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正如中國內地和香港法律界所了解的那樣,一項新的內地與香港判決相互承認制度將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新安排”)。
這項制度對于從事跨境交易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來說具有重要意義,不僅僅適用于香港與內地之間,還包括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注冊并在內地和香港開展業務的企業。新安排的立法進一步擴大了內地判決在香港可執行的范圍,加強了債權人尋求保護權益,并增加了債務人在應對兩地被執行的風險。
(3) 香港法院對內地判決在香港承認和執行的有效監督。
原有制度 - 協議管轄安排
(1) 爭議源于合同糾紛;
(2) 判決基于當事方在合同中同意將爭議提交給指定的內地或香港法院進行管轄,即專屬法院管轄要求;以及
非對稱管轄條款
這一裁決引發了貸款方的擔憂,并在金融行業中引發了不確定感。貸款方猶豫是否對違約借款人采取法律行動,因為他們擔心無法在非對稱管轄條款下對判決進行有效執行。鑒于在這種情況下執行判決所面臨的實際挑戰和風險,人們普遍期待專屬管轄條款的要求將被廢除或至少得到更靈活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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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排 - 互惠承認與執行
2019年1月18日,中國內地和香港當局簽署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新安排”)。為了實施這一新安排,《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將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
(1) 被告的居住地;
(2) 被告的經營地點;
(3) 有爭議合同的履行地點;
(4) 侵權行為的發生地點;以及
香港法院的嚴格監督
值得注意的是,新安排確保了在執行內地判決時,香港法院仍然保持著嚴格的監督權力。盡管新安排建立了合作框架,但在特定情況下,香港法院有權拒絕承認內地判決。其中一個情況是當判決是通過欺詐手段獲得的,或者明顯違反了法律基本原則或公共政策。
展望未來
隨著新安排即將實施,內地和香港之間可執行判決和救濟的范圍將大幅擴大,將為債權人作為追索在香港的資產提供更廣泛的法律依據,從而增強他們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的能力。與此同時,鑒于內地更多形式的法院決定可以在香港獲得執行,債務人必須更加謹慎應對,仔細考慮資產保護策略。我們將會盡快推出從債務人角度如何更好進行資產保護策略的實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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