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為便于業界及時了解金融資管行業熱點,海問每月發布《海問金融資管月刊》,介紹并簡評監管新規及行業動態。
2025年6月,監管新規方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發布《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金融監管總局”)發布《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辦法》及《關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行業動態方面,中國證監會公告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參與ETF期權交易;嚴肅查處財務造假案件,首次對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責。
一、新規速遞
1. 中國證監會發布《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
2025年6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管理規定》”),以貫徹實施《期貨和衍生品法》,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促進期貨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政策精神,強化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全流程監管體系,構建全方位監管框架。該法將于2025年10月9日正式實施,其主要內容包括:
(1) 概念界定:明確界定程序化交易及高頻交易的定義,嚴格限定其應用邊界,嚴禁利用此類交易干擾交易所系統穩定運行或破壞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為。
(2) 信息報告與核查機制:建立程序化交易事前申報制度,市場主體須完成登記備案并經合規性審查后,方可開展相關交易活動。同時明確期貨經營機構及交易所負有持續性核查義務。
(3) 技術系統接入管理:要求市場參與主體技術系統必須滿足特定技術標準并通過壓力測試,明令禁止任何可能擾亂交易秩序的接入行為。
(4) 主機托管于交易席位管理:建立主機托管信息報告機制與交易席位管理制度,強調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在技術資源配置中須恪守公平原則。
(5) 風險監測與應急處置:明確各方主體責任,要求期貨經營機構及投資者加強風控和突發事件處置能力。要求交易所健全異常交易監測體系,切實保障交易系統穩定性。
(6) 多層次監管架構: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履行行政監管職責,交易所及行業協會依照各自業務規則實施自律管理。
(7) 明確相關主體適用安排。《管理規定》明確差異化合規義務,并針對特定類別市場參與者界定適用監管參數。
海問簡評
《管理規定》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期貨市場交易監管在既有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向法治化、專業化方向邁出關鍵一步,有助于規范市場交易秩序,構建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2. 金融監管總局發布《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辦法》
2025年6月20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辦法》(“《風險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系統性修訂,以促進商業銀行提升市場風險防控能力。《風險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1) 明確市場風險定義:通過剔除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等非必要條款,重新劃定《風險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同時注重與《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等現行監管制度的有效銜接。
(2) 完善市場風險治理架構:《風險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權責劃分,清晰界定“三道防線”的職能邊界,同時強調商業銀行需在集團并表層面強化市場風險管控機制。
(3) 細化市場風險管理要求: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實施市場風險的全流程管理,對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及報告等環節提出具體標準要求,同時優化內部模型的定義標準,完善模型管理和壓力測試的相關規定,使之與當前市場風險計量體系及管理實務相匹配。
海問簡評
《風險管理辦法》貫徹國家深化金融改革總體決策部署,立足于國內金融市場發展實際,有利于推動商業銀行提升市場風險管控水平,健全現代金融監管體系。
3. 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2025年6月6日,金融監管總局就《關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加強監管機制。核心內容如下:
(1) 明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列入標準: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受到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或監管強制措施,且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對市場公平競爭和社會秩序造成重大破壞,應依法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2) 明確針對嚴重失信主體的具體管理措施:基于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央政策,《暫行規定》授權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對被列入名單的主體采取相應的管理手段。
(3) 嚴格規范名單管理的具體程序:《暫行規定》明確了名單的納入與移除程序,要求將被列入名單的主體在滿三年后自動移出名單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同時,《暫行規定》還設置了事先告知和異議處理等環節,以確保相關主體的知情權和申辯權得到充分保障。
(4) 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為鼓勵失信主體積極改正失信行為并消除不良影響,《暫行規定》允許被列入名單滿一年的主體申請提前移出,并對提前移出的條件、審核期限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海問簡評
二、行業動態
2025年6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告,經與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協商一致,決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開放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s”)參與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期權市場,并明確規定其交易行為僅限于套期保值目的。
自2025年以來,中國證監會已陸續推出多項改革措施,逐步放寬QFIIs參與境內商品期貨、商品期權及ETF期權等衍生品交易的限制。本次政策調整的主要目標在于持續擴大QFIIs可投資范圍,充分利用市場吸引力與制度優勢,為境外機構投資者(尤其是長期配置型資金)提供更完善的風險管理工具。這一舉措將有效增強外資機構投資行為的穩定性,并進一步促進其開展A股市場的長期價值投資。
2. 中國證監會嚴肅查處財務造假案件,首次對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責
2025年6月2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告,對已退市的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經查,2018至2022年間,該公司通過虛構業務、虛假出售資產等方式虛增營收利潤,相關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擬對該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處以合計3080萬元罰款,并對兩名主要責任人員實施8-10年市場禁入。在整個財務造假的過程中,于某、賀某通過其實際控制或關聯的多家公司協助越博動力實施虛假業務,與越博動力形成共同違法行為。依據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對于某處以200萬元罰款,對賀某處以30萬元罰款。
針對當前財務造假行為中,第三方主體與上市公司合謀造假這一新特點,中國證監會于2024年6月聯合多部門制定《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建立財務造假綜合懲防體系,全面強化對配合造假方的追責。本案對協助造假主體的直接處罰,體現了證監會落實中央部署、凈化市場生態的決心,展現了監管機構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堅定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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