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數據跨境新規的頒布,是主管機構在秉持創新與治理雙輪驅動、安全與發展良性互動監管方向上的向前一步,體現了切實呼應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決心,利好外商對華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境內企業出海投資等各類境內外投資項目。
2024年3月2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信辦”)發布《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同時配套發布了《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指南(第二版)》《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指南(第二版)》(合稱“數據跨境新規”“規定”或“新規”)。
一、新規核心內容速覽
《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實質性地簡化了企業數據出境的行政側合規程序,呼應了國家數據局等部門于2023年12月發布的《“數據要素×”三年行動計劃(2024—2026年)》提出的“開放融合,安全有序”原則,為數據實現有序跨境流動提供制度框架上的依據和保障。

二、新規對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的影響
同時,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出于全球數據統一管理的考量,也嘗試在我國一些自貿區內設立了數字業務公司,以期一定程度上獲得自貿區的數據業務和數據跨境傳輸便利性紅利。上述實踐操作亦體現了我國進一步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鼓勵自貿區先行先試的重要意義。
三、新規對私募股權投資或并購項目的影響
2. 將完成數據跨境合規申報義務作為標的公司的交割后承諾之一。即,標的公司與投資方預計,在項目預期的時間表下,等到標的公司完成全部數據跨境合規申報工作再交割的決策可能無法滿足市場發展或企業融資需求。投資方可能要求標的公司承諾,其將在給定的合理時限內,恰當落實數據跨境合規申報義務,并承擔未能按時履行該等義務或在此期間被主管部門監察、受到處罰時的合同責任。該等處理常見于標的公司所屬行業、處理的數據字段敏感程度有限,處理數據量級較小,或適用的數據合規出境渠道尚不明確的投資并購項目。

(四)新規對上市節點數據合規監管關注要點的影響
綜上,考慮到企業上市確實是投資方或并購方最關注的退出渠道或階段性重要目標之一,建議投資方對于標的公司,尤其是處于Pre-IPO輪次的標的公司開展預先溝通,就標的公司是否涉及數據跨境傳輸、數據跨境是否需要開展行政性申報進行摸底。如標的公司涉及開展行政性申報工作的,宜提示標的公司盡早準備材料,并預估該等申報流程對于上市時間表的可能影響;如認為標的公司不需要開展數據跨境合規申報的,則宜關注實踐中成功上市企業對于自身不需要開展評估、認證或備案工作的論述邏輯,并盡早和標的公司律師溝通開展“形式性申報”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四、新規對中企出海項目的影響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于汽車、醫療、金融等特別行業,鑒于其所屬行業可能涉及大量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活動,因此中國出海企業若涉及未被豁免的個人信息出境情形,則應當及時根據新規的要求進行數據跨境合規申報,或者對擬出境的信息進行去標識化或盡量進行匿名化處理。
結語
海問在大量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中國企業出海投資項目中,提供數據合規整體服務,其中特別是包括協助與數據出境有關的分析和備案、申報工作。我們密切關注立法和執法動態,為項目參與方設計切實可行的方案與結構,解決復雜場景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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