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疫情期間,受疫情防控需要,國家和地區層面均出臺了春節延長假、強制隔離期等直接影響企業復工的系列政策。此外,受到其他防控措施的影響,一些企業即使能夠復工,仍因失去業務來源,而難以正常運轉??紤]到人力成本往往是企業的重要成本,而同時人力資源也是企業的重要資源,本文旨在梳理和分析在這一特殊時期,國家和各地公布的與疫情相關人力用工方面的具體規定的同時,為企業在用工實踐中會遇到的一些重要和常見問題提供可行性的思路性建議。
需要說明的是,在目前這一特殊時期,新規層出不窮,本文基于2020年2月16日已經出臺的規定撰寫,后續可因新規的出臺而調整;此外,本文為基于規則而提供的一般性思路建議,未必適合所有企業,不構成律師的法律意見。
一、法律文件匯總
針對新型肺炎而造成的勞動用工問題,截至2020年2月16日,國家和地方層面出臺的主要文件如下:
國家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
北京
關于進一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返京人員有關要求的通告(簡稱“返京隔離14天通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應對疫情影響支持中小微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4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因防控疫情推遲開學企業職工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3號)
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
關于發布參保單位(個人)延長社會保險繳費具體辦法的通告(簡稱“北京社保延繳通告”)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市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簡稱“北京社保經辦通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對《關于因防控疫情推遲開學企業職工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發〔2020〕3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20〕2號)
上海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簡稱“疫情保障措施通知”)
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穩就業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就〔2020〕52號)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減輕企業負擔若干政策的通知(滬人社辦[2020]4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規〔2020〕3號)
天津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0〕9號)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0〕18號)
遼寧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社明電〔2020〕23號)
吉林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吉人社明電〔2020〕5號)
陜西
陜西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陜人社函〔2020〕28號)
漢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用工指南》的通知
漢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加強疫情防控引導務工人員安全有序返崗復工十條措施》的通知(漢人社函(2020)11號)
江西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增長20條政策措施 切實做好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工作的通知
山東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函〔2020〕5號)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復工企業勞動用工服務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11號)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我市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函(2020)3號)
重慶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會保險費緩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7號)
廣東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4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共渡難關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20〕1號)
福建
福建省人社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衛健委關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閩人社文〔2020〕16號)
浙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
江蘇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蘇人社明電﹝2020﹞11號)
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蘇人?!?020〕1號)
二、相關規定所涉人力用工重點主題總結
律師對國家層面、北京地區和上海地區相關規定所涉及的企業在人力用工實踐中普遍較為關心的重點主題進行了總結。在此,律師主要劃分了“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勞動保護”、“關系存續”、“社保工傷”和“穩崗補貼”六個重點主題。讀者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詳讀相關文件。

三、重點問題解答
本部分內容將圍繞“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勞動保護”、“關系存續”、“社保工傷”和“穩崗補貼”等六個企業用工實踐中普遍關心的重點類型,針對相關問題進行解答,并提供思路性建議。
(一)工作時間
問: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可以采取哪些方式來進行用工管理?
答: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可以選擇:
(1)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此種情況下一般視為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應支付正常標準的工資;對于績效工資、獎金等項目,企業可以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評估、核算與確定。
(2)安排員工休年假或企業福利假等各類假,此種情況下,根據各類假期相關規定依法支付員工工資。
(3)對崗位進行綜合工時制審批,綜合調劑2020年度休息日安排員工進行休假,此種情況下仍需正常支付員工工資,但后續安排員工休息日工作的,不屬于加班,無需支付加班費。
(4)與員工協商一致,調整疫情期間的工時及工資標準、或待崗處理。
(5)按停工停產進行處理,停工停產期間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正常支付員工工資,此后僅需支付生活費即可。
相關規定: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一)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二)鼓勵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
二、企業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離人員和未及時返京復工人員
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三、企業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問:延長休假期間的性質如何?安排工作的應當如何支付工資?
答:就延長休假期間的法律性質,國家層面尚未進行明確規定,北京和上海地區的意見亦存在一定區別。
北京和上海地區的文件均顯示,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的延長假期的性質應屬于或類比于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200%的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不過上海市浦東區人民法院公開發表意見認為延長休假的1月31日與2月1日的性質為調休,也就是可以使用后續的公休日進行調整。該意見并無正式文件出臺,僅供浦東區的用人單位作為參考。
相關規定:
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20〕2號)
(二)合理安排職工休息休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企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三、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工作
對于在延長春節假期期間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問:北京地區的看護假是怎樣的性質?應該如何休?
答:繼京人社勞字〔2020〕13號文對北京地區的“看護假”作出規定后,京人社勞字〔2020〕17號文進一步對其性質進行了明確。嚴格意義上講,看護假并非一種特殊假期,而應理解為疫情期間的特殊用工狀態為宜。
在符合看護要求,即(1)家庭中有需要看護的未成年子女,(2)無包括長輩在內的其他成年家屬幫助看護的情況下,員工可以請假申請在家看護子女。
針對這一狀態,企業除按規定支付員工工資外,還可以采取在家辦公、申請綜合計時工時制綜合調劑使用員工年度休息日等方式進行應對和降低損失。
相關規定: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因防控疫情推遲開學企業職工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3號)
一、每戶家庭可有一名職工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視為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期間的工資待遇由職工所屬企業按出勤照發。
二、職工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至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結束。
三、鼓勵在家看護職工采用電話、網絡等靈活辦公方式提供勞動;鼓勵職工之間調班輪休,發揚互助友愛精神,保證工作和生產正常運轉。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對《關于因防控疫情推遲開學企業職工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7號)
一、需要在家看護的未成年子女是指,因中小學和幼兒園推遲開學,疫情防控期間需要在家看護的未成年子女。
二、需要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的職工,應當落實請假制度。
三、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完成相應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護未成年子女的職工采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提供正常勞動;可以實施靈活用工政策,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
四、鼓勵職工和家庭成員在防疫工作的特殊時期,共同承擔社會責任。家庭中有長輩能夠看護孩子的,優先請長輩看護,讓職工安心工作。
(二)工資報酬
問:員工被確診期間勞動報酬應如何計算?被隔離期間勞動報酬應如何計算?
答:無論是被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還是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在隔離觀察和隔離治療的隔離期間,均應正常計算和發放勞動報酬。在解除隔離后,仍需進行正常治療的患病員工,則按照醫療期規定處理,支付病假工資。
相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六)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20〕2號)
(一)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障工資支付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
一、企業應當保障患病職工依法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
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企業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離人員和未及時返京復工人員
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三、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工作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問:企業因疫情經營困難、延遲復工的,員工勞動報酬應如何計算?
答:對于企業經營困難,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仍應正常支付員工工資,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如果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工資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未正常提供勞動的,按當地規定發放生活費。需要提示的是:企業仍然正常經營,僅安排職工采用在家辦公等靈活辦公方式的,一般不屬于本情形。
相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問:員工應當地交通管制無法及時返崗的,勞動報酬應如何計算?
答:一般認為,該種情況屬于“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宜正常支付其勞動報酬。
相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問:員工在家辦公期間,工作效率低下,企業是否可以減發工資?
答:員工在家辦公期間,是工作地點的靈活,一般仍視為提供正常工作,應正常支付工資。對于與業績或考核相掛鉤的獎金等,可以根據企業制度和實際情況核算與調整。但不宜僅因員工在家辦公而認定效率低下乃至調整工資。
相關規定:
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20〕2號)
2.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問:疫情影響期間,企業可否延遲或減少發放工資?應如何合規操作?
答: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企業可延遲或減少發放工資。協商過程中,應取得所涉員工的明確同意,并留存協商相關溝通證據。無法以紙質文件進行記錄的,可結合短信、微信、郵箱等員工明確認可其聯系方式的溝通渠道進行溝通和記錄。
相關規定:
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20〕2號)
(三)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給予失業保險費返還。
問:疫情期間,員工持續在崗履職的,勞動報酬應如何計算?
答:應區分階段看待。
就2020年1月24日至1月30日期間,其中25日至27日屬于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按三倍工資基數額外支付加班工資;對于24日、28日至30日,為補假和公休日調休,安排加班的,應按雙倍工資支付加班工資。
就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的屬于延長假日。上文已經提及,宜按照休息日處理。
2月3日以后各地政策中的“延遲復工期”,則存在多種不同的理解。
北京地區2月2日至2月9日期間為“延遲復工期”,文件傾向于理解為采取靈活辦公方式的正常工作日,員工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工作的(包括到單位工作和在家上班),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勞動者在2月8日、2月9日(公休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安排補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上海地區目前認為2月3日至9日的延遲復工期為休息日,勞動者在此期間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安排補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勞動保護
問:企業需為返崗員工提供哪些勞動保護措施?
答:企業宜為返崗員工提供基礎的防護用品,如口罩、消毒液。此外,應要求員工主動聲明其不存在體溫異常、咳嗽感冒等疑似癥狀,并對進入工作場所的員工進行體溫檢測,避免發生交叉感染。
問:員工以企業拒絕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有權主張經濟補償金?
答:如企業要求員工返崗參加集聚性場合的工作,且未提供基本的防護用品,考慮到在疫情期間對員工存在較高人身安全風險,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會面臨一定法律風險,尤其在一些城市已經出臺文件要求復工企業必須以落實防控責任為前提的情況下。
(四)關系存續
問:疫情背景下,企業業務量大幅減少,企業如何控制人力成本?
答:首先,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嘗試降低經營成本、穩定用工崗位。其次,必要情況下,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解除。企業宜優先采用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方式控制人力成本。
問:疫情背景下,企業不能復工,能否直接安排員工待崗?
答:不能。企業應與員工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后,可進行待崗處理,并執行待崗相關待遇。如不能協商一致,企業不能逕行安排員工待崗,但在條件符合時可按停工停產進行處理。
問:員工故意隱瞞病情返崗的,企業能否解除其勞動合同?
答:可以。員工故意隱瞞病情返崗,不僅嚴重違反勞動關系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更屬于故意傳播疾病,情形嚴重的可能觸犯刑事責任。這一情況下,企業應及時向當地責任部門舉報,留存好員工隱瞞病情返崗的相關證據后,可結合企業規章制度,解除其勞動合同。
問:企業能否解除與確診、疑似、密接、被當地隔離等不能按時返崗員工的勞動合同?
答:對上述類別的員工,企業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相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三)指導規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了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五)社保工傷
問:員工返崗后被傳染的,是否構成工傷?
答: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一般構成工傷:
其一,員工的工作職責與疫情的防治相關。除一般理解的醫護人員外,如企業內部負責或參與疫情防控,如測量體溫、護具發放等,而導致被傳染的職工也屬此列。
其二,若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新型肺炎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其他情況下,基于現有政策一般不宜認為構成工傷。但在當前這一特殊情況下,不能排除政府或法院通過出臺其他相關文件或其他方式將其納入工傷范疇的可能。
問:疫情期間企業社保可延期多長時間繳納?
答:國家層面已明確,疫情期間可放寬2020年社保繳納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逾期補辦不收取滯納金。
北京地區暫定1月、2月應繳社會保險費征收期延長至3月底,逾期補辦放寬至年社保繳納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
上海地區允許在疫情結束后補辦參保登記與社保繳納,逾期繳納的可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繳。
相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
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并在系統內標識。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市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
一、允許參保企業和個人延期辦理業務
根據我市關于本行政區域內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有關規定,適時調整疫情防控期間我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期,并及時向社會通告,根據我市關于本行政區域內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有關規定,適時調整疫情防控期間我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期,并及時向社會通告,根據我市關于本行政區域內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有關規定,適時調整疫情防控期間我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期,并及時向社會通告。
我市暫定將1月、2月應繳社會保險費征收期延長至3月底,可根據疫情情況繼續放寬時限要求并向社會通告,延長期間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未按時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補辦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個人權益記錄。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減輕企業負擔若干政策的通知(滬人社辦[2020]44號)
三、可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因受疫情影響,對本市社會保險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未能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業務的,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后補辦。參保單位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向本市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后,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
(六)穩崗補貼
問:目前出臺了哪些新的穩崗政策?如何申請與辦理?
答:國家層面已明確了本次疫情下加大穩崗政策力度,主要體現為:
1. 加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力度,放寬裁員率標準,湖北等重點地區可進一步放寬;
2. 停工期、恢復期企業組織職業培訓的,納入補貼類培訓范圍;
3. 疫情影響下,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工會經費全額返還;
4. 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有一定比例的企業會費返還。
各地的具體標準、申請與辦理要求,參見當地人力部門的落地規定,北京地區可參見京人社就字〔2020〕15號文,上海地區可參見滬人社就〔2020〕52號文。
相關規定:
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
四、支持中小微企業穩定就業。加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力度,將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由不高于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同時,湖北等重點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將所有受疫情影響企業的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放寬至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具體實施辦法由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支持企業開展在崗培訓,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確保防疫安全情況下,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職工參加線下或線上職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范圍。統籌使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響企業穩定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八)合理分擔企業穩崗成本。用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對受疫情影響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中小微企業,可放寬裁員率標準,讓更多企業受益。用好培訓費補貼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確保防疫安全情況下,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職工參加各類線上或線下職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范圍。用好小微企業工會經費支持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工會經費全額返還。用好企業組織會費,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實行一定比例的企業會費返還。用好工會防疫專項資金,加大對防疫一線職工的慰問,充分調動職工參與防控疫情的積極性。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4號)
四、實施援企穩崗政策。對受疫情影響較大,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中小微參保企業,可按6個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參保職工人數,返還失業保險費。疫情期間,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企業,截至4月底企業職工平均人數與上年平均人數相比持平或增長20%(不含)以內的,一次性給予該企業3個月應繳納社會保險費30%的補貼;截至4月底企業職工平均人數與上年平均人數相比增長20%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該企業3個月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補貼。對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業,根據崗位需要組織職工(含待崗人員)參加符合規定的職業技能培訓,可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本市失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可享受免費培訓。
疫情期間,企業面臨著持續增加的用工成本和普遍蕭條的業務來源的雙重壓力,國家和地區為緩解企業的困難,均出臺了大量指引、扶持政策,以幫助企業和員工共渡難關。建議企業用好各類穩崗政策和靈活用工手段,多通過內部民主方式與員工進行協商,綜合調整用工方式、工作待遇、工作時間等關鍵用工要素緩解壓力,審慎直接裁減人員。
以上即為本文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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