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為便于業界及時了解金融資管行業熱點,海問每月發布《海問金融資管月刊》,介紹并簡評監管新規及行業動態。
2024年1月,監管新規方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決定》,修改《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央行”)就《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一、新規速遞
1. 中國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4年1月5日,中國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征求意見稿)》(“適用意見”)公開征求意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達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報告與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針對前述規定,中國證監會關注到長期以來市場各方未形成統一認識,即對前述要求存在“刻度”“幅度”兩種理解,其中“刻度”標準認為,持股比例達到5%及其整數倍時(如10%、15%、20%、25%、30%等),暫停交易并披露;“幅度”標準認為,持股比例增減量達到5%時(如6%增至11%、12%減至7%),暫停交易并披露。雖然兩種標準并無優劣之分,但從便利投資者理解和操作等角度考慮,統一標準確有其必要性,就此,中國證監會公開征求意見,擬就投資者權益變動統一采取“刻度”標準,并相應明確由上市公司對因公司股本變化導致的投資者權益變動情況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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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決定》,修改《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
(1)決定修改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主要修改內容包括調整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單位和人員、進一步明確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類別和任免程序、完善工作程序;
(2)決定修改了《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將金融控股公司的審批和監管主體由央行修改為金融總局;
(3)決定修改了《國務院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根據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將文件中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改為金融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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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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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0日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其中包含32項具體措施,主要圍繞著股權投資機構“募、投、管、退”各個流程展開,分為優化股權投資機構設立服務和行業管理、引導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企業風險投資發展、培育長期資本和耐心資本、暢通股權投資退出渠道、落實財稅優惠政策、推動行業聯動創新發展、高質量建設股權投資集聚區、加強行業社會組織建設等九個大方面。特別地,其中創新性的提出支持產業鏈鏈主企業開展企業風險投資(CVC)、投資臨港新片區和長三角未上市企業和股權投資基金、試點開展股權投資基金實物分配股票、支持符合條件的在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購重組等方式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掛牌等利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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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業動態
1.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以高水平質量建設助力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2. 金融總局召開會議部署落實城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相關工作
2024年1月26日,金融總局召開會議,部署推動落實城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相關工作。會議要求各地級及以上城市建立城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發揮好地方政府的牽頭協調作用,推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金融機構精準對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3. 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企業)債券市場開市
開市首日,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企業)債券市場共上市3只企業債券,發行人分別為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廣州智都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債券發行規模合計24.8億元人民幣。目前,北交所已初步形成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公司(企業)債,以及科創債、綠色債等10個專項品種在內的基礎債券產品體系。
4. 中國證監會進一步加強融券業務監管,全面暫停限售股出借
2024年1月28日,為貫徹以投資者為本的監管理念,加強對限售股出借的監管,中國證監會經充分論證評估,進一步優化了融券機制。具體包括:一是全面暫停限售股出借;二是將轉融券市場化約定申報由實時可用調整為次日可用,對融券效率進行限制。因涉及系統調整等因素,第一項措施自2024年1月29日起實施,第二項措施自2024年3月18日起實施。2024年1月28日,滬深交易所發布暫停戰略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期限內出借獲配股票的配套通知,該等通知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通知實施前尚未了結的出借合約到期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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