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私募基金法》的正式生效,以及同步出臺的附屬條例《私募基金條例(2020)》以及《私募基金(例外和過渡)條例(2020)》(與《開曼私募基金法》統稱為,“開曼私募基金法規”),對開曼私募基金的注冊及監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引起了市場上離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視(請參見我們此前對開私募基金法規的分析說明 - “《開曼私募基金法》生效 - 開曼私募基金步入“注冊”監管時代(二)”)。鑒于開曼私募基金法規中部分注冊及監管要求和安排尚不清晰,開曼金融管理局(“CIMA”)于2020年3月2日頒布了《對<開曼私募基金法>常見問題解答的通知》(“通知”),對市場上提出的與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相關的一些常見問題進行了解答。本文旨在對該通知中涉及的核心問題結合實操中的情況進行進一步解釋說明,以便基金管理人在面對新的監管環境時,對其管理的私募基金進行必要和及時的調整。
1、私募基金注冊
鑒于此前開曼私募基金法規中未明確私募基金進行注冊申請時須提交的文件以及相關費用安排,CIMA在通知中對此進行了補充說明。
1.1私募基金注冊申請文件
通知中明確私募基金的注冊將通過CIMA電子提交系統(REEFS),以電子方式提交相關文件并完成注冊申請。擬申請注冊的私募基金應確保在CIMA開始處理注冊申請之前,已將下述相關文件及費用提交給CIMA:
a. REEFS申請表格;
b. 實體成立/注冊證書;
c. 章程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托契約/合伙聲明,視情況而定);
d. 私募基金備忘錄/基金條款概要/募資材料(視情況而定);
e. 審計師同意書;
f. 行政管理人同意書(如適用);
g. 組織結構圖;以及
h.申請費用。
· 關于上述(d)項提及的私募基金備忘錄、基金條款概要及募資資料,根據我們與開曼律師的溝通,仍有待后續CIMA進一步說明,對于處于不同階段的私募基金(如處于募資期、投資期或退出期)是否需要提交相同標準的募資文件。
· 關于上述(e)項中對審計師的要求,CIMA在通知中說明如私募基金在申請注冊前尚未確定基金的審計師,其可以在沒有審計師同意書的情況下進行私募基金注冊申請,前提是審計師的聘任須在基金提交其第一份經審計的賬目之前確定并向CIMA提交審計師同意書。
· 關于上述(f)項中提及的行政管理人同意書,如私募基金未聘任任何行政管理人,則無須提交該文件。
· 關于上述(h)項中提及的申請費用,CIMA在通知中說明,對于在過渡期(即2020年8月7日前)完成注冊的基金無須支付2020年的年度注冊費,但須支付300開曼元的申請費。在過渡期結束后完成注冊的基金須支付3,500開曼元的年度注冊費以及300開曼元的申請費。
1.2私募基金注冊手續
根據CIMA在通知中的說明,若私募基金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或不正確,其注冊申請將被CIMA拒絕;若CIMA在其文件中未有任何不利發現,CIMA將在時間表內進行處理和批準。同時,CIMA確認私募基金的注冊日期為其收到完整申請材料的日期,如我們在“開曼《私募基金法案(草案)》-開曼私募基金步入‘注冊’監管時代”所述,如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不屬于高凈值人士或專業人士,則私募基金應在接納以投資為目的認繳出資(通常為私募基金首次交割)后21日內向CIMA申請登記;如投資者屬于高凈值人士或專業人士,則私募基金在投資者進行以投資為目的實繳出資前完成登記即可,因此私募基金可考慮最晚在接納投資者實繳出資的同時向CIMA提交完整注冊申請。對此,我們建議基金管理人應盡早向律師咨詢并啟動私募基金的注冊準備工作,以保證私募基金在過渡期結束前滿足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的各項要求,確保私募基金的合規性。
根據開曼私募基金法規,自2020年2月7日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期間,現有私募基金以及過渡期內開始運營的私募基金,可在為期6個月的過渡期結束前完成CIMA注冊登記,并滿足《開曼私募基金法》下相關監管要求。因此,對于在過渡期內擬進行初始交割的私募基金仍可進行初始交割,我們建議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律師進一步確認基金文件中的相關約定是否符合私募基金法規的相關要求,如對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運營方(如普通合伙人或董事)對基金進行估值、托管或現金監控等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的披露。對于已經完成初始交割的私募基金,其可在過渡期內要求投資人進行實繳出資,而不會受到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的限制。
1.3私募基金“四眼原則”
根據通知的說明,如私募基金為公司制基金,則其至少有兩名自然人董事;若私募基金為合伙制基金,則其普通合伙人應至少有兩名自然人董事。
1.4私募基金替代投資實體
根據《開曼私募基金法》的要求,替代投資實體屬于“受規管基金”,應按照相關要求完成登記注冊,但對于與主基金合并報表并進行報告的替代投資實體,其可豁免滿足審計、估值、托管以及現金監管方面的要求。根據通知的進一步說明,替代投資實體不需要單獨進行注冊,但開曼政府將在該替代投資實體設立時收集其相關信息,如該替代投資實體信息發生任何變更,私募基金須負責向CIMA進行報告。
非開曼私募基金的開曼替代投資實體應根據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的要求進行登記。如其主基金屬于在CIMA注冊登記的私募基金實體,則根據上述說明該替代投資實體可不需要單獨進行注冊,而由其主基金負責向CIMA一并進行報告。
1.5私募基金清算
根據通知說明,如私募基金在過渡期內已開始其清算、解散流程,該私募基金在向CIMA提交證據證明其清算程序將在過渡期結束前完成后,該基金無須根據相關開曼私募基金法規進行注冊申請。
2、私募基金運營要求
(1)審計
根據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的要求,私募基金須由符合CIMA要求的開曼審計師進行審計,并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其他非高風險管轄區域會計準則進行審計。私募基金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向CIMA提交其年度審計報告。根據通知的進一步說明,私募基金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向CIMA提交經審計的賬目以及基金年度申報表(“FAR”)。對于已在2020年完成設立的私募基金,須在2020年結束后6個月內或CIMA許可的延長期限內完成其2020年度審計。
在實操中,盡管CIMA不要求私募基金在進行注冊申請時完成對私募基金審計師的聘任,但我們建議基金管理人盡快開始基金審計師的選聘程序,并于審計師討論對基金賬目審計以及現金監管方面的安排,以保證私募基金的合規性。
(2)估值
根據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的要求,私募基金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估值。私募基金的估值可由(i)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運營方(如普通合伙人或董事),(ii) 獨立第三方,或(iii) 私募基金行政管理人完成。如由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運營方對其進行資產估值,則應保證其估值功能與對組合投資的管理功能相分離,并將可能產生的潛在利益沖突向基金投資人進行披露。根據通知的進一步說明,CIMA后續將出臺關于私募基金資產估值政策及程序的相關規則。
在實操中,我們建議基金管理人與基金律師進行溝通,根據后續CIMA出臺的相關規則制定基金內部估值政策及程序,以保證私募基金的合規性。
(3)現金監管
根據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的要求,私募基金須通過(i)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運營方(如普通合伙人或董事),(ii) 獨立第三方,或(iii) 私募基金行政管理人,監管私募基金的現金流,以確保所有現金以計入私募基金開設的現金賬戶,并確保私募基金已收到投資者就投資權益支付的相關款項。根據通知的進一步說明,如私募基金由其內部進行現金監管,則私募基金的審計師應在簽署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時,同時確認該私募基金的現金監管在整個審計年度持續進行。CIMA將對私募基金的現金監管程序進行評估,其評估將主要基于該基金的投資策略,以確認該現金監管程序對于該基金持有的資產類型是否足夠。CIMA將出臺關于私募基金現金監管政策及程序的相關規則。
在實操中,我們建議基金管理人與基金律師和審計師及時進行溝通,根據CIMA出臺的相關規則制定基金的現金監管政策和程序,以保證私募基金的合規性。
3、私募基金下一步措施
盡管CIMA在此次通知中對于私募基金注冊及合規實操中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說明,但仍有部分核心問題(如可能豁免的私募基金以及相關監管要求等)有待開曼政府通過出臺相關附屬法規或指引的方式進一步明確。鑒于六個月的過渡期并不寬裕,我們建議基金管理人持續關注相關法規,并與律師及審計師進行溝通,開展私募基金注冊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
a.已完成首次交割的基金
對于已完成首次交割的基金,如基金正處于募資期,該基金在過渡期內無須遵守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的相關規定,其仍可在過渡期內要求投資人進行實繳出資。但我們建議基金管理人應同時著手準備私募基金注冊的相關工作,包括:
i. 于2020年8月7日前完成基金內部自查,并補充準備上述1.1條提及的應提交的注冊文件;
ii. 最晚于首次向CIMA提交經審計基金賬目之前完成對審計師的聘任并提交審計師同意書;
iii. 于2020財政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向CIMA提交經審計的基金賬目;以及
iv. 確保私募基金的估值、托管及現金監管滿足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的相關要求,并根據開曼政府后續出臺的估值及現金監管政策及程序要求,補充完善基金文件及內部合規手冊。
b.正在設立的基金
對于正在進行設立尚未進行首次交割的基金,該基金仍可在過渡期結束前完成首次交割,并根據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的要求,于首次交割完成后21日內或投資人進行實繳出資前完成私募基金的注冊工作。為了保證基金的募資進程不受影響,我們建議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基金設立工作的同時應同步著手準備私募基金的注冊工作,包括:
i. 與律師進行溝通,根據后續開曼政府出臺的附屬法規或指引的進一步說明,于過渡期結束前確保基金文件符合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的要求,并準備上述1.1條提及的應提交的注冊文件;
ii. 著手聘任符合要求的審計師,并保證最晚于首次向CIMA提交經審計基金賬目前完成對審計師的聘任并提交審計師同意書;
iii. 于2020財政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向CIMA提交經審計的基金賬目;
iv. 內部商討確定私募基金的估值、托管及現金監管安排,以確定估值、托管及現金監管工作是否有外聘第三方或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完成;以及
v. 根據開曼政府后續出臺的估值及現金監管政策及程序要求,制定基金內部合規手冊。
4、結語
鑒于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眾多細節尚待開曼政府進行進一步補充說明,我們建議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持續關注開曼政府未來出臺的相關附屬法規和指引,并與律師根據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具體情況進一步探討確認。
近期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以及中國香港地區均通過出臺相關法規不斷加強對私募基金及管理人的監管,我們認為這是各個司法區域希望促進市場上主流私募基金監管政策趨于一致的結果。相較于其他地區,我們仍然認為開曼群島在其監管及運營的靈活度、稅務豁免以及投資人信息保護方面,具有其他區域無法比擬的優勢。此外,我們認為私募基金的注冊登記有助于其在進行下層投資時更好的滿足不同區域對于投資人合規性和反洗錢審查的要求(如某些地區要求投資人必須為在當地進行登記的受規管實體,或對受規管實體的反洗錢審查采用簡易審查模式等)。
我們將持續關注開曼群島私募基金法規的后續解釋,并及時分享我們的觀察。
海問不是開曼群島的登記律師事務所,上述信息和表達之觀點并不試圖作為一份完整的研究或提供開曼群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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