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下稱“辦法”),作為對“辦法”的配套規定,5月28日公布了《關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受理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辦法”一經公布,即引起業界關注。筆者對其進行了解讀,以供各位參考。
一、“辦法”的意義
1、6月1號修改生效的《專利法》,在第70條中賦予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職能,之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是沒有此項職權的。“辦法”系為落實該職能而專門制定。由作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直接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給了權利人更多的選擇,有助于加強專利保護。
2、“辦法”有助于公眾了解和運用程序,也有助于規范國家知識產權局案件處理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具有三性——專業性、權威性和高效性。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其直接處理侵權糾紛案件,無疑具有權威性,也有利于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專利事務處理具有很強的專業屬性,國家知識產權局擁有的人力資源是保證案件處理專業性的重要保障。專利各類專業人員在行政體系內絕大部分集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其直屬的專利局具有各種技術背景、從事專利審查和研究工作的審查員就有1萬多名,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整合各種資源直接處理案件,無疑能夠更好地確保專業性。從“辦法”規定可以看出,即使面對的是具有全國重大影響的案件,處理周期依然只有3個月,轉文也規定有5個工作日的時限要求,這些有助于保持案件處理的高效性。
3、“辦法”還體現了侵權糾紛行政處理的一些特點,例如案件的調查和檢查上。對于專利侵權糾紛,在中國現行法律框架下提供了司法和行政二種解決途徑,這兩種途徑各有優勢,兩種途徑并存,給權利人以更多維權選擇,有利于加強專利保護。
二、“辦法”的規定述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簡析:此條規定了“辦法”出臺的背景和目標。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所稱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以下簡稱重大專利侵權糾紛)。
簡析:這里的專利法指的是已于6月1日修改生效的專利法,第70第1款規定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該條賦予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糾紛案件的職責,是制定“辦法”的法源。
第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嚴重影響行業發展的;
(三)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簡析:這是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認定標準的細化,有助于統一認定標準和尺度。其中第(四)項是兜底條款,但是該條款比較有意思,使用了“可能造成”的措辭,而不是“造成”,與一般兜底條款的措辭有所不同。根據《專利法》第70條的規定,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標準是具有重大影響,而不是可能有重大影響,“辦法”中如此規定,或許有其特殊考量,待考。
第四條 請求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符合第三條所述的情形,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人民法院未就該專利侵權糾紛立案。
簡析:第3條是實質要求,本條是形式要求,均需滿足。本條是受理案件的一般性規定,其中第(四)項的規定有助于避免兩頭處理、有利于節省國家資源。實踐中可能存在的有意思的話題是,如果行政部門先立案,人民法院又該如何處理?如果人民法院收到請求書但尚未立案,此時行政部門又該如何處理?
第五條 請求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請求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交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述情形的證明材料。
簡析:《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專利部門開展行政執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專利行政糾紛案件適用此辦法順理成章。現行《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是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2015年5月29日公布的第七十一號局令進行修正后的版本。
該條規定請求裁決時應當提交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其是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明材料,“公告”第二條也規定,“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材料應符合《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并將請求材料寄送至國家知識產權局。”但這是否意味著,如果省級專利部門不出具證明材料的話,國家知識產權局就不予受理?從“辦法”和“公告”的字面措辭來看,似乎應當是這樣。但是如果真是這樣的話,國家知識產權局實際上就把立案與否的部分權力變相讓渡給省級專利部門。筆者認為,即使省級專利部門不出具證明材料,但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也應當或者可以受理。
第六條 請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辦理案件。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批準,立案期限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立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不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請求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
簡析:該條是關于立案審查的時限規定,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自我規范和要求,即使針對的是重大案件立案審查周期也只有5個工作日,有助于提高專利糾紛解決效率,值得贊賞。
對于不予立案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話不知后續程序怎樣,這里沒有明確。從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法理而言,應當是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如果是提起行政復議的話,應當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同級受理。根據筆者了解,處理重大案件的部門是知識產權保護司,而對其裁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后,具體處理部門應當是條法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于轄區內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案情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可以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行政裁決。
簡析:本條的法源應當是專利法第七十條第二款。本條的規定內容理所當然、當無異議。
第八條 辦案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配發的辦案證件。
簡析:該規定有助于保證辦案人員能力和水平,樹立其職業榮譽感。
第九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案的。
當事人也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辦案人員的回避,由負責辦案的部門決定。
簡析:這是關于辦案人員回避的規定,理所當然。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被請求人發出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供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處理。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轉送請求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對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合并處理。
簡析:該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請求書和答辯書的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而且時間較短只有5個工作日,有助于縮短處理周期,提高處理效率,值得贊賞。
第十一條 案件辦理過程中,請求人提出申請追加被請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請求人條件,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當事人,不符合共同被請求人條件但符合請求條件的,應當駁回追加申請,告知請求人另案提出請求。對于被請求人提出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請求人的,應當告知請求人。請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追加。請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當事人為第三人。追加被請求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應當在口頭審理前提出,否則不予支持。
簡析:“共同被請求人條件”是什么,何為“其他當事人”,有待后續規定和執法實踐明確。
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否有權利依職權追加共同被請求人或者第三人,“辦法”并未作出規定,似可理解為無此職權。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果不追加共同被請求人或者第三人,不利于案件有效處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證據,可以提交初步證據和理由,書面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查或者檢查。根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依法調查或者檢查。
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辦案證件。
第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專利侵權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檢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產品。
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將相關案件調查工作委托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
簡析:第12、13條是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案件進行調查、檢查的規定,體現了比較鮮明的行政處理特色,值得相關方重視和關注。對該規定利用得當,將很有利于權利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復雜技術問題,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應當事人請求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檢驗鑒定。當事人請求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單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檢驗鑒定意見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當事人對鑒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方先行支付,結案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處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相關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簡析:第14、15條是為了解決專利侵權糾紛中遇到的技術問題而設立。專利侵權糾紛中難免會涉及各種各樣的技術問題,上述規定體現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特點。技術調查官制度是適應該特點的制度,該制度在人民法院審理專利案件過程中已經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系統有上萬名具有專業技術背景的審查員,非常容易為案件處理找到合適的技術調查官。2021年5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發布了《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從其適用范圍來看,包括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的侵權糾紛案件,故筆者理解未必會再出臺新的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
該條規定技術調查意見是“可以”作為參考,而《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中規定的是“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技術調查意見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兩者在措辭上有所不同,不過筆者認為在實務中應該不至于有本質上的不同。
第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5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簡析:根據該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通過口頭審理結案,也可以通過書面審理結案。考慮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的都是重大案件,估計實踐中采取口頭審理結案的可能性比較大。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中止案件辦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依職權決定中止案件辦理:
(一)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六)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處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不中止案件處理:
(一)請求人出具的檢索報告或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二)無效宣告程序已對該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作出維持有效決定的;
(三)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成立的。
簡析:第17、18條是關于中止的規定,這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而言屬于常規性規定,與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上的做法或者考量因素類似。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撤銷案件:
(一)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二)請求人撤回處理請求的;
(三)請求人死亡或注銷,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處理請求的;
(四)被請求人死亡或注銷,或者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五)其他需要撤銷案件的情形。
簡析:這是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案件的規定,前四項的規定當無異議,第(五)項是兜底條款。只是不知道除了前四項規定外,還可能有哪些情況是需要撤銷案件的,筆者駑鈍,尚未想到,或許就是怕出現想不到的情況而從立法技術上做的規定吧。
第二十條 在行政裁決期間,有關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的,可以終止案件辦理。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請求。
簡析:此規定與法院審理專利侵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做法相同。
第二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制作調解書,加蓋公章,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簡析:專利侵權案件,本質上還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爭議,故適用調解。該條是關于調解的常規性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案件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結案的,經批準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公告、檢驗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變更請求、追加共同被請求人、第三人的,辦案期限從變更請求、確定共同被請求人、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計算。
簡析:該條是關于處理期限的規定。盡管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是重大專利侵權案件,但是處理期限依然只有3個月,第一次也只能延長1個月,體現了相對于司法部門而言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在時間上的優越性。盡管可以再次延期,但是筆者理解實踐中應該會非常慎重地使用,應該僅僅針對那些非常特殊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應當制作行政裁決書,并加蓋公章。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根據需要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配合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被請求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裁決作出后,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裁決公開時,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簡析:該條規定了行政裁決書的效力以及后續的司法救濟程序,其中規定“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知為何要作出此規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侵權了就要停止侵權,但并非絕對,有觀點認為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停止侵權。上述規定排除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此問題上的裁量權,難道是親權利人的一種體現?筆者認為,不規定或許更好。
第二十四條 辦案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簡析:當然的規定,對相關人員有提醒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有關規定執行。
簡析:為全面認識和理解,請大家參閱《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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