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盜版軟件的具體情形 在實踐中,每個企業對于不同軟件的需求各不相同,每款軟件的下載渠道、許可方式也存在較大差異,故軟件使用情形較為復雜和多樣。如果企業沒有完備的合規體系或審核制度,那么企業員工在通過不同渠道下載軟件并進行安裝、使用的時候,就有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侵權風險。常見的使用盜版軟件的行為主要體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擅自使用軟件權利人官方網站提供的免費版或試用版軟件從事商業活動; 通過非官方渠道獲取軟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鏡像站點、網盤分享等非正規下載途徑; 直接下載和使用經過技術破解的軟件版本,或使用非法激活工具規避正版驗證機制; 冒用教育機構工作者等主體資格獲取專用免費版本,如面向老師及學生的免費教育版本; 在軟件許可到期后未及時續約仍繼續使用,或擅自使用已被權利人明確撤銷的授權密鑰進行軟件激活等。 以上行為均屬于未取得軟件權利人授權或超出軟件權利人授權范圍的侵權行為。如軟件權利人對企業上述獲取及使用軟件的行為進行取證并向企業主張權利,企業將面臨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的風險。 二、權利人常見取證渠道 軟件權利人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獲取軟件使用信息,并根據所獲信息的證據證明力強度及取證手段合法性,在談判、訴訟等階段進行有選擇地使用。常見取證渠道如下: (一)通過公開渠道取證 企業對外發布的公開信息是權利人獲取初步線索的重要渠道之一。例如企業公開招聘信息中要求應聘者須熟練使用權利人軟件,企業官網宣傳資料的水印包含權利人軟件水印,或企業宣稱的其產品的功能或效果僅權利人軟件可以實現等,均可以作為權利人進一步對企業進行侵權調查的線索。 同時,該等信息也會在訴訟階段作為輔助證據證明侵權行為。例如在(2022)最高法知民終1910號案中[1],原告提交的公證書及其附件載明,被告的公開招聘信息中,對于部分工程技術人員崗位的要求包括熟練使用、操作原告軟件等設計軟件。一審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認為,“武漢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被告)的互聯網招聘信息也印證了其將權利軟件作為經營工具使用的事實”。二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未對此進行進一步論述。 (二)通過技術手段取證 1. 后臺數據 部分軟件在運行過程中可能會出于功能實現、安全維護等需要,自動連接至軟件權利人的服務器。在該機制下,如果企業安裝了盜版軟件,軟件權利人可能會獲取部分使用信息,從而作為侵權證據使用。不過,在我國對數據保護愈加重視的背景下,此類信息是否滿足證據的“合法性”的要求尚存在爭議。此外,這種后臺數據通常是在權利人的服務器上生成并在權利人的控制之下,權利人如果將其作為證據使用,如何能證明其真實性、未經篡改,也有一定難度。 2. Telnet遠程取證 Telnet遠程取證是通過計算機命令與目標服務器端口建立TCP連接,探測并獲取目標服務器反饋的正在運行的軟件信息,從而幫助判斷目標服務器是否正在運行權利人軟件。目前,部分法院認為提交Telnet遠程取證數據可以視為原告完成初步舉證,從而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如被告未能舉證,則法院將認定權利人主張的侵權事實成立[2]。 (三)申請行政機關或法院進行證據保全 由于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往往發生在被告的經營場所內,極具隱蔽性,軟件權利人難以直接獲取關鍵侵權證據。此時,軟件權利人可以申請行政機關或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從而獲得侵權證據。該等證據通常作為法院認定侵權成立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 例如,(2018)滬民終511號案中[3],文化執法總隊經原告申請對被告經營場所內的計算機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了未經原告授權許可的軟件3套。一審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據此明確了侵權軟件數量,并據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49,000元,二審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2017)京73民初396號案中[4],經原告申請,一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至被告辦公場所進行證據保全,對被告辦公場所的電腦進行隨機抽樣檢查,并根據抽查電腦中安裝涉案軟件或有刪除涉案軟件痕跡的軟件占抽查軟件總數的比例,推定被告所有電腦中安裝/曾安裝涉案軟件的數量,據此確認被告實施侵權行為對應的軟件數量,并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 三、使用盜版軟件的法律責任 (一)卸載盜版軟件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停止侵權是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毫無疑問,使用盜版軟件的法律責任包括立即停止使用盜版軟件,并卸載相關侵權軟件。
(二)賠償損失 除停止使用盜版軟件外,賠償損失也是常見的法律責任。通常而言,賠償損失的金額可以根據權利使用費進行計算,即損害賠償金額=涉外軟件對外銷售或許可時的價格乘以侵權軟件數量。例如(2021)京73民初345號案中[4],法院以被告使用103套盜版CATIA軟件(單價33萬元)總價3399萬元為基礎,最終支持原告2000萬元訴請。此外,合理維權費用(如公證費、律師費)亦由侵權方承擔,在該案中,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合理支出80,500元。 然而,還有一種情況是被告拒絕提供使用盜版軟件的數量,導致法院難以查明事實。此時法院會綜合考慮涉案計算機軟件的知名度、銷售價格、被告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狀態、侵權情節及持續時間等酌情確定賠償金額。例如,在(2020)最高法知民終404號案中[5],被告戴鑫公司不能提供涉案服務器和軟件的銷售數據,且原告微軟公司于不同時間從被告戴鑫公司處購買的3臺服務器中均安裝有未經許可的涉案軟件,因此法院最終酌定被告戴鑫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0,000元及合理費用100,000元。 (三)懲罰性賠償 《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法院可以在計算確定賠償數額的基礎上,判處一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 例如,在(2023)最高法知民終1778號案中[7],當法官在被告公司進行證據保全時,發現公司員工正在電腦上緊急刪除軟件,在法官重申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公司員工的刪除行為依然持續發生。法官當場開展調查后發現,公司為避免被發現使用盜版軟件,在多個微信群中通知員工刪除軟件。法院認為,該公司曾經采購過涉案正版軟件,明知使用涉案軟件應取得權利人許可,在權利人多次發送律師函的情況下仍持續侵權,在人民法院證據保全過程中拒不配合,侵權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參考軟件銷售價格酌定權利許可使用費金額,基于侵權軟件數量,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同時適用一倍懲罰性賠償,判決該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損失600萬元。[8] (四)罰款 除民事責任外,侵權者可能面臨其他制裁,例如妨礙訴訟的罰款。在前述(2023)最高法知民終1778號案中,由于被告存在規模性的刪除侵權軟件、毀滅侵權證據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被告頂格罰款100萬元。 [9] 四、收到侵權警告函后的合規建議與應對 軟件權利人為全面維護自身權益,往往會批量向涉嫌侵權的企業發送侵權警告函。然而,收到警告函本身并不等同于企業確實存在侵權行為,這僅是權利人維權的初步動作。面對此類警告函,企業應當保持冷靜,采取專業、審慎的應對態度。以下是針對此類情況的專業合規建議與系統性應對策略: (一)核實發函公司的身份和合法授權資質 在采取任何實質性行動前,企業應全面審核發函公司的真實性以及權限,例如:審核發函公司的軟件權屬證明材料是否完整齊全、發函公司是否具有軟件權利人的合法授權等。 在筆者處理的多起軟件維權案件中,即存在某些公司并無軟件權利人的維權授權卻發送警告函的情形。此時,發函公司及其代理人是否有權代表軟件權利人進行維權存在較大不確定性,企業應謹慎對待與該代理人的后續溝通。 (二)開展企業內部自查 在收到侵權警告函后,企業應同時開展內部自查。自查內容包括被指控軟件是否存在實際使用、使用數量、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使用人員;軟件的來源、版本、下載渠道;是否有購買記錄或許可協議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還應重點核查員工是否私自下載安裝盜版軟件。部分員工可能存在法律意識薄弱的情況,下載安裝了盜版軟件,此時企業并不知情。但鑒于企業對員工的工作行為負有監督義務,如員工因工作原因使用了盜版軟件,員工的行為與企業經營利益一致,那么企業可能需要對該員工的行為承擔責任。 考慮到軟件使用合規的復雜性,建議企業盡可能在早期引入律師團隊,以獲取專業的建議和指導,從而避免企業在交涉中由于法律意識薄弱或經驗不足作出了一些不利陳述使得企業陷入被動局面。 (三)自查后的應對措施 如企業自查后,未發現使用盜版軟件的行為或盜版軟件存在合法來源。那么建議企業注意收集、保存、固定相關證據,例如郵件、合同、票據等。另外,企業也可以告知發函公司其并不存在侵權行為。 如企業自查后,發現存在使用盜版軟件的行為,應立即要求相關人員停止使用并卸載相關軟件。并根據企業目前的生產經營情況、未來需求以及過去的使用情況,確定需要購買或增購的軟件數量,與權利人開展商業談判,以達成一攬子解決方案。同時,在一攬子許可協議中明確約定,權利人是否放棄對企業的歷史使用行為主張權利,包括放棄訴訟、仲裁、舉報等。 若購買或增購正版軟件的費用過高,企業也可以考慮使用免費替代軟件,或購買價格低的其他正版替代軟件。 (四)增強員工培訓,避免員工個人下載盜版軟件為辦公使用 實踐中,許多使用盜版軟件行為是員工個人行為,因此建議企業加強內部培訓。例如:將軟件合規納入新員工入職培訓,定期舉辦軟件合規專題講座,制作《正版軟件使用指南》宣傳材料等。 (五)其他 除了前述建議外,企業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做好風險防控: 1. 制度及流程管理,如建立規范的軟件管理制度和使用規范,要求員工按照制度規范下載、安裝或使用軟件,以更好地監督員工的軟件使用行為,同時也可以用于證明企業履行了一定的管理義務; 2. 合同約束,例如企業在與供應商、合作方進行合作時,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供應商、合作方應使用正版軟件,若存在侵權行為,則由供應商、合作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等; 3. 規范招聘廣告和對外提供的其他信息,如在發布廣告或其他對外信息前進行審核,以避免可能的侵權風險等。 五、結語 在信息時代,計算機軟件在企業中的作用愈發重要,因計算機軟件引起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本文先對目前較為常見的權利人發送有關使用盜版軟件的侵權警告函的情形,進行分析并提出合規及應對建議,以期為企業提供實操指引與合規思路。后續我們將介紹其他常見的軟件侵權情形并提供應對建議,敬請期待。 注釋: [1] (2022)最高法知民終1910號民事判決書 [2] (2017)粵民再463號民事判決書 [3] (2018)滬民終511號民事判決書 [4] (2017)京73民初396號民事判決書 [5] (2021)京73民初345號民事判決書 [6] (2020)最高法知民終404號民事判決書 [7] (2023)最高法知民終1778號民事判決書 [8]https://www.hshfy.sh.cn/shfy/web/xxnr.jsp?pa=aaWQ9MTAyMDQxMTkwNCZ4aD0xJmxtZG09bG01MTkPdcssz [9] 同上
京ICP備05019364號-1
京公網安備11010501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