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發布《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業務指引》(“《業務指引》”),在2018年已開展三家H股上市公司“全流通”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出了H股“全流通”政策。在總結試點企業經驗基礎上,本文試對H股“全流通”政策從法律角度作出簡要解析。
1、什么是H股“全流通”
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發行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上市的股票通常稱為“H股”,這類境內股份有限公司通常稱為H股公司。此前,除少數經批準的特例外,H股公司境內股東持有的內資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內增發的內資股以及部分因受讓自內資股股東等特定原因形成的外資股東持有的股份在通常情況下無法轉為H股在香港證券市場實現流通。
H股“全流通”,即是指H股公司的境內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聯交所上市流通。這一政策的全面推出,將結束長久以來H股上市無法實現股份全面流通的局面。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業務指引》,境內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聯交所上市流通后,不得再轉回境內。這也意味著,H股公司未來A股上市時,對于已申請參與H股“全流通”的股東而言,無法將該部分已流通的股份轉回A股市場流通。
2、哪些股份可以申請“全流通”
按照《業務指引》,可申請“全流通”的境內未上市股份包括境外上市前境內股東持有的內資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內增發的內資股以及外資股東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
3、哪些公司可以申請“全流通”
按照《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全面推開H股“全流通”改革答記者問》(“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本次H股“全流通”全面推開,將不再對公司規模、行業等設置限制條件,在滿足外資準入等管理規定的情形下,公司和股東可自主決策,依法依規申請實施“全流通”。不設家數限制和完成時限,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則有序推進。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不設公司規模等“硬指標”,中國證監會仍制定了H股“全流通”審核關注要點,主要包括H股公司及各下屬公司“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續符合外資準入政策,H股公司及各下屬公司、相關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最近兩年是否存在證券期貨違法行為,H股公司及各下屬公司、相關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以及就本次H股“全流通”事項聘請的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是否涉及未決的相關行政、司法程序,公司及相關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是否屬于嚴重失信主體,H股“全流通”事項是否履行了完備、必要的內外部審批程序,申請流通的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的持股本身是否合規等。如果不符合上述審核關注要點的要求,也可能無法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4、“全流通”是否有比例限制
按照《業務指引》,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管理、外商投資和行業監管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可自主協商確定申請流通的股份數量和比例。
對于H股公司而言,在確定流通方案時,需重點考慮行業外資持股比例上限。對于股東而言,在H股公司仍有A股上市計劃的情況下,股東可能在申請部分股份在香港聯交所流通時也希望保留一定比例的境內未上市股份,以期未來可實現這部分股份在A股市場的流通;在流通方案符合前述規則的前提下,應也屬于可自主協商確定的范圍。
5、“全流通”后如何進行交易
境內股東應通過相應H股公司選擇一家境內證券公司參與H股“全流通”交易。通過境內證券公司提交交易委托指令,經由深圳證券通信有限公司,傳遞至上述證券公司指定合作的香港證券公司,由香港證券公司按照香港聯交所規則在香港市場進行相應的證券交易。
按照《業務指引》,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減持和增持該上市公司在香港聯交所流通的股份,根據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目前這一增持功能因技術原因暫未開通,將在技術系統等條件具備后按程序推出。
6、如何申請“全流通”
H股公司的“全流通”事項需履行中國證監會批準程序。對于已經H股上市的公司,可單獨或在申請境外再融資時一并提出申請。對于尚未H股上市的公司,可在申請境外首發上市時一并提出申請。
7、申請“全流通”涉及哪些工作
a.前期準備
前期準備工作包括H股公司與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溝通參與H股“全流通”意向、確定境內外法律顧問等中介機構等。
b.內部決策
H股公司需就H股“全流通”事宜(包括申請流通的股份數量和比例等)作出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亦是需提交中國證監會的申報文件之一。參考試點企業做法,可先進行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的修訂,明確境內未上市股份轉換及在境外交易所交易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和類別股東會審議。
c.行業監管機構和國資監管機構的相關程序
金融、類金融行業公司及其他對股東資質設置準入要求行業的公司,申請H股“全流通”原則上應當事先取得行業監管部門同意,行業監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包括監管意見書)亦是需提交中國證監會的申報文件之一。
若申請流通的股東含國有股東,按照中國證監會申報文件要求,需要取得國有股權設置管理及國有股份轉為境外上市股份的批復文件。
d.證券監管機構的相關程序
H股“全流通”申請納入中國證監會現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行政許可程序辦理,申報文件及審核要點詳見附件。
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相關股份在香港聯交所上市還需履行香港聯交所的相關程序。
e.股份登記存管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負責辦理境內未上市股份跨境轉登記、托管及結算等業務,完成跨境轉登記后的股份以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代理人的名義登記于H股公司的股東名冊,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記載于香港結算的賬戶系統。
附件一: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申報文件
1.申請報告(注:重點是參與“全流通”的可行性分析及其準備情況、參與“全流通”的方案);
2.相關文件(注:重點是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關于審核要點的說明);
3.行業監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如適用);
4.國有股權設置管理及國有股份轉為境外上市股的批復文件(如適用);
5.申請H股“全流通”的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授權文件及關于股份合規取得的說明;
6.境內法律意見書。
附件二: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審核關注要點
1.公司及各下屬公司業務范圍是否涉及國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本次H股“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續符合有關外資準入政策。
2.公司及各下屬公司、相關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近兩年是否存在涉嫌違反《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160號)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國發[1997]21號)等證券、期貨法律法規行為的情形。
3.公司及各下屬公司、相關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以及就本次H股“全流通”事項聘請的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情形;是否存在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及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形。
4.公司及相關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是否屬于國發[2016]33號文規定的嚴重失信主體。
5.本次H股“全流通”事項是否履行了完備的內部決策程序,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內部批準和授權;是否履行了取得行業監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如適用)、國有股權設置管理及國有股份轉為境外上市股份的有關批復文件(如適用)等必要的外部批準程序。
6.相關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持股是否涉及內部職工直接持股、股份代持或間接持股的情形;如涉及,是否符合《關于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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