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會議通過《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將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了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全文,現對該次修改解讀如下:
一、修改背景
專利代理制度是專利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利于提高專利申請質量、保障發明人權益、促進科技創新。現行《專利代理條例》于1991年公布實施,對規范專利代理和促進行業發展,保障專利制度良好運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經過近30年的發展后,專利代理行業狀況和發展環境均發生了顯著變化。專利代理人和代理機構的數量大大增加,截至2018年10月底,4.26萬人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執業人數達到1.85萬人,專利代理機構2126家。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國家“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政策形成的外部環境,對專利代理行業的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與行業實際和有關法律規定不相適應。
二、修改的亮點
此次修改亮點很多,主要如下:
1、放寬行業市場準入
一是簡化代理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將設立代理機構審批改為從事代理業務審批,放在工商登記之后,實行“先照后證”。二是放寬代理機構的執業準入條件。明確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為放寬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限制留下了空間。未來,很有可能出現個人執業的一人制代理公司。三是放寬代理師資格條件。不再要求應當具有兩年以上的相關工作經驗。此外,代理師資格由考試和考核獲得改為一律考試獲得,提高了市場準入的公平性。
與國家知識產權局2010年《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相比,刪除了對于合伙人、股東的一些限制,比如具有二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申請時的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作為另一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需滿二年等限制,僅規定“合伙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簡政放權
一是取消代理機構設立審批的省級初審,直接規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來審批從事專利代理業務。二是簡化代理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3、放管結合,加強監管和規范
一是規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并向社會公開結果。二是健全執業規范,要求代理機構建立健全利益沖突審查制度;完善關于代理機構和代理師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加了罰款和暫停新業務等處罰措施;對于擅自開展代理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4、優化服務,提高效率
一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布,為公眾了解代理機構經營情況、代理師執業情況提供查詢服務。二是代理師和代理機構實現互聯網辦理備案。
三、存在的遺憾和不足
處罰手段設置上還有欠缺。一是力度不夠,比如對代理機構的罰款,上限才10萬元,震懾作用有限。二是對于代理活動中出現的一些應予遏制的不當行為沒有列入,例如,“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代理機構不得詆毀其他代理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代理師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代理師資格證或者代理師執業證,但在新條例中并未出現。代理機構、代理師編造專利等不當行為,亦未明確寫入。這些或許在配套規范中會有所體現,但還是以在條例中明確寫入為好。
此外,專利訴訟沒有作為專利代理業務范圍,對專利代理行業來說,是一個遺憾。
四、尚待明確的問題
后續與條例相配套,有權機關應該很快會出臺一些配套措施,比如修改現行的《專利代理懲戒規則》、《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出臺律師事務所開展專利有關業務的具體辦法,等。對此,我們抱有比較高的期待。
五、條例全文修改對照
《專利代理條例》修改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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