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4日,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發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標識辦法》”),《標識辦法》與其配套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網絡安全技術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標識方法》”)均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AIGC標識義務作為我國人工智能專項監管的獨特一隅,已率先走向成熟與落地。其原因既在于AIGC虛假信息對網絡生態信任根基的動搖,誤導誘騙、判斷依賴、名譽損害、輿論污染等風險已然顯現,亟需有所規范;又在于其已經具備相對成熟的解決方案,相較于從根本上解決存在技術卡點的模型幻覺等問題,AIGC標識顯然更容易實現。根據《標識辦法》,我國AIGC標識要求具有廣泛的輻射面,并不僅僅局限于內容生成合成環節這一起點,其后續的分發、傳播、甚至使用環節均被涵蓋在內。隨著AIGC服務深度融入現代生產生活,除大模型企業外,各行業企業均可能涉及AI生成合成內容的業務內嵌與外傳,進而可能需要履行標識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標識添加、檢測、追蹤、管理、提示等。本文將以國內AIGC標識新規出臺為切入點,重點解答兩個問題:(1)AI生成合成內容“生產-分發-傳播-使用”鏈條中的各方需履行何等標識義務;(2)AIGC標識合規方案能否全球通用。
一、中國智慧:全鏈留痕,欲登高則腳踏實地逐步而行之
我國AIGC標識監管已然形成較為完整的監管體系,以《標識辦法》和《標識方法》作為集大成者,致力于在規范AI生成合成內容衍生流轉的同時,提供可落地的具體合規指引,最大限度地保護行業創新與發展。

(一)標識辦法:貫穿全生命周期、平衡發展與安全的義務體系《標識辦法》規范AI生成合成內容“生產-分發-傳播-使用”的全生命周期,義務主體覆蓋提供生成合成服務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互聯網應用程序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以及用戶。就法律責任性質而言,違反標識義務可能導致行政處罰和違約責任。《標識辦法》未直接設立罰則,而是將其轉引至“有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于提供者、傳播者與分發平臺,其可能因違反標識義務而依相關立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視其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而對于用戶,暫未見相關立法對用戶的標識義務設立具體罰則,其未履行標識義務主要需承擔違約責任。《標識辦法》體現了發展與安全相平衡的監管思路。具體而言:● 一方面,《標識辦法》立足企業技術難點與合規成本考量,在安全基線之上為企業合理減負。例如,就隱式標識而言,《標識辦法》就較易實現、成本較低的元數據標識作出強制添加要求,而對于可能仍存技術卡點、成本相對較高的數字水印,則僅提出鼓勵性添加倡議。● 另一方面,《標識辦法》容留彈性空間以滿足實踐發展需求。例如,考慮到特定場景下顯式標識可能會影響AI生成合成內容的正常使用,《標識辦法》允許用戶在受用戶協議約束的前提下申請使用未添加顯式標識的AI生成合成內容,既顧及實踐中多元化的場景使用需求,同時也一定程度上為服務提供者提供了“避風港”(前提是明確用戶協議、依法留存日志)。


顯式標識關乎AI生成合成內容的透明度,而隱式標識意在實現溯源監督。● 從特性上來看,兩者的核心差異在于是否可被感知。顯式標識可被用戶明顯感知,隱式標識則不易被用戶明顯感知。● 基于該等特性,兩者具有差異化的功能。顯式標識基于其顯著性得以對公眾起到直接的提示效果,可協助公眾快速辨別AI生成合成內容,故而其標識內容以“AI生成/合成”作為核心要素,功能亦在于顯著提示;隱式標識基于其隱蔽性、魯棒性得以對內容來源與流轉實現較為完整的記錄,故而其標識內容亦以記錄內容屬性和流傳信息為主,功能即在于溯源監督。《標識方法》系《標識辦法》的配套性文件,為企業履行標識義務提供了詳細具體、可落地性強的標識指引。考慮到關于顯式標識的規定清晰、直觀易懂,我們在此不再作贅述;關于隱式標識的原理及內在邏輯介紹較少,我們在此簡要分享關于元數據、數字水印的基本原理。《標識辦法》與《標識方法》提出了進階式的隱式標識方案。文件元數據是指按照特定編碼格式嵌入到文件頭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記錄文件來源、屬性、用途等信息內容,通俗而言,即文件的“說明書”。例如,針對一張照片,其元數據會描述照片的拍攝地點、時間、拍攝設備、存儲大小與路徑、文件類型等詳細信息。在大多數情況下,文件創建時會自動產生一些基礎性的元數據信息(如文件創建時間、修改時間、文件大小等),用戶亦可在后續手動添加或更新元數據。關于文件元數據隱式標識,通常而言是將需要嵌入的標識信息添加在文件現有元數據中。《標識方法》對其標識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1)生成合成標簽要素(即區分“屬于”/“可能為”/“疑似為”生成合成內容);2)生成合成服務提供者要素(即提供者的名稱或編碼)、內容制作編號要素(即提供者對該內容的唯一編號);3)內容傳播服務提供者要素(即傳播者的名稱或編碼)、內容傳播編號要素(即傳播者對該內容的唯一編號)。總體而言,文件元數據隱式標識具有易實現、標識成本低的優點,但同時也存在易擦除和篡改的缺陷。數字水印是指通過特定算法與規則而嵌入到數字內容(與元數據嵌入到文件頭部有所差異)中的標記信息。數字水印的相對概念是更為原始的“物理水印”,典例如錢幣上的水印,同樣得以起到溯源、鑒偽的作用。數字水印技術隨著數字媒體技術的發展而興起,此前存在諸如以下的應用場景,但整體應用尚不普遍:1)版權保護:雖然不能起到直接的防侵權作用,但得以協助確認版權歸屬、作為版權侵權的證據,目前常被用于強版權意義場景,如圖片版權、模型版權保護(以預防模型蒸餾攻擊)等。2)用戶提示:例如在數據中添加用戶信息以警示用戶依法使用內容,同時幫助企業進行免責。此外,Google此前率先針對AI生成合成內容推出SynthID水印工具,引發業內的廣泛關注與宣傳,亦為其樹立負責任AI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有所助力。考察數字水印的關鍵性指標通常包括:1)隱蔽性:嵌入水印后不易被察覺,不影響原始內容的表達;2)魯棒性:對數據內容作正常加工處理,水印仍得以被完整準確提取;3)安全性:在受到攻擊的情況下,水印難以被破壞或篡改。此外還包括容量性(即可嵌入的水印數據量)、實時性(即隨著原始內容的產生而實時嵌入水印,例如直播視頻水印的嵌入)等指標。以上指標存在制約甚至互斥關系,由此帶來一定的技術難題。我國標識監管充分考量行業技術難點與合規成本,僅將數字水印作為倡導性標識方案。在官方答記者問中,明確提出不對“在文本內容中添加隱式標識”“在多媒體文件中添加數字水印”作強制要求,試解析原因如下。● 就文本水印而言,其相較于圖片、音視頻等帶有顏色、結構、頻率、時間等要素的內容呈現形式,文本內容以字符表達、信息密度更高,導致在文本內容中嵌入少量信息即可能影響原有文本語義。故而,目前僅能在模型底層服務而非應用層中添加水印,但在模型層添加水印又可能會影響模型生成內容質量。● 就多媒體文件而言,其載體內容豐富復雜,且實踐中多媒體處理方式與標準在載體屬性、壓縮標準、傳輸信道等諸多方面均快速迭代,導致平衡水印的隱蔽性和魯棒性頗具挑戰。
二、全球監管:求同存異,然境內外標準化合規之路漫漫
對AI生成合成內容設立標識要求已成為主流法域的監管通識。與歐盟、美國等剛確立上層立法要求的情況相比較,中國的體系化AI標識監管已先一步走向落地。● 中國:以《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作為立法基底,以《標識辦法》作為專項立法要求,以《標識方法》作為標識具體落地方案,后兩者將于2025年9月1日起實施。除已于2025年3月14日發布的《網絡安全標準實踐指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 服務提供者編碼規則》外,相關元數據標識規范、各應用場景的標識方法等一系列推薦性標準、實踐指南亦將逐步推出。● 歐盟:歐盟《人工智能法》第50條對特定AI系統的透明度要求作出規定,以此作為標識義務的主要依據。《人工智能法》已于2024年8月頒布生效,但關于標識義務的要求將于2026年8月2日起才會正式實施。● 美國:美國在聯邦層面尚未正式出臺關于標識的專項立法,但各州已開始探索AI標識規制,典例如《加州人工智能透明度法案》(California AI Transparency Act,“CAITA”),該法已經加州州長簽署通過,將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就標識義務主體而言,各主流法域均以“生成合成服務提供者”(各法域下概念可能略有不同)作為核心義務主體,而在各相關方是否負有標識義務方面存在監管差異。● 中國:依據AI生成合成內容生命周期進行全鏈路監管,義務主體覆蓋提供生成合成服務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互聯網應用程序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以及用戶。● 歐盟:形成以“特定AI系統提供者+部署者”為核心的雙軌制義務主體體系。考慮到歐盟《人工智能法》之大一統屬性,其覆蓋范圍包括但并不局限于生成式AI。具體包括:■ 兩類提供者:與自然人進行直接交互的AI系統提供者、生成合成類AI系統(含通用目的AI系統)提供者;■ 四類部署者:情感識別系統或生物特征分類系統的部署者、生成或操縱深度偽造內容(含圖像和音視頻)的AI系統部署者、生成或篡改公益相關公開文本信息的AI系統部署者。● 美國加州:每月擁有超過100萬名訪客或用戶,并且在加州地理范圍內對外公開可用的生成式AI系統提供者。以訪客或用戶數量作為門檻劃定“受管轄的提供者”(Covered Provider),再次體現了美國立法中小企業豁免的監管思路。就具體標識義務而言,各主流法域的標識思路具有相似性,實質上均涉及顯式標識和隱式標識,但在標識范圍及標識檢測等方面存在監管差異。● 中國:明確劃分顯式標識和隱式標識,如上文所分析,顯式標識要求的強制性受環節及內容類型等因素影響而有所區分,隱式標識則原則上均需強制添加。● 歐盟:未明確設有顯式標識和隱式標識的概念,但實質要求比較近似:■ 《人工智能法》要求前述“兩類提供者”及“四類部署者”最遲在系統與自然人首次互動或接觸時提供清晰可辨(clear and distinguishable)的告知信息,與顯式標識概念有所接近;■ 針對生成合成類AI系統提供者,除不實質改變輸入內容及執法場景等法定例外情形外,立法強制要求其以機器可讀(Machine-Readable)且可檢測的方式對內容進行標注,如水印、元數據標識、指紋等,與隱式標識的監管思路較為相像。● 美國加州:明確劃分顯式披露(Manifest Disclosure)和隱式披露(Latent Disclosure),受管轄的提供者應:■ 允許用戶選擇添加顯式披露,以揭示相關內容(含圖像和音視頻,下同)為AI生成內容;■ 在內容中包含隱式披露,在技術可行范圍內傳達提供者名稱、系統名稱和版本號、內容創建時間以及唯一標識符等信息;■ 此外,CAITA明確要求受管轄的提供者應免費向用戶提供AI檢測工具,使后者得以用于評估相關內容是否由前者的生成式AI系統創建或修改。本項要求為CAITA的創新性要求,中國和歐盟在立法層面則尚未見此類明確規定。不過,盡管各主流法域的監管思路有相似之處,但就具體技術實現方面,目前國際上并未達成統一的標識標準,而囿于地緣政治,未來的標準互認也僅能謹慎樂觀。這意味著,企業在后續出海過程中,可能不得不針對性地推出當地AIGC標識合規方案,一定程度上會增加技術研發和法律合規成本。● 2025年1月23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發名為《破除人工智能領域阻礙美國領先地位的壁壘》(Removing Barriers to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行政令,美國人工智能政策“去監管化”的導向毫無疑問,但致力于形成美國主導的AI安全標準(AI模型檢測、紅隊測試等)對美國在全球AI領域形成絕對主導權同等重要。● 具體到AIGC標識領域,2021年2月,Adobe領導的內容真實性倡議(CAI)和微軟與BBC領導的“原點項目”(Project Origin)聯合起來,形成了內容來源與真實性聯盟(C2PA),其使命即在于建立內容真實性相關技術標準。目前,該聯盟與ISO/IEC等國際標準組織正積極推動建立跨國界的標識技術標準體系,旨在構建一個具有全球互操作性的內容真實性認證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