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為便于業界及時了解金融資管行業熱點,海問每月發布《海問金融資管月刊》,介紹并簡評監管新規及行業動態。
2023年11月,監管新規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央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就《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就《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金融總局”)發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金融總局發布《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金融總局修訂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發布修訂后的《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北京深化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建設工作方案》的批復。
行業動態方面,央行、金融總局、中國證監會聯合召開金融機構座談會;商務部辦公廳發布《關于請做好內外資不合理差別待遇專項清理工作的函》;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李超就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發表講話;央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共同簽署《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深化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合作的諒解備忘錄》;滬深證券交易所就優化再融資監管安排相關情況答記者問;中央金融委員會會議通過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相關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八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強化金融支持舉措 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通知》。
一、新規速遞
1. 央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就《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3年11月10日,央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對現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資金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完善,主要變化包括(但不限于):(1)登記手續:取消QFII/RQFII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業務登記的要求,改由主報告人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資本項目相關模塊辦理,同時放寬了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辦理時限;(2)賬戶管理:不再區分用于證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合并二者收支范圍;(3)匯兌管理:特別明確以外幣匯入進行投資的,可以人民幣匯出,同時以初次辦理登記時提交的遵守稅務相關法律法規的承諾函替代每次辦理收益匯出時提交的完稅承諾函;(4)外匯風險管理:除托管銀行外,QFII/RQFII還可通過境內其他金融機構或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等其他途徑辦理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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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證監會就《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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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總局發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2023年11月1日,金融總局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資本辦法》”),《資本辦法》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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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融總局發布《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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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總局修訂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
2023年11月24日,金融總局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修訂。《辦法》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規定,(1)明確了風險敞口計量口徑,即銀行業金融機構因境外業務形成的所有表內外風險暴露的相關事項;(2)新增了國別風險轉移的相關內容;(3)完善了國別風險準備計提,主要通過調整國別風險準備計提、擴大計提范圍、下調計提比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正式的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并開展國別風險評級等措施進行;(4)調整國別風險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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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業協會發布修訂后的《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
2023年11月24日,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的公告》(中基協發〔2023〕23號)(“本次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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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北京深化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建設工作方案》的批復
2023年11月2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北京深化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建設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批復,原則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務部報送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結合電信、健康醫療、金融、文化教育、專業服務等行業領域發展需要,從6個方面,提出170余項試點任務。其中涉及金融服務領域及擴大外資開放的幾項重點內容包括:(1)在北京取消信息服務業務(僅限應用商店,不含網絡出版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僅限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等增值電信業務外資股比限制;(2)支持干細胞及基因研發國際合作及境外從業人員股權激勵;(3)支持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與各類金融機構開展市場化合作,依法依規為被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探索建立不動產、股權等作為信托財產的信托財產登記機制;(4)允許境外符合條件的個人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期貨交易咨詢業務;(5)支持境外保險公司直接發起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京落地;(6)探索優化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試點企業余額管理模式,簡化外匯登記手續。探索由銀行辦理非金融企業外債登記。允許銀行向境外機構發放貿易融資貸款,以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外匯NRA賬戶)、離岸賬戶(OSA賬戶)等接收。研究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免于外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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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業動態
1. 央行、金融總局、中國證監會聯合召開金融機構座談會
11月17日,央行、金融總局、中國證監會聯合召開金融機構座談會,指出要加快房地產金融供給側改革,金融支持地方債風險化解。
地方債風險化解方面,會議要求,金融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的精神,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配合地方政府穩妥化解存量、嚴格控制新增。
2. 商務部辦公廳發布《關于請做好內外資不合理差別待遇專項清理工作的函》
2023年11月8日,商務部辦公廳發布《關于請做好內外資不合理差別待遇專項清理工作的函》,進一步深入清理可能存在的歧視外資企業的法規文件、政策措施,為外資企業營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要求清理事項包括:(1)在內外資平等準入領域設置或采取針對外資的限制性措施;(2)通過限定“品牌”或以“外資品牌”為由排斥或歧視外資企業及其產品或服務,以及對外資企業及其產品或服務享受政策設置額外條件;(3)通過限定所有制形式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資企業參加本地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活動;(4)在政策執行中變相歧視外資企業;(5)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與經營主體相關工作中排斥或歧視外資企業及其產品或服務。并就每一類清理事項進行舉例說明。
3. 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李超就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發表講話
2023年11月9日,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李超在參加2023金融街論壇時表示,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數字化轉型,以數字化智能化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升金融機構數字化水平,提升數字化監管能力,發揮標準的引領和規范作用,大力加強監管科技建設,建立資本市場智慧監管平臺,為監管履職提供更加有力支撐。
4. 央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共同簽署《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深化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據央行2023年11月9日公告,央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于近日共同簽署《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深化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合作的諒解備忘錄》(“《監管合作備忘錄》”),同意將央行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科技監管沙盒、澳門金融管理局創新金融科技試行項目的監管要求進行聯網對接,依法合規持續深化金融科技創新交流合作,促進粵港澳數字金融發展,加快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質效,加大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力度,并將在《監管合作備忘錄》合作框架下,堅持互信互諒、相互尊重原則,深化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協同,助力粵港澳大灣區金融高質量發展。
據行業消息,本次《監管合作備忘錄》簽署前,央行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已推出跨境金融科技一站式測試平臺,且已有金融機構、科技公司就跨境金融科技項目參與測試。本次央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聯合澳門金融管理局共同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并布局三地一站式平臺,必將進一步深化大灣區金融科技創新交流合作,強化大灣區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協同。
5. 滬深證券交易所就優化再融資監管安排相關情況答記者問
具體措施方面,包括:嚴格限制破發、破凈情形上市公司再融資;從嚴把控連續虧損企業融資間隔期;上市公司存在財務性投資比例較高情形的,須相應調減本次再融資募集資金金額;從嚴把關前募資金使用;嚴格把關再融資募集資金主要投向主業的相關要求。同時,為兼顧保障上市公司合理融資需求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相關負責人也明確提出了若干優化再融資監管安排的例外情況。銜接安排方面,則明確本次優化再融資監管安排僅適用于實施后新受理的項目。
6. 中央金融委員會會議通過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相關重點任務分工方案
2023年11月20日,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中央金融委員會會議通過了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相關重點任務分工方案。會議強調,要著力提升金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質量水平,在保持貨幣政策穩健性的基礎上,加大對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做好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發展。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壓緊壓實金融風險處置責任,加強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在持續加大存量風險化解力度的同時,強化源頭管控,深化相關領域改革,完善風險防范、預警和處置機制,共同把防范化解風險任務抓實抓好。
7. 八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強化金融支持舉措 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通知》
2023年11月27日,央行、金融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聯合發布《關于強化金融支持舉措 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通知》(“通知”)。通知明確要持續加強民營企業金融服務,努力做到金融對民營經濟的支持與民營經濟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相適應。一要持續加大信貸資源投入,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二要深化債券市場體系建設,暢通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渠道;三要更好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擴大優質民營企業股權融資規模;四要加大外匯便利化政策和服務供給,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引進來”;五要強化正向激勵,提升金融機構服務民營經濟的積極性;六要優化融資配套政策,增強民營經濟金融承載力;七要強化組織實施保障,并且通知明確了二十五項具體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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