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受到了地緣政治和全球環境的影響,引發了一些質疑和挑戰。本文旨在基于筆者的經驗,從實務角度解釋為什么對于那些在中國內地或香港從事跨境業務的當事人來說,香港是解決民商事爭議的理想地點。
法院訴訟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保持了其普通法制度,是中國唯一一個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也是全球唯一真正的中英雙語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這為國際當事人提供了一個熟悉且可信賴的法律體系,其基礎是普通法體系的兩個關鍵基石——司法獨立和確定性。
希望在香港提起訴訟的當事人首先必須確定適當的法院,這將根據索賠的性質和金額而定。對于商業爭議,當事人通常會選擇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一審法庭提起訴訟。在香港提起訴訟的好處之一是,除了向法院注冊“起訴文書”(詳細說明索賠的細節和所尋求的賠償金額)的名義性登記費用外,當事方無需支付訴訟費。這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形成對比,因為在其他地方,法院通常要求按照索賠金額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另外,為了有效實施“一國兩制”原則,內地與香港積極推動兩地在民商事領域的司法協助,以更有效地處理兩地的糾紛。截至目前,在訴訟領域,內地與香港簽署了以下安排:· 2008年8月,《關于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通常簡稱為《協議管轄安排》)。《協議管轄安排》涵蓋了由指定的內地法院或香港特區法院根據商業協議行使其司法管轄權所作出的須支付款項的判決,各方可以書面同意指定內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區法院為唯一具有管轄權審理糾紛的法院。· 2017年6月,《關于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該安排涵蓋了各類型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判決,包括香港特區法院作出的離婚絕對判令、婚姻無效絕對判令、贍養令、撫養令等;以及內地法院在關于離婚、婚姻無效、夫妻之間扶養、撫養等糾紛案件中作出的判決。· 2019年1月,《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通常簡稱為《認可和執行判決安排》)。《認可和執行判決安排》適用于香港及內地法律均視為“民商事”性質的事務。非司法程序以及有關行政或規管事宜的司法程序均被豁免。《認可和執行判決安排》涵蓋金錢和非金錢的救濟,并明確了有關管轄權的規定以及拒絕認可和執行的理由。《認可和執行判決安排》將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實施,適用于該日期及之后作出的判決。換句話說,上述的《協議管轄安排》將被取代,但仍然適用于在《認可和執行判決安排》生效之前根據當事人的書面管轄協議確定的案件。·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于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會談紀要》就有關公司清盤及債務重組事宜,建立了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及相關內地人民法院之間的合作機制。根據該機制,香港特區的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內地試點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有關香港特區的清盤及債務重組程序;而內地的破產管理人可以向香港特區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有關內地的破產程序。目前,上海市、福建省廈門市及廣東省深圳市被指定為該機制下的試點城市。作為全球最領先的仲裁地之一,香港是世界上仲裁機構的所在地,包括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貿仲香港中心(CIETAC HK)、海仲香港中心(CMAC HK)、香港海事仲裁協會(HKMAG)、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SCIAHK)、一邦網上仲調中心(eBRAM)、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AALCO HK Arbitration Centre)等。這些機構吸引了眾多著名仲裁員和優秀仲裁律師,使香港成為開展仲裁程序的理想地點。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的趨勢也得到了統計數據的支持。以2022年為例,HKIAC共收到344起新的仲裁案件,比2021年增加了近40%,所有仲裁案件的爭議總額約為55億美元。在這些仲裁案件中,超過83%的案件具有國際屬性。其中,參與案件的當事方來自63個司法管轄區,48%的案件當事方來自中國內地,32%的案件當事方與香港無關,5.8%的案件當事方與亞洲無關。2011年6月1日生效的《仲裁條例》是亞洲首部基于2006年版《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仲裁示范法》”)的仲裁法律,鞏固了香港作為便利的《仲裁示范法》法域的地位。在香港,仲裁程序受到《仲裁條例》的監管。該法規定了仲裁協議的要求、仲裁程序的規則以及與仲裁相關的司法支持,明確和全面保障了仲裁程序、裁決、相關法院程序及判決的保密性。· 2013年:明確允許法院執行緊急仲裁員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作出的緊急救濟。· 2017年:確定知識產權爭議可以透過仲裁裁決,并明確強制執行涉及知識產權的仲裁裁決并不違反香港公共政策。· 2017年:明確仲裁、調解及相關法院程序可以得到第三者資助,不受到助訟及包攬訴訟的普通法原則所禁止。· 2022年:明確仲裁及相關法源程序可以約定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ORFSA),亦不受助訟及包攬訴訟的普通法原則所禁止。香港的仲裁制度受到國際認可和尊重。在香港做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所有簽署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的國家得到執行。為了提供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香港與中國內地和澳門分別達成了相關安排,確保內地、香港和澳門的仲裁裁決與國際仲裁管理全面保持一致,并得到有效認可與執行。此外,根據英國倫敦瑪麗女王大學(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2021年發布的《國際仲裁調查報告》,香港被評為全球第三最受歡迎的仲裁地,HKIAC也被評為全球第三最受歡迎的仲裁機構。與其他仲裁地相比,香港的仲裁程序較為高效和迅速。香港的法院高度尊重仲裁程序,在極為有限的情況下才會干預。
盡管香港面臨一些挑戰,但它仍然是一個理想的商業爭議解決地點。香港保持著獨立的司法體系,擁有豐富的普通法傳統和中英雙語法律體系。香港的訴訟和仲裁機制為國際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可靠、高效和公正的解決爭議的平臺。因此,香港仍然是一個備受推崇的國際交易和爭議解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