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祖國已有26年,與內地在社會、經濟和文化交流方面呈現出日益豐富、緊密和健康發展的態勢。特別是在跨境婚姻方面,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7年12月,香港與內地的跨境婚姻累計超過48萬宗,每年跨境結婚的數量占全港結婚總數的四成以上。隨著大灣區經濟文化交流的日益緊密,可以預料涉及內地與香港兩地的跨境婚姻數量將持續增加。然而,這些跨境婚姻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法律爭議,并可能引發內地與香港平行訴訟的情況。
當這些跨境婚姻出現問題時,兩地婚姻法律在程序和實體法上的差異就會顯現出來。即使并非兩地婚姻,也有可能涉及到涉及兩地的婚姻資產。當婚姻關系走到盡頭時,如何處理中港婚姻以及兩地的資產問題,就需要法庭進行判決和處理。因此,了解涉及內地與香港兩地的婚姻爭議解決情況對于擁有這方面顧慮的人士來說非常重要。
一、香港離婚判決在內地的認可與執行
在2022年2月15日之前,香港的離婚判決在內地的認可和執行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曾經有內地地方法院認可過香港的離婚判決,例如珠海中級人民法院在(2011)珠中法民確字第4號案件中作出認可的決定,但由于缺乏制度性安排,內地與香港法院在兩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的判決無法在另一地獲得認可,更不能得到執行,當事人只能通過重新起訴的方式尋求救濟。
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簽署《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2021年5月5日,香港立法會通過《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下稱《條例》),標志著香港本地立法程序的完成。經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協商一致,該安排于2022年2月15日同時在兩地正式生效。
安排生效后,絕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決將在兩地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能大大減少當事人重復訴訟之累,雙方無需再到香港或內地的法庭就同一樣的爭議進行兩次的爭辯,以節省訴訟的時間和金錢。
二、在香港登記及執行內地的離婚判令
根據《條例》,香港的區域法院可以批準在香港提出申請,登記內地判決中的三類命令:(1) 涉及看護事項,(2) 涉及婚姻狀況事項和涉,及 (3)贍養事項的內地命令。同時,《條例》亦規定在香港承認有效的內地離婚證,以及發出香港判決經核證文本及香港判決證明書以便可以在內地使用和執行它們。
看護事項的命令涉及到18歲以下的子女,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以及相關事項的法庭命令。婚姻事項的命令涉及到法庭宣布雙方離婚或婚姻無效的命令,以及關于子女父母身份的命令。贍養事項的命令涉及到子女贍養費、配偶贍養費、依賴當事人給養等方面的命令。
香港法院可以廣泛承認內地的看護或贍養判決,因為在涉及看護或贍養的命令方面,有多種選擇。香港法院可以執行內地的命令,例如轉移財產給一方、向一方支付款項,甚至宣布財產歸屬于哪一方。
要承認并執行內地的判決,在香港法院必須登記該內地判決。當事人可以向香港區域法院申請登記令,要求登記內地判決中的特定命令(即看護相關命令、婚姻狀況相關命令或贍養相關命令)。一旦這些命令被登記,它們可以在香港強制執行,就像它們是由香港法院頒布的一樣。
在香港登記內地的離婚判決并沒有確切的時間限制,因為時間限制的計算始于具體情況。然而,一般而言,從判決生效之日起的兩年內登記內地判決是較為理想且較少爭議的。建議在沒有特殊情況阻止的情況下,盡快登記此類命令。
三、兩地婚姻應在香港或內地進行離婚程序的選擇
香港家事法庭的司法管轄權主要取決于婚姻各方的居住和與香港的聯系,而不僅僅取決于婚姻在何地注冊。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滿足以下任何一項的,香港法院便對離婚案件具有司法管轄權: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時,婚姻中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domiciled in Hong Kong);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之前的連續三年期間內,婚姻中的任何一方慣常居住在香港 (habitually resident in Hong Kong);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時,婚姻中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系 (had a substantial connection with Hong Kong)。
因此,只要婚姻中的任何一方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無論雙方在何地注冊結婚,都可以在香港進行離婚程序。
對于內地方面,根據內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果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而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也有權管轄。”
盡管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在涉及香港的婚姻案件中,內地法院通常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條的規定來處理香港案件。也就是說,只要一方在內地有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內地一方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
如果婚姻雙方在內地均無住所地或無經常居住地,內地法院的管轄問題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綜上所述,除非婚姻雙方都在內地或香港定居,大部分涉及內地與香港兩地婚姻的當事人都可以選擇在香港或內地提起離婚訴訟。在選擇司法管轄區時,實際考慮的因素通常是哪個地區的法律對當事人更有利,因為內地和香港的法庭在家庭財產分割、贍養費、管養令等方面適用的法律和對個別情況的考慮是不同的。
四、經典案例解析:ML v YJ
ML v YJ[2010] HKCFA 85案是一起經典的跨境離婚訴訟案例。男方于1992年在深圳創立了一家公司,并與女方結婚,他們的長子也在同年出生。1993年,男方前往香港工作,公司業務開始發展。1995年,妻子和孩子搬到香港,而男方的公司于1997年在香港上市。1999年,他們迎來了次子,一家四口獲得了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然而,從2003年開始,由于工作原因,男方長期居住在深圳,而女方和孩子則留在香港。隨后,夫妻關系出現問題。
2006年11月13日,香港法院在雙方同意下頒布了暫準離婚令。與此同時,女方也收到了深圳中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從此,這兩個離婚案件在香港和深圳同時進行。
2007年1月,女方向香港法院申請禁止男方在深圳中院提起訴訟的禁訴令,但后來撤回了該申請。2007年3月,女方向深圳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深圳中院認為,男方長期在深圳居住,并在深圳提起離婚訴訟,這符合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權原則,因此裁定深圳中院有權處理此案,并駁回了女方的管轄權異議。女方對深圳中院的裁定提起上訴,而廣東高院隨后維持了深圳中院的裁定。
2007年11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審判決,除了判決雙方離婚外,還就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做出了處理。其中,在財產分割方面,法院對夫妻共同資產約3200萬元人民幣進行了分割。
在深圳中院的判決生效后,男方于2007年12月以深圳中院已對雙方的離婚事宜作出生效判決為由,向香港法庭申請終止香港案件的法庭程序,并請求承認深圳中院的判決。
深圳和香港兩地的平行訴訟以深圳法院的判決生效告一段落,案件重點隨即轉移到香港法院是否應該承認深圳中院的離婚判決這個問題上。這個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女方認為,在深圳中院的判決中并未處理夫妻雙方的許多資產,其中包括男方通過他人持有的公司股權、海外信托資產等,總價值達8.4億元。按照當時香港《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修訂條例》的規定,如果外地的離婚判決被香港法院承認,那么香港法院將不再對夫妻雙方的離婚案件(包括婚姻關系解除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享有管轄權。
面對男方關于承認深圳中院離婚判決的申請,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拒絕批出承認許可。男方隨即上訴到香港上訴庭,上訴庭以兩票對一票推翻了原訟庭的判決,認為應當承認深圳中院的判決。女方繼而獲得上訴許可,將該案上訴到香港終審法院。最終,終審法院以三票對兩票駁回了女方的上訴。至此,深圳法院的判決得到了香港法院的承認。
香港終審法院認為,除非認為深圳中院的判決違反公共政策,否則應該對該判決予以承認。法院在審視了各種因素后認為,承認深圳中院的判決不會違反公共政策。但法院同時指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如果承認外地的離婚判決,香港法院將失去對夫妻附屬濟助的管轄權,這是不合理的。
五、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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