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在CI v IU (HCCT 34/2025; [2025] HKCFI 4397) 一案中,就《仲裁條例》(第609章)附表二第5及第6條規定下的法律問題上訴機制,對一項重要法律問題作出決定。盡管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上訴許可申請,但該判決明確澄清了香港海事仲裁界長期以來的一個誤解:即選擇適用英國法作為管轄法律的仲裁案件不能依據附表二提出上訴,因為外國法在香港被視為事實問題。此次判決的意義在于,香港通過這一澄清,與倫敦的做法實現了接軌,進一步鞏固了自身作為世界級海事仲裁中心的地位。
長期以來,關于選擇英國法作為管轄法律是否可以依據《仲裁條例》附表二提出法律問題上訴,一直在香港海事仲裁界廣受爭議。該爭議的核心在于,根據香港法律,外國法通常被視為事實問題,需通過專家證據加以證明。因此,當實體爭議適用英國法時,是否仍可根據附表二就“法律問題”提出上訴,始終缺乏明確的法律指引。這一問題多次在法律評論中被討論,并對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的當事人,尤其是在根據香港海事仲裁協會(HKMAG)條款進行仲裁的情況下,產生了實質性影響。
在本案中,法院明確駁斥了這一誤解,強調選擇外國法作為管轄法律,并不自動排除通過附表二提出上訴的可能性。法院認為關鍵在于爭議的性質,及其是否符合香港法院對“法律問題”的定義,而非僅僅取決于所選的管轄法律本身。
關于外國法與“法律問題”的裁定要點
本案的爭議源于一系列背靠背租船合同,涉及從埃及向中國運輸磷礦石的安排。仲裁庭裁定,作為本案被告的船東不僅可以就自身損失獲得賠償,還可以就其關聯公司IS的損失獲得賠償。然而,作為本案原告的承租人對此提出上訴,認為仲裁庭在IS未提出索賠的情況下裁定賠償存在錯誤。
原告的上訴申請提出了兩個核心問題:(1) 在英國法作為管轄法律的情況下,仲裁庭的錯誤是否構成《仲裁條例》附表二第5及第6條下的“法律問題”;(2) 仲裁庭關于賠償問題的裁定是否明顯錯誤,或至少是否存在嚴重疑點。盡管法院最終在賠償問題上駁回了原告的上訴申請,但對管轄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指引,確認即使實體爭議適用外國法(如英國法),也不排除根據附表二提出上訴的可能性。是否構成“法律問題”取決于爭議的性質以及香港法院的視角,而非僅依賴所選管轄法律的性質。
原告指出,《仲裁條例》附表二中的“法律問題”并不限于香港法律問題。與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69條(現在為《2025年仲裁法》)限制上訴范圍僅限于“英格蘭及威爾士法律問題”不同,香港《仲裁條例》中并沒有類似的規定。這一立法上的區別反映了香港立法者的明確意圖,即通過建立更加靈活、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仲裁框架,提升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吸引力。原告引用了《香港仲裁法委員會報告》及《改革香港仲裁法咨詢文件》,其中強調了創建靈活且具有競爭力的國際仲裁框架的重要性。原告因此指出,若將“法律問題”限定為僅涉及香港法律,不僅違背了這一立法意圖,還會嚴重削弱附表二的效用,尤其是在海事仲裁領域,英國法經常被選為管轄法律。
原告進而主張,在仲裁中,外國法不一定始終被視為事實問題。當外國法與香港法或普通法高度相似時,仲裁庭和法院可以直接適用,而無需依賴專家證據。這一點與英國上訴法院在Beard v Revenue and Customs Commissioners([2025] EWCA Civ 385)案以及英國樞密院在Perry v Lopag Trust Reg No. 2([2023] 1 WLR 3494)案中的裁定一致。在Beard案中,英國上訴法院認為,當外國法律體系的原則與英格蘭法類似時,其適用可以產生法律上的錯誤。同樣,在Perry案中,英國樞密院確認,當外國法律的運作原理與英格蘭法相似時,法官可以直接依據其法律技能適用外國法。原告特別強調,英國法,尤其是在合同和海事爭議領域,與香港法高度相似,因此仲裁庭對英國法的適用應被視為法律操作,從而可以作為“法律問題”提出上訴。
香港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若鋒接受了原告的論點。他確認,《仲裁條例》附表二第5及第6條中的“法律問題”并不限于香港法律問題。與英國《1996年仲裁法》不同,香港《仲裁條例》中并未限制上訴僅涉及本地法律問題。法院指出,這種差異與香港立法者在全球化背景下增強香港仲裁吸引力的意圖一致。若要求上訴僅限于香港法律問題,將破壞附表二的核心功能,特別是在海事仲裁領域,英國法作為常見的管轄法律尤為重要。
此外,法官認同,在仲裁環境下外國法并非總是被視為事實問題。當外國法與香港法或普通法存在高度相似性時,仲裁庭和法院可以直接適用,而無需依賴專家證據。法院引用了Beard案以及《香港仲裁實務指南》(第五版)中的評論,后者承認香港仲裁庭經常直接適用英國法,因為兩者具有高度相似性。法院強調,是否屬于附表二下的“法律問題”,取決于爭議的性質以及香港法院的視角。在本案中,若非法院在賠償問題上認定沒有明顯錯誤,其本可能對被告的管轄權挑戰作出不利裁定。
盡管法院在管轄問題上認同原告的觀點,但最終駁回了上訴申請。法院強調,根據附表二提出上訴的門檻極高,要求錯誤必須“明顯錯誤”或至少“存在嚴重疑點”。雖然法院接受仲裁庭對英國法的適用可能構成“法律問題”,但并未發現仲裁庭的裁定在本案中存在明顯錯誤或嚴重疑點。仲裁庭在裁定中參考了可預見性和因果關系原則,以及Occidental Chartering Inc v Progress Bulk Carriers Ltd([2012] EWHC 3515 (Comm))案,均與既有法律原則一致。因此,法院對仲裁庭的裁定予以支持。
香港法院的判決對海事仲裁的意義
通過CI 一案的判決,香港朝著成為全球領先海事仲裁地又邁出了重要一步。判決明確指出,即使爭議適用外國法律,根據《仲裁條例》附表2的規定,仍可保留上訴權。這一裁定不僅消除了長期以來的實際障礙,也打破了“適用外國法律即排除上訴權”這一誤解。這一澄清顯著提升了香港作為全球仲裁中心的競爭力,尤其是在以英國法為主導的海事領域。
根據香港海事仲裁協會(HKMAG)條款第23段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基于嚴重不當行為對仲裁裁決提出挑戰,并可就法律問題對裁決提起上訴。這實際上意味著,當事人選擇適用《仲裁條例》附表2的第4、5、6及7節相關規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仲裁條款僅規定進行臨時仲裁,而未采用HKMAG條款,則當事人將無法享有法律錯誤提出上訴的權利。這一差異突顯了在起草仲裁條款時,合理設計條款以保留相關上訴權的重要性。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香港《仲裁條例》即將迎來審查。這一消息已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2025年9月17日的年度《施政報告》中正式宣布。預計其中一個重點議題將是法律問題上訴權的安排,尤其考慮到英國《仲裁法》仍然保留了這一權利并采取“選擇退出”(opt-out)的模式。同時,新加坡也正在審查其《國際仲裁法》,重點探討是否有必要引入針對法律錯誤的上訴機制。
與此同時,該判決也進一步彰顯了香港法院支持仲裁的立場。法院拒絕授予上訴許可的決定表明,證明在附表2下申請上訴的門檻極高。除非存在明顯且令人信服的法律錯誤,法院不會輕易干預仲裁裁決。香港法院在司法監督與尊重仲裁最終性之間的這種謹慎平衡,鞏固了香港作為一個尊重仲裁自主性并同時保障法律正確性的司法管轄區的聲譽。
隨著海事行業面臨日益復雜的法律問題,這一判決重申了香港致力于提供高質量、具國際競爭力仲裁服務的承諾。它不僅強化了香港在海事仲裁領域的地位,還為廣泛適用英國法的各行業當事方提供了清晰性和信心。總的來說,盡管原告的上訴最終未獲支持,但法院對外國法律問題的澄清無疑是香港海事仲裁的一大勝利,進一步鞏固了香港作為全球領先仲裁中心的地位。
作者簡介
此案中,原告由德輔大律師事務所許琪莉大律師代表,并由海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洋律師及黎淇瀚律師代理。盡管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該法律團隊的論點在推動香港《仲裁條例》中“法律問題”以及外國法適用問題的關鍵澄清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京ICP備05019364號-1
京公網安備11010501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