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舊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在增強反洗錢監管效能、打擊洗錢及其上游犯罪、深化反洗錢國際治理與合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快速發展和技術手段的日新月異,洗錢活動也日趨復雜多樣,現行法律已難以滿足當下反洗錢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2019年4月17日,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公布了《中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互評估報告》,認可近年來中國在反洗錢工作方面取得的積極進展的同時,也指出中國反洗錢工作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改進,例如:相對中國金融行業資產的規模,反洗錢處罰力度有待提高;對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監管缺失,特定非金融機構普遍缺乏對洗錢風險及反洗錢義務的認識;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權信息透明度不足等。為適應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和反洗錢形勢的不斷變化,人大常委會積極推進反洗錢法的修訂,歷經三次審議,最終于2024年11月8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新反洗錢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對新反洗錢法構建的監管框架進行總體分析,后三個部分考慮到筆者的日常客戶群體,從提示境內金融機構關注的重點、提示境外金融機構關注的重點、以及事關所有市場主體的受益人信息管理制度這三方面對新反洗錢法進行初步分析。注:以藍色加粗字體突出新反洗錢法相較于舊反洗錢法的重要修改。


境內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反洗錢義務被全面加強,包括:
1. 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層面,境內金融機構應當:a)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b)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牽頭負責反洗錢工作;
c)根據經營規模和洗錢風險狀況配備相應的人員;
d)按照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
e)定期評估洗錢風險狀況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據需要建立相關信息系統;
f)通過內部審計或社會審計等方式,監督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
對于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具體執行,可以參考《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和《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等部門規章。雖然該等規章對金融機構如何履行反洗錢義務已有相對具體的規定,可謂規章先行,但新反洗錢法從上位法的角度對于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相關義務的確立,不僅為前述規章提供了上位法的支持,亦為未來加強反洗錢的具體管控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礎。筆者認為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尤其是在人員配備、培訓、定期評估和審計監督方面,未來可能是反洗錢檢查關注的重點。a)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1)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務;(2)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活動;(3)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問;
c)盡職調查的方式包括識別、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較高洗錢風險的,還應當了解相關資金來源和用途;
d)盡職調查與洗錢風險相匹配,涉及較低洗錢風險的,可以簡化盡職調查;
e)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持續關注并評估客戶整體狀況及交易情況,了解客戶的洗錢風險;采取與洗錢風險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措施;平衡好管理洗錢風險與優化金融服務的關系;
f)核實代理人、及(人身保險、信托業務項下)受益人的身份;
g)可以依托第三方開展盡職調查,但需對第三方進行評估;
h)客戶身份資料/交易信息在業務關系/交易結束后至少保存十年。
上述藍字加粗部分為新反洗錢法所增加。其中幾點變化值得關注:● 從舊反洗錢法下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變更為“客戶盡職調查制度”,意味著“了解你的客戶”的廣度和深度上的升級,包括:不僅要“識別”還需要“核實”客戶身份,以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還需了解交易目的甚至(涉及較高風險時)資金來源和用途;● 對客戶開展盡職調查(原身份識別)的情形不再局限于初次建立業務關系/提供服務或信息變更時,而是擴展到任何合理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活動的情形,落實金融機構的看門人職責;● 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存期限要求由五年提高到十年;雖然2022年1月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三部門發布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對于金融機構如何實施客戶盡職調查進行了細節性規定,亦可謂規章先行,但是該辦法發布后,一些中小金融機構提出,該辦法針對不同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提出了具體規范和要求,金融機構需要修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統、業務流程,并進行人員培訓,為此,三部門于2022年2月21日發文決定暫緩實施該辦法。在這種情況下,此次新反洗法對于客戶盡職調查制度的確立有著非凡的意義,不僅從上位法層面確立了法律基礎,亦為前述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則的修訂和落實提供了依據。金融機構應當在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關注、評估運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業務等帶來的洗錢風險,根據情形采取相應措施,降低洗錢風險。根據全國人大財經委的立法調研,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地下錢莊、非法集資等跨行業、涉眾型洗錢相關犯罪持續高發,金融新產品、新技術、新業態層出不窮,一些新業態如區塊鏈、貴金屬、網絡直播平臺、虛擬貨幣等被用于洗錢活動,不法分子利用虛擬開戶、空殼公司、層層嵌套等多種方式實施洗錢等犯罪活動,對經濟金融安全、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加強新型洗錢風險防控是新反洗錢法修訂的亮點之一。雖然對新技術、新產品的指向不夠具體,但上位法的確立,為日后規制工作細節的具體規章的制定,奠定了法律基礎。筆者認為,對于新型洗錢風險的防控,可能成為未來金融機構需要加強的反洗錢工作重點之一。a)在境內外設有分支機構或者控股其他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總部或者集團層面統籌安排反洗錢工作。
b)為履行反洗錢義務在公司內部、集團成員之間共享必要的反洗錢信息的,應當明確信息共享機制和程序。共享反洗錢信息,應當符合有關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并確保相關信息不被用于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以外的用途。
筆者認為,公司內部、集團成員之間共享反洗錢信息,一方面應符合有關信息保護的法律要求,另一方面還需注意遵守混業經營模式下的風險隔離(防火墻)機制。單位和個人對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金融機構提出。金融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處理并答復;涉及客戶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的,應當及時處理并答復當事人。相關單位和個人逾期未收到答復,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異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金融機構對于提出異議的當事人應當在時限內及時回復,敦促金融機構設置與洗錢風險相適應的反洗錢措施,兼顧好反洗錢監管與客戶合法權益保護。6. 反洗錢黑名單制度下對境內金融機構的特別要求:金融機構應當識別、評估相關風險并制定相應的制度,及時獲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對象的名單,對客戶及其交易對象進行核查,采取相應措施,并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這意味著,對于國家有關機關公布的反洗錢黑名單,金融機構應予主動關注,并積極采取新反洗錢法規定的特別預防措施。相較于舊反洗錢法,新反洗錢法確立了中國政府機關的域外管轄權,對于在中國境外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如果其危害中國主權和安全,侵犯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境內金融秩序的,中國政府機關有權依據新反洗錢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并追究相關境外機構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對境外機構的執法,有賴于雙邊協定、國際公約和司法協助機制,其效果如何有待實踐檢驗。
此外,對于在境內開立代理行賬戶或者與我國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聯系的境外金融機構,新反洗錢法則規定了更為明確的監管機制。具體而言,國家有關機關在依法調查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過程中,按照對等原則或者經與有關國家協商一致,可以要求該等境外金融機構予以配合,該等金融機構不予配合的,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1)給予最高五百萬元人民幣的罰款,并可以限制或禁止其開展相關業務;(2)對負有責任的責任人員處以最高二十萬元人民幣的罰款,并根據情形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等;以及(3)將其列入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的對象名單。除了夯實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之外,針對FATF報告指出的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權信息透明度不足的問題,新反洗錢法確立了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受益人信息管理制度(Ultimate Beneficiary Owner),要求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當保存并及時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如實提交并及時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這一制度設計事關所有市場主體,值得關注。前述“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終擁有或者實際控制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享有法人、非法人組織最終收益的自然人。具體認定標準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在行政法規層面,新反洗錢法正式頒布前的一個星期,即2024年1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第3號)已經正式生效。該辦法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籌指導相關登記注冊系統建設,及時將歸集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人為備案主體的受益所有人:(1)通過直接方式或者間接方式最終擁有備案主體25%以上股權、股份或者合伙權益;(2)雖未滿足第一項標準,但最終享有備案主體25%以上收益權、表決權;(3)雖未滿足第一項標準,但單獨或者聯合對備案主體進行實際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協議約定、關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實施控制,例如決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的任免,決定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制定或者執行,決定財務收支,長期實際支配使用重要資產或者主要資金等)。不存在前述三種情形的,應當將備案主體中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的人員視為受益所有人進行備案。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應當將法定代表人視為受益所有人進行備案。對于前述管理辦法實施前已經登記注冊的備案主體,雖然管理辦法要求于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備案即可,但筆者了解到在有些地方(如上海)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其他工商變更登記前,需要先行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否則可能無法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新反洗錢法的出臺,以強監管為修法核心,以“風險為本”為修法原則,深度細化和完善了反洗錢有關制度,對于防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有利于提升我國反洗錢工作的國際化水平,加強反洗錢領域國際合作。這也將為我國迎接即將到來的下一輪FATF評估打下堅實的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