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8日,印度工商部工業和國際貿易促進局以(2020年)第3號新聞稿的形式發布了一項外商直接投資新政策(“外資新政”),并將在印度外匯管理法案(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ct or FEMA)作出相關修訂之日起正式實施。依據該政策,如果一項外商直接投資來自與印度陸路毗鄰國家的實體,或者投資者的受益所有人為該類國家的公民或居民,則相關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均需取得印度政府的事先批準。鑒于中國之外的印度陸路鄰國主要包括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和緬甸,而針對來自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的外商直接投資本來就有限制政策,因此,外資新政的指向所在其實不言而喻。
依據上述新聞稿,印度政府之所以重新審視其現有外商投資政策,觸發因素為目前新冠疫情在全球爆發和傳播所可能導致的“機會主義”收購。新冠疫情正在重創包括印度在內的全球經濟,因此印度政府意圖采取防御性措施,在印度資產可能大幅貶值的情況下,控制其重點關注國家投資者的投資和收購行為。
簡而言之,印度對來自中國的投資采取了接近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的管制政策,并且在下述方面似乎更進一步:
1、新政策適用于所有行業,而不僅僅是歷史上被印度視為“敏感”的行業(例如電信、銀行、保險、制藥等);
2、并不區分控制權收購或少數權益投資/被動投資。
對交易時間表的影響
中國對印度的投資逐年大幅增長,特別是在技術和互聯網、制造業、可再生能源以及汽車領域。印度的外商直接投資政策原本相當自由,除電信、軍工等敏感領域外,大多數領域的增資或老股轉讓均無需事先獲得政府審批。近年來,特別是在初創科技企業的投資中,中國投資交易快速簽約快速交割漸成常態。
目前,印度外資審批事項辦理時限為8-10周,具體依有關部門的審批進度而定。此外,中國在敏感領域的投資需經內政部進行安全審查,通常需要額外的1-2周時間。然而,隨著外資新政的出臺,預計中國投資者申請政府批準的數量將成倍增長,顯然,這將增加監管的不確定性并延長交易時間。
一般而言,印度政府會單獨統計來自香港、澳門和臺灣的投資數據,而基于此項新政策,投資人或其受益所有人來自香港、澳門和臺灣的投資是否需要事先獲得印度政府批準仍有待觀察。
對全球交易及其印度分支的影響
中國投資者在全球開展的投資并購交易,如果涉及印度的實體或運營,均將受到外資新政的影響。例如,中國投資者意圖收購的德國目標公司擁有印度子公司,除了需要取得適用的德國政府批準之外,外資新政之下也需要在印度獲得事先批準,原因就在于印度實體的受益所有權會被視為將轉讓給中國投資者。如果印度的批準可能會被延遲,交易各方需要為印度業務的分拆或估值調整做好準備。
“受益所有權”的范圍
前述新聞稿沒有深入探討“受益所有權”的范圍和計算方法。考慮到投資對象往往有多層結構,分布在不同的法域,印度政府如何確定受益所有權的范圍將是一個值得觀察的問題。
同時,印度銀行在處理與中國投資者相關的交易時,可能會提高 KYC標準并要求獲取額外信息,這本身或許就是一項耗時的工作。
對有中國資本參與的投資基金的影響
有人擔心,外資新政中類似“中國實體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受益所有權”這種寬泛的措辭,可能導致有中國投資者參與的全球基金或集合投資工具面臨不平等的競爭環境,即與印度相關的交易需要額外的批準。
這可能不是外資新政的本意,目前合理的初步評估是:(a)住所在開曼、毛里求斯、新加坡或盧森堡(及其他國家)的全球基金,以及(b)僅僅擁有中國有限合伙人的第三方受監管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其投資未必會受到外資新政的實質性影響。當然,FEMA正式的修訂版本可能會證實或證偽上述初步評估。
對已有投資/集團內部重組/未來撤資的處理
外資新政不要求中方投資主體對已有外商直接投資申請新的審批。但是,如果外資新政正式生效后中國母公司向其印度子公司進一步注資(無論是通過增資還是其它方式),應該需要印度政府的事先批準。在獲得政府批準之前,這些子公司或許需要考慮利用當地的過橋融資渠道解決短期資金需求。
外資新政目前的措辭并未要求中國投資者在未來轉讓印度資產時需要事先得到政府的批準,除非受讓方同時為另一中國實體或其受益所有人為中國實體。因此,在集團內部重組的情況下,外資新政下的前置審批條件也將變得十分重要。
展望
外資新政對中國投資者的具體影響很大程度上將取決于印度政府如何將新政策融入現行法律框架,只有在修訂 FEMA的通知正式生效時我們才能作出更進一步的評估。
很明顯,印度政府將來自中國的投資置于個案審批之下是出于下述考量:
· 密切監測中國資本流入印度的情況;
· 對于哪些領域歡迎中國資本進入行使自由裁量權。比如,對于媒體業務、敏感產品制造(如藥品)領域的中國投資可能未必一定獲得批準,但對有可能形成大規模生產并創造就業機會的行業(如電動汽車)則可能保持開放態度。
考慮到印度各大公司目前正在進行的融資活動也可能受到潛在影響,希望印度政府能盡快推出清晰可操作的外資新政實施方案,最好將“不敏感”行業以及具有擴大就業或資本支出潛力的行業排除在外資新政的范圍之外。
本文由海問及印度Khaitan & Co律師事務所共同準備,僅作參考用途,不構成任何法域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閱讀Khaitan & Co合伙人Kartick Maheshwari先生就此議題準備的英文文章,請聯系本文聯合作者之一封銳律師(fengrui@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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