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2025年5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發布《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方案》”),針對公募基金行業現存各項問題,提出25條舉措,《方案》的出臺標志著公募基金行業進入投資者利益優先的新發展階段。本文重點解析《方案》的核心內容,供業界參考。
二、核心要點解析
(一)大力推行浮動管理費
早期及成熟階段的公募基金行業廣泛采用固定費率模式,該模式受國際慣例、投資者對透明度與可預測性的需求以及基金公司傳統商業模式的共同驅動,逐漸成為行業標配。不過,固定費率模式可能導致管理人與投資者利益不一。為解決這一問題,中國證監會于2023年8月開始積極探索并在公募基金行業試點推行浮動管理費,首批涉及20只產品,其中,9只產品的費率與投資者持有期限相關,8只與業績表現掛鉤,3只與基金規模掛鉤。不過,目前實施浮動管理費的公募基金體量仍然較小,行業覆蓋率仍較低。
《方案》明確提出,對新設立的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大力推行基于業績比較基準的浮動管理費模式,對符合一定持有期要求的投資者,根據其持有期間產品業績表現確定具體適用管理費率水平。具體而言:
1.當基金業績低于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時,下調管理費率;
2.當基金業績顯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時,管理費率提升至激勵檔位。
為確保試行成效,《方案》要求,管理規模位居前列的頭部機構在未來一年內發行此類基金數量不低于其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發行數量的60%。
(二)健全浮動薪酬考核與支付機制
就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考核,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于2022年6月發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薪酬指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經濟效益指標、合規風控指標和社會責任指標。經濟效益指標應體現三年以上長周期考核情況、投資者實際盈利情況、投資研究等專業能力建設情況,強調董事會對經理層的考核,公司對投研、銷售等關鍵崗位的考核,應結合長期投資業績、投資者長期投資收益、合規與風險管理、職業道德水平等情況,不得將規模排名、管理費收入、短期業績等作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據。
在《薪酬指引》基礎上,《方案》明確要求考核體系應當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持續強調弱化規模與收入權重,強化基金產品業績和投資者盈虧情況等投資者相關指標。明確基金公司股東和董事會對公司高管的考核,基金投資收益指標權重不低于50%;對基金經理的考核,基金產品業績指標權重不低于80%。對基金投資收益全面實施長周期考核機制,其中三年以上中長期收益考核權重不低于80%。具體到基金經理崗位,對三年以上產品業績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10個百分點的基金經理,要求其績效薪酬應當明顯下降;對三年以上產品業績顯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基金經理,可以合理適度提高其績效薪酬。
此外,《方案》還要求嚴格執行基金公司高管及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并強調基金公司、高管與基金經理的強制跟投比例與鎖定期要求,多維度強化浮動薪酬考核與支付機制。根據《薪酬指引》,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將不少于當年績效薪酬的2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基金經理應當將不少于當年績效薪酬的3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應當優先購買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三)加強業績比較基準約束
針對部分公募基金為追求短期業績排名,人為選用或自行設計偏冷門的指標,以減少同類競爭獲得靠前排名的情況;或在更換基金經理或投資策略調整后,依舊沿用原業績比較基準,造成基金持倉風格與基準目標偏移的情況;及克服以往業績比較基準設定隨意、披露不規范、后續評估缺失等問題,《方案》要求制定公募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監管指引,通過建立涵蓋業績比較基準的初始設定、后續調整、信息披露、持續監測與糾偏在內的全流程機制,對基金公司在基準選擇與運用方面實施嚴格監管,以充分確保業績比較基準能夠精準界定產品定位、清晰反映投資策略、真實呈現風格特征、客觀衡量業績績效,并有效約束投資行為。
(四)加強核心投研能力建設
投資者在選購基金產品時通常關注“明星”基金經理的個人能力。季度或年度業績仍是業績考核的主要依據,可能導致個別基金經理在投資操作上追求短期業績排名,采用較為激進或集中的投資策略,一定程度上導致主動權益基金短期業績波動,但長期表現不夠突出的情況。為更好地引導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方案》明確了績效考核和業績比較基準等相關舉措,通過延長績效考核周期、弱化短期排名導向,以及建立更加科學合理的業績比較基準體系,對此類行為起到了積極的規范和引導作用。《方案》也從投研建設角度出發,明確要求推動“平臺式、一體化、多策略”投研體系建設,倡導運用人工智能與大數據等前沿技術賦能投研與決策流程,助力提升團隊整體投研實力,逐步降低對個別基金經理的過度依賴,進一步促進主動管理回歸價值發現和風險控制的核心目標。
(五)增加權益投資
為有效發揮權益投資在增強市場韌性和健康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方案》提出多項舉措,進一步擴大權益投資產品供給,發揮其穩定市場的基礎性作用。
首先,《方案》鼓勵公募基金創新權益投資產品,提出“大力發展權益類基金”,堅持主動管理型與指數型全面發展,推動開發具有創新性的權益類公募基金?!斗桨浮诽貏e強調,要“研究推出更多與基金業績掛鉤、投資者回報綁定、鼓勵長期持有的浮動費率基金產品”,通過機制設計激勵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更注重長期投資價值,減少短期考核帶來的過度交易行為。
同時,《方案》著力豐富主被動產品線,大力擴展場內外各類指數基金,尤其是契合國家戰略和產業導向的主題投資指數,且將股票型交易所交易指數基金(ETF)注冊周期壓縮至五個工作日,以提升產品開發效率,快速響應市場和投資者的需求。
最后,《方案》將權益類基金在基金公司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權重納入考量,以提高基金公司參與權益投資意愿,提升長期資金在市場中的比例,從而增強整體市場的穩健性。
(六)強化信息披露,提升投資透明度
近年來,公募基金行業雖取得長足發展,但在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不足。投資者在面對眾多基金產品時,難以全面了解產品的真實表現及成本結構,現有信息披露模式存在著片面強調短期業績、管理費用結構不夠透明、投資行為指標展示不足等問題。該等情況一方面導致投資者難以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另一方面也無法有效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投資者對行業的信任度和參與熱情。
就此,《方案》在透明度建設方面提出了明確措施。《方案》要求“修訂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信息披露模板,強化基金產品業績表現及管理費分檔收取的信息揭示”,細化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要求“綜合展示產品中長期業績、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投資者盈虧情況、換手率、產品綜合費率水平、管理人實際收取管理費等信息”從而提高公募基金行業的透明度。
(七)持續降低投資者成本
公募基金行業長期以來存在投資成本較高、費率體系復雜且缺乏彈性等問題,特別是對于大規模指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而言,固定費率模式難以實現規模效應傳導,降低了投資者實際回報。就此,《方案》提出出臺《公募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合理調降公募基金的認申購費和銷售服務費。引導行業機構適時下調大規模指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的管理費率與托管費率。這些舉措將有效降低投資門檻,提高產品性價比,使公募基金真正成為普惠金融工具。
三、展望
《方案》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公募基金行業步入深化改革和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斗桨浮诽岢龆囗椕鞔_措施和原則性標準,具體落實仍需配套政策逐步實施,尤其是浮動管理費收取機制、基金評價改革、投研能力評價體系等創新舉措,需要實施細則進一步支撐。
對于公募基金公司而言,是“規范促發展”,通過完善產品注冊退出機制、優化浮動管理費機制、改革績效考核體系等措施,引導行業回歸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本源,實現從“重規?!毕颉爸赝顿Y者回報”的轉型;對于投資者而言,是“保護利益強體驗”,通過降低費率、提升透明度、豐富產品體系等舉措,增強投資者服務體驗;對于宏觀經濟層面,是“服務實體促轉型”,通過支持科技創新、綠色發展等國家戰略領域的主題基金發展,引導長期資金更好地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方案》的實施面臨著市場環境、行業慣性思維、監管執行力等多重挑戰。行業需重新審視經營理念和發展邏輯,投資、產品、營銷等模式都將迎來重構。短期內,部分基金公司可能面臨轉型陣痛,但從長遠看,這將促進行業優勝劣汰,形成更加健康的發展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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