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為便于業界及時了解金融資管行業熱點,海問每月發布《海問金融資管月刊》,介紹并簡評監管新規及行業動態。
2023年12月,監管新規方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金融總局”)發布《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管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國務院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財政部發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國證監會修訂發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2023年修訂)》等規范性文件;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聯合發布關于支持中央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的通知。
行業動態方面,金融總局發文,強調強化信托公司、理財公司和保險資管公司監管;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依法從嚴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中國證監會就融券新規落實情況答記者問;國家外匯管理局擴大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擴大至上海市、江蘇省、廣東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寧波市)、海南省全域等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海南自貿港首家券商系公募基金公司落地海口。
一、新規速遞
1.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2018年《公司法》13章218個條文的基礎上刪除了16個條文,新增和修改了228個條文,其中涉及實質性修改達110余個條文。新《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1)強化股東出資責任;(2)公司治理機構重大調整;(3)進一步明晰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之間的本質差異;(4)強化中小股東權益保護;(5)強化控股股東、董監高等經營主體責任。詳情可參考我們發布的公司法修訂系列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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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總局發布《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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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管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
2023年12月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管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公募證券交易規定》”)。《公募證券交易規定》共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1)合理調降公募基金的證券交易傭金費率;(2)降低證券交易傭金分配比例上限;(3)強化公募基金證券交易傭金分配行為監管;(4)明確公募基金管理人證券交易傭金年度匯總支出情況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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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國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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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務院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
2023年12月9日,國務院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非銀支付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非銀支付條例》從以下四個方面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作出規定:(1)確定“先證后照”的管理模式,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需要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支付業務許可證,再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2)將支付業務分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前者需開立支付賬戶或提供預付價值,具備存款類機構特征,可能涉及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等,而后者則不具備前述特征,并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具體規則;(3)明確支付服務協議公平原則、用戶信息處理原則及備付金管理措施,加強用戶權益保障;(4)依法加大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詳情可參考我們發布的政策解讀文章《支付監管正式升級:<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要點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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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財政部發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3年12月6日,財政部發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社保基金辦法》”)。《社保基金辦法》主要規定了社保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投資范圍和比例、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投資收益分配和費用、賬戶和財務管理、報告制度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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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國證監會修訂發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
2023年12月15日,中國證監會修訂發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回購規則》”),對部分條款予以優化完善。本次修訂主要包括:(1)放寬回購價格、回購條件以及回購交易申報等內容,例如,回購條件觸發門檻“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累計達到20%”、上市公司回購基本條件的“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2)健全上市公司回購約束機制,如增加“鼓勵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購機制,明確股份回購的觸發條件、回購流程等具體安排”的規定。此外,《回購規則》刪除獨立董事就回購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的要求,增加上市公司不得同時實施股份回購和股份發行的要求,以及證券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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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等規范性文件
2023年12月1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現金分紅指引》”),以及《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決定》(“《章程指引》”),滬深證券交易所同步修改有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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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國證監會、國資委聯合發布關于支持中央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的通知
2023年12月8日,中國證監會、國資委發布關于支持中央企業發行綠色債券(含綠色資產支持證券)的有關事項通知(“《綠色債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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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業動態
1. 金融總局資管司發文,強調強化信托公司、理財公司和保險資管公司監管
2023年12月27日,金融總局發布《做好“8+5+5+3”,譜寫21世紀金融強國資管篇章》,該文提到,信托公司、理財公司和保險資管公司雖然都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但各自歷史淵源、資源稟賦、監管方式等均存在較大差異。從合理配置監管資源角度,要逐步打造總局“管大事”和派出機構“管日常”的監管格局,強化上下聯動,發揮監管合力。在優化監管手段方面,要統籌傳統監管手段與金融科技應用,在繼續運用好監管報表、監管評級等傳統監管手段的同時,注重加強監管數字化建設,運用好EAST系統等數據化監管手段,提升對各類資管產品之間的穿透水平,防止監管套利和隱匿風險;在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要加強對信托公司、理財公司和保險資管公司已構建的高凈值客戶和普通理財客戶等客戶群體的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同時加強信息披露管理,及時處理各類投資者信訪舉報,回應投資者關切。
2.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依法從嚴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依法從嚴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對于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爭議較大的問題予以回應。該批典型案例共5件,涵蓋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挪用資金、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私募基金領域常見多發犯罪,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對司法辦案具有指導意義,而且為私募行業從業人員劃出“紅線”“底線”,要求從業人員合法募資、合規投資、誠信經營。
3.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融券新規落實情況答記者問
中國證監會表示,繼2023年10月14日滬深北交易所發布《關于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的通知》進一步完善“限售股不得融券”的要求以及提出證券公司穿透核查投資者的要求后,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已通過發布通知、現場檢查、行業培訓等多種方式,督促證券公司落實新規要求。多數證券公司在落實新規要求上基本到位,但現場檢查也發現個別證券公司存在關聯方核查不夠深入等問題。中國證監會表示,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全面強化穿透式監管,壓實證券公司責任的同時強化監管執法,從嚴打擊違反“限售股不得融券”等要求的行為。
4. 國家外匯管理局擴大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擴大至上海市、江蘇省、廣東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寧波市)、海南省全域等地區)
根據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部署要求,為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在總結其2022年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于2023年12月15日發布通知,決定將試點地區擴大至上海市、江蘇省、廣東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寧波市)、海南省全域等地區(“試點地區”),復制推廣前期試點效果良好的外匯便利化政策措施。
5.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6. 海南自貿港首家券商系公募基金公司落地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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