構對新三板股票短線交易行為的監管提供了上位法依據,我們也將密切關注后續的監管案例。
三、可轉債
新《證券法》實施前后,均有不少大股東在認購上市公司可轉債后在6個月內(未進入轉股期)將可轉債出售的案例,這也是市場上常見的大股東回籠資金的操作,近期案例包括:
1、奧佳華(002614)于2020年2月25日公開發行了可轉債(債券簡稱:奧佳轉債,債券代碼:128097),并于2020年3月18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轉股期為2020年9月2日至2026年2月25日。2020年3月18日,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鄒劍寒、李五令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減持其所持有的奧佳轉債 5,949,208張,占發行總量的49.58%;
2、奧瑞金(002701)于2020年2月11日公開發行可轉債(債券簡稱:奧瑞轉債,債券代碼:128096),并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轉股期為2020年8月17日至2026年2月11日。2020年3月31日,公司控股股東上海原龍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采用大宗交易方式減持所持有的奧瑞轉債合計2,235,900張,占本次發行總量的20.57%;
3、宏輝果蔬(603336)于2020年2月26日公開發行可轉債(債券簡稱:宏輝轉債,債券代碼:113565),并于2020年3月16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轉股期為2020年9月3日至2026年2月25日。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5日,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黃俊輝先生、實際控制人鄭幼文女士及其一致行動人陳校先生、黃莊澤先生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累計減持宏輝轉債665,370張,占發行總量的20.04%。
但是,根據前述英科醫療(300677)的案例,以及我們近期與相關監管機構的匿名溝通,同時具有股權和債權性質的可轉債一旦進入轉股期,其股權性質明顯加強,構成新《證券法》短線交易規則下的“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與此相關的是,如果僅僅只是持有可轉債,不具有董監高等特定身份,即便持券(可轉債)數量很高(可能導致轉股后持股比例超過5%),根據我們目前了解的情況,這種情況下交易可轉債和/或股票,并不會被認定為短線交易。
進一步的,不同于股票,可轉債的交易還有一種特殊情況,“轉股”,我們了解到,轉股將構成“買入”行為,相關主體將持有的可轉債轉股,若其前后6個月內存在任何減持股票/可轉債行為,亦將構成短線交易。
四、可交債
根據我們目前了解的情況,進入交換期的可交債也被納入新《證券法》短線交易規則項下的“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證監會四川監督局于2020年3月18日發布的《新<證券法>董監高十條應知應會》中也明確“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進入交換期的可交債。
與可轉債類似,特定主體交易進入交換期的可交債,如果在6個月內存在反向操作的股票/可交債交易(含換股),將構成短線交易。
但是,不同于可轉債,可交債的換股,不僅構成可交債持有人的交易,還同時構成可交債發行人減持公司股票的行為。因此,當可交債處于交換期時,可交債的發行人在6個月不能增持公司的股票/可轉債等;而發行之初的可交債由于尚未進入交換期,因此可交債的發行本身并不會構成相關股東的減持,不會影響短線交易的認定。我們注意到,在新《證券法》出臺前即有上市公司披露公告,明確發行了可交債的股東在可交債進入交換期后,不得增持公司股票。
1、瑞茂通(600180)于2019年2月28日披露《關于控股股東增持計劃實施完成的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于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間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并在本公告中承諾:其2017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第一期)于2018年7月2日進入換股期。未來不排除因為債券持有人的換股而導致其觸發短線交易。如因債券持有人換股導致其觸發短線交易,且本次增持股份未來減持時取得了收益,則收益歸公司所有。
2、佳都科技(600728)于2017年10月12日披露《關于股東股份增持期間的更正公告》:因涉及公司股東堆龍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增持股份事項,同時因堆龍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可交換債債權人尚處于換股期的原因,故依據原《證券法》第 47 條“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在可交換債債權人換股完成之日起6個月內堆龍佳都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增持公司股份,故將增持的時間變更至可交換債債權人換股完成之日起第7個月至第12個月內。
五、B股,H股
對于同時發行了B股或H股的上市公司,相關主體僅僅交易B股/H股,或者兩端同時交易A股以及B股/H股,是否可能構成短線交易,新《證券法》有關此種情形的短線交易規則本身并無變化,但隨著新《證券法》的實施,監管趨勢(如跨境監管、長臂管轄適用等)有所調整。
證券時報網刊登的《深交所投資者服務熱線專欄》中,深交所曾于2011年對投資者提問的“某境外投資者持有某主板上市公司的A股和B股,現賣出A股,六個月內再買進B股,是否屬于短線交易”的問題進行回復,稱原《證券法》第47條關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不得進行短線交易的規定,是以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計算,不區分股票種類,上述行為構成短線交易。
我們注意到,兗州煤業(600188)的控股股東兗礦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7月10日通過其香港全資子公司兗礦集團(香港)有限公司通過場外交易方式增持了兗州煤業H股股票共計97,989,000股,約占公司已發行總股本的1.99%。而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間,控股股東可交換公司債券累計換股23,532,832股,本次換股前后兗礦集團持有公司股權比例下降0.48%。但就該等交易,并未看到上市公司公告行使歸入權,亦未看到監管機構給與處罰。
但是,根據我們最近了解的情況,在認定短線交易時,境內監管者傾向于將A股及B股/H股的交易合并考慮,B股交易本身的監管問題不大,但H股的交易涉及香港市場,而境內監管機構與香港證券監管機構的聯合執法目前尚未全面實施。我們也會密切關注市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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