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9日審議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最為重大的兩項變化,一是公司資本制度改革,資本充實原則貫穿公司全生命周期,二是公司治理制度改革,從股東會中心主義向董事會中心主義邁進。這兩項重大變化,都涉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公司內部經營核心和監事作為公司內部監督主體的職權和責任之變化;可以說,董監高法律責任正式進入2.0時代。本文擬就此進行詳細介紹。
1. 完善了董監高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1)增補了董監高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內涵

(2)對監事的忠實義務要求提高至與董事高管相當

(3)加強了對董監高關聯交易的規制

(4)完善了董監高不得謀取公司商業機會的規定

(5)完善了董監高同業競爭的相關規定

(6)擴大了關聯董事回避表決機制的適用范圍

2. 強化了董監高維護資本充實的責任
貫穿資本充實制度是本次新公司法修訂的重頭戲。在各方權利義務分配上,不僅對直接出資人(股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強化了公司運營過程中董監高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包括股東欠繳出資、抽逃出資、違規分紅、違規減資、違規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財務資助的情形下,負有責任的董監高均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相當于把董事、監事、高管安插在公司和股東之間各個可能導致資本違規流出的出口,更有利于保護公司和債權人利益。董監高在各環節維護資本充實的義務,也可以理解為新公司法對董監高勤勉義務的具體要求。

3. 增加了董事高管執行職務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
現行公司法下,董監高的賠償責任包括董監高對公司的賠償責任和董事高管對股東的賠償責任:“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基礎上,新公司法引入了董事高管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明確董事高管對因其執行職務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第三人損失負有賠償責任。

4. 加強了董事在公司清算中的責任
明確董事為清算義務人。現行公司法下,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后的規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但由公司的“誰”來成立清算組,沒有進一步規定,責任主體不清。新公司法引入“清算義務人”概念,明確規定董事是清算義務人(即在解散事由出現后規定期限內有義務組成清算組的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意在解決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后久不啟動清算的問題。

5. 新增了“事實董事”“影子董事”相關規制
(1)新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際執行公司事務亦需承擔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2)新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行事時的連帶責任

結 語
綜上,新公司法從各個維度強化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董監高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已貫穿公司從成立到注銷的全生命周期。權責義相匹配,新公司法也增設了公司可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的相關制度。以上多維度的調整,是我國公司治理從股東會中心主義走向董事會中心主義的應有之義,我們理解將整體有利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和健全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不過,一些新的責任條款還比較原則,后續司法實踐中需要非常審慎合理的把握,避免寒蟬效應,方能更好的契合本次修法“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創新活力”的動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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