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外國政府補貼條例以其對于中國赴歐企業的深遠影響受到關注,海問此前在《海問觀察:歐盟外國政府補貼條例立法進展及其影響》中從管轄權問題(即是否達到申報標準)、程序性問題(程序、時限和法律后果)和實體性問題(如何評估具有扭曲性影響)方面,介紹歐盟外國補貼條例的監管框架與立法進展。結合近期針對中國企業的多宗深入調查、首例依職權調查和黎明突襲案件以及海問協助客戶在涉及歐盟投資項目中了解的信息,本文擬從歐盟外國補貼條例的立法與執法概況出發,就近期涉及中國企業的部分案件作簡要評述以及探討客戶關注主要問題,以期為企業提供參考。
自2019年起,歐盟就具有扭曲市場效果的非歐盟國家補貼持續關注,逐步醞釀新的監管工具以解決外國補貼對市場的扭曲性影響。2020年6月17日,歐盟委員會(“歐委會”)發布了《關于在外國補貼方面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的白皮書》(“《白皮書》”),分析了外國補貼行為對歐盟內部市場的扭曲性影響,并就對外國補貼行為進行立法規制公開征求意見。在《白皮書》及相關反饋意見的基礎上,歐委會于2021年5月5日發布了針對扭曲單一市場的外國補貼的法規提案以及不同立法路徑選擇的初步影響評估[1]以進一步公開征求意見,擬通過一系列措施規范獲得外國補貼資助的企業在歐盟內部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和濫用行為。
自2022年起,歐委會加快推進針對外國補貼的立法進程。2022年12月14日,歐洲議會正式通過《關于外國補貼扭曲歐盟內部市場的條例》[2](“《條例》”)?!稐l例》于2023年7月12日起施行,其項下的強制申報義務已于2023年10月12日起開始適用。為配合《條例》項下申報程序的適用,歐委會于2023年2月23日發布《條例》的配套實施細則草案[3](“《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并于2023年7月10日正式通過《條例》的配套實施細則[4](“《條例》實施細則”),就《條例》項下并購交易及公共采購的申報義務和程序性事項進行了具體規定,并配套發布針對并購交易(Form FS-CO)和公共采購(Form FS-PP)的申報表格。概言之,在《條例》規定的監管框架和通知義務下,就直接或間接受到非歐盟國家財政資助的外國企業的并購交易、公共采購程序和一般商業活動,歐委會有權進行事前或事后審查;如相關外國補貼存在且有充分跡象表明相關補貼實際或潛在地扭曲歐盟內部市場的競爭,歐委會可采取深入調查(in-depth investigation),要求外國企業采取補救措施或禁止相關交易。具體適用方面,相較于《條例》實施細則草案,正式通過和適用的《條例》實施細則盡管就非歐盟財政資助寬泛的披露要求進行了必要限縮,但亦引入較為復雜的法律和事實標準,例如就《條例》第5條項下“極易具有扭曲效果”的非歐盟財政資助,申報方應當詳細披露資助金額和類型、撥款機構、目的和經濟理由等信息及證明;就應予申報的非歐盟財政資助,申報方則需披露資助類型和總額。同時,申報方還應當關注其在近三年內獲得的非歐盟財政資助總額是否低于4,500萬歐元(針對并購交易中不屬于“極易具有扭曲效果”的非歐盟財政資助)或400萬歐元(針對公共采購),進而判斷是否能夠適用相關披露豁免。復雜和多層級的申報標準使得申報方在前期評估監管風險時負擔繁重的信息收集和測算工作,為企業的信息管理和交易時間表安排帶來挑戰。就審查決定而言,鑒于外國補貼審查案件中第三國向交易當事方所提供的特定財政資助可能屬于敏感信息,為避免相關敏感信息的大范圍披露,歐委會采取與歐盟合并條例項下經營者集中審查相區別的公示方式。具體而言,如歐委會在初步審查后決定結束審查,相關決定將通過行政信函(administrative letter)的形式送達申報方以及涉及同案其他審查程序的歐盟成員國;而就確定啟動深入調查的案件,歐委會將根據《條例》第10條的規定在《歐盟官方公報》發布一份載有主要決定內容的摘要,載明相關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并針對外國補貼的存在以及潛在或實際扭曲效果進行初步評估。在截至2024年1月19日《條例》全面施行100天之際,歐委會發布執法簡報[5]披露,在此期間共有53宗交易已進行預申報商談,其中14宗已進行正式申報,9宗已進行全面評估。多數交易(47宗)亦受限于歐盟或其成員國的經營者集中申報反壟斷審查,近半數交易(26宗)受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同時,約三分之一預申報商談案件的申報方涉及私募基金。值得注意的是,在《條例》項下規定的強制申報義務生效(即2023年10月12日)的100天內,歐委會未開啟任何深入調查程序。截至本文發布之日,《條例》下規定的強制申報義務生效已近200天,目前尚未有針對并購交易的深入調查,但歐委會已陸續公布就部分涉及中國企業的公共采購投標項目發起深入調查,具體請見下文第2部分的分析和討論。
2. 近期針對中國企業的多宗深入調查、首例依職權調查和黎明突襲案件
自《條例》頒布和實施以來,在并購交易領域,歐委會尚未啟動深入調查程序;在公共采購程序領域,歐委會共在三宗案件中啟動深入調查程序,前述案件分別涉及兩項歐盟國家的公共采購項目,調查對象均涉及中國企業:(1) 保加利亞電動機車案:2024年2月16日,在歐委會首次發起深入調查程序的案件中,接受調查的為中車青島四方機車公司參與的保加利亞交通和通訊部價值6.1億歐元的20輛電動機車公共采購投標項目。中車青島四方機車公司是中國中車(601766.SH;1766.HK)的子公司,中國中車是鐵路機車領域的主要生產商,實際控制人為國資委。本案涉及歐盟傳統經濟中的基礎設施,該行業領域長期受到來自非歐盟國家企業的競爭。作為背景,在另外兩宗歐盟合并控制審查(或稱經營者集中審查)案例中,歐委會或相關歐盟國家競爭執法部門對中國中車的相關評估曾招致廣泛爭議:2019年,歐委會禁止了西門子對阿爾斯通軌道交通業務的收購。歐委會在評估本次收購的競爭影響時,考慮市場潛在進入者(包括中國中車)對于合并后實體的競爭約束。經調查評估,歐委會當時認為中國中車進入歐盟高速和超高速機車市場的可能性、及時性和充分性不足以消除本次收購潛在的反競爭影響[6]。
2020年,德國聯邦卡特爾局批準中國中車的一家子公司中車株洲電力機車有限公司收購福斯羅機車的調車機部門。德國聯邦卡特爾局提出,在對本次收購進行競爭評估時,已充分地研究與中國國有企業作為收購方的特殊性,包括考慮了潛在的國家補貼、技術和財務手段以及其他戰略優勢,中國中車潛在的價格銷售策略以及經國家補貼后在相關市場中的成本優勢,其最終認為,中國中車作為一家成熟的制造商,可以在未來從福斯羅機車的專業技術中獲益,現有的競爭關注不足以成為禁止本次收購的理由。以2020年的時點評估,事實上過去幾年中,福斯羅機車的競爭力降低,新的競爭對手進入市場,提供創新的牽引技術,中國中車截至當時為止在歐洲市場的地位相對不顯著[7]。
與上述歐委會和德國競爭執法機構的預期可能存在偏離的是,作為對機車行業競爭情況的統計,在經合組織于2023年3月發布的《衡量國際市場的扭曲:鐵路機車價值鏈》(Measuring Distortions in International Markets: the Rolling-Stock Value Chain)中,中國中車被認為是全球最大的鐵路機車生產商,市場份額達到近25%[8]。在保加利亞電動機車案中,歐委會在立案階段認為有足夠跡象表明中國中車收到外國補貼且該等補貼有可能扭曲歐盟內部市場[9]。2024年3月24日,中車青島四方機車公司退出了保加利亞電動機車項目的競標,歐委會結束本案調查。(2) 羅馬尼亞光伏案:2024年4月3日,歐委會就羅馬尼亞110MW光伏園區項目招標項目分別針對兩個投標聯合體展開深入調查,分別為羅馬尼亞ENEVO集團和LONGi Solar Technologie GmbH組成的聯合體,以及上海電氣(英國)有限公司和上海電氣香港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其中:聯合體之一牽頭人羅馬尼亞ENEVO集團是一家總部設在羅馬尼亞的工程和咨詢服務公司;聯合體參與方LONGi Solar Technologie GmbH是隆基綠能(601012.SH)的德國子公司,隆基綠能是及中國光伏制造業企業,實際控制人為一名自然人。
聯合體之二的參與方上海電氣(英國)有限公司和上海電氣香港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均為上海電氣(601727.SH)的全資子公司。上海電氣是一家國有企業,實際控制人為上海市國資委。
本案中,歐委員相關官員曾表示“太陽能電池板已成為歐洲的重要戰略物資。針對太陽能電池板行業外國補貼的兩項新的深入調查旨在通過確保歐盟單一市場中的企業具有真正的競爭力,從而維護歐洲的經濟安全和競爭力?!?/span>[10]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歐盟官方披露的就兩宗羅馬尼亞光伏案的《立案通知摘要》,歐委會一定程度上論述了其對歐盟內部市場的扭曲影響的分析邏輯(盡管相關分析非常初步,但仍可提供一定有益參考),具體而言:- 申報方收到潛在外國補貼的絕對金額遠高于聯合體授予合同價值。參考《條例》第19段的介紹,外國補貼占公共采購程序中授予合同估計價值的比例顯著的情形下,更可能被認為對歐盟內部市場造成扭曲。歐委會因此認為有必要深入調查投標方提出的報價,以評估潛在外國補貼是否對報價產生潛在扭曲影響。
- 在申報方未能明確說明外國補貼的目的、所附條件以及用途的情況下,歐委會結合競標方集團內部存在的內部融資安排,論證本案中競標方上層控股主體直接收到的補貼可能使得競標方受益,從而可能對歐盟內部市場有扭曲作用[11]。
- 針對申報方LONGi Solar Technologie GmbH的案件,申報方上層控股主體隆基綠能接受的出口信貸屬于“不符合經合組織關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安排的出口融資措施”,是《條例》下“極易具有扭曲效果”的一類外國補貼。
- 針對申報方上海電氣(英國)有限公司和上海電氣香港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申報方上層控股主體上海電氣為申報方的業務經營提供的財政援助,以及上海電氣境外業務存在虧損的特點,亦作為額外的評估因素。
以上案件體現出歐盟對光伏產業的重點關注。作為歐盟光伏產業政策的大背景,歐盟近期采取多項行動旨在解決歐盟對太陽能組件的外部依賴,例如2024年4月15日,在歐盟能源理事會非正式會議期間,歐委會能源專員代表歐盟與23個歐盟國家的能源部長和行業代表簽署《歐盟太陽能憲章》。此前的相關行動亦包括《凈零工業法案》(2024年2月達成政治協議)的制定和歐洲太陽能光伏產業聯盟的建立。其中與公共采購相關的背景是,太陽能光伏發電和太陽能熱發電技術被認為是凈零工業技術的一種,《凈零工業法案》要求在相關公共采購中,除價格和成本標準,應當考慮供應來源多樣化,如果單一來源的供應量超過歐盟內特定凈零技術需求量的65%,則視為供應不夠多樣化[12];在《歐盟太陽能憲章》項下,歐盟成員國承諾確保在公共采購中,《條例》中的相關要求得到充分執行[13]。以上政策的出臺均系為回應歐盟對太陽能組件領域的外部依賴。歐洲對太陽能電池組件的需求大部分來自單一供應商(中國)的進口,歐盟認為這種集中會給價值鏈的韌性造成短期風險,同時依賴歐洲以外的供應商亦將給太陽能電池板的價格穩定性造成長期風險[14]。三宗深入調查案件均系當事企業根據《條例》向歐委會事先申報,歐委會在經初步調查后認為有充分跡象表明當事企業可能獲得了扭曲國內市場的外國補貼,從而啟動深入調查程序。深入調查階段,歐委會將進一步評估非歐盟財政資助是否構成直接或間接賦予涉案企業選擇性利益的外國補貼,以及是否使得涉案企業得以在投標中獲得不適當的優勢。2024年4月9日,歐委會宣布,其正在針對中國風機供應商在西班牙、希臘、法國、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開發風電廠的活動展開反補貼調查[15],這是《條例》項下第一宗“依職權審查(ex-officio review)”的案件。依職權審查是《條例》第二章第9條賦予歐委會的一項廣泛的權力,審查對象包括未達到法定申報門檻的經營者集中和公共采購程序。歐委會將有權利審查在適用日期之前的3–5年內授予的外國補貼。換言之,就《條例》生效之前的補貼,最早可以追溯至2018年,涵蓋所有非歐盟國家提供的政府補貼。就本次調查,歐委會相關官員稱“不能再讓太陽能電池板、電動汽車、風能或基本芯片上發生的事情重演[16]”。作為歐盟相關的產業政策背景,2023年10月24日歐盟出臺《歐盟風電行動計劃》以幫助歐盟建立健康和有競爭力的風能供應鏈,應對一系列包括來自中國制造業壓力在內的挑戰[17]。此外,“陸上風能和近海可再生能源技術”是歐盟《凈零工業法案》下“凈零工業技術”的一種,該法案旨在擴大歐盟清潔技術的生產規模,其中亦包含對于公共采購程序中來源多樣化指標的要求。根據歐盟中國商會信息,歐委會授權的執法機構于2024年4月23日對一家在歐盟從事安全設備生產和銷售的中國公司進行了“黎明突襲”,即在未通知的情況下展開突襲現場調查。執法人員稱“有跡象表明,根據《條例》,被調查企業可能接受涉及扭曲歐盟內部市場的外國補貼”。與歐盟反壟斷執法活動相似,黎明突襲檢查的手段為歐委會執法中經常運用的工具之一,同時亦為《條例》項下第14條賦予的權力。
結合我們與客戶的交流以及項目中與境外律師的交流,我們將與《條例》及其實施和執法活動相關的主要關注的問題簡要列舉如下,供參考。
3.1 公共采購程序中的事先申報標準
如果一項歐盟公共采購程序滿足以下條件的,主要承包商以及主要供應商和分包商應當向歐委會申報外國補貼審查:(1) 采購合同的金額預計至少為2.5億歐元(如果公共采購程序涉及多個標段的,則在經營者投標的各標段總價值超過1.25億歐元的情形下亦需申報);以及(2) 在申報前三年內經營者從單一非歐盟國家獲得的財政資助的總額至少為400萬歐元。需要提示的是,根據項目中了解信息,前述采購合同金額門檻2.5億歐元并非指供應商在合同項下向采購方所支付的合同價款總額,而是指該公共采購項目的預計價值。在運營類項目中,這一金額系指預計通過該項目可以產生的全部營業額,通常應由招標機構根據既定標準進行估算。此外,并非所有財政資助都會被視為補貼,但是測試是否達到申報標準這一管轄權問題時需要統計財政資助,就“非歐盟財政資助”是否構成“外國補貼”,則將在實體性程序中進一步評估。具體而言,“非歐盟財政資助”的概念在最廣泛的意義上涵蓋了非歐盟國家的任何類型的對公共資源的調用。除了公共撥款,亦包括了國家擔保、稅收優惠、土地租賃、放棄收入以及在第三國涉及公共部門的任何類型的業務。在此意義上,無論產品、服務或者對價是否在公平條件下提供(即是否符合市場條件),均不影響申報義務的評估,當然這些這些問題可以在實質性評估程序中具體審查(即是否構成扭曲內部市場的外國補貼)。3.2 財政資助門檻計算和申報信息披露適用不同規則
如上文所述,《條例》下的“非歐盟財政資助”是非常寬泛的概念,最終《條例》實施細則豁免對特定非歐盟財政資助的披露,例如,一些企業會向非歐盟國家公共實體出售產品,只要相關產品系按照市場價格/條件進行交易的,則無需在申報時披露[18];僅要求披露在之前三年內預估財政資助總額達到或超過4,500萬歐元(針對經營者集中程序中不屬于“極易具有扭曲效果”的非歐盟財政資助)或400萬歐元(針對公共采購程序)的國家的財政資助[19]。為避免疑問,在評估申報義務時仍需將豁免披露的財政資助納入計算,以評估是否達到申報門檻。實踐中,如果企業自身經營規模較大,僅為評估申報義務即收集寬泛的財政資助信息負擔較重,可能會考慮在評估申報義務時推定達到財政資助的申報門檻,而在正式申報中根據《條例》實施細則提交需要披露的具體財政資助。3.3 經營者計算財政資助的口徑,在并購交易和公共采購程序中有所不同
在適用于并購交易的申報義務評估中,對于交易各方財政資助的計算應當追溯至最終控制人統計其控制的全部實體的財政資助(與歐盟合并控制審查的要求一致)[20];在適用于公共采購的申報義務評估中,申報方應計算財政資助的范圍限于申報方自身、申報方的上層控股主體以及申報方控制的實體、參與一同投標的聯合投標人以及項目貢獻率達到20%以上的主要供應商或分包商[21]。3.4 財政資助信息披露的詳細程度
對于每筆金額超過100萬歐元的“極易具有扭曲效果”的財政資助,交易各方需要披露詳細信息:(1)財政資助的形式;(2)財政資助的提供國和授予機構;(3)財政資助的金額、目的、經濟合理性、附加條件、主要內容及特點;(4)財政資助是否為接收方帶來任何利益,具體評估時應根據可比較的基準來衡量,例如私人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市場上可獲得的融資利率、可比較的稅收待遇或特定商品或服務的足額報酬等;以及(5)財政資助是否僅向特定企業或行業提供。其他的財政資助則僅需要按不同的財政資助的種類和國別進行匯總披露,并受限于前文第3.2條提及的金額豁免。根據《條例》,以下幾種類型的外國補貼“極易具有扭曲效果”:(1)在沒有可行重組計劃的情況下授予陷入困境企業的外國補貼;(2)對受益企業的債務/負債的無限責任擔保;(3)不符合經合組織關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安排的出口融資措施;以及(4)直接促成并購交易、或促成企業通過提交“具備非正當優勢的投標”而贏得公共合同的補貼。作為一項技術細節,企業在申報表格的“極易具有扭曲效果”的財政資助類目下提交財政資助信息,不代表企業默認該等財政資助已經構成了“外國補貼”,亦不構成企業對該等財政資助可能對歐盟內部市場產生“扭曲性影響”的默認。3.5 對扭曲性影響的評估
《條例》和《條例》實施細則目前對扭曲性影響的評估未出臺相關指引,但是提供相關考慮因素[22]:(1)補貼的金額和性質,即外國補貼占交易對價或者授予合同預估價值的比例;(2)企業規模與活躍程度,即對大型企業的外國補貼、對在歐盟內部市場活躍程度較高的企業的外國補貼相較而言造成扭曲性影響的可能性更高;(3)相關市場的經濟和競爭狀況,例如在產能過剩的市場中外國補貼更可能造成市場扭曲;以及(4)外國補貼的目的、附加的條件以及用途。3.6 企業擁有的相關程序性權利
受益于《條例》項下申報前商談申請的程序,在個別并購交易和競標項目中,赴歐企業通過商談咨詢取得無需申報的結論。就較為明確觸發申報義務的交易或者競標事項,歐委會亦鼓勵申報方預留充分時間基于申報材料初稿進行商談溝通,與歐盟的合并控制審查程序相似,預計商談溝通機制亦將在實施上成為申報的必要前置環節。在《條例》項下被調查企業亦被賦予申辯和申請查閱信息的程序性權利。
就歐盟外國補貼審查而言,鑒于自2024年3月1日起外國補貼審查案件將被委托至歐盟委員會競爭總局新設立的執法機構K管理局,預期相關執法活動會進一步增加。根據歐委會發布的系列問答,歐委會此前已承諾將于2024年7月12日前就“扭曲性影響”和“平衡測試”作進一步澄清,并將于2026年4月前發布相關指南[23]。具體指南發布前,審查標準和操作層面仍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此外,外國政府補貼審查亦非歐盟監管中國企業在歐盟經濟活動的唯一工具。例如,2021年4月,歐盟就針對封鎖本國市場的第三國投資者建立“國際采購工具(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Instrument – IPI)”[24],旨在解決第三國補貼或其他形式的國家支持造成的歐盟內部公共采購市場扭曲問題。2023年10月,歐盟啟動了針對中國新能源汽車對歐出口的反補貼調查[25],稱已掌握中國政府補貼對歐盟相關行業的市場競爭產生負面影響的足夠證據。2024年4月10日,歐委會在時隔7年后更新發布了關于中國市場扭曲的國家報告[26],旨在就歐盟正在進行的相關反傾銷調查提供有關中國經濟情況、市場情況以及特定行業領域的最新信息。一系列政策和舉措直接或間接地折射出歐盟面對尤其是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國家經營者市場進入時的監管立場。在全球經濟復蘇和地緣政治背景下,歐盟對華經貿措施及其相關研究正逐漸呈現出系統性和保護主義色彩,后續走向不僅與逐步建立的監管工具實際執行情況相關,亦與國際政治和全球貿易交流的趨勢緊密結合,目前尚不明朗。建議密切關注相關執法進展,及時調整集團內部合規策略。如預期相關交易可能觸發申報義務或引發主動調查,建議善用當地律師資源,在現行規則框架內積極運用商談溝通、豁免機制等程序性工具以及其他實體性抗辯角度,以妥善應對和維護自身權益。
*本文系基于公開文件的解讀以及項目中與境外律師交流形成,僅作一般性信息參考之用途,不構成任何法域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1] Impact Assessment Accompanying the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官方文本請見: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system/files/2021-06/foreign_subsidies_impact_assessment_report.pdf
[2] Regulation (Eu) 2022/25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22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官方文本請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22R2560&from=EN[3]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 of XXX on Detailed Arrangements for the Conduct of Proceedings by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Regulation (EU) 2022/25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官方文本請見: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602-Distortive-foreign-subsidies-procedural-rules-for-assessing-them_en[4] Regulation (EU) 2023/1441 of 10 July 2023 on Detailed Arrangements for the Conduct of Proceedings by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Regulation (EU) 2022/25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官方文本請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23.177.01.0001.01.ENG[5] The 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 – 100 days since start of application of the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 Competition FSR Brief No 1/2024,官方文本請見: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2197012-2036-4b1e-8b02-0eb8b2d6e666_en?filename=kdar24001enn_competition_FSR_brief_1_2024_100-days-of-FSR-notification-obligation.pdf[6] 具體請見:歐委會2019年2月6日就Siemens/Alstom案件作出的決定,M.8677,第533段,官方文本請見:https://ec.europa.eu/competition/mergers/cases1/20219/m8677_9376_7.pdf[7] 官方新聞發布請見: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Meldung/EN/Pressemitteilungen/2020/27_04_2020_CRRC_Vossloh.html[8] 具體請見OECD:Measuring Distortions in International Markets: the Rolling-Stock Value Chain,頁13,官方文本請見:https://www.oecd.org/publications/measuring-distortions-in-international-markets-the-rolling-stock-value-chain-fa0ad480-en.htm[9] 參見本案《立案通知摘要》(Summary notice concerning the initiation of an in-depth investigation in case FSP.100147 pursuant to Articles 10(3)(d) of Regulation (EU) 2022/2560),官方文本請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24XC01913[10] 官方新聞發布請見: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1803[11] 參見羅馬尼亞光伏案《立案通知摘要》(Summary notice concerning the initiation of an in-depth investigation in Case FSP. 100151, pursuant to Articles 10(3)(d) of Regulation (EU) 2022/2560),官方文本請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402830[12] 具體請見《凈零工業法案》第28段,官方文本請見:https://commission.europa.eu/strategy-and-policy/priorities-2019-2024/european-green-deal/green-deal-industrial-plan/net-zero-industry-act_en[13] European Solar Charter,官方文本請見:https://energy.ec.europa.eu/topics/renewable-energy/solar-energy/european-solar-charter_en;相關新聞請見:https://energy.ec.europa.eu/topics/renewable-energy/solar-energy_en#european-solar-charter[15] 具體請見: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peech_24_1927[17] 具體請見: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5185;European Wind Power Action Plan的官方文本請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52023DC0669&qid=1702455143415[18] 具體請見《條例》實施細則ANNEX I, Section 9, Instructions to provide information concerning foreign financial contributions that do not fall into any of the categories of Article 5(1), B. Exceptions, 第6(c)條; ANNEX II, Section 8, B. Exceptions, 第6(c)條[19] 具體請見《條例》實施細則ANNEX I, Section 9, Instructions to provide information concerning foreign financial contributions that do not fall into any of the categories of Article 5(1), A. Information to be included in the Table, 第3條;ANNEX II, Section 8, Attestation, Information to be included in the Table, 第3條[20] 具體請見《條例》第22(4)條、第23條[23] 具體請見: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qanda_23_3765[24] Regulation (Eu) 2022/103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June 2022 on the Access of Third-Country Economic Operators, Goods and Services to the Union’s Public Procurement and Concession Markets and Procedures Supporting Negotiations on Access of Union Economic Operators, Goods and Services to the Public Procurement and Concession Markets of Third Countries (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Instrument – IPI),官方文本請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2R1031[25] Notice of initiation of an anti-subsidy proceeding concerning imports of new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designed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官方文本請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C_202300160[26] Significant Distortions in the Econom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Purposes of Trade Defence Investigations,官方文本請見:https://ec.europa.eu/newsroom/trade/items/826216/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